Matthew Poole注釋|羅馬書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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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和本 羅馬書 第13章

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

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4因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 羅馬書 第十三章

羅馬書 13:1-6 勸勉順服掌權者。羅馬書 13:7 我們必須向所有人償還所欠的,羅馬書 13:8-10 唯有愛是我們永遠虧欠的債,它實際上包含了整條律法。羅馬書 13:11-14 狂歡、醉酒和其他黑暗的行為必須被棄絕,因為在福音之下,這些行為已不合時宜。前一章被一些人稱為聖保羅的倫理學,而本章則是他的政治學。他在前一章的結尾說,基督徒不可為自己伸冤,而應將一切交託給上帝,因為上帝說伸冤在他,他必報應;有些人可能由此推斷,掌權者為受冤者伸冤、報復他們的仇敵是不合法的;或者基督徒為此目的利用掌權者也是不合法的。因此,為了糾正我們在這件事上的觀念,他開始了以下的論述。另一些人認為,使徒在多處談到基督徒的自由,為了避免他的話被誤解為基督徒可以免於順服他們之上的權柄,他適時地強調了順服權柄的教義和責任;這一點在本段經文中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為詳盡地闡述。

**讓每個人(Let every soul)**:即每個人。在前一章的第一節中,「身體」代表整個人;這裡則用「靈魂」;當他說「每個人」時,顯然教會人士也不例外。

**順服(Be subject)**:他沒有說「順服(be obedient)」,而是說「順服(be subject)」;這是一個廣泛的詞(正如一些人所指出的),包含了所有其他的職責和服務。這種順服必須僅限於合法的事情;否則,我們必須像使徒行傳 4:19 中那樣回答:或者像坡旅甲(Polycarpus)那樣;當他被要求褻瀆基督並向凱撒的命運起誓時,他堅決拒絕,並說:「我們被教導要尊敬君王和掌權者,但這種尊敬不能違背真宗教。」

**更高的權柄(Unto the higher powers)**:雖然他談論的是「事物」,但他指的是「人」;他在羅馬書 13:3 中稱他們為「官長(rulers)」,而在本節中稱他們為「權柄(powers)」。同樣,在路加福音 12:11 中,基督告訴他的門徒,他們將被帶到「官長和掌權者(magistrates and powers)」面前;這是同一個詞,顯然他指的是有權力的人。金口約翰(Chrysostom)指出,他寧願談論我們對「權柄」的順服,而不是對「有權力的人」的順服;因為無論他們的權力如何被濫用,他們的權威都必須被承認和順服。他用複數形式的「權柄」,因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如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無論我們生活在哪種制度下,我們都必須順服。

**更高的權柄(higher powers)**:他指的是最高權柄;彼得前書 2:13 中也是這樣翻譯的。我們必須順服他們,以及那些受他們授權的人,因為這與順服他們本人是一樣的,提摩太前書 2:2,彼得前書 2:14。還有其他較低的權柄,也是來自上帝,如父母、主人等;但他在此處並未提及這些。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來自上帝(For there is no power but of God)**:這是前述命令的理由;意即(q.d.):凡以上帝為其創始者的,都應當被承認和順服;而掌權者以上帝為其創始者:因此。他這裡不是指個人,也不是指濫用,也不是指獲得權力的方式,而是指事物本身,即掌權者和權威:他說,它是來自上帝的;他設立了這個職位,他任命或允許執行職務的人。這句話由箴言 8:15,但以理書 4:32,約翰福音 19:11 所證實和闡明。

**現有的權柄都是上帝所設立的(The powers that be are ordained of God)**:這段話是前一句的例證。伊拉斯謨(Erasmus)認為它是由某位解釋者以解釋的方式插入的;但它存在於所有古老的抄本中,因此他的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這句話的重點似乎在於「設立(ordained)」這個詞;權力和民事權威不僅僅像所有其他事物一樣來自上帝,而是由他「設立」的。這個詞(正如一位觀察者所說)包含兩層意思:發明和批准。上帝發明並設計了這種秩序,即有些人應當統治,有些人應當順服;他維護並支持這種秩序。

羅馬書 13:2 **所以,凡是抵擋權柄的,就是抵擋上帝的命令(Whosoever therefore resisteth the power, resisteth the ordinance of God)**:這些話要麼是為了加強前一節前半部分所命令的順服的論證;意即(q.d.):你們不可抵擋;因此,你們必須順服:要麼是從後半部分推斷出來的;意即(q.d.):既然民事權柄來自上帝,是他的設立;因此,它不可被抵擋或反對。抵擋權柄,就是與上帝自己作戰。

**定罪(Damnation)**:這個詞原意是「審判」,在聖經中應用於:要麼是人類和暫時的懲罰,如路加福音 23:40,哥林多前書 6:7,彼得前書 4:17;要麼是神聖和永恆的懲罰,如路加福音 20:47,希伯來書 6:2,彼得後書 2:3。因此,它可以理解為抵擋權柄者將從上帝那裡領受的永恆懲罰;或者他將從掌權者那裡領受的暫時懲罰。

羅馬書 13:3 本節包含順服更高權柄的進一步論證,它來自於順服的好處,或者來自於掌權者的目的,即懲罰邪惡,鼓勵善行:參見彼得前書 2:14。當他說「官長不是叫行善的懼怕」時,他指的是他們通常不是這樣;或者他們不是為此目的而設立的,而是為了相反的目的。或者,這裡的「不是」應理解為「不應該」如此。

**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行善吧,你就會得到他的稱讚(Wilt thou then not be afraid of the power? d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thou shalt have praise of the same)**:意即(q.d.):你願意不懼怕被掌權者懲罰嗎?行善吧,你不僅會免於懼怕,而且會得到稱讚和獎賞:參見箴言 14:35,16:13。他所說的「善」不是指神學上的善,而是指道德上的善:意即(q.d.):誠實生活,言語行為不傷害任何人,給予每個人應得的,等等。這在所有人眼中都是好的,甚至在異教徒眼中也是如此。

羅馬書 13:4 **因為他是上帝的僕役,是為你的益處(For he is the minister of God to thee for good)**:意即(q.d.):這是他職位的目的,上帝因此賦予他權柄。聖經將同樣的稱號應用於傳講上帝話語的人,以及佩劍的人;兩者都是上帝的僕役,他們的職事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人類的益處和福祉。

**但你若作惡,就該懼怕;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But if thou do that which is evil, be afraid; for he beareth not the sword in vain)**:這就是為什麼那些違背上帝道德律法,或居住地健全法律的人,應該懼怕掌權者,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劍在這裡是權力和權威的象徵:他暗指君王的習俗,他們有某些官員走在前面,佩戴著他們權威的標誌;意即(q.d.):掌權者擁有權威並非毫無意義,或毫無目的;而是為了懲罰邪惡,同時也保護善良。

**因為他是上帝的僕役,是伸冤的,向作惡的施行忿怒(For he is the minister of God, a revenger to execute wrath upon him that doeth evil)**:這裡有另一個理由,說明作惡者(如前所述)應該懼怕掌權者;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同一個理由,用更清晰的詞語表達;因為他是上帝的官員,向作惡者施行忿怒;他在地上代表上帝,做著主要屬於上帝的工作:參見羅馬書 12:19。這裡的「忿怒」理解為「懲罰」:如路加福音 21:23,羅馬書 2:8。原文中沒有「施行(execute)」這個詞,但我們的譯者補充得非常恰當。

羅馬書 13:5 意即(q.d.):既然事情如我所說;掌權者來自上帝,是他的設立,是為了人類的益處,並且佩劍;因此,順服是必要的,而且有雙重原因:首先,是出於對掌權者忿怒或懲罰的懼怕。其次,更重要的是,出於良心的義務,因為上帝如此命令;在這件事上犯錯,就是得罪上帝,傷害我們自己的良心:參見撒母耳記上 24:5,傳道書 8:2,彼得前書 2:13。

羅馬書 13:6 **為此緣故(For this cause)**:即作為你們對掌權者所負順服的標誌或證明,你們要納稅:原文是複數,意指所有合法且慣常徵收的稅款和負擔。

**因為他們是上帝的僕役,常常為這事專心(For they are God’s ministers, attending continually upon this very thing)**:這是應向掌權者納稅的理由;但這是為了支持他們的權威,也是對他們辛勤勞苦的應有報酬。當他說「他們常常為這事專心」時,意思不是他們總是專心於收取稅款;而是指掌權者的職責,即不斷促進其臣民的益處和福祉;鼓勵善行,懲罰作惡者,這正是他之前一直在談論的事情。

羅馬書 13:7 本節結束了他關於民事權柄的論述。當他說:**「將當得的給予眾人(Render to all their dues)」**時,他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指所有的掌權者,無論他們的品格如何,是好是壞;也無論他們的等級如何,是最高權柄還是下屬權柄。

**將當得的給予他們(Render to them their dues)**:即所有他們應得的權利:參見馬太福音 22:21。有兩件事特別屬於掌權者,也是下屬應當給予他們的:一是供養;二是尊敬。第一點在這裡用「稅(tribute)」和「關稅(custom)」來表達;如果這兩者有區別,那麼前者是對財產徵收的稅,後者是對個人徵收的稅。第二點用「懼怕(fear)」和「尊敬(honour)」來表達;「懼怕」指內心的敬畏,「尊敬」指外在的敬意和尊重。「懼怕」是掌權者因其權威而應得的;「尊敬」是因其尊嚴而應得的。

羅馬書 13:8 在論述了對上級的特殊職責之後,他現在轉向更普遍、屬於所有人的職責。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Owe no man any thing)**:無論是你的上級、同輩還是下屬;向每個人償還他所應得的,無論他的地位和品格如何。

**唯有彼此相愛(But to love one another)**:意即(q.d.):只有一筆債你永遠無法完全償還;你必須永遠償還,卻又永遠虧欠;那就是愛。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For he that loveth another hath fulfilled the law)**:這是我們應該彼此相愛,並不斷償還這筆債的理由;它來自於愛的卓越性:愛人的人(即言行一致地愛人的人)就完全了律法;他指的是律法的第二塊誡命,如下一節所示;他已經做了其中所要求的一切。

羅馬書 13:9 本節證明愛是律法的成全。這是透過歸納或列舉第二塊誡命的具體誡命來完成的。第五誡沒有被提及,因為猶太人將這條誡命視為第一塊誡命的一部分;有些人如此認為:或者因為他之前已經論述了對更高權柄和上級的職責,其中包含了父母;另一些人如此認為。或許,他只想提及那些與愛最為相反的否定性誡命。但是,他為什麼將第七誡放在第六誡之前呢?有些人認為是因為羅馬人中通姦的普遍性;另一些人認為是因為通姦的令人憎惡。因此,在加拉太書 5:19 中,通姦首先被列在肉體的行為之中。或許是因為七十士譯本(LXX)在出埃及記中就是按照這個順序排列誡命的。第十誡被總結為一句話:「不可貪戀」;那麼,它似乎只是一條誡命,那些將其分為兩條的觀點是荒謬的。

**若有別的誡命(if there be any other commandment)**:他指的是性質相同的誡命,要求我們償還彼此所欠的;因此,要孝敬父母;或者他指的是聖經中任何其他的誡命,即使沒有在十誡中明確表達。所有關於鄰舍的誡命都總結在這一條中:**「要愛人如己(Thou shalt love thy neighbour as thyself)」**:參見馬太福音 22:39,加拉太書 5:14,提摩太前書 1:5。

羅馬書 13:10 本節是為了證明羅馬書 13:8 所提出的論點。它可以這樣形成:凡不作惡或不傷害鄰舍的,就成全了律法;但愛不作惡於鄰舍;因此。關於這是愛的特質,請參見哥林多前書 13:4-5。當他說「愛不作惡」時,這暗示著它對鄰舍行善。只提及否定詞時,肯定詞也包含在內;而此處只列出否定詞,是為了更好地與前一節呼應。

羅馬書 13:11 **再者(And that)**;或者,此外;這句話是省略的,必須理解一些詞,例如「我說」或「我補充」:意即(q.d.):除了這勸勉基督徒之愛的勸告,我還要補充以下內容。

**知道現今就是時候(Knowing the time)**:即考慮到這是一個極大考驗的時期,或者是一個福音之光的時期。

**現在正是你們從睡夢中醒來的時候了(Now it is high time to awake out of sleep)**:即擺脫懶惰、安逸和所有過去的罪惡行為。參見哥林多前書 15:34,以弗所書 5:14,帖撒羅尼迦前書 5:6-8。意即(q.d.):想想看,現在正是醒來或起來的時候,要脫下你們的睡衣,如下一節所說。

**因為我們得救的日子,比我們初信的時候更近了(Now is our salvation nearer than when we believed)**:或者,救恩比我們初次相信時更近了。有些人將其理解為暫時的救恩,以及從教會初期基督徒所遭受的迫害中解脫出來;他們因迫害他們的猶太人被毀滅而得救和解脫。這曾被基督預言,並為基督徒所期待;它比他們初次接受基督教信仰時更近了。但大多數人將其理解為永恆的救恩,他說這比他們初次相信時更近了。這些話中蘊含著另一個喚醒或激勵羅馬信徒的論證;第一個是從時間或季節的考慮中得出的;第二個是從話語的臨近中得出的。因此,他們應該像賽跑者一樣;他們越接近終點,跑得越快,以免被他人超越。

羅馬書 13: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The night is far spent, the day is at hand)**:有些人將「黑夜」和「白晝」理解為猶太人迫害的黑夜和解脫與救恩的白晝;參見希伯來書 10:25。另一些人將「黑夜」理解為無知和不信的時期;他說,這黑夜已深,或大部分已經過去了:即使在信徒自己當中,黑暗在今生也未完全消除,哥林多前書 13:9-10。他們將「白晝」理解為福音之光和救贖知識的時期:如下一節和帖撒羅尼迦前書 5:5 所述。他說,這白晝將近,或已臨近;它正在世界中破曉,並將越來越明亮,直到成為完全的白晝。

**所以,我們當脫去暗昧的行為(Let us therefore cast off the works of darkness)**:即我們所有過去的罪,這裡和以弗所書 5:11 中都稱之為「暗昧的行為」。它們之所以被稱為「暗昧的行為」,是因為它們通常是由那些處於無知和黑暗中的人所犯的;也因為某些罪,如他下一節所說的,習慣在夜間的黑暗中犯下,人們在白天會為它們感到羞恥:參見約伯記 24:15,帖撒羅尼迦前書 5:7。他勸勉羅馬信徒要「脫去」這些罪:這個詞暗示著急切和憎惡,以賽亞書 30:22,31:7。

**帶上光明的兵器(And let us put on the armour of light)**:即所有基督徒的恩典,這些恩典在世人眼中是明亮閃耀的,馬太福音 5:16;它們將成為基督徒的兵器,保護我們免受罪惡和撒旦的一切攻擊。

羅馬書 13:13 **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在白晝(Let its walk honestly, as in the day)**:意即(q.d.):我們的行為舉止要得體,帶著聖潔的羞恥心,如同那些蒙上帝恩典和福音榮光照耀的人。這種端正的行為在提多書 2:12 中用三個副詞來表達:即謹慎、公義、敬虔。他列舉了與這種端正行為相反的各種惡習,並將它們成對列出。他列出了三對:第一對是**「荒宴醉酒(rioting and drunkenness)」**;他指的是飲食上的放縱或過度:參見路加福音 21:34。第二對是**「好色邪蕩(chambering and wantonness)」**;他指的是實際上的不潔,以及所有淫蕩和放蕩的調情:參見加拉太書 5:19,以弗所書 5:3,歌羅西書 3:5,帖撒羅尼迦前書 4:3-5, 7,彼得前書 4:3。第三對是**「爭競嫉妒(strife and envying)」**。所有這些惡習都是相互交織和關聯的:放縱導致不潔,兩者都導致爭吵和嫉妒,箴言 23:29-30。著名的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承認,他是透過閱讀和思考這段經文而歸信的。

羅馬書 13:14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Put ye on the Lord Jesus Christ)**:他在羅馬書 13:12 勸勉要穿上光明的兵器;現在,要披戴耶穌基督。這是必要的,因為雖然恩典可以幫助防禦,但唯有基督和他的義才能在上帝面前遮蓋我們(如同衣服遮蓋我們的赤身露體)。披戴基督,就是藉著信心接受他並安息在他身上;同時也要宣認和效法他。加拉太書 3:27 也有同樣的說法。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Make not provision for the flesh, to fulfil the lusts thereof)**:這裡的「肉體」,有些人理解為敗壞的本性;另一些人理解為身體。當他說「不要為肉體安排」時,他不是指他們不應該為身體提供必需品;這是被允許的,以弗所書 5:29,提摩太前書 5:23;我們從未被命令要忽視或折磨我們的身體;但他指的是,我們不應該滿足肉體的罪惡私慾或情慾:參見哥林多前書 11:27。我們可以維持它,但不能溺愛它:我們不應該為肉體操心、供應或謀劃,以滿足它的放縱和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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