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羅馬書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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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和本 羅馬書 第7章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時候嗎?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着,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着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上帝。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着心靈的新樣,不按着儀文的舊樣。

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8然而,罪趁着機會, 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11因為罪趁着機會, 就藉着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15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

18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20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

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2因為按着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

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25感謝上帝,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 羅馬書 第七章

羅馬書 7:1 羅馬書 第七章 羅 7:1-3 律法對人的權柄,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有效。羅 7:4 因此,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對律法來說已經死了,得以自由,可以歸於一個更蒙福的恩典時代。羅 7:5-13 因為律法,由於敗壞情慾的盛行,只能作為引致死亡的罪的工具;儘管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 7:14-23 這從我們的理性認可律法的誡命,而我們墮落的本性卻無法實踐它們,就顯而易見。羅 7:24-25 人在這種境況下的悲慘,以及上帝藉著基督將他從中解救出來的恩慈。使徒在前一章已經說明信徒如何從罪的轄制中得釋放,本章則繼續宣告他們也從摩西律法的軛下得自由,因為律法對他們來說已經死了,他們對律法也死了。他用丈夫與妻子的常見比喻來闡明這一點:正如妻子在丈夫死後就從他那裡得自由,可以再嫁而不算淫婦;同樣,信徒對律法來說已經死了,得以自由,可以嫁給另一位,就是從死裡復活的基督,好使他們結合後能為上帝結出果子。這裡所說的「律法」是指婚姻法,或摩西關於婚姻的律法,這從下一節所舉的例子可以看出來。這裡的「人」(man)是兩性通用詞,可以應用於男性或女性,因為兩者都受上述律法的約束。

羅馬書 7:2 他在此舉例並闡明前述的論斷。婦人只要丈夫活著,就受律法約束歸於丈夫:參照哥林多前書 7:39 的平行經文。這是普遍原則,但在淫亂或離棄的情況下有例外:參照馬太福音 5:32,哥林多前書 7:15。從她丈夫的律法;即從婚姻律法的義務中。

羅馬書 7:3 第3、4節。你們也對律法來說已經死了;意即,你們已經脫離了藉律法稱義的一切希望,也脫離了對遵守律法的信心,加拉太書 2:19。這裡的對比似乎要求他應該說「律法對我們來說已經死了」;但這兩種說法大同小異。問:他指的是什麼律法?答:不僅是儀式律法,也包括道德律法,因為他在羅馬書 7:7 中舉例說明了這一點。道德律法仍然有效;基督來是為要成全,而不是廢除它;但信徒已經從律法的咒詛、嚴苛的要求以及其激發罪惡的作用中得釋放。關於最後一點,他在羅馬書 7:8-9 中提及,我們只是部分地從中得釋放。藉著基督的身體;意即,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十字架上的犧牲;藉此他照前述意義將我們從律法中解救出來。為上帝結出果子;意即,聖潔和善行的果子,為要榮耀和讚美上帝。

羅馬書 7:4 參閱浦爾對「羅馬書 7:3」的注釋。

羅馬書 7:5 因為:意即(q.d.),為了向神結出這些果子,我們現在比以前有更好的幫助;或者說,我們現在的處境比以前好得多:於是使徒繼續說明我們現在的狀態與以前有何不同。當我們在肉體裡的時候;意即,在我們肉體的情慾狀態中,在我們重生之前,或在律法肉體的管教之下;因為在下一節他談到我們現在已經從律法中得釋放。藉著律法而有的罪惡情慾;意即,敗壞的犯罪傾向,這些傾向被律法激發出來,就像太陽從糞堆中蒸發出惡臭一樣;或者說,這些傾向被律法刺激;稍後會再談及。在我們的肢體中發動:參閱羅馬書 6:13, 16。結出死亡的果子;意即,那些以死亡為結局的惡果,羅馬書 6:21。

羅馬書 7:6 但如今;意即,我們已經脫離了肉體的情慾狀態。我們已經從律法中得釋放:參閱羅馬書 7:4 的注釋。那捆綁我們的律法已經死了;希臘文原文中沒有這個關係代詞,但為了補足語意,這樣補充是恰當的。先行詞必須是罪或律法;當我們未重生時,我們被這兩者捆綁或拘禁;但現在這兩者都無權再捆綁我們。另有讀法:他死了;指使徒在前一章所說的「舊人」。叫我們以心靈的新樣服事;意即,我們應當以真實的聖潔服事上帝,或服事我們的「新丈夫」耶穌基督,這聖潔是藉著聖靈的更新在我們裡面作成的;或者說,以一種新的屬靈方式服事他。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意即,不按著律法的字句,以一種外在和儀式化的方式服事;這種服事或敬拜方式現在已經過時,不再適用。「舊樣」這個詞暗示了它的廢除,因為它不足夠,希伯來書 8:13。

羅馬書 7:7 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這裡又預先駁斥了一個可能從使徒在羅馬書 7:5 所說「罪藉著律法在我們裡面有權勢」而產生的質疑。有些人可能會質疑說,那麼律法就是罪,意即,它是罪的原因,是罪的幫兇。對此,他用他慣用的厭惡語氣回答:「斷乎不是!」不,若不是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了;意即,我不會如此清楚有效地認識罪,以至於能使我謙卑並驅使我歸向基督;因為若非如此,自然本身在許多事情上也會教導善惡之分。他補充說,這是律法不能成為罪的原因,因為它揭露並責備罪,它揭發並定罪罪;他用自己的經驗證明了這一點。因為我不知何為貪心;意即,我不知貪心是罪。這裡的「貪心」(lust)有些人理解為經院哲學家所稱的「未成形的貪慾」(unformed concupiscence),即未經意志同意的貪慾:因為我們同意的貪慾,連異教徒都知道是有罪的;但那些未經意志同意的,或最初的犯罪衝動,他們認為不是罪;保羅所處的法利賽人也是如此;甚至直到今天,天主教徒也持此觀點。有些人將「貪心」理解為原罪,它是所有特定貪慾的源頭;是所有罪惡衝動(如同許多火花)不斷湧出的熾熱熔爐:這在雅各書 1:14 中也被稱為「貪心」;這在每一條誡命中都被禁止;因為任何罪被禁止的地方,其根源也被禁止;但更具體地說,它在第十條誡命中被禁止。若非律法說:「不可貪戀」:有些人理解為泛指律法;但希臘文所用的冠詞似乎將其限定為一條特定的誡命。此外,這些正是第十條誡命的原話。但他為何不提及那條誡命中具體列出的對象,如「你鄰舍的房屋、妻子」等等?答案是:那並不重要;因為使徒談論的是內在的貪慾,這貪慾若沒有律法是潛藏未被發現的,所以只要點出罪本身就足夠了,因為它所涉及的對象種類繁多,幾乎無法計數。

羅馬書 7:8 但罪;意即,我們本性的敗壞,靈魂墮落的傾向和偏執,之前稱為「貪心」。藉著誡命取了機會;意即,被律法的禁令所激發或引出。律法本身並非真正提供機會,而是罪利用了它。律法(如前所述)不是罪的原因,儘管它偶然成為罪的機會。在水腫病中,不應責怪飲水加重病情,而是身體的惡劣狀況。人的本性就是如此敗壞,越是被禁止的事物,越是被人渴望:律法越是想堵住罪惡情慾的洪流,它們就越是高漲。律法是為約束罪而設,但由於我們的敗壞,結果卻適得其反。律法禁止罪,卻不賦予避免罪的能力,我們衝動的情慾就從中找到機會或優勢,更加熱切地追求罪。在我裡面生出各樣的貪心;意即,各種不合宜的情感和傾向。因為沒有律法;意即,沒有對律法的認識。罪是死的;意即,相對而言是死的。罪沒有那麼大的權勢,既不能恐嚇良心,也不能激發不合宜的情感;它就像一隻沉睡的獅子,一動不動。

羅馬書 7:9 因為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意即(q.d.),如果你願意,就拿我作個例子吧。在我沒有正確認識律法,沒有理解其神聖和屬靈的意義之前,或者當律法還遠離我,沒有觸及我的良心時,我是活著的,也就是說,在我自己的觀念中;我認為自己處境良好,不比任何活著的人差;我的良心從未給我帶來任何困擾。我以前,或者說在我還是法利賽人時,或在未重生狀態時,就是這樣。但當誡命來到時;意即,當它更接近我的良心時;當我認識並理解其屬靈意義和廣度,知道它譴責罪惡的貪慾、情感和傾向時。罪就活了;意即,它的罪性和罪責顯現出來,我的靈魂深深地感受到它;或者說,我的敗壞開始聚集勢力,似乎獲得了新的活力和生命。我就死了;意即,在我自己的看法和感受中。我感到我的良心受到了致命的傷害。我確信自己處於死亡和定罪的狀態。我失去了以前對自己良好狀況的信心。

羅馬書 7:10 意即(q.d.),結果就是,那原是為生命而設立的誡命,如果我能遵守它,它也是生命的途徑,羅馬書 10:5,加拉太書 3:12,我卻發現它(因我的敗壞和過犯)成了我的死亡之機;它將我定罪受罰;因此,偶然地,它導向死亡。這裡的「生」與「死」有些人理解為心靈的平安與擾亂。

羅馬書 7:11 因為罪藉著誡命取了機會:參閱羅馬書 7:8 的注釋。欺騙了我;意即,引誘我,使我偏離正道,希伯來書 3:13,雅各書 1:14。並且藉著它殺了我;意即,它使我陷入絕望,或將我交給死亡和定罪,使我受其轄制。

羅馬書 7:12 所以律法是聖潔的;因此,羅馬書 7:7 的質疑是毫無根據的:因為儘管律法是罪的機會,或被罪利用,如羅馬書 7:8 所述,但它並非罪的原因;這一點,各方都承認它是聖潔的等等。律法;指律法的所有分支。誡命;特別是律法的誡命部分,以及每一條具體誡命。聖潔、公義、良善:這裡賦予上帝律法的三個形容詞可以這樣區分:它在儀式部分是聖潔的,在司法部分是公義的,在道德部分是良善的。或者說,律法是聖潔的,因為它教導我們對上帝的責任;是公義的,因為它向我們展示我們對鄰舍的責任;是良善的,就其效果和目的而言,因為它在遵守者身上產生良善,並有助於其今生和永恆的益處。

羅馬書 7:13 那麼,那良善的,反成了我的死嗎?斷乎不是!這是另一個預先駁斥。使徒否認聖潔的律法本質上是致命的,或對他而言是死亡的原因;過錯不在律法,而在他自己墮落的本性:但實際情況如下。只是罪,為要顯出真是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罪,為了顯出它本來的面目,藉著那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在我裡面造成死亡。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因此,罪,在他無知和未重生時似乎不值得注意的,現在顯得極其污穢和邪惡。罪是如此邪惡,以至於他無法用比它本身更惡劣的詞來稱呼它。耶柔米(Jerome)認為,使徒在這裡犯了一個語法錯誤,將一個陽性形容詞與一個陰性名詞連用;但比撒(Beza)和伊拉斯謨(Erasmus)觀察到,這在雅典方言中很常見。參閱羅馬書 1:20 的類似情況。另有讀法:將「罪惡的」(sinful)讀作「罪人」(sinner),並將使徒所說的罪視為某個人;因此,在整個上下文中,罪被說成是「作工」、「死了」、「活了」、「欺騙」、「殺死」等等,這些都是專屬於人的行為,而非事物。

羅馬書 7:14 他繼續為律法辯護,為它開脫,並給予它另一項讚美,稱它為屬靈的;意即,它所要求的順服不僅是外在的,更是內在和屬靈的;它禁止屬靈的罪,也禁止肉體的罪。請閱讀基督在馬太福音 5:1-48 中對它的解釋。我是屬肉體的;意即,部分如此,因為我裡面仍有罪和肉體的殘餘;就此而言,那些重生的人也被稱為屬肉體的。比較哥林多前書 1:2 和哥林多前書 3:1。賣給罪了:他並非主動將自己賣給罪,或去犯罪,這在列王紀上 21:20, 25 中說到亞哈,以及列王紀下 17:17 中說到拜偶像的以色列人。他不是罪的僕人或奴隸;但他許多時候是違背自己意願被罪擄去的;參閱羅馬書 7:23。他違背自己的意願和同意,仍然受制於罪的猛烈情慾和攻擊,無法完全擺脫自己:儘管他總是堅決抵抗,但許多時候他還是被戰勝了。到目前為止,使徒一直在談論律法和罪在未重生之人身上的權勢,正如他自己在這種狀態下的經歷;但現在他開始談論他當時的自己,並宣告儘管他已經重生,部分更新,但肉體罪惡的殘餘在他裡面仍然有多大的權勢。本章的後半部分應當應用於一個重生的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使徒(在前幾節談到自己時)使用的是過去完成時,或談論過去的事情;但這裡他改變了時態,談論現在。從羅馬書 7:7-14,他告訴我們他以前的情況;然後從羅馬書 7:14-25,他講述他現在的情況;我以前是這樣那樣,我現在是這樣那樣。時態和時間的改變清楚地表明了這個人的改變。那些希望在這個問題上得到進一步滿足的人,可以在我們自己的語言中找到安東尼·伯吉斯(Mr. Anthony Burgess)在他關於原罪的優秀論述第四部分第三章中,以及威利特博士(Dr. Willet)在他的《Hexalta in locum》中對此進行了充分的討論;而那些懂拉丁文的人,可以在《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等書中,以及奧古斯丁(Aug.)的《Retractat.》第一卷第二十三章和《Contra Julian.》第五卷第十一章中找到正反兩方的論證。

羅馬書 7:15 因為我所做的;意即,我所做的與上帝的命令相悖的事。我所不明白的:希臘文是「我所不知道的」:意即(q.d.),我常常被突襲和制服,不知道或不考慮我所做的事。或者當他說「我所不知道的」,他的意思是(正如我們的譯本所譯),我所不允許或不贊同的。這個詞在馬太福音 7:23 和其他地方也有使用:意即(q.d.),即使現在,在我歸信和重生的狀態中,我常常內心極度分裂,感到一種掙扎或爭戰;以至於我藉著上帝聖靈在我裡面的感動所願行的善,我卻不行;而我所恨惡,並且就我重生而言完全厭惡的惡,我卻行了。參閱加拉太書 5:17 的平行經文。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他這裡所說的,與其說是外在的行為,不如說是內在的動機和情感:他不是指那些嚴重的罪,如醉酒、不潔等,而是指那些源於被污染的本性,我們今生永遠無法徹底潔淨的軟弱。

羅馬書 7:16 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論證,證明律法正如我之前在羅馬書 7:12, 14 所斷言的那樣。這表明我同意律法的聖潔和良善;我贊同它,支持它,將它視為唯一正確或公義的準則。

羅馬書 7:17 就不是我做的了;意即,不是作為屬靈或更新的我,不是我的整個自我,而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它像一個麻煩的房客住在我裡面,我無法擺脫它,只要房子還在,它就不會離開;就像房子牆壁上的腐蝕性麻風病,直到房子本身被拆毀才會消失。它是一個從不離家的居民;它不是像一個陌生人暫時住在我們裡面,而是與我們常住。

羅馬書 7:18 在我的肉體之中;意即,在我肉體的部分,或我本性本身。沒有良善;完全沒有良善,或沒有屬靈的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意即,只要我順從上帝聖靈的感動,我就能立志為善;但我如何行出我所願行的善,我卻找不到能力或力量,至少無法以我所渴望的方式去行:這並不是說他從未行出他所渴望的善;而是常常如此,他開始了許多善事,卻無法徹底完成。

羅馬書 7:19 第19、20節。這兩節重複了他羅馬書 7:15、17 所說的話。每個新造的人都是兩個人;他裡面有一個「我」和另一個「我」。使徒在他未重生的狀態下,無法做出他現在所做的這種區分。

羅馬書 7:20 參閱浦爾對「羅馬書 7:19」的注釋。

羅馬書 7:21 這節經文讓解經家們大傷腦筋。使徒簡單而抽象地談論一條律法,問題是:他指的是什麼律法?有些人將這個詞理解為不恰當的,指一種強加於他、他必須服從的預旨或條件,即當他願意行善時,惡就與他同在。另有譯法:這裡的「律法」是指罪的律法;他稍後在羅馬書 7:23, 25 中談到它。罪就像一條律法,它的命令和指示如此強大和專橫,以至於我們當中最好的人也很難抵抗它,擺脫它的軛。意即(q.d.),我痛苦地經驗到罪有如此強大的力量,以至於當我願意行善時,我卻受到阻礙,無法像我所渴望的那樣自由和完全地行善。另有譯法:這裡的「律法」是指上帝的律法;那些這樣理解的人,為了使語法連接合理,提出了不少於八種解釋:其中最好的是那些說介詞「kata」(根據)被省略了,這在希臘文中是常見的省略現象,參閱雅各書 1:26,那麼其意義就是:我發現當我根據上帝的律法或命令願意行善時,惡就與我同在。惡就與我同在;這是原罪的另一種委婉說法,本章中有很多這樣的說法。剛才它被稱為「住在我裡面的罪」,這裡則被稱為「與我同在的惡」:它持續地內在和附著,或纏繞著我們。它是「鄰近的」,希臘文的意思是這樣,而且總是近在手邊;我們隨時隨地都帶著它;無論我們走到哪裡,它都跟隨著我們;或者,就像這裡所說的,在我們行善時,它對我們是一個極大的阻礙。

羅馬書 7:22 這更明確地表明使徒是以一個重生之人的身份說話,或者說是以他自己作為重生之人的身份說話。的確,喜愛上帝的律法是這樣一個人的不可分離的特質:參閱詩篇 1:2 和詩篇 119:77, 111。內心的人;意即,我裡面新造的人,或重生的部分:這被稱為「隱藏在心裡的人」,彼得前書 3:4:參閱羅馬書 2:29,哥林多後書 4:16。

羅馬書 7:23 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意即,一個與前一節所提上帝的律法截然不同的律。這裡的「肢體中的律」是指天然的敗壞,它像律法一樣,藉著感官的獎賞和懲罰來發號施令並引導;而「心思中的律」是指恩典的原則,它也像律法一樣,發號施令並引導人行善。肢體中的律和心思中的律,與加拉太書 5:17 中所稱的「肉體」和「聖靈」是相同的。這兩個律和原則存在於所有重生的人裡面,並且彼此直接對立;因此,它們之間不斷有爭戰和搏鬥;這在上述兩處經文以及雅各書 4:1 和彼得前書 2:11 中都有表達。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罪的律;意即,違背我的意願和同意,把我拉扯和催促去犯罪。他繼續使用這個比喻;肉體不僅在重生的人裡面爭戰,而且許多時候它會得勝並成功:參閱羅馬書 7:15。附從那肢體中罪的律;意即,附從它自己。先行詞被用來代替關係代詞:參閱創世記 9:16 和其他地方。肢體中的律和肢體中罪的律是相同的。

羅馬書 7:24 我真是苦啊!這個詞指的是一個因不斷爭戰而疲憊不堪的人。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這不是絕望或懷疑的聲音,而是渴望得救的喘息和渴求:類似的感嘆詞很常見:參閱詩篇 55:6。有人稱這節經文為「聖徒的呻吟」(gemitus sanctorum)。脫離這取死的身體;或,脫離這死亡的身體;或,用希伯來文的表達方式,脫離這具死的身體,這具罪惡的屍體,我與它不可分離地連結在一起,它對我的靈魂來說,就像一具死屍對我的感官一樣令人厭惡。這是原罪的另一種委婉說法或稱謂。它在羅馬書 6:6 中被稱為「罪身」,這裡則被稱為「取死的身體」;它導向並捆綁人歸於死亡。

羅馬書 7:25 感謝上帝!他已經把我從罪的奴役和轄制中解救出來;所以,儘管它與我爭戰,我仍然抵抗它,並藉著基督的力量,常常戰勝它,哥林多前書 15:57。這樣看來,我以內心服事上帝的律法,以肉體服事罪的律法:這是使徒對這段經驗性論述所作的結論。意即(q.d.),就我重生的部分而言,我順服上帝的律法;就我未重生的部分而言,我順服罪的律法的指示和暗示。質疑:沒有人能服事兩個對立的主人。回答:使徒並非在同一部分,或同一更新的官能中服事這兩者;他通常也不是在同一時間服事這兩者;而且大部分時間他服事上帝的律法,儘管有時因著試探和內住敗壞的力量,他被迫違背自己的意願去服事罪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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