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6要歸上帝為聖,不可褻瀆上帝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上帝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
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上帝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上帝的聖所,因為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13他要娶處女為妻。
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16耶和華對摩西說:
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
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19折腳折手的、
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上帝的食物。
22上帝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 利未記 第21章
利未記 21:1 利未記 第21章 祭司不可因死人玷污自己,但有例外情況(利未記 21:1-6)。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婦人或被休的婦人(利未記 21:7-8)。他的女兒若作妓女,必被火燒死(利未記 21:9)。大祭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因死人玷污自己(利未記 21:10-12):必須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利未記 21:13-15)。身體有殘疾的人可以吃聖物,但不可在會幕中供職,也不可獻祭給上帝(利未記 21:16-24)。意即,不可觸摸死屍,或與死屍同住一屋,或協助辦理喪事,或吃喪宴。這條律法的原因很明顯,因為這樣的玷污會使他們無法與人交往,而他們的職責是在各種場合為人服務;也會使他們無法處理聖物(民數記 6:6;19:11,14,16;申命記 26:14;何西阿書 9:4)。上帝藉此教導他們,以及所有繼任的聖職人員,他們應當完全獻身於上帝的服事,以至於他們應當放棄所有表達自然情感的方式,以及所有世俗的職務,只要這些會妨礙他們履行聖職。參見利未記 10:3,7;申命記 33:9;馬太福音 8:22。上帝也藉此使百姓對祭司職分產生更大的敬畏,並要求祭司比其他人有更高程度的嚴謹和潔淨。
利未記 21:2 **為他骨肉之親**:在這個籠統的表達下,他的妻子似乎也包含在內,儘管在接下來的例子中沒有明確提及,因為從提及其他較遠親屬的情況,很容易推斷出如此近的關係並未被排除。因此,以西結作為祭司,被禁止為他的妻子哀哭,這被視為一個特殊而異常的案例(以西結書 24:16 等)。上帝在此作出這些例外,是為了遷就人類的軟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抑制情感。但這項允許只適用於普通祭司,不適用於大祭司,我們將會看到。**為他的弟兄**。問: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被禁止為他們的弟兄拿答和亞比戶哀哭。答:1. 那是一個特殊情況,因為這樣的哀哭可能被視為對上帝嚴厲懲罰的譴責,而且他們當時正在實際執行職務,並在就職期間,他們是除了亞倫之外唯一能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因此他們在場的必要性比以後和在其他情況下更為重要。2. 後來的律法可以根據立法者的意願限制或擴大先前的律法。這條律法似乎是為了避免利未記第10章的禁令被視為一條普遍規則而添加的。
利未記 21:3 **為他的姊妹**,無論是同父或同母的姊妹。**與他親近的**,即不是指關係上的親近(因為那似乎是多餘的補充),而是指居住上的親近,即尚未從家族中分離出去的人,如下文所述。**未曾出嫁的**;因為如果她已婚,她就屬於另一個家庭,並在這些事情上由她的丈夫特別照顧。
利未記 21:4 **或,因為他是他百姓中的首領**,等等,或**官長**,等等,因為不僅大祭司,其他普通祭司也是如此。因此,儘管他可以為上述之人玷污自己,但他比所有其他人更應當小心,不要因以下行為而玷污自己。**或,為首領**,等等,介詞「為」(希伯來文:לָמֶד)很容易從前一節中理解,該詞在那裡經常使用,這種補充在希伯來文中並不少見。因此,其意義是,他不可為任何其他與他沒有如此近親關係的人玷污自己,即使是為他百姓中的**王子或首領**,他們可能認為他應當履行這項職責,與所有其他人一同表達對公共損失的哀悼;更不可為任何其他人玷污自己。因此,最後的詞**玷污自己**,可以作為一個理由,說明他為何不應為王子或任何其他人(除了所提及的人)玷污自己,因為這種為死人而有的玷污會使他**玷污**,或使他成為一個普通且不潔淨的人,因此不適合執行他的神聖職務,這會妨礙上帝的服事,並對百姓造成公共不便,因為他代表百姓與上帝交涉。讓如此重大而重要的事務讓位於為陌生人舉行的葬禮儀式,是不合適的。
利未記 21:5 **即,在葬禮中**,如同異教徒所為:意即(q.d.)儘管我允許他們為某些死者玷污自己,但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不可使用這些迷信和異教的儀式,這些儀式百姓也被禁止行使(利未記 19:27;申命記 14:1),但祭司更應特別禁止,因為他們要藉著言語和榜樣教導百姓,不可像沒有指望的人那樣為死人憂傷。
利未記 21:6 **歸他們的上帝為聖**;獻身於上帝的服事,並時刻準備好並適合這項服事;因此,他們應當盡可能遠離一切玷污,因為玷污會使他們不適合他們主人的使用。**不可褻瀆他們上帝的名**,這名是他們特別承擔的;他們不可因讓上帝的服事讓位於這些輕微的場合而貶低上帝的服事。**他們上帝的食物**,即陳設餅;或者更確切地說,除了燔祭之外的所有其他祭物;這些被稱為**食物**,要麼是因為**食物**通常指所有食物,如下文利未記 21:17,21;要麼是因為上帝因這些祭物而得到滿足和舒暢,如同人因食物而得到滿足一樣;或者更確切地說,因為這些祭物,或其中一部分,是祭司的**食物**或糧食,在此被稱為**他們上帝的食物**,要麼是客觀上,因為它們獻給上帝,要麼是有效上,因為它們是上帝賜給祭司的。這些被稱為**食物**,是與燔祭相對而言的,燔祭完全被焚燒,不給祭司提供食物。或者,這裡的**火祭**是提喻法,指代所有其餘的祭物,以最顯著的一種指代全部,這些祭物在此被稱為**食物**,因為它們被火焚燒以榮耀上帝;因為希伯來文中沒有「和」這個詞,可以省略。
利未記 21:7 **或被玷污的**,或**被污辱的**,即使是秘密地、意外地或被強迫地發生;因為祭司必須確保他家中的所有成員不僅沒有嚴重的邪惡,而且沒有任何邪惡的嫌疑,以及任何可能導致羞辱或輕蔑的場合,因為這會影響他自己,以及他的上帝和宗教。這個詞可能指被任何人玷污的婦人,即使是被她的丈夫;或者指寡婦,因為不僅大祭司必須娶處女(利未記 21:13),而且普通祭司也必須如此,這從以西結書 44:22 可以看出,這要麼是由這個詞表示,要麼就沒有其他詞表示。的確,**寡婦**和**被玷污的**在利未記 21:14 中有所區分;但同一個詞在同一章中可以,而且經常,以不同的意義使用,既有廣義也有狹義。而且,在那裡更明確和清楚地列出**寡婦**,或**以其他方式被玷污的**,是有原因的,因為大祭司更需要謹慎,因此特別提及寡婦,而在前一種情況下,寡婦可能已充分包含在一個總稱之下。**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即使不是因為通姦,而是因為輕微的原因,並且是丈夫的過錯,因為儘管婦人可能完全無辜和自由,但這會給她留下一些瑕疵。
利未記 21:8 **你**,摩西啊,以及所有繼承你職位的人,你們有責任確保這些和其他我的律法得到遵守,應當確保祭司是聖潔的,並且不因任何這些被禁止的婚姻而玷污自己,即使他想這樣做。**他要歸你為聖**;要麼 1. 在你的評價中,因此他不可因不合宜的結合而玷污或貶低自己,以致讓你對他產生輕視和不敬的想法。或者,2. 為了你的使用或服事,他要奉你的名與上帝行事,因此他應當保持自己聖潔並蒙上帝悅納的狀態。**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因此我的僕人也必須如此。
利未記 21:9 依此類推,他的兒子和妻子也一樣,因為這裡所加的律法理由適用於所有人。而且,用一種來指代同類的其他事物,是再常見不過的,利未記第18章也是如此。**她玷污了她的父親**,即使他的個人和職位,以及宗教(他是宗教的主要僕人之一),受到輕蔑。**她必被火燒死**;這是猶太人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上帝藉此表明,那些與上帝關係更近的人,他們的罪有多麼嚴重,以及上帝對於那些與他最親近的人的罪,是多麼不容許。
利未記 21:10 **頭上倒了膏油的**,利未記 8:12;膏油只灑在普通祭司身上,並混有血(利未記 8:30)。**衣服**,即那些他特有的聖服,以及與其他人共有的普通服裝。**不可蓬頭散髮**;這在當時是哀悼者的姿態(利未記 10:6),儘管後來習俗改變了,哀悼者會蒙頭(撒母耳記下 15:30;以斯帖記 6:12)。或者,如果這種習俗當時正在使用,其意義可能是,他不可脫下祭司的頭巾或冠冕,如果他戴上了哀悼者的頭巾,他就必須脫下祭司的頭巾,否則聖潔的頭巾就會被玷污,但他應當繼續執行他的職務,這由他穿著祭司的衣服來表示。
利未記 21:11 **也不可進入**,即進入死者躺臥的房間或房屋。這條以及其他幾條這裡規定的儀式,後來被異教徒採納使用,他們的祭司也受到同樣的約束。**不可為他的父親玷污自己**;因為在他父親去世後,他實際上就是大祭司,他是在他父親生前被祝聖擔任此職的。
利未記 21:12 **不可出聖所**,即不可出聖所去參加任何人的葬禮;因為在其他場合,他可以而且通常會出去。**也不可褻瀆聖所**;要麼是讓聖所的服事讓位於他情感的發洩,或履行世俗的禮儀,要麼是在他潔淨的七天(民數記 19:11)期滿之前進入聖所。**他上帝的膏油冠冕**,即膏油,對他而言,膏油就是冠冕,藉此他不僅超越了其他弟兄,甚至超越了所有百姓,他是百姓在上帝之事上的主要管理者,儘管他受制於民事官長並向其負責,藉此他也成為基督的傑出預表,基督將是君王和祭司。或者,**冠冕**,即金牌,在出埃及記 29:6 中被稱為**聖冠**,**他上帝的膏油**在他身上。因此,這裡只是省略了連詞「和」,這很常見,如詩篇 144:9;以賽亞書 63:11;哈巴谷書 3:11 等。這兩件事最為顯著,因此用來指代其餘,並且以記號指代所指之物,意即(q.d.)因為他是上帝的大祭司。或者,**膏油的奉獻**(因為希伯來文:נֵזֶר 就是這個意思),這可以通過轉喻法來指**奉獻的膏油**,即藉此他被奉獻的膏油在他身上;即,儘管那項行動已經過去,但其效力仍然在他身上;他是最高程度的神聖人物,因此不可在任何方面玷污自己。
利未記 21:13 **或,處女**,部分是為了預表的合宜性,因為他既是基督的預表,他的妻子也是教會的預表,教會被比作處女(哥林多後書 11:2;啟示錄 14:4);部分是為了更大的謹慎和確保他的妻子不是被玷污或被污辱的人。這條和接下來的規定不適用於所有祭司,因為那樣會是嚴重的贅述,這些相同或大部分相同的事情已在利未記 21:7 中明確禁止他們做,而只適用於大祭司,以表明他,而且特別是他,也必須遵守同樣的謹慎。
利未記 21:14 **寡婦**;除非她是他的前任的寡婦,有些人從以西結書 44:22 中推斷出這一點。但那段經文只談到普通祭司,而不是大祭司。**本族中的**,即要麼 1. **本支派中的**,這被聖徒的例子所駁斥;參見歷代志下 22:11;要麼 2. **以色列的後裔**,正如以西結書 44:22 所解釋的。
利未記 21:15 **也不可褻瀆他的後裔**,藉著與被禁止的種類混雜,這會使孩子們受到貶低,並使他們不適合擔任祭司職務。**我使他成聖**,即我已將他從所有其他種類的人中分別出來,為我特別和直接的服事,因此我不願這個血脈被玷污。
利未記 21:1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利未記 21:17 **凡你後裔中**,無論是大祭司還是普通祭司。**世世代代**;在所有繼承的世代中,只要你的祭司職分和政體存在。**有殘疾的**,即身體的任何部分有缺陷或過多,任何明顯的畸形或不完美。這樣做的原因部分是預表性的,使他能更完全地代表基督這位大祭司,基督既是祭司又是祭物,因此兩者都必須是無瑕疵的;部分是道德性的,教導所有基督徒,特別是聖職人員,他們應當努力追求心靈和生活的純潔和完美,並且心靈或行為上的明顯瑕疵會使人不適合擔任福音事工;部分是審慎性的,因為這些瑕疵容易引起對個人的輕蔑,進而對其職分和他在其中事奉的聖物產生輕蔑。因此,有些人認為,那些有明顯缺陷或畸形,使其受人輕蔑的人,仍然不適合擔任事工;這在一般情況下可能是真的,除非有傑出的恩賜和恩典,足以使一個人擺脫身體外貌的輕蔑。這裡提到的具體缺陷我將不詳述,因為有些希伯來詞語有不同的解釋,而且這些事物的用途已被廢除,了解它們並非非常必要。**食物**;要麼是陳設餅,以一個顯著的部分指代整體;要麼是**糧食**,即所有供物。參見浦爾對利未記 21:6 的注釋。
利未記 21:18 **他不可親近上帝**,或在聖所中事奉他。**扁鼻子的**:大多數人將這個詞限制在鼻子,以及與鼻子相關的一些嚴重畸形,要麼是完全或部分缺失,要麼是短小、扁平或彎曲。但根據另一些人的說法,它更普遍地指缺少某些肢體的人,因為下一個詞與之相對,指的是肢體比應有的多的人。
利未記 21:1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利未記 21: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利未記 21:21 **凡有殘疾的**;任何明顯的殘疾,使他面目全非,即使這裡沒有提及。
利未記 21:22 祭司身上有任何不潔淨,就不可這樣做;上帝藉此表明,上帝加諸於人的自然軟弱與人自己招致的道德玷污之間有巨大的區別。什麼是聖的,什麼是至聖的,之前已經說明。參見利未記 2:3;6:17;7:1;14:13;22:10。
利未記 21:23 **進到幔子內**,即進到第二層幔子,這幔子在聖所和至聖所之間(出埃及記 26:13,36),去燒香,擺設陳設餅,整理燈盞,這些都在幔子附近,但不在幔子裡面。**也不可走近祭壇**,即燔祭壇,這祭壇在聖所外面。其意義是,他不可執行祭司的職務,這些職務要在這兩個地方完成。**我的聖所**,希伯來文:**我的聖所們**,是複數形式,利未記 26:31;耶利米書 51:51;以西結書 28:18 也是如此;因為儘管聖所只有一個,但有不同的部分,即院子、聖所和至聖所,每個部分在廣義上都是一個聖所,或一個為上帝敬拜而分別出來的聖地。**我耶和華使他們成聖**,即我將他們分別出來,用於崇高和神聖的用途,以彰顯我的同在和恩典,並在其中接受我的敬拜和服事。因此,我不願它們因容許被玷污或有殘疾的祭司在其中事奉而受到玷污或貶低。
利未記 21:2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