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3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5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6觠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7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8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凡在海裏、河裏,並一切水裏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12凡水裏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3「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4鷂鷹、小鷹與其類;
15烏鴉與其類;
16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7鴞鳥、鸕鶿、貓頭鷹、
18角鴟、鵜鶘、禿鵰、
19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4「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5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26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27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8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29「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30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31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32其中死了的,掉在甚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甚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3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裏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34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35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36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37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38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39「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牠,必不潔淨到晚上;
40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41「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42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43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44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45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46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47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 利未記 第十一章
利未記 11:1 利未記 第十一章。從關於祭司的律法,他現在轉向屬於所有百姓的律法。潔淨與不潔淨的走獸(利 11:1-8)。關於魚類(利 11:9-12)。關於飛鳥和爬行動物(利 11:13-23)。關於觸摸死屍(利 11:24-28)。其他不潔淨的生物(利 11:29-43)。他們被勸勉要聖潔,因為上帝的本性,以及祂揀選他們作祂子民的恩惠(利 11:44-45)。整章重複(利 11:46-47)。耶和華對摩西和亞倫說話,因為以下事項的認知權屬於他們兩人;祭司要指導百姓關於被禁止或允許的事物,當有任何疑問或困難時,而官長則要確保這裡給出的指示得到遵守。
利未記 11:2 雖然上帝所造的萬物本身都是好的和潔淨的,如創 1:31、太 15:11、羅 14:14 所示;然而,上帝樂意區分潔淨與不潔淨,並限制它們的使用。祂在洪水之前就已普遍且部分地這樣做(創 7:2);但在此處更全面、更詳細地這樣做,原因有許多:1. 為了宣示祂對人類和所有受造物的至高主權,人類未經上帝允許不得使用受造物,並藉此訓練那硬著頸項的百姓順服。2. 為了維持猶太人與其他民族之間的分隔牆,這對於許多重大而明智的目的來說非常有用且必要。3. 藉著在本身合法、其中一些作為食物非常可取和令人愉悅的事物上約束他們的食慾,他們可以更好地預備和能夠在單純且嚴重有罪的事物上捨己。4. 為了維護他們的健康,一些被禁止的生物,儘管被鄰近民族食用,卻是不健康的食物,特別是對猶太人而言,他們非常容易感染麻風病,而這些肉類有些容易產生和助長麻風病。5. 為了道德上的意義,教導他們厭惡那些污穢和所有這些生物所代表的惡劣品質。
利未記 11:3 「分蹄」意即,蹄只分成兩部分,如沙番、豬等;而馬、駱駝等則蹄是完整不分的。此句的添加僅為解釋和限制前一句,如利 11:26 所示;因為狗、貓等的腳或蹄是分成多部分的。「倒嚼」,希伯來文:並將倒嚼的食物吐出來,意即,食物一旦咀嚼後,從胃中再次回到口中,以便再次咀嚼,以利更好地消化。這一部分應與前一部分結合,因為這兩種特性對於被允許的走獸都是必需的。但其原因必須歸結於立法者的旨意;儘管解經家們猜測,上帝藉此要藉著第一點表明他們的職責,即正確地分解上帝的話語,辨別善惡,區分上帝的設立和人的發明;藉著第二點,表明他們回想上帝的話語並認真默想的職責。
利未記 11:4 駱駝在阿拉伯是常見的食物,但如蓋倫(Galen)所指出,其營養價值不高。「不分蹄」,意即,蹄沒有分成兩半,這在利 11:3 中已表達,在此處應當理解;否則,駱駝的蹄是分開的,但只是微小而不完全的分開,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和老普林尼(Pliny)所觀察,且觀察也顯示如此。
利未記 11:5 有些人將希伯來文:*shaphan* 理解為「山鼠」,這種鼠比普通老鼠大得多,被阿拉伯人用作食物。但對於以下生物的名稱,鑑於猶太人自己對它們的看法也不確定且意見分歧,我認為不宜用爭議來困擾不熟悉希伯來文的讀者;至於學者,他們可以查閱我的拉丁文《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因此,我將按照我們的譯本來理解這些名稱。
利未記 11: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7 猶太人甚至不願提及豬的名字,而是稱之為「另一種」或「奇異之物」,以免提及它會誘使他們食用這種被其他人普遍使用和高度評價的肉類。
利未記 11:8 「你們不可摸」,意即,不可為食用而摸,這可從將此處與創 3:3、西 2:21 比較中得出。因為一些被禁止的生物的脂肪和皮毛對藥用和其他良好用途是有益的,並且被好人使用;參見太 3:4;上帝不太可能要他們將這些東西丟棄。因此,上帝禁止製造偶像(出 20),並非絕對和普遍地禁止,而是為了禁止敬拜偶像,正如基督徒解經家所同意的。或者,他們在此被禁止觸摸它們,意即,不必要地觸摸;如果為了某些必要用途而觸摸它們的人因此被玷污,那也只是一種輕微而短暫的玷污,到晚上就結束了,如利 11:24、25 等所示。
利未記 11:9 「凡有鰭有鱗的」,意即,兩者皆有;這類魚比其他魚更潔淨,也更健康。沒有特別提及它們的名稱,部分原因是大多數魚類沒有名稱,魚類不像其他生物那樣被帶到亞當面前並由他命名;部分原因是迦南地沒有很多河流,也沒有大量的魚。
利未記 11:10 意即,無論是較小的魚類,還是較大的魚類,這裡都被稱為「活物」或「走獸」,正如其他作者將其中一些稱為「海中的走獸」。
利未記 11:11 「為你們所憎惡的」,意即,作為食物。添加此句是為了表明它們本身並非可憎,也不是其他民族的食物;因此,當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分隔牆被拆除時,這些食物的區分也應當停止。參見徒 10。
利未記 11:1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13 這些和接下來的希伯來文詞語的真實意義現已失傳,正如今日的猶太人所承認的,這並非沒有上帝的特殊護理,可能暗示這條律法的停止或廢除,因為基督降臨後,精確遵守這條律法已變得不可能。總體而言,可以觀察到,飲食中被禁止的飛鳥,要麼是兇猛殘忍的,要麼是喜愛夜晚和黑暗的,要麼是吃不潔之物的;因此,這些禁令的意義和原因顯而易見,旨在教導人們厭惡一切殘忍或壓迫,以及一切黑暗和污穢的行為。兀鷹(ossifrage)和鶚(ospray)是兩種特殊的鷹,與那種作為其種類之首的鷹不同,後者以整個種類的名稱來稱呼,這通常會發生。
利未記 11:14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15 意即,根據這種通用名稱所包含的各種鳥類,除了通常所說的烏鴉外,還包括寒鴉、白嘴鴉、鵲等。
利未記 11:16 「貓頭鷹」,希伯來文:貓頭鷹的女兒,他提到這是該種類中性別和年齡都最好的,因此比年長或雄性更受歡迎作為食物。這暗示著所有其他種類中即使是最年輕和最好的也被禁止,更不用說其餘的了。
利利未記 11:17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1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利未記 11:1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20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意即,所有在地上爬行、偏離其飛行本性、屬於混雜種類的飛鳥;這可能暗示宗教上的叛教者和混雜者在上帝眼中和與人交往中都是可憎的。「用四足爬行」,意即,用四條腿,或多於四條腿,如蜜蜂、蒼蠅等,這對於當前目的來說都是一樣的,這些多腿的生物在此處與只有兩條腿的生物相對。
利未記 11:21 「有腿在腳上」。此譯文的真實性似乎顯而易見,既從後一句「用以跳躍」可見,尤其從下一節可見,其中一種此類生物是「蝗蟲」,顯然蝗蟲有兩條腿用以跳躍,此外還有四隻腳用以行走。副詞「lo」在此處用作代詞「lo」,如代上 11:20 與撒下 23:18 比較所示。另有譯法:按字面意思理解,並作否定翻譯:「沒有腿在腳上」,因此其意義可能是:他們可以吃非常幼小的蝗蟲、蚱蜢等,因為那時它們作為食物更健康;因為它們出生時沒有腿(老普林尼,《自然史》11.29),或者它們的腿最初非常小,幾乎難以辨認,實際上等於沒有。猶太人在這方面的規範是:那些尚未長出翅膀和腿的,即使它們後來會長出來,也可以食用。
利未記 11:22 蝗蟲,雖然在我們的飲食中不常見,卻是衣索比亞人、利比亞人、帕提亞人以及其他與猶太人接壤的東方民族的常見食物,這已由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Diodorus Siculus)、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老普林尼(Pliny)、聖耶柔米(St. Hierom)等人以及太 3:4 明確證實。而且,東方的蝗蟲確實比我們的更大,因此它們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並提供更好的營養;它們的常見食用也使它們更適合他們的身體;因為即使是毒藥,經過頻繁使用,對某些人來說不僅無害,甚至還能提供營養。
利未記 11:23 意即,除了前面利 11:21、22 明確提及的那些之外;「其他」一詞在此處是從前一節中理解的,否則這兩節之間可能存在矛盾。但這些詞語可以,並且在拉丁通行本(Vulg.)中是這樣翻譯的:「但所有有翅膀的爬行動物,只有四隻腳的」;「只有」這個詞是從利 11:20、21 中推斷出來的;意即,那些沒有利 11:21 中提到的在腳上之外的腿的。這樣,所有經文就很好地協調一致了。
利未記 11:24 這樣的人被排除在上帝殿的院子之外,也無法與其他人自由交往。「直到晚上」,這可能意味著即使是最小的玷污也只能藉著基督的死才能潔淨,祂將在世界的「晚上」,即末期或衰落時期降臨並獻上自己,正如先知所預示,使徒在來 9:26 中所明確表達的。
利未記 11:25 「凡拿牠屍體的」,或「挪走」,從可能躺臥的地方挪走,以免他人因此受冒犯或被玷污。
利未記 11:26 「屍體」一詞可輕易從利 11:24、25 中理解,那裡有明確說明。
利未記 11:27 「用爪子行走的」,希伯來文:用手行走的,意即,腳分成多個部分,像手指一樣,如狗、貓、猿、熊等。
利未記 11:2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0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4 「有水在上面的」,其意義是,在被這樣玷污的器皿中用水烹煮的肉、蔬菜或其他食物,將成為不潔淨的;但如果是乾食,如麵包、水果等,則不然。這種差異的原因似乎是:水更容易自身受到玷污,並將其傳遞給這樣烹煮的食物。
利未記 11:3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36 「其中有許多水的」,對於這種情況,當不潔之物仍在其中時,除了立法者的旨意以及祂對人類需求的憐憫性遷就之外,無法給出任何實質性的理由,因為在那些國家水資源稀缺;基於同樣的原因,上帝也願意讓獻祭的禮儀律法讓位於對人施憐憫的道德律法。
利未記 11:37 部分原因是這是人類必需的食物;部分原因是這種種子在被人類食用之前,必須在土壤中經歷許多變化,藉此消除這種污染。參見約 12:24,林前 15:36。
利未記 11:38 這種差異的原因,部分是因為濕的種子更容易受到污染並保持更久;部分是因為這種種子不適合立即播種;因此,證明使用乾種子(需要迅速播種)的必要性,不能在此情況下作為藉口。
利未記 11:39 「若有走獸死了」,無論是自然死亡,還是被野獸殺死,在這些情況下,血都沒有被倒出來,不像人為食用或獻祭而宰殺時那樣。
利未記 11:40 「吃牠的」,意即,無意中吃的;因為如果他明知故犯,那就是公然違背明確律法(申 14:21)的罪,因此要被剪除(民 15:30)。
利未記 11:41 除了前面利 11:21、22 明確例外的那些。
利未記 11:42 「用肚子爬行的」,如蟲和蛇。「用四足爬行的」,如蟾蜍和各種蛇。「多足的」,意即,多於四足的,如毛毛蟲等。
利未記 11:4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44 「你們要聖潔」,藉此他讓他們明白,所有這些關於吃或摸這些生物的警告和禁令,並非因為這些生物本身有任何實際的不潔,因為萬物都是上帝美好的創造,而只是為了讓他們藉著勤奮遵守這些規條,學習更謹慎地避免一切道德上的玷污,並保守自己脫離一切肉體和靈魂的污穢,特別是脫離與惡名昭彰的罪人的一切親密交往。
利未記 11:4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4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11:47 此節無浦爾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