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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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 利未記 第24章

利未記 24:1 利未記 第24章 燈油,利 24:1-4。陳設餅,利 24:5-9。示羅密之子褻瀆上帝,利 24:10-12。褻瀆律法,利 24:13-16。謀殺,利 24:17。損害,利 24:18-22。褻瀆者被石頭打死,利 24:23。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2 **他們要拿**:意即由他們共同承擔費用,因為這是為了他們共同的益處和事奉。這條命令之前已在出 27:20 頒布。

利未記 24:3 **見證的幔子**:即在見證的約櫃前的幔子。**亞倫要安排**:或由他自己,或由他的兒子們,出 25:37。

利未記 24:4 **純金燈臺**:之所以如此稱呼,部分是因為它由純金製成,部分是因為它需要經常整理並始終保持潔淨。

利未記 24:5 **你要取**:由祭司或利未人負責預備,代上 9:32。**十二個餅**:代表十二支派。**兩份十分之一**:即兩個俄梅珥。參利 23:13。

利未記 24:6 **兩行**:不是一個疊在另一個上面,而是一個挨著一個,正如利 24:7 所顯示的,乳香是放在每個餅上的。**潔淨的桌子**: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它用純金包裹,出 25:24,並且祭司必須小心翼翼地使其始終保持非常純潔和潔淨。

利未記 24:7 **純乳香**:未經攙雜、未受污染,或屬上等品質。**放在餅上**:或「為餅」,或「為了餅」,意即代替餅在耶和華面前焚燒,因為餅不便以那種方式獻給上帝。這是在每次更換餅時進行的。**作為記念**:指那部分專屬於上帝的,而其餘部分則屬於祭司。參浦爾注釋「利 2:2」。

利未記 24:8 **在耶和華面前**:因此它被稱為陳設餅,希伯來文:**麵餅**,或**面餅**,即放在耶和華面前桌子上的餅。**被取**:此類補充詞並不罕見。例如,王上 22:10 的「在場上」意即「坐在場上」,代下 18:9;代下 2:18 的「重擔」意即「搬運重擔」,王上 5:15。這些餅被稱為從以色列人那裡「領受」或「獻上」,因為它們是用以色列人所捐獻的錢購買的,尼 10:32-33 可見;正如猶大被說成「買了那塊田」,徒 1:18,而那塊田是用他的錢買的,太 27:7。**憑永遠的聖約**:憑藉我與他們之間所立的聖約,他們有義務遵守這條及其他命令,他們若如此行,我便有義務作他們的上帝,並賜福他們。這在這裡被稱為永遠的聖約,不僅因為它要持續到猶太教和政體存在之時,而且因為它要永遠或持續地立在那裡,正如這裡所說,因此新餅先擺上,然後才取走舊餅。

利未記 24:9 **即**:現在要取走的舊餅。**供物**:或「作為供物之一」,等等,因為乳香是用火獻上的,而且是為餅或代替餅獻上的,正如利 24:7 所說,因此餅被視為已如此獻上。

利未記 24:10 **他父親是埃及人**:此細節似乎被提及,部分是為了顯示與持邪惡原則或行為之人通婚的危險,其中子女,正如一位智者真實地觀察到的,如同結論,通常會隨從較差的一方,更容易通過言語或榜樣學習十件符合其墮落本性的事,而不是一件與之相反的事;部分是通過對這位父親是外邦人、母親是以色列人的嚴厲懲罰,來表明上帝不願這種罪惡在他的子民中不受懲罰,無論犯者是誰。**出來**:即從埃及出來,他是與以色列人一同出來的雜居人群之一,出 12:38。這事很可能發生在以色列人靠近西奈山時。**爭鬥**:這句話是為了表明,被激怒犯罪並不能為罪辯護。

利未記 24:11 **耶和華的名**:這裡的「耶和華的名」或「耶和華的話」是從利 24:16 方便地補充而來,那裡有明確表達,但這裡省略是為了加重他的罪行。他褻瀆了這個名,這個名因其卓越而被如此稱呼;這個名超乎萬名之上;這個名是人提及時應當有些顫抖的;這個名不應無故、無敬畏地提及。因此,敬虔的猶太人許多時候寧願理解而不願說出上帝的名,如可 14:62 的「權能的右邊」,意即「上帝權能的右邊」,如路 22:69;太 26:63、可 14:61 的「那蒙福者」意即「那蒙福的上帝」。**咒罵**:不僅咒罵以色列人,也咒罵他的上帝,如利 24:15-16 所示。**他們把他帶到**:要麼是聽到他話語的百姓,要麼是最初把他帶去的下級官員。**摩西那裡**:按照葉忒羅建議所建立的秩序,出 18:26。

利未記 24:12 **因為上帝只籠統地說**:他必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即他必懲罰他們,但沒有說明他要如何讓人們懲罰他們。

利未記 24: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14 **按手在他頭上**:他們藉此公開作證,證明他們聽見此人說了這些話,並以他們自己和全體百姓的名義,要求對他執行公義,好使上帝因這獻祭而息怒,並使他的審判從百姓身上轉離,因為若他不受懲罰,審判必會降臨在百姓身上。**用石頭打死他**:這與之前為咒罵父母者所定的刑罰相同,儘管褻瀆罪應當受到更嚴重的死刑。因此,上帝在此生將憐憫與審判混合,懲罰人比他們的罪孽所應得的要輕。

利未記 24:15 **即**:以侮辱和輕蔑的態度談論他。因此,那些將此理解為禁止其崇拜者侮辱或咒罵異教神祇的人大錯特錯。但摩西在這裡不是為異教徒立法,而是為以色列人立法;他也不會如此關心維護偶像的榮譽;這既不符合聖經的宗旨(聖經旨在使人輕視和憎惡一切偶像和偶像崇拜),也不符合聖先知的做法(他們經常貶低偶像)。參王上 18:27;耶 10:11。**必擔當他的罪**:即擔當其懲罰;必不免受懲罰。有人說他要受鞭打,有人說要處死,這在利 24:16 中有描述。

利未記 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有些人將此與利 24:15 所提的「咒罵他的上帝」視為不同的罪,但他們所作的區分似乎是武斷的,缺乏理性或詞語用法的證據。因此,這可能是以不同詞語重複同一種罪,這是常見的。正如這條律法在利 24:15 中以更普遍的條款闡述,罪行和懲罰在利 24:16 中則更具體地表達。或者,利 24:16 的前半部分是將前一條規則應用於當前案例:「至於那褻瀆……的」,或「正在褻瀆……的」,使用現在時態,這很適合描述剛說出口、聲音仍在耳邊的話語,他必……。因此,接下來的詞語,「無論是寄居的,還是本地人」,可能是對前一條律法的重複和擴展。**全會眾都要用石頭打死他**:以顯示他們對上帝的熱心,並在他們心中產生對褻瀆更大的恐懼和憎惡。

利未記 24:17 這條律法在此重複,要麼是為了證明處死褻瀆者的判決是正當的,因為對較輕的罪行也執行同樣的嚴厲懲罰;要麼是為了防止人們爭鬥所造成的有害後果,因為爭鬥在此導致了褻瀆,在其他情況下也可能導致謀殺。

利未記 24:1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1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20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2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4:22 **一條律法**:即在共同權利的事項上,但不是關於教會特權。

利未記 24:23 此節無浦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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