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民數記 第五章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第五章
合和本 民數記 第5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5耶和華對摩西說:

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

11耶和華對摩西說:

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着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着致咒詛的苦水,

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

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

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 民數記 第五章

民數記 5:1 上帝命令將所有不潔之人從營中遷出;此命令已執行,民 5:1-4。命令賠償並獻祭,特別是獻給祭司的聖物,民 5:5-10。關於嫉妒的律法,規定使用苦水,民 5:11-31。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2 **出營外**:指百姓居住的營外;如同後來出城鎮一樣,使他們不與他人交談,以免傳染。**有漏症的**:即男人生殖器流出的精液,或女人經期的血。**因死屍不潔淨的**:即因觸摸死屍而沾染不潔。參利 21:1;民 6:6。

民數記 5:3 藉此警戒,上帝暗示了人可能因他人的罪而成為有罪的危險,以及避免與惡人親密交往的必要責任。**我住在其中**:藉著我特別而恩惠的同在;因此,容許這些不潔之事是對我更大的傷害和激怒,因為這些事是在我眼前做的,並對我的名造成羞辱。

民數記 5:4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5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6 **人所犯的任何罪**:希文:**人的任何罪**。即:1. 普遍的軟弱,或人因人性脆弱所犯的罪;因為如果這是明知故犯的,則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參利 6:5-6。2. 更可能是指**對人所犯的罪**,或**與人相關的罪**,即欺騙或不法行為,傷害了他人,他顯然是在談論這些,如民 5:7-8 所示;因此,這是一個受詞屬格,如同太 12:31 的「褻瀆聖靈」(希臘文如此),即「褻瀆聖靈」,如可 3:29;路 12:10 所稱;約 17:2 的「掌管凡有血氣的權柄」,即「掌管凡有血氣的權柄」;太 10:1 的「趕逐污鬼的權柄」,即「掌管或對抗污鬼的權柄」,路 9:1;路 6:12 的「向上帝禱告」,即「向著上帝的禱告」;賽 3:14 的「搶奪窮人」,即「從窮人那裡搶奪」;珥 3:19 的「猶大子孫所行的強暴」,即「對他們所行的強暴」,正如我們所翻譯的。**得罪耶和華**:這些詞可以補充,1. 表達一種新的罪,即對上帝的背信或虛假行為,無論是虛假誓言(這是對上帝的特別傷害),還是謊言或簡單否認他拿了鄰舍的任何東西(上帝也將此視為特別關乎祂自己的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祂是唯一判斷虛假言論或誓言的審判者)。參徒 5:3-4。2. 為了加重前述的罪,並表明這些對人造成的傷害也是對上帝的罪,因為上帝既命令人行公義,也要求人敬拜祂。但前者更為可能,因為這裡要為對上帝造成的特別傷害獻上贖罪的公綿羊,同時也要向受害人作出賠償;特別是將此與利 6:2 等平行經文比較。**那人就有罪了**:即他將意識到自己的罪,或在良心上被定罪;否則,這似乎是純粹的重複,如果僅僅是指實際上有罪,這在之前的「人若犯了任何罪」中已經表達了,即犯了任何罪。

民數記 5:7 他們不應繼續否認事實,如同這些人常做的那樣,而應歸榮耀給上帝,並因承認自己的罪而感到羞恥和懊悔。參利 5:5;6:4。**加上原物**:即他拿走的東西,或其等價物。**五分之一**:這是為了補償受害人長期失去財物的損失,以及他因以為完全失去財物而遭受的困擾,同時也是對施害者的一種懲罰,以阻止他人再次嘗試此類行為。問:這與出 22:1 的律法如何協調?答:那條律法是針對惡名昭彰、頑固不化的竊賊,他們已依法被定罪;而這條律法是針對較為溫和的竊賊,他們的貧困可能促使他們偷竊,且他們的良心會因自己的罪而受影響。

民數記 5:8 **那人若沒有近親**:這在歸信者中很常見,即使在以色列人中也可能發生。這也假設受害人已死亡或去了某個不知名的地方,而施害者知道受害人。上帝指定祭司作為祂的代表,收取祂的應得之物,並歸祭司自己使用,以便祭司能更樂意、更完全地獻身於聖事的服事。這是對利 6:2 律法的補充解釋,似乎因此在此重複。

民數記 5:9 希文:**一切舉祭**。這裡的「舉祭」廣泛地指,也包括搖祭,因為這兩者都是亞倫的份。參出 29:26-28。**歸給祭司**:即藉著他的手獻給耶和華。**必歸他**:即歸祭司。參利 6:16。

民數記 5:10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這裡不應理解為祭物,即使是自願或許願的祭物,因為這些並非祭司的專有物,其中大部分獻給上帝,其餘則由獻祭者和祭司一同食用,這是顯而易見的;而是指其他獻給上帝的聖物,且不能作為祭物獻上的,例如,如果一個人將房屋或其租金獻給耶和華,這就歸祭司所有。這種限制可以從事物的性質中輕易推斷出來,因為他在這裡和其他地方所說的,都是指那些作為祭司份額而專屬於祭司的物,而祭物中沒有任何是這樣的。

民數記 5:11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12 這條律法頒布,部分是為了阻止妻子行淫,部分是為了保護妻子免受其鐵石心腸的丈夫的暴怒,否則丈夫可能僅憑懷疑就毀滅她們,或至少休棄她們。問:為什麼沒有同樣的律法來審判丈夫,當妻子嫉妒他時?答:這可能是因為:1. 婦人的罪更大,因為其中不僅有污穢和虛假(男人犯罪也有),而且還有特別的不義,羞辱了丈夫的名和家族,並將他的財產轉移給陌生人和別人的孩子。2. 因為妻子嫉妒丈夫,對丈夫造成不便的擔憂不像丈夫嫉妒妻子那樣,妻子沒有丈夫那樣的權柄、權力或機會來休棄或殺害丈夫。3. 因為作為較低和較弱的性別,且更容易產生嫉妒和無根據的懷疑,所以不認為將這種權力或特權交給她們是明智的。**偏離正道**:偏離宗教和公義之道,或偏離她對丈夫所許的信實,或走向虛假和污穢的歧途,無論是事實上,還是表面上,或在她丈夫的看法中。

民數記 5:13 她完全否認,箴 30:20,且無人能或願揭發;因為如果有人作證,她就必須為此而死,利 20:10;申 22:22。

民數記 5:14 **嫉妒的靈**:即一種強烈的意見、暗示或內在的衝動,無論是來自善靈還是惡靈。我們讀到「智慧的靈」(賽 11:2)、「乖謬的靈」(賽 19:14)、「淫亂的靈」(何 4:12)、「膽怯的靈」(提後 1:7)、「沉睡的靈」(羅 11:8)。

民數記 5:15 **那時**:她堅持否認,而她的丈夫要求她服從這種審判方式。她的供物,部分是因為無人可以空手來到上帝面前,出 23:15;部分是作為向上帝莊嚴的訴求,她藉此請求上帝在她和她丈夫之間作出判斷;部分是作為贖罪祭,以平息上帝的怒氣,因為上帝因她的罪而激動她的丈夫,並在他們之間發出惡靈。參撒上 26:19。**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這兩者都被排除,部分是因為這是一種贖罪祭,利 5:11;部分是為了表明她對上帝的作為和丈夫的不悅感到悲傷,因為她是以一個犯錯者或被懷疑犯錯者,且名聲不佳的身份來到這裡,既不討上帝喜悅,也不討人喜悅;她缺乏油所象徵的恩惠、可愛和喜樂,以及乳香所代表的蒙上帝悅納,詩 141:2。**使人想起罪孽**:既是向她所面對的上帝提醒她是一個罪人,也是向她自己的良心提醒,如果她有罪的話;即使她沒有犯此罪,這也提醒她其他的罪,這可能是對她的懲罰。

民數記 5:16 即那婦人;但他在民 5:18 談到她;或者指那供物,這是最後提到的,所以陰性詞被用作陽性或中性,這兩者都有例子。**在耶和華面前**:即在約櫃所在的聖所前。

民數記 5:17 **聖水**:要麼是聖洗濯盆裡的水,出 30:18;要麼更可能是為此類用途指定的潔淨水,民 19:9。使用此水,是為了讓她如果真的有罪,就會害怕在其他罪行上再添褻瀆和玷污聖物。**瓦器**:要麼是為了表明她被指控的脆弱和卑賤,要麼是為了表達她悲傷和羞恥的境況,要麼是因為在使用後,它必須被打碎,以便盡可能抹去它的記憶。比較利 6:28;11:33;15:12。**塵土**:卑賤和痛苦的象徵,如伯 2:12;詩 22:15;哀 3:29 所示;也是蛇的食物,創 3:14;非常適合被蛇的煽動誘惑而行愚昧之事的人。**會幕的地上**:這使它成為聖潔的塵土,如果她有罪,會給婦人帶來更大的恐懼。**放在水裡**:使其更難喝和苦澀,這與處於悲傷狀態的人相符。

民數記 5:18 **在耶和華面前**:在會幕前,臉朝向約櫃。**披頭散髮**:部分是為了讓她意識到她和她的一切行為在上帝面前是多麼顯明,並且讓她在會眾面前更顯眼,如果她有罪,她的羞恥會更大;部分是為了表示她的悲傷,要麼是為她的罪,要麼至少是為她所給予的任何可疑原因;部分是作為一種標誌,表明她某種程度上被剝奪了丈夫的幫助和保護,婦人蒙頭象徵著這一點,林前 11:5-7, 10,並且她既不是貞潔的,也不是忠誠的,因為這兩者的頭通常是蒙著的。**在她的手中**:讓她自己獻上,因此呼求上帝作她無辜的見證。**苦水**:之所以如此稱呼,要麼是因為塵土賦予它的苦味,要麼是因為如果她有罪,它會對她產生苦澀的後果。比較出 32:20。**致咒詛的水**:不是藉著任何自然力量,而是藉著上帝所命定和施行的超自然功效,作為對她的懲罰,以及對他人的恐懼和警戒。

民數記 5:19 **叫她起誓**:要她真實回答他的問題,或以誓言聲明她是否有罪,然後在起誓後說以下的話。**若沒有人**:即除了妳丈夫之外,這從整個上下文來看是顯而易見的;或者**沒有別的男人**,這裡理解為「別的」這個詞,如同創 14:1;36:6;出 22:20 也被認為是如此。**與別人**:或**與他**,即剛才提到的那個人。所以這是一個容易從經文中補充的省略。

民數記 5:20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21 **起誓**:即一種咒詛或詛咒誓言的形式,當他們咒詛一個人時,他們可能會希望自己像你在這種情況下那樣被咒詛和悲慘。參賽 65:15;耶 29:22 的用法,並比較創 48:20;得 4:11-12。**大腿**:對生殖器官的委婉說法,在聖經中(如創 46:26;出 1:5)和其他作者中都有使用,以便罪行在懲罰中顯明。**枯乾**:希文:**落下**,即死亡或消瘦,這個詞在代上 21:14 中使用,與撒下 24:15 比較。**腫大**:突然而劇烈地腫脹直到破裂,猶太人指出這在這種和類似情況下很常見,如出 32:20。這是他們宗教真實性的明確證據。

民數記 5:22 即:如果我有罪,就讓它如此發生。她重複這個詞,作為她無辜的證據,以及她熱切渴望上帝按她的應得來對待她。

民數記 5:23 **這些咒詛**:她用這些咒詛咒詛自己,或許她的名字也加在其中。**書上**:即在羊皮卷上,希伯來人通常稱之為「書」,如申 24:1;撒下 11:11;賽 39:1。**用苦水塗抹**:或**刮掉或擦掉**,然後**倒入苦水**。這表示,如果她無辜,咒詛就會被抹去,歸於無有;如果她有罪,她就會在她身上發現她所喝的這水的效果,在這些咒詛的話語被刮下並放入之後。

民數記 5:24 **喝**:即在獻上嫉妒祭之後,如民 5:26 所證實。

民數記 5: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26 **作記念的**:參利 2:2。

民數記 5:27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28 **她就清白**:即免於這些苦毒的咒詛和苦難。**必懷孕生子**:即必生孩子,猶太人說,如果她無辜,她必會懷孕生子,即使她以前不育;或者說她將像其他婦女一樣能夠生育。

民數記 5: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30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5:31 **脫離罪孽**:如果他對如此大的邪惡視而不見或縱容她,而不努力使她悔改或受罰,他就不能脫離罪孽;參太 1:19;或者如果他心懷猜疑,並因此恨她或休棄她。然而現在,無論結果如何,丈夫都不會受到責備或批評,無論是因給她帶來這些咒詛和禍患,還是因誹謗她(如果她被證明是無辜的)。**她的罪孽**:即她罪孽的懲罰,無論她是否對丈夫不忠,或因任何輕浮愚蠢的行為而使他有理由懷疑她不忠。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