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門徒進前來,問耶穌說:「天國裏誰是最大的?」
2耶穌便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當中,
3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
4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裏就是最大的。
5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
6「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裏。
7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8倘若你一隻手,或是一隻腳,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你缺一隻手,或是一隻腳,進入永生,強如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裏。
9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的火裏。」
10「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裏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
12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一隻走迷了路,你們的意思如何?他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往山裏去找那隻迷路的羊嗎?
13若是找着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
14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裏失喪一個。」
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16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17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19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甚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
20因為無論在哪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21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
22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23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帳。
24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
25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
26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
27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
28「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着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
29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
30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裏,等他還了所欠的債。
31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
32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
33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
34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
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 馬太福音 第18章
馬太福音 18:1 馬太福音 第18章 18:1-6 基督以小孩子為門徒的榜樣,教導他們純真與謙卑。 18:7-9 祂警告他們要避免絆倒人,即使代價是砍手、砍腳或挖眼。 18:10-14 祂教導不可輕視小子,因為天父的旨意是要拯救他們。 18:15-20 祂教導如何對待得罪弟兄的人。 18:21-35 祂教導要饒恕弟兄多少次,並藉著一個王的比喻說明:王懲罰一個僕人,因為這僕人拒絕饒恕同伴,而他自己卻從主人那裡得到了更大的饒恕。馬可福音也更詳細地記載了同樣的故事(可 9:33),說這段話是在迦百農的屋子裡說的,我們的救主開始問他們在路上談論什麼。他們都默不作聲,因為他們在路上爭論誰為大;他們可能同時也向基督提出了這個問題。路加福音中也有同樣的記載,只說這是他們之間的一個問題(路 9:46)。這一直是他們在路上思想,甚至更私下談論的事情。路加說,耶穌知道他們心中的意念。我們需要時刻將主擺在眼前,因為我們總是在祂的視線中。祂環繞我們所有的道路,正如詩篇作者所說。在路上,當我們以為沒有人能聽到時,祂卻聽見我們,並會要求我們為旅途中的思想和談論負責。他們起初羞於告訴主他們在想什麼、談論什麼,因為馬可說(可 9:34),他們都默不作聲。但不久之後,他們就向基督本人提出了問題;馬太福音就是這樣說的。他們在這裡所說的「天國」是什麼意思?或者是什麼給了他們這樣談論的機會?最有可能的是,他們在這個問題中並非指榮耀的國度;而是指教會,或福音的時代;或者(這確實是最有可能的)指猶太人認為彌賽亞將在地上建立的那個屬世的國度。他們民族普遍的錯誤,即彌賽亞來臨時將在地上建立一個屬世的國度,恢復以色列的國度,正如他們所說的(徒 1:6),似乎也感染了他們;因此,儘管他們在這方面與不信的猶太人不同,他們承認基督是所應許的彌賽亞,是上帝的兒子基督,但他們卻期待一個祂將治理的屬世國度。我們發現他們有三次犯了這個錯誤:在這裡,以及馬太福音 20:21,還有在我們的救主設立晚餐時(路 22:24);從使徒行傳 1:6 看來,直到基督升天,他們才完全明白基督國度的性質,而是期望在祂復活之後,祂的國度就會開始;因此他們說:「你現在要復興以色列國嗎?」有些人認為,當時激起他們嫉妒和野心的,是我們的救主應許彼得天國的鑰匙(太 16:19),以及為他納稅(太 17:24-27)。但這兩者都不可能,因為如果鑰匙沒有平等地給予,問題就已經解決了,他們就不需要再爭論了。擁有鑰匙的人當然是最大的;至於納稅,那是一件太微不足道的事情,不足以引起這樣的嫉妒。此外,他們這段談話是在去迦百農的路上,他當時就在那裡;那是在他進屋之後。但他們無疑幻想著彌賽亞的一個屬世國度,其中將會賜予職位;而基督藉著關於納稅的談話,已經宣稱自己是王的兒子;他們認為在祂死而復活之後(基督最近一直在談論此事),祂的國度就會開始,這也與使徒行傳 1:6 的記載相符:因此他們認為現在是時候為職位發聲了。他們一直在彼此爭論這個問題,卻無法達成共識。他們中的一些人是基督的近親(例如雅各,加 1:19)。他們中的一些人有更超凡的才能;他因此稱他們中的兩個人為「雷子」。對其他人,他則表現出更特別的恩惠;約翰被稱為蒙愛的門徒;彼得、雅各和約翰被帶上山去看他的變貌。這些事情可能引起了一些競爭和猜疑;因此他們來到我們的救主面前尋求解答。1. 我們對屬靈事物的理解是多麼遲鈍,又是多麼難以領會!我們是屬地的,我們也是屬世的。2. 我們是多麼容易為自己尋求大事,卻忽略了我們更高層次的屬靈和永恆的關切!這段經文讓我們看到,即使是最好的人也容易受屬世思想、野心、競爭的影響,並且很難真正理解、相信和尋求天上的事。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我們的救主對這個問題如何對待祂的門徒,以及祂如何回答。
馬太福音 18:2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4》。
馬太福音 18:3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4》。
馬太福音 18:4 第2-4節。馬可福音記載如下(可 9:35-37):「耶穌坐下,叫十二個門徒來,對他們說:『若有人願意作首先的,他必作眾人末後的,作眾人的用人。』於是領過一個小孩子來,叫他站在門徒中間,又抱起他來,對他們說:『凡為我名接待一個這樣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不是接待我,乃是接待那差我來的。』」路加福音只說他領過一個小孩子來,叫他站在自己旁邊(路 9:47);並補充說(路 9:48):「你們中間最小的,他便為大。」如果我們的救主有意在教會中設立教皇所爭論的那種首位,那麼祂要說「彼得將是最大的」是多麼容易的事啊!這裡有一個非常好的機會,如果祂願意,就可以如此宣告祂的旨意;但這裡卻沒有一句話有此傾向。馬可說我們的救主:1. 坐下,這是他們教師教導時的習慣,以表明他們的權威。2. 祂叫了十二個門徒來,讓他們知道祂將要說的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不是個別的,而是普遍的,對他們來說是必須學習的,以便他們可以教導他人。祂對他們說(馬可說):「若有人願意作首先的,他必作眾人末後的,作眾人的用人」;(路加補充說)「你們中間最小的,他便為大。」你們想知道(祂說)誰將是最大的嗎?就是那個不渴望作首先的人;那個最遠離驕傲和野心的人;那個最輕視世界及其優先次序和優越感的人。驕傲和野心的人,那個為自己尋求大事的人,在我的國度裡將是最不被看重的;他在恩典上確實是最小的,在基督徒中也應該是最不被看重和尊重的,他將是榮耀國度裡的末後。然後祂叫來一個小孩子:這個詞並不總是表示一個非常年幼的孩子;在這裡卻是,因為:1. 祂抱起他來(馬可說)。2. 一個年幼的孩子是最適合用來教導他們謙卑的榜樣。這是一種古老而常見的教導方式,藉著類型,或者說榜樣:參閱耶 19:10,27:2。祂藉著這個孩子講述了這堂課:「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我實在告訴你們」這句話大大增加了這句話的權威性。「回轉」(希臘文:στραφῆτε)在這裡並不指靈魂從罪惡狀態轉向上帝的改變或歸信(使徒們已經歸信了),而是指他們的靈魂從某種特定的私慾或錯誤轉向真理和聖潔的正確道路:除非你們為自己的驕傲和野心悔改,否則你們不能得救。接下來的詞解釋了這一點:「變成小孩子的樣式」: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像小孩子(這是德國再洗禮派的夢想,他們因此在街上玩撥浪鼓等),而是馬太福音 18:4 所說的,謙卑自己像小孩子。1. 小孩子不知道什麼是統治,因此不追求它,沒有野心。2. 他們不喜歡誇耀和榮耀,也不喜歡把自己置於他人之上。3. 他們樂於受教和被引導。4. 他們依靠父親的護理生活,不過度憂慮。5. 他們沒有惡意和報復心。在惡事上(使徒說)你們要作小孩子。這裡主要指的是前三點。如果你們不像小孩子這樣,你們就遠不能在上帝的國度裡為大,你們根本就進不去。因此,這段經文教導我們所有人:1. 謙卑對於救恩的必要性。2. 即使是已歸信的靈魂也需要每日的歸信。悔改是一項工作,直到我們死去才會完成。3. 驕傲和野心在任何人眼中,尤其是在福音事工者眼中,是多麼可憎。4. 在教會中,為大的道路是謙卑。5. 真正的謙卑在於對自己有低微的看法,不思念高傲的事,與卑微的人為伍,不自以為有智慧(羅 12:16);在尊敬上彼此爭先(羅 12:10)。
馬太福音 18:5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6》。
馬太福音 18:6 第5、6節。馬可福音記載如下(可 9:37):「凡為我名接待一個這樣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不是接待我,乃是接待那差我來的。」然後他補充說(可 9:42):「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海裡。」我們的救主在前面已經宣告,前面提到的小子們在上帝的國度裡將是最大的,這裡祂進一步表明祂在護理中將如何關心他們;他們的友人將是祂的友人,他們的敵人將是祂的敵人:「凡接待一個這樣小孩子的」,意即一個謙卑的基督徒。在下一節經文中,這句話被解釋為「信我的一個小子」。我認為這裡所說的「接待」是指向他們施予任何恩惠或善意:基督宣告祂會將此視為對祂自己所做的。這與馬太福音 10:40-42 的意思非常相似。馬可福音補充說:「凡接待我的,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原因在於祂與父原為一,父將任何施予基督的善意視為施予自己,而子將任何施予謙卑、信靠之人的善意或惡意視為施予自己:參閱馬太福音 25:34-46。但「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等等。正如「絆倒」(offending)意指在任何人面前放置絆腳石,它也意指任何引誘或試探他們犯罪的舉動,無論是藉著奉承或威嚇的論證,儘管後者似乎更符合這裡的意思;因此,「絆倒」意指因基督的緣故,因為他們承認祂並宣揚祂的福音,而對他們造成任何傷害,這不僅是他們身體和外在事務上的絆腳石,也是他們靈魂的絆腳石,因為這些危險對基督徒來說是強烈的試探,會使他們偏離真理和聖潔的正確道路。「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等等;希臘文:μύλος ὀνικός,指驢子拉磨所用的那種大磨石,因為它很重。有些人認為我們的救主這句話是暗指一種對惡名昭彰的罪犯的懲罰,這種懲罰並非猶太人所用,而是其他民族所用,即將石頭綁在他們的頸項上,然後投入海中:但無論是否如此暗指,都無關緊要;這句話表示一種確定的毀滅,無論是從石頭的重量還是海的深度來看。祂說:「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等等,是因為這種人在今生之後將要受到的懲罰。
馬太福音 18:7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9》。
馬太福音 18:8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9》。
馬太福音 18:9 第7-9節。這裡所說的「絆倒」(offences)是指靈魂的絆腳石,即那些對他人構成犯罪誘惑的人或行為。我們的救主說,世界充滿了誘惑。犯罪的誘惑無處不在,有些引誘和說服人做惡事,有些為人樹立惡榜樣,有些用應許引誘人,有些則用威脅和懲罰盡其所能地驅使人犯罪:世界有一天會發現其中的邪惡和禍害。「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上帝在祂護理的智慧中如此安排,祂不會抑制所有人心中的私慾,而是允許一些人隨自己的方式行事。有權勢的人會命令下屬做罪惡的事,用威脅恐嚇他們,甚至可能用懲罰強迫他們。同輩和下屬會樹立罪惡的榜樣,引誘、誘惑和說服。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我們的救主說,人應當如此懼怕犯罪,以至於寧願捨棄世上最寶貴的東西,即使像眼睛、手、腳一樣寶貴,也不願犯罪,或讓它們成為犯罪的機會。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5:29》,其中解釋了馬太福音 18:8-9。馬可福音也有同樣的內容(可 9:43-48),只是三次補充了這句話:「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這句話只是表示罪人痛苦的永恆性,取自以賽亞書 66:24。
馬太福音 18:10 我們的救主先前已宣告信靠的靈魂對祂是何等寶貴,即使他們的地位或才能不如他人,這裡祂進一步吩咐世人不可輕視,即不可藐視或忽略他們,因為天父上帝如此關心他們,甚至已吩咐祂的天使看顧他們(詩 34:7,91:11;來 1:14);這些天使(祂說)「常在天上見我父的面」,即他們常在祂面前事奉,隨時準備執行祂的旨意和喜悅;因此,這個論證不僅是從這種輕視所蘊含的不雅和不孝,更是從其危險性而來。你們的天父如此愛這些小子,以至於祂已特別吩咐祂的天使關心他們;而這些天使持續在主面前,隨時準備報告他們在世上如何被對待,並且也奉上帝的命令,對那些忽略、輕視或侮辱祂已特別保護的人執行祂的報應。這段經文沒有為那些認為上帝的每個兒女都有自己的守護天使的觀念提供任何根據。我們的救主並沒有說「他們各自的天使」,而是說「他們的天使」;如果所有的天使都是服役的靈,為上帝選民的益處效力(來 1:14),我看不出有什麼充分的理由為他們當中每個個體爭論一個特定的天使。但無論如何,這種觀點在這段經文中沒有任何支持。
馬太福音 18:11 我們在路加福音 19:10 中也發現了同樣的內容,但應用在不同的場合。我們的救主在這裡將祂反對絆倒小子們的論證提升到更高的層次。所有的絆倒都傾向於毀滅被絆倒的靈魂。特土良(Tertullian)說:「絆倒無非是惡事,引人入地獄。」比他更偉大的人也教導我們同樣的功課(羅 14:15;林前 8:11)。現在,我們的救主說:「我來是要拯救失喪的人」;因此你們應當小心,不要成為任何人失喪的原因和工具。或者這樣說:你們把那些信我的貧窮謙卑的靈魂看作卑微、可鄙的受造物,因此你們認為可以輕視他們:難道我來救贖的所有人,不都是處於同樣卑微和可鄙的境地嗎?然而我並沒有輕視他們的靈魂。我來是要拯救他們,難道你們的工作卻是要毀滅他們嗎?
馬太福音 18:12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14》。
馬太福音 18:13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14》。
馬太福音 18:14 第12-14節。我們將在路加福音 15:4 更完整地看到這個比喻或類比。我們的救主在馬太福音 18:14 告訴我們,這裡提出這個比喻的目的是要表明,我們天父的旨意,是不願這最小的信徒中,有一個滅亡。而每一個絆倒或冒犯(正如我之前所說),都傾向於毀滅被絆倒或被冒犯的靈魂。我們的救主說,你們要小心,不要絆倒或冒犯他人,即使你們可能觀察到他們在某些事情上失足和走偏了。難道你們對人比對你們所飼養的牲畜更無情嗎?你們不會這樣對待一隻羊;即使它走失了,你們也不會輕視和忽略它,更不會採取措施將它趕得更遠。不,你們寧願留下其餘的,因為它們是安全的,然後去,即使是到山上,去尋回那隻迷失的羊;如果找到了,你們會為這隻被尋回的羊感到比所有其他羊更大的喜悅。如果你們在我的羊群中看到任何錯誤,如果它們迷失了,你們的責任難道不是以溫柔的心靈去挽回這樣的人(加 6:1),而不是在他們面前放置更多的絆腳石,給他們更多的跌倒和墜落的機會嗎?我的父已經為失喪的人這樣做了:我來尋找和拯救失喪的人,這向你們證明,祂的旨意是不願我的一個小子失喪。
馬太福音 18:15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17》。
馬太福音 18:16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17》。
馬太福音 18:17 第15-17節。我們的救主非常恰當地將這段話加在祂先前關於避免絆倒人的論述之後,以免有人認為先前的教義廢除了利未記 19:17 的律法,該律法命令所有人務必責備他們的鄰舍,不可讓罪惡臨到他身上,並聲稱根據那條律法,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有責任冒犯任何人。祂在這裡告訴他們,祂不希望他們這樣理解,好像他們為了避免冒犯人而不能告訴犯罪者他們的罪,這將是在慈善的藉口下扣留對他們靈魂的慈善。只是在這些責備中,我們必須遵守一個次序,祂在這裡規定了這個次序。1. 私下進行,只在他們和那人之間。2. 如果沒有效果,就帶兩三個人同去。3. 如果這也無效,就告訴教會。4. 如果那人不聽教會的話,那麼(基督說)「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這裡的「弟兄」是指任何基督徒;因為教會與外人有何相干呢?(林前 5:12)。「得罪了你」。有些人將此解釋為私下犯的罪,只有一個人知道;但有人反對說,那樣就不需要去找他,更不需要證人,因為他們無法證明任何事情。因此,另有譯法(Others render)將這條誡命理解為私人的傷害,這是人有權力饒恕的(路 17:3)。另有譯法(Others render)認為主要指的是這類傷害,但這條誡命並不限於此,而是指所有冒犯,無論是針對上帝、我們自己還是我們的鄰舍;而且我們的救主使用「得罪了你」這個詞只是為了區分祂在這裡所說的冒犯與公開的醜聞;因為提摩太前書 5:20 顯示,上帝的旨意是公開和明顯的罪人應當在眾人面前受責備,以便其他人可以懼怕。因此,這條規則似乎是針對私下的過失;不僅是那些在單獨一人眼前或耳邊發生的,而且是那些不是公開傳聞,也不是在眾人面前公開犯下的,而是更隱密地犯下,只有某些特定的人知道的。在這種情況下,上帝的旨意不是要我們宣揚和公開它們,而是,如果確定任何基督徒犯了這樣的罪,我們的責任是首先去找他,告訴他;也就是說,不僅告訴他你所知道的,或聽說的事實,他所說或所做的,而且還要向他指出其中的罪惡。如果他聽你的,你就得了你的弟兄;也就是說,如果他承認罪,並被引導認識罪,為罪憂傷,並決心將來不再犯,你就得了你弟兄的靈魂。但如果他不聽你的,如果他否認事實,否認他做了這樣的事,或者(承認事實)卻堅持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認為他可以這樣做,那麼就帶一兩個人同去,好讓「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句句都可定準」:一兩個人,要麼是那些對他更有權威的人,他們的話可能比你的話對他更有分量,要麼是那些可以在他否認事實時作證的人,或者至少可以見證對他的慈善勸告,以及他的頑固不化,如果他拒絕聽你的話,拒絕悔改和改正。上帝在民事和司法案件中的律法(申 19:15),上帝也希望在教會案件中得到遵守:「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個人的口,或憑三個證人的口,才能定案。」馬太福音中的話也應當這樣翻譯,或者至少這樣理解;「句句」,即每一件事,都可定準。如果他拒絕聽他們的話;要麼拒絕與他們交談,要麼拒絕讓他們與他交談;或者,用耳朵聽了他們的話,如果他堅持否認事實,或者為事實辯護,好像那不是罪,或者仍然繼續同樣的行為;(所有這些都應當理解為「不聽」);如果他不聽他們的話,「就告訴教會」。教會這個詞是複數名詞,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不能理解為任何特定的人。有些人認為這裡的教會是指政治上的官長;但這種解釋很少有人接受,而且我們的救主在那個時代讓基督徒去找民事官長是非常不可能的,因為他們都是基督教的仇恨者和迫害者,尤其是在那些法官無法懲罰的案件中;因為沒有一個深思熟慮的人會說,這段經文中所提到的冒犯都是民事司法機關可以處理的性質。另有譯法(Others say),這裡的教會是指猶太人的公會,它具有民事和教會事務的混合管轄權。對此有三個偏見:1. 猶太人的公會在聖經中從未被稱為「教會」(希臘文:Ἐκκλησία)。2. 我們的救主不可能指示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下去猶太人的法庭。3. 公會是一個太大的法庭,無法處理所有的醜聞,儘管他們確實處理一些重大的宗教事務;例如褻瀆、偶像崇拜、假先知等。因此,另有譯法(Others render)將其理解為基督教會。反對這種觀點的一個主要偏見是,當時並沒有這樣的事物存在;但我認為這是一個比反對其他兩種觀點更輕微的反對意見:a) 因為我們不需要理解我們的救主是針對當時說話,而是針對將來,並頒布從基督教會建立到世界末日都將生效和遵守的律法。b) 我們也不需要將這裡的「教會」一詞理解為新約聖經中最普遍使用的嚴格意義,因為這個詞的普遍概念只是指一群被召集起來的人;在這個意義上,「告訴教會」無非是「告訴眾人」,使他的罪行更加公開:現在,當教會形成時,我們的救主所指的眾人是什麼,就很容易理解了。但下一節經文將使其更加清楚;馬太福音 18: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等等。那麼,「教會」必須是指那些有權柄捆綁和釋放的人。雖然當時沒有特定的教會形成,但確實有一些人有權柄捆綁和釋放。基督已將這種權柄賜給祂的使徒。這些就是當時的教會,當時就存在。他們後來要建立特定的教會,當這些教會建立後,根據這條誡命,這些冒犯就應當告訴他們。還有進一步的爭論,這種冒犯和頑固不化是否只應告訴領袖,還是告訴眾人。我說,應當告訴整個教會,但首先告訴領袖,然後由他們告訴眾人,不是讓他們判斷,而是讓他們同意將一個人逐出教會的交通。因此,那個亂倫的人首先被控告給保羅,然後在整個教會的同意下被逐出(林前 5:3-5)。因為如果人們在不知道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與任何人交通,那是不合理的;而且教會的領袖將一個人逐出教會的交通,而成員卻願意與他交通,那也是徒勞無益的。如果他不聽教會的話,「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也就是說,把他看作一個卑鄙的人,因為他們就是這樣看待所有外邦人和稅吏的。至於這能達到什麼程度,超出與他們有親密的民事交通,以及與他們在聖禮中的交通,我無法理解;因為基督徒被允許與外邦人和稅吏進行民事商業往來,而且我們在聖經中從未讀到外邦人和稅吏被拒絕他們的禱告和聽使徒講道的好處。我非常確信,早期教會並沒有拒絕被逐出教會的人參加教會禱告的自由,但那是在使徒時代很久之後,而且是否基於他們的任何實踐,我深表懷疑。基督徒有自由為任何沒有犯致死之罪的人禱告:我無法從聖經中任何地方得知他們不能參加這樣的禱告。
馬太福音 18:18 我們在馬太福音 16:19 遇到過這句話,在那裡我們觀察到「捆綁」和「釋放」的意思(根據當時猶太人的用法)是宣告命題的真假,或判斷事物的合法或非法。有些人認為它在這裡沒有更深層的含義;但加爾文(Calvin)先生和其他非常明智的解經家認為,這裡應將其擴展到教會的懲戒,即教會在冒犯事件中公正地宣判的判決;並補充說,這是為了防止那些被公正地拒絕教會交通的人輕視這些懲戒。基督向這些人保證,這些懲戒不應被輕視,因為上帝會在天上確認它們;同樣,對於他們的赦免,或在他們真正悔改並承認錯誤後重新接納他們進入交通,也是如此。這並不是說我們的主藉此意圖確認所有逐出教會的判決,或庇護任何欺騙或虛偽,以獲得赦免或恢復教會地位。而只是,對於前者,向頑固不化和不悔改的罪人保證,祂會批准祂的教會根據祂給予他們的行動規則所做的一切。因此,對於那些因臭名昭著和可恥的罪行而被公正和適當地逐出教會的人來說,這是一段可怕的經文,因為凡犯這些罪而不悔改的人,他們絕不能進入上帝的國度。對於那些被逐出教會後真正悔改,並受到過度憂傷吞噬的試探的人來說,這也是一段安慰的經文。因此,如果任何人因宣稱或堅持福音的任何真理,或因為他不願做罪惡的事而被逐出任何教會,我們絕不能理解他們在天上被捆綁,儘管他們在地上被捆綁,而且任何這樣的逐出教會都沒有任何恐怖之處。正直的話語是多麼有力!但這些論證,它們駁斥了什麼呢?教會並非藉著這段經文變得無誤,聖潔的上帝也並非藉此承諾捍衛他們的錯誤。
馬太福音 18:19 參閱浦爾注釋《馬太福音 18:20》。
馬太福音 18:20 第19、20節。大多數解經家都同意這些經文與緊接其前的經文之間存在關聯,彷彿這是對上帝所說的「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的進一步確認;他們說,這節經文所提到的祈求,是假設沒有任何教會會在沒有祈求祂的指引或建議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像逐出教會這樣嚴肅的行動;也不會在沒有同樣認真地為悔改的罪人祈求上帝赦免的情況下,承擔像赦免這樣的事情。現在,祂說,無論教會在這種情況下共同祈禱的人數多麼少,他們向神所求的都必成就。至於它是否有這樣的關聯,或者是否是基督對祂教會同在的一個獨立應許,我將不予置評。那些認為這段經文有這種特定關聯的人,也承認它是一個更普遍的應許,即基督與祂的子民同在。無論他們何時奉祂的權柄,或因祂的緣故或命令而聚集,無論是為了諮詢、判斷、祈禱,還是為了舉行祂的任何神聖制度,祂都在他們中間,保護和眷顧他們:他們所求的都必為他們成就;也就是說,前提是所求之事是好的(太 7:11),目的是正確的(雅 4:3),方式是正確的(路 18:1;雅 1:5-7)。基督在這段經文中確立了與他人共同祈禱的責任。祂不僅要求祂的子民私下祈禱(太 6:6),也要求他們與他人一同祈禱;祂的子民聚集在一起祈禱,無論是在私人家庭中還是更公開的聚會中。
馬太福音 18:21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22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2 第21、22節。路加福音 17:4 也有類似的記載,但似乎是在另一個時間、因著另一個場合說的;然而其意義大致相同,有些人認為彼得提到七次,是源於我們救主在那裡命令我們,當弟兄得罪我們七次時,我們就當饒恕他,而我們救主的意思並非指一個確定而具體的數字,而是一個不確定、不具體的數字。但更大的問題是,這裡所指的「犯罪」和「饒恕」是什麼意思?我認為我們救主在這裡並非指教會赦免那些被正當逐出教會的公開罪人,而是指私下饒恕那些對我們造成的傷害;不是教會,而是「我」饒恕他;因為儘管教會的大門應當像天堂的大門一樣向悔改的罪人敞開,但我認為經文的措辭和接下來的比喻(在我看來,這比喻是對這段經文的注釋)似乎都引導我們將這些經文解釋為關於私人的錯誤或傷害;這些是針對我們的罪,而且是每個人都有能力饒恕的。但如果基督徒被要求如此頻繁地饒恕他人對他們的私人傷害,而對方卻無休止地繼續侮辱和傷害我們,這似乎很難。因此,我們必須知道,我們救主藉著這條誡命,並非要求任何人將敵人納入懷中,再次使他成為親密的朋友或知己;而只是要放下一切惡意,一切報復的念頭和慾望,對他懷抱仁慈的心態,以便隨時準備為他做任何普通的友誼之事。我們有義務饒恕那些傷害我們的人,只要他們需要饒恕,我們就當如此。使徒在歌羅西書 3:8 中提到「忿怒、惡毒」等是舊人的表現,每個真正的基督徒都已脫去,並呼籲我們在惡意上要像孩子。
馬太福音 18:23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4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5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6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7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28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羅馬的一錢銀子是八分之一盎司,若以每盎司五先令計算,則為七便士半。(馬太福音 20:2)。
馬太福音 18:29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0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1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2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3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4 請參閱馬太福音 18:35 的浦爾注釋。
馬太福音 18:35 第23-35節。所有這些經文(除了最後一節)都只是一個比喻,正如我之前所示,比喻是從人類日常行為中引出的類比,用來闡明或應用某些屬靈教義。我們救主旨在闡明或強調的主要宗旨,即真理的命題,是首先且最主要需要考慮和關注的;正如我之前所示,這可以透過我們救主給出的具體解釋,或透過緊接在前的內容,或緊接在後的內容來得知。這個比喻的宗旨清楚地表達在馬太福音 18: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在前面的內容中,我們救主正在教導彼得饒恕人過犯的重大責任,這也間接暗示了比喻的宗旨。既然這點已達成共識,正如我們常說的,類比並非在所有方面都完全吻合,所以我們不應期望比喻中提到的人類所有行為都能與上帝的某些相應行為相符:類比總有其局限性,尤其當它們被用來表達和呈現上帝的行為時更是如此。這個比喻主要教導我們的重點是:1. 饒恕我們的弟兄是我們的責任,特別是那些已蒙上帝饒恕的人。2. 如果他們不饒恕,他們就有理由質疑上帝是否已饒恕他們,並預期上帝會以他們對待弟兄的同樣嚴厲方式對待他們。這些是這個比喻所教導的主要內容,也是我們應當主要關注的。然而,這並不妨礙它也教導我們其他一些事情,儘管我們不能從比喻的每個細節中都引申出一個真理的命題,有些內容是根據人類的情感和慣常行為而加入的,這些行為本身可能是錯誤的,可能源於他們不受控制的情感,而這些絕不能與上帝純潔神聖的本性相符。我將首先解釋比喻中對一般讀者而言可能較難理解的詞語。「天國」:即我對我國度的治理;我來是為了買贖罪的赦免,並將罪的赦免分賜給那些虧欠我父公義的人;但在將我的寶血應用於男女以赦免他們的罪時,我父和我自己都將像一位君王,他與僕人算賬,等等。人們必須從我父那裡尋求赦免,並從我這位救贖主那裡獲得益處,其條件如下:參閱馬太福音 6:15。「一千萬他連得」:以一個確定的數字代表一個不確定的數字;一個非常巨大的數目。那些計算過的人說,這相當於一百八十七萬五千英鎊。「吩咐把他和他的妻子兒女,以及他一切所有的都賣了」:這在我們的法律中是不允許的,但在其他國家,特別是猶太人中是慣例,如列王紀下 4:1 所載。「把他交給掌刑的」:即交給獄卒;接下來的經文教導我們,希臘文這個詞通常只表示這個意思,儘管它有時確實表示其他意思。馬太福音 18:28 的「一百錢銀子」表示一個小數目,在我們的貨幣中幾乎不超過五十先令。這個比喻極好地教導了我們這些真理:1. 正如人因自然律、上帝的律法和人的律法,可能虧欠我們,虧欠我們的名譽,虧欠我們的財產;同樣,我們都虧欠上帝的榮耀、尊貴和公義。2. 我們虧欠上帝的尊榮和公義是一筆巨大的債務,任何他人虧欠我們的債務都無法與之相比。3. 我們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償還上帝,以滿足我們的債務。4. 上帝有權要求我們完全償還。5. 上帝因基督的緣故,當我們向祂祈求憐憫時,會赦免我們的債務。6. 我們不像上帝那樣樂意饒恕我們的弟兄所犯的小錯誤。7. 在上帝慷慨饒恕我們之後,我們卻難以饒恕我們的弟兄,這將在天庭成為對我們的一大控訴,或將成為對我們的一大控訴。8. 我們應當將上帝對我們的憐憫和祂在饒恕我們方面的白白恩惠擺在我們面前,以有力地激勵我們饒恕那些傷害我們的人,並出於這種考慮而饒恕他們。9. 我們應當從心裡饒恕人的過犯;即不恨他們,不對他們懷恨在心或惡意,不尋求對他們進行任何私人報復,或超出他們能力範圍的公開賠償,而是準備在他們困境中盡我們所能地為他們提供普通的善意幫助。10. 不這樣做將對我們的靈魂是一個不好的證據,證明上帝確實沒有饒恕我們,同時也是阻礙這種饒恕的障礙;這也是一個不好的預兆,預示著上帝將在今生對我們施加一些懲罰,使我們的心態更符合福音,如果不是今生,那麼就是在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