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第20章
利未記 20:1 本章概述:以色列人不可將兒女獻給摩洛,違者處死(利 20:1-3);若官長不執行,上帝必親自懲罰(利 20:4-5)。同樣,追隨占卜者、咒罵父母者、行淫者(利 20:6, 9-10),以及與婦女、男子或獸類行亂倫或不法性行為者(利 20:11-21),都將受罰。他們必須區分潔淨與不潔淨之物(利 20:22-26)。占卜者應被石頭打死(利 20:27)。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2 這裡接著說明前幾章所禁止罪行的懲罰。「寄居的」:不僅指歸信者,也包括所有其他人,因為這些都是嚴重的道德敗壞,屬於挪亞誡命所涵蓋的範圍,也是自然律和國際法所約束的。因此,容忍這些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理性、以色列國的利益,並可能因模仿這些例子而感染和毀滅以色列人,而且也違反自然之光和人道法則。「獻給摩洛,或獻給任何其他偶像」:因為這條律法的理由同樣適用於所有偶像。參利 18:21。
利未記 20:3 「我必向那人變臉」:意即,我必將他視為仇敵,使他成為我公義的紀念碑,或藉由立即且顯著地懲罰他(當官長不能或不願執行時),或在肉體懲罰之外,加上我對他靈魂和名聲的咒詛。參利 17:10。「從他百姓中剪除」:從他百姓的數目中剪除,無論他屬於哪個民族或宗族;或指從活人之地剪除。「玷污我的聖所」:這種邪惡行為玷污了聖所,原因有二:一、這些人為了掩飾他們的偶像崇拜,像其他人一樣進入上帝的聖所;參利 15:31。二、聖所因在上帝聖所所在的城市或土地上犯下嚴重可憎之事而被玷污。三、這些行為向所有人宣告,他們認為聖所和上帝的服事是可憎和卑賤的,因為他們寧願選擇這種可惡且有害的偶像崇拜。 「褻瀆我的聖名」:部分是他們自己輕視聖名,部分是使聖名在他人面前蒙羞,給予他人褻瀆聖名的機會,並厭惡真宗教,因為他們看到那些最了解並曾接受真宗教的人卻離棄和譴責它。
利未記 20:4 意即,對他的過錯視而不見,不予指控和懲罰。比較徒 17:30。
利未記 20:5 「他的家」:意即,一、他的後裔,上帝曾威脅要懲罰他們父親的偶像崇拜(出 20章)。二、他的百姓,如該詞在耶 8:3 和彌 2:3 中的用法,即那地的百姓,他們因縱容而使自己有罪(利 20:4)。三、他的門徒和追隨者,他們常被稱為其師傅的兒子或兒女。因此,這似乎由接下來的「凡隨他行淫的」這句話來解釋,正如第一句關於首要人物的「我必向那人變臉」由「我必將他剪除」這句話來解釋。
利未記 20:6 「隨他們行淫」:指尋求他們的知識、建議或幫助。
利未記 20:7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8 意即,我將你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脫離他們的污穢和偶像崇拜,使你們成為我自己的特選子民,因此我不會容許你們效法他們的榜樣。或者,我確實使你們成聖,賜予你們恩惠去行我所要求的,即遵守我的律例。或者,論點是:那些偶像和偶像崇拜會玷污你們,使你們變得更糟,但唯有我和我的服事會使你們成聖,使你們變得更好。
利未記 20:9 「因為」(Heb.:כי,*chi*)這個詞常被用作「確實」(Job 8:6;20:20)。因此,關於其連接性或其作為何種理由,無需爭論。「咒罵」:這並非指每一句乖僻的言詞,而是指惡毒的辱罵或詛咒。「或他的母親」:希伯來文原文為「和」,在此處用作「或」,如前所述。「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他要為自己的死負責;他因這種不自然的罪行而該死。
利未記 20:10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11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12 藉著顛倒上帝所設立的秩序,混淆上帝要分開的血緣,使同一個後代既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又是自己的孫子女,他們造成了混亂。
利未記 20:13 除非其中一方是被另一方強迫的。參申 22:25。
利未記 20:14 「這是惡行」:意即,這是可憎且極其邪惡的行為,其獨特的懲罰顯示了這一點。「他與他們」:意即,他或他們,或所有同意此事的。
利未記 20:15 部分是為了防止畸形胎兒的出生;部分是為了抹去這種令人厭惡罪行的記憶;部分是為了藉由對僅是人類罪惡被動工具的動物施以如此嚴厲的懲罰,使人們確信,若不悔改,將有比肉體死亡更可怕的懲罰為他們存留。
利未記 20:16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17 「看見」在此處可理解為:一、字面意義,如此上帝便會斷絕進一步污穢的機會。二、更可能的是,非字面意義,指觸摸她或與她同寢。因為:1. 「看見」這個感官詞常被用來指其他感官,例如「聽見」(創 42:1,比較徒 7:12;出 20:18;啟 1:12);以及「觸摸」(約 20:25, 29)。2. 這種行為也用與「看見」平行的詞語來表達,例如「揭露」或「發現」,以及「認識」(創 4:1)。3. 接下來的「他露了姊妹的下體」這句話直接解釋了這一點,這明顯是指與她同寢。4. 一種不貞的目光與最高程度的污穢行為,不太可能被處以相同的懲罰。5. 似乎沒有理由將這種罪行僅限於這種關係而非其他關係,因為在某些其他關係中,這種罪行同樣嚴重,甚至更嚴重。「在他們百姓眼前」:意即公開地,以警示他人。
利未記 20:18 「若有人與婦人同寢」:指故意且自願地。參利 15:24;18:19。「她的姊妹」:意即她的月經期。「她的泉源」:或她的血漏。因此,馬可福音 5:29 中的「血源」在路加福音 8:44 中是「血漏」,「泉源」在此處指「血流」,原因指結果,這是常見的用法。
利未記 20:19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20 意即,他們將迅速被剪除,在這種亂倫結合生下孩子之前,以便抹去這件事的記憶;或者,如果這看起來比大多數先前的亂倫混合罪輕,因為關係更遠,因此官長將不處以死刑,但他們要麼不會從這種非法結合中生下孩子,要麼他們的孩子將在他們之前死去(何 9:11, 12);或者他們的孩子將不被視為他們的合法子女,而是私生子,因此被排除在耶和華的會眾之外(申 23:2)。
利未記 20:21 除非是上帝所允許的情況(申 25:5)。「不潔淨的事」:可憎的事,如同經期婦女的不潔淨,這常用此詞表達。希伯來文:分離或移除,意即應當與他人社會分離或排除的事;或應當從視線中或從世上移除的事。
利未記 20:22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23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24 藉著我特別的恩惠和眷顧,賜予你們超越萬民的榮耀和奇妙作為,在你們中間施行,並將律例和其他獨特的特權和祝福賜予你們,所有這些都要求你們特別的愛和服事。
利未記 20:25 意即,這些是我憑我的判斷使其不潔淨的事物,你們必須將其視為不潔淨而避開。
利未記 20:26 此節浦爾無注釋。
利未記 20:27 此節浦爾無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