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民數記 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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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合和本 民數記 第30章

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10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 民數記 第30章

民數記 30:1
**注釋:** 本章論及許願不可違背:若人許願,就必須履行(民 30:1-2)。若女兒與父親同住時許願,而父親不贊同,她便可免除(民 30:3-5)。若已婚婦人許願,而丈夫不贊同,她便可免除(民 30:6-8)。寡婦或被休婦人的願則有約束力(民 30:9);但已婚婦人的願則無約束力,除非其丈夫同意或保持沉默(民 30:10-15)。本章結尾提及各支派的首領,即各支派的主要統治者,他們應將這些律例傳達給其餘的人。

民數記 30:2
**注釋:**
「人」(A man):此詞既指性別,如民 30:3 所示,也指年齡,即已成年;因為沒有人會愚蠢到認為幼童的願會對其有約束力。
「願」(A vow):即一個簡單的願,承諾做某件可能且合法的事。
「向耶和華」(Unto the Lord):為榮耀和事奉上帝。
「或起誓」(Or swear an oath):以起誓來確認其願。
「約束己心」(To bind his soul with a bond):意即約束自己不做某些原本合法的事,例如不吃某種食物或不喝某種飲料;或者約束自己履行某些原本不必要的事,例如守一個私人的禁食日。
「不可背約」(He shall not break his word):希伯來文:原文詞,意即「不可玷污或褻瀆他的話」,此詞組在詩 55:20 和 89:34 中也有使用,意即不可使自己的話,進而使自己,在他人眼中變得褻瀆、卑賤或受人輕視。
「照他口中所出的一切話」(According to all that proceedeth out of his own mouth):並且要毫不遲延地履行(申 23:21;傳 5:4),前提是所許之事並非不合法或為上帝所禁止(徒 23:14);因為認為人可以放棄上帝的權利,或者可以藉由自己的願來廢除上帝的命令,這是一種愚蠢的觀念,也是法利賽人的謬誤(可 6:23, 26)。

民數記 30:3
**注釋:**
「婦人」(If a woman):或處於相同情況的男人,如兒子或僕人,這從此處清楚可見,因為這條律法的理由在兩性中完全相同,即這些人放棄了不屬於自己的權利,而是屬於他人的,即其上級的權利,這違反了自然理性的法則和律法,也違反了上帝的話語,上帝的話語要求所有人都應給予每個人應得的。經文只以婦人為例,因為女性無論是從創造還是從罪的角度來看,都處於順服的狀態,但在這種最主要且最無可置疑的類別之下,所有其他處於類似情況的受制者都被涵蓋在內,這是非常常見的。
「還在父家」(Being in her father’s house):即在父親的照管、權柄和管轄之下,她只要「還在父家」,就是處女,如與已婚婦人(民 30:6)和寡婦、被休婦人(民 30:9)的對比所示,也由此「還在父家」的詞組可見,因為當她結婚時,她就被遷入丈夫的家(得 1:9)。或者,意即「在」或「屬於她父親的家庭」,因為「家」這個詞通常用來指家庭;因為當她結婚時,她就被轉移並遷入另一個家庭。
「年輕的時候」(In her youth):此時不僅她的性別,而且她的年齡,使她不適合許願;添加此條款並非為了限制,好像處女在較成熟的年齡就脫離了父母的管轄,可以自行作主(她們無疑不是),而是為了補充或闡明,意即(q.d.)「尤其」(此處應理解為省略了這個詞,希伯來文中這種省略很常見)「在她的年輕時候」,通常指她十二或十三歲左右。

民數記 30:4
**注釋:**
「她的父親」(Her father):在此稱謂之下,似乎涵蓋了聖經其他地方所指的主人、官長和所有其他上級,在下級的願侵犯了他們權利的情況下;例如,當一個僕人許願為他的朋友長途旅行,而他的主人不允許他這樣做時;但在其他情況下則不然;例如,如果一個僕人許願在主人允許他自己使用和支配的時間內為另一個人做某事,在這種情況下,他的願對他有約束力,但在前一種情況下則沒有。
「她父親聽見了卻不作聲」(And her father shall hold his peace):他的沉默是一種解釋性的同意,如果他明確表示贊同,則更是如此。
「就必站立得住」(Shall stand):即被確立、被確認或生效。

民數記 30:5
**注釋:**
「當他聽見的日子」(In the day that he heareth):即迅速地,或毫不遲延地,只允許必要的和方便的考慮時間。這也暗示,他可以不允許她許願的日子或時間,不是從她許願時算起,而是從他聽見或知道她許願時算起。
「就必赦免她」(Shall forgive her):或者,會赦免她的輕率許願,或者更確切地說,赦免她沒有履行許願。但這僅限於那些若不侵犯父親或上級權利就無法履行的願;因為如果一個人許願戒除某種罪,以及所有導致該罪的不必要場合或方法,並在有機會時履行某些職責,任何父親或上級都不能免除他這些願。

民數記 30:6
**注釋:**
「丈夫」(An husband):她因此受制於丈夫的意願和權柄。
「她許願的時候」(When she vowed):即她在父家的時候,這從民 30:10 的比較中顯而易見;此條款似乎是作為民 30:3-4 所述內容的例外而添加的,旨在表明,即使她在父家,但如果她已婚,只有她的丈夫,而不是她的父親,才能解除她的願。
「或口中出了輕率的話」(Or uttered ought):
1. 藉著許願的方式,因此此條款解釋並確定了前一個條款,即如果她用言語表達她的願。
2. 藉著起誓的方式,關於此,利 5:4 也使用了相同的詞組,因此此條款與前一個條款是不同的,這由連接詞「或」所暗示。

民數記 30:7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民數記 30:8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民數記 30:9
**注釋:**
「雖然她在父家」(Though she be in her father’s house):這些人常常回到父家;這個限制可以從她與在丈夫家(民 30:10)的對比中得出,也從這裡得出,這是一個唯一有疑問的情況,因為如果這樣的人不在父家,她的願就無疑有約束力,但現在她從丈夫那裡解脫出來,回到了父親那裡,就產生了疑問,她是否回到了她以前受制於人的狀態,因此在沒有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她是否無法許願或履行願,就像她以前一樣,這裡對此予以否定。

民數記 30:10
**注釋:**
「在丈夫家」(In her husband’s house):即如果她現在是寡婦或被休的婦人,是在她丈夫還活著的時候許的願;例如,她當時許願,如果她成為寡婦,她會將她財產的一部分用於虔誠或慈善用途,她可能在成為寡婦時後悔這個願,並可能相信或聲稱她已從中解脫,因為那個願是在她丈夫生前許的,這裡允許這種情況,如果她的丈夫當時不允許,但如果他以沉默或其他方式同意,則不允許。因此,這條律法與上面民 30:6-8 的律法有充分的區別。

民數記 30:11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民數記 30:12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民數記 30:13
**注釋:**
「刻苦己心」(Afflict the soul):即藉著禁食來刻苦自己,這在利 16:29, 31;23:27, 32;賽 58:5 中常以此名義出現,或藉著守夜等方式。這些話語的添加並非為了限制,因為從民 30:5, 8, 10, 12 中顯而易見,父母和丈夫的權力更為普遍和廣泛;而是為了闡明,表明丈夫不僅在那些關乎他自己或他財產的願上擁有這種權力,而且在那些似乎只關乎她個人或身體的願上也有這種權力。其原因在於,妻子的身體是丈夫的權利,她未經丈夫同意,不得做任何傷害自己身體的事。

民數記 30:14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民數記 30:15
**注釋:**
「他聽見以後」(After that he hath heard them):並且日復一日地以沉默表示贊同;如果在此之後,他經過進一步思考,不喜歡並阻礙她履行願,這是他不應該做的,那麼她的罪孽,即她沒有履行她的願,將歸算於他,而不是歸算於她。

民數記 30:16
**注釋:**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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