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利未記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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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18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第18章

利未記 18:1 利未記 第18章 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人或迦南人的風俗,而要遵行上帝的典章,利 18:1-5。要禁戒亂倫的婚姻,利 18:6-18;不可與經期中的婦人同房,利 18:19;不可犯姦淫,利 18:20;不可將兒女獻給摩洛,利 18:21;不可與人或獸行一切不自然的苟合,利 18:22-23。這些事是列國所行的;地因此被玷污,上帝因此被激怒;行這些事的人必被剪除:但上帝是他們的主,利 18:24-30。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2 你的至高主權者和立法者。此處屢次重複此語,因為此處所禁之事為外邦人所實行並允許,上帝在此以神聖權威對抗他們的風俗,並強調以色列人有義務順服祂的命令。

利未記 18:3 埃及和迦南:祂提及這兩個國家,因為以色列人居住在他們中間,並與他們往來,使得他們在以下事項中的惡劣榜樣更具危險性。但在這兩個國家之下,祂也包括了所有其他國家,正如祂在別處所表達的。他們的條例,或律例;要麼是因為他們的法律確實允許這些事,要麼是因為盛行的風俗具有法律的效力。

利未記 18:4 我的典章和我的律例;我的典章是普世性的,申 27:26,加 3:10;因為雖然這些詞語是不確定的,但其內容是必要的;並且唯獨是我的,申 6:13,與太 4:10 比較,因此,以下這些典章,即使你看不出其中某些的具體原因,即使它們與列國的法律和習俗相悖,你們也當遵守。

利未記 18:5 他就因此活著;不僅在此世蒙福,而且在來世得享永生,正如馬太福音 19:17 和羅馬書 10:5 所闡釋的。此處加上這句話,作為一個有力的論據,勸勉他們應當遵行上帝的命令,而非效法人的榜樣,因為他們的生命和幸福取決於前者,而非後者。雖然嚴格來說,根據律法或行為之約,他們不能因遵行而要求生命,除非他們的順服是普世性、完全、持續且永久的,因此自墮落以來,沒有人能因律法稱義,正如使徒所肯定並證明的,羅 4,加 3;然而,藉著恩典之約,這生命應許給所有真誠(儘管不完全)順服上帝命令的人,提前 4:8。

利未記 18:6 無人,希伯來文:無人。雖然婦女也受此律法約束,但此處僅提及男子,原因有二:一、男子在選擇配偶方面最為積極,因此最有可能觸犯這些律法;二、男子對婦女擁有權柄,能以其權力、勸告或榜樣,對婦女產生更大的影響,使其遵守或違犯這些律法。親近:此詞在此處指夫妻之間的行為,如創 20:4,賽 8:3;但因其本身含義模糊,故在句末加以限定和解釋。親近與他有骨肉關係的人:這是總則,在以下各例中具體闡釋和應用。這些律法是如此公正合理,以至於儘管野蠻民族允許此類亂倫婚姻,但較為明智和文明的異教徒,僅憑自然之光就譴責了它們,如在蘇埃托尼烏斯(Suetonius)、塔西佗(Tacitus)、卡圖盧斯(Catullus)等人的著作中可見。他們的赤身,即他們的私密部位,如此稱呼是為了提醒我們始祖的墮落,他們對赤身的最初感受和羞恥由此而生。此短語與「認識」(創 4:1)和「揭露裙襬」(申 22:30,27:20)表達相同的意思。

利未記 18:7 你的父親,或你的母親,希伯來文:和你的母親,此處「和」字意即「就是」或「即是」,此用法常見。此處指出父親的赤身與母親的赤身是同一回事,因為他們二人成為一體,因此她的赤身也是他的赤身;這點從以下經文只提及母親,並包含律法原因的敘述中更為明顯。她是你的母親;因此,連自然法則也教導你厭惡此類亂倫。然而,波斯人曾與自己的母親結婚;在這方面比駱駝更糟,因為駱駝無論如何也不會與自己的母獸行此行為。

利未記 18:8 即你的繼母。此例見創 35:22,49:4,林前 5:1。這是你父親的赤身,因權益和關係而屬他;唯有他可以揭露。

利未記 18:9 你的姊妹,指父母雙方所生的。你父親的女兒,或你母親的女兒;指你父母任何一方所生的姊妹。無論她是生在家中,即你父親與另一位妻子所生,並已納入家中的。或生在外面;要麼是你母親與另一位(無論是前夫或再婚丈夫)在另一個家庭所生;要麼是你父親與某位外邦婦人所生,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可能存在一些疑問。

利未記 18:10 因此,也包括你所有的兒女、孫兒孫女,以及所有後代;因為他們是你自己的一部分,從你的腰間和你的妻子而出,而你妻子的赤身就是你自己的赤身。

利未記 18:11 你父親所生的,或,與你父親有親屬關係的。他似乎是指父親兄弟的妻子所生的女兒,此處所說的父親,作為已故者的兄弟,根據申命記 25:5 的律法娶了她,因此這樁婚姻在兩個家庭之間建立了近親關係,以至於其中一方的兒子不能娶另一方的女兒。因此,這條律法與利未記 18:9 的律法有所不同。這似乎比在如此簡短的律法表中,同一件事在兩處都被禁止更為合理。質疑:此處與利未記 18:9 的詞語相同,必須理解為相同的意義,因此此處也必須譯為「所生的」或「出生的」,如同彼處。回答:此處與彼處都可以譯為「有親屬關係的」,正如一些人將彼處的詞語譯為「家中的」或「另一種,外來的親屬關係」;如果此詞是分詞形式,表示「所生的」或「出生的」,那麼希伯來文「abicha」之前很可能會加上介詞「mem」或「lamed」,如同在這些情況下常見的。

利未記 18:12 你父親的姊妹,如同下一節所說的母親的姊妹。若有人以暗蘭的例子反駁,請參閱浦爾注釋《出埃及記 6:20》。你父親的近親,希伯來文:你父親的骨肉,指與你父親同出一脈的成員和後代。

利未記 18: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14 你父親的兄弟,即他妻子的,正如接下來的詞語所解釋的。正如男人不可娶他的姑母,女人也不可嫁她的叔父,因為親屬關係的距離完全相同,律法的原因也完全一樣。至於亞伯拉罕、暗蘭、俄陀聶等人的反例,他們是在這條律法頒布之前,上帝樂意限制了先前所允許的自由,當時聖潔的後裔範圍較窄,人數較少,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在那個時期,上帝曾允許兄弟姊妹結婚,即當世上沒有其他人時,這就是亞當直系子女的情況。我們從中得知,血親(consanguinity)和姻親(affinity)在這些方面所禁止的程度是相同的。她是你的姑母:有些人從此推斷,表兄弟姊妹(即兄弟姊妹的子女)結婚是不合法的。但理由和距離程度並不相同,因為我的叔叔或姑母比他們的子女與我更親近。然而,由於這對許多人來說似乎是可疑的,並且將來可能導致嚴重的心理困擾,特別是對敏感和謹慎的良心而言,基督徒的智慧指導我們選擇最安全的方式,因為有如此廣泛無可置疑的人選。

利未記 18:1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16 無論在他生前,或在他死後,因此婦人不可嫁給她丈夫的兄弟,男人也不可娶他妻子的姊妹,無論是在他妻子生前或死後,因為所有的禁令都應如此理解;這將為利未記 18:18 提供亮光。但上帝,祂無疑可以豁免自己的律法,後來對此規則做了一個例外,詳見申命記 25:5。

利未記 18:17 婦人與她的女兒,即你的繼女,以及你繼子的女兒等。這是邪惡的;因為她們與你的妻子有非常近的血緣關係,直接來自她;因此,她們與你也有同樣近的姻親關係,而姻親關係的約束力與血緣關係一樣強;妻子,雖然僅是姻親關係,但比任何其他血親關係的人更親近男人,因為他們二人成為一體,因此在兩者之間都應遵守相同的距離。

利未記 18:18 「姊妹」一詞在此處可理解為:一、字面意義,一些人如此認為;由此,另一些人推斷,在妻子死後娶妻子的姊妹是合法的。二、非字面意義,指任何其他婦女,因為不僅人,同類的事物也常被稱為「姊妹」和「兄弟」,對此可參閱出 26:3,32:27,29,結 1:9,3:13,16:45,48,49 的明確例子。因此,其意義是,你不可娶一個婦人之外的另一個婦人。這種解釋似乎更為合理,原因有三:1. 否則此處將是贅述,因為男人娶他妻子的姊妹已在利未記 18:16 中充分禁止,該處禁止娶他兄弟的妻子;同樣在利未記 18:9,11 中,他禁止娶自己的姊妹,因此也禁止娶妻子的姊妹,因為姻親和血親在這些事情上具有相同的考量和約束力,這是顯而易見且公認的。這也不能作為解釋,因為那樣解釋會使註釋比經文更晦澀,甚至會破壞經文;因為那樣,先前被簡單、絕對、普遍禁止的事,在此處卻被模糊地、限制性地禁止,並且至少可能被認為在妻子死後是允許的;這被那些持前一種解釋的人所拒絕。2. 因為此禁令的原因,即「免得你因此使她受苦」,對於娶任何其他婦女而言,比對於娶妻子的姊妹更為恰當和有效,因為如此親近和珍愛的關係,通常和很可能是一種促使她們在這種關係中彼此相愛、取悅和服事,而非彼此受苦的手段。因此,娶她親姊妹來使她受苦,似乎與他的目的或意圖不符。3. 有些人補充另一個原因,即基督所譴責的一夫多妻制(太 19:5),若非在此律法中被禁止,則在律法中無處可尋。但這可能引起很大的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基督駁斥一夫多妻制和離婚,並非藉著摩西的任何律法(如果這些律法符合他的目的,他可能不會省略),而是藉著婚姻的最初設立,創 2:23;瑪拉基似乎也從此處引證他的論點,瑪 2:14,15。而申命記 21:15,16 的律法,似乎暗示上帝當時考慮到猶太民族的硬心,對那最初和原始的律法有所豁免,特別是如果我們考慮到猶太人中一些聖潔之人的實踐,不僅在律法之前,如亞伯拉罕和雅各,而且在律法之後,如以利加拿和大衛,他們絕不會生活在違反已知律法的情況下,或者,如果他們這樣做了,也會因此受到責備;然而,相反地,上帝將他賜給大衛的恩惠之一,就是將他主人的妻子賜給他懷中,撒下 12:8;並肯定大衛一生中除了烏利亞的事以外,沒有偏離他所吩咐的任何事,王上 15:5。因此,或許值得考慮的是,一位學者部分地提出,這段經文並非簡單地禁止娶一個妻子之外的另一個妻子,而是禁止以這樣的方式或為了這樣一個目的去做,即他可能因此使前妻受苦、懲罰或報復;這可能是在那個硬心民族中這樣做的常見動機,因此禁止此事可能對他們實行一夫多妻制產生很大的抑制作用。在她活著的時候:此條款的添加是為了表明上帝允許在妻子死後再娶,並藉此暗示「姊妹」一詞應如何理解。

利未記 18:19 不可,甚至不可與你自己的妻子同房。參看出 12:2,15:24,25。這不僅是一種禮儀上的不潔,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因此它被列為嚴重的罪惡之一,結 18:6。這種行為也帶有自然的污穢。因此,在福音時代,這也是不合法的。

利未記 18:20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21 經火:這有兩種方式;一、將他們焚燒在火中,參閱王下 3:27,代下 28:3,詩 106:37,38,賽 57:5。二、使他們從兩大火之間經過,這是一種將他們獻給那神的潔淨或奉獻儀式;後者似乎是此處所指。參閱浦爾注釋《申命記 18:10》,其中此處所隱含的「火」字被明確表達。獻給摩洛,或作米勒公;這是一個主要屬於亞捫人的偶像,如王上 11:7,王下 23:13,耶 49:1,3 所示。這似乎是異教徒的土星神,特別是向他獻祭兒童和成人。此處提及此事,是因為以色列的鄰國最受這種偶像崇拜的感染,因此他們特別被警告要防範,儘管在此一例之下,所有其他偶像和偶像崇拜的行為或種類都明顯被包含和禁止。你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無論是將他與這樣一個卑劣而嗜血的偶像結合,還是為了它而離棄他,這樣上帝的名、榮耀和事奉都會被極度玷污,並暴露在外邦人的嘲笑之下,彷彿他只是與他們混雜的神明同類。

利未記 18:2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23 上帝所區分的本性,以及上帝所命定的秩序,都遭到可怕的混亂,並且顛覆了所有宗教、誠實、節制和端莊的界限。

利未記 18:24 在所有這些,即上述的罪惡中。由此可見,此處所禁止的各種亂倫行為,不僅違背了上帝賜給猶太人的積極而具體的律法,也違背了普遍的律法和自然之光。因此,關於這些事的律法是挪亞七誡之一。而清醒的異教徒也譴責此類亂倫婚姻。羅馬歷史學家指出,當皇帝克勞狄(Claudius)娶了他的姪女(這是此處所提及最低級別的亂倫之一),元老院為討好他而使其合法化,然而只有一個人,而且他也是一個默默無聞的人,效法了他的榜樣。

利未記 18:25 我必察罰;我現在正在察罰,或即將察罰,即懲罰。參閱賽 26:21。地本身吐出其居民,如同腐敗的食物對胃是負擔一樣,他們對地也是負擔。參閱耶 9:19,彌 2:10。

利未記 18:26 無論是外邦人,無論其國籍或宗教為何。因為雖然他們不能強迫外邦人歸信他們的宗教,但他們可以限制外邦人公開藐視猶太律法,以及違反自然律法,因為這些行為除了冒犯上帝和自然之外,對以色列人本身也是惡劣的榜樣和後果。

利未記 18:27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2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8:29 即,由官長處以死刑,這在獻祭給摩洛或其他假神的偶像崇拜案件中顯而易見;若官長疏忽,則由上帝親自執行。因此,「剪除」這個詞語的理解是多樣的,正如許多其他詞語一樣,根據所犯罪行的不同性質,可以指教會的、民事的或身體的懲罰。

利未記 18:30 此節無浦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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