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利未記 第十七章
利未記 17:1 利未記 第十七章 獻祭只可在聖殿進行(利 17:1-6),不可獻給鬼魔(利 17:7),違者處死(利 17:8-9)。不可吃血,違者處死,因生命在血中,血是為贖罪而賜的(利 17:10-14);不可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利 17:15)。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3 **宰殺**:此處指的不是為日常食用而宰殺,因為這類動物任何人可在任何地方宰殺。此處是指為獻祭而宰殺,這從利 17:4 的明確說明,以及此律法獨特的獻祭理由(利 17:5),和申 12:5, 15, 21 都可清楚看出。**在營內,或在營外**:在迦南地,城市相當於營地,因此這條律法禁止任何人在城市或鄉村這樣做。
利未記 17:4 這條律法設立的目的,部分是為了對抗異教徒隨處獻祭的習俗;部分是為了杜絕偶像崇拜的機會;部分是為了防止百姓僭越祭司的職分;部分是為了表明上帝只接受透過基督並在教會中獻上的祭物(會幕是兩者的預表:參來 9:11),並且必須按照祂自己的規定。然而,雖然人受此律法約束,上帝卻可自由地豁免自己的律法,祂有時對先知如此行,如撒上 7:9,11:15 等;後來在彌賽亞時代,這項豁免更為全面和普遍,如瑪 1:11,約 4:21, 24。**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將被上帝和人視為殺人犯並受懲罰。參賽 66:3。理由是,他流了血,雖然不是人的血,但同樣寶貴,因為它是神聖的,專屬於上帝,並且預表著贖回人生命的代價。他將**被剪除**:或由上帝親手處死,如果人不知道或疏於懲罰;或由人處死,如果事實公開且明顯。
利未記 17:5 **他們所獻的**:一、指埃及人和其他拜偶像的民族,他們通常在田野或任何地方向偶像或鬼魔獻祭;此處未點名,但可能以「他們」這個代詞輕蔑地指稱,彷彿不配被提及,如同路 14:24,19:27,約 7:11,8:10 中「他們」的用法。二、更可能指此處提及的以色列人,在接下來的「他們」中清楚地指明,他們在會幕建造之前,在這方面享有與外邦人相同的自由,現在則受到限制。他提及**平安祭**並非排他性地指其他祭物,這從律法的理由和利 17:8-9 可看出,而是特別提及,因為在這些祭物中,誘惑更為普遍,因其頻繁性;也更為強大,因為其中一部分屬於獻祭者;且藉口更為合理,因為其聖潔程度略低於其他祭物,這些祭物僅被稱為「聖」,並允許部分歸於百姓,而其他祭物則被稱為「至聖」,完全歸於上帝或祭司。
利未記 17:6 此節包含前述律法的理由,因為血和脂油屬於上帝,上帝也因此喜悅,百姓也因此與上帝和好。此處僅提及這兩部分,作為最顯著和獨特的,儘管其他部分也為上帝保留。
利未記 17:7 **獻給鬼魔**:他們這樣做,並非直接或有意為之,而是從推論和結果來看,因為魔鬼是偶像崇拜的始作俑者,並藉此得到顯著的服事、喜悅和榮耀。正如埃及人因其偶像崇拜而臭名昭著,這從聖經和所有古代作家的見證可見,以色列人也感染了他們的酵,如書 24:14,結 20:7,23:2-3。聖經中常將「鬼魔」之名賦予偶像,甚至那些看似最無害的偶像,如耶羅波安的金牛犢(代下 11:15),他與百姓藉此意圖並宣稱敬拜真神,這從事情的本質和許多經文都可清楚看出;拜偶像者被視為並稱為拜鬼魔者。參申 32:17,詩 106:37,林前 10:20,啟 9:20。希伯來文:原文詞,譯為「鬼魔」,意指**山羊**,這可能是因為山羊在埃及人中受到顯著崇拜,如希羅多德(Herodotus)、斯特拉波(Strabo)等人所記載,且異教徒的許多偶像都呈山羊或類似形狀;或者因為魔鬼常以這種形狀向異教徒顯現,如他們自己的作者所記載。**隨從他們行淫**:因為偶像崇拜,尤其是在上帝的子民中,常被稱為**行淫**,如結 16:16, 26,23:8, 19, 21 等,這是公正的,因為它違反了他們藉以與上帝特別訂婚或結婚的聖約。參何 2:18-20。
利未記 17: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10 意即(i.e.)我將與他為敵,並立即對他施行報應;因為這樣的人很可能私下行事,以致官長無法知曉或懲罰。參利 20:3,26:17,耶 3:12,結 14:8 中類似的表達。
利未記 17:11 **肉**:即活物。**在血中**:即生命依賴於血,由血維持和滋養,當血流盡時生命也隨之消逝。這條律法賜給猶太人,這些常被稱為硬心的人,是為了藉由禁止他們食用動物的血,使他們對奪取人生命產生更大的憎惡。**血能贖罪**:這是預表性的,指基督的血,它所代表的基督的血才是真正成就贖罪的(來 9:12)。因此,理由有二:1. 因為這是吃掉他們自己生命的代價或贖金,從推論上來說,這是毀滅自己。2. 因為這是對基督神聖之血的忘恩負義和不敬,他們應當持續地尊崇基督的血。
利未記 17:1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13 **任何走獸**:他舉此例,可能是因為從事狩獵的人通常過於放縱,匆忙中容易犯錯;或者因為有些人可能認為先前的禁令只適用於獻祭給上帝的動物的血。**用土掩蓋**:部分是為了對動物的血,更何況是人的血,產生尊重的態度;部分是為了防止野獸舔食,因嘗到甜味而變得更兇猛殘忍,吞噬和毀壞其他動物;部分是作為上帝在此條件下給予的許可,賦予他們宰殺和食用這些動物的權利,而不必擔心流血的罪歸到他們身上;因為不掩蓋血預示著流血罪所招致的懲罰(伯 16:18,結 24:7-8),而掩蓋血則表示免於懲罰。
利未記 17:14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7:15 **凡吃那肉的**:即因無知或疏忽而吃,這從懲罰的輕微程度可看出;因為如果是有意為之,就是公然違背此處和申 14:21 的明確律法,因此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或是寄居的**:指歸化者;或是「門徒歸化者」(proselytes of the gate),他們必須遵守挪亞的誡命,其中一條就是這個;或是「義人歸化者」(proselytes of righteousness),即歸信猶太教的人;因為其他寄居者是被允許吃這些東西的(申 14:21)。
利未記 17:16 意即(i.e.)其懲罰,因此必須為此獻祭(利 5:1-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