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利未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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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7章

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

2人在那裏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裏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

3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

4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5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

6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

7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

8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

9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

10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11「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12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

1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

14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1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9「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

20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1有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2耶和華對摩西說:

23「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24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

25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6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27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8耶和華對摩西說:

29「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

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

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

34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35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

36就是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

37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

38都是耶和華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 利未記 第七章

利未記 7:1-10:贖愆祭的律法,以及祭司從此祭和其他祭物中所得的部分。
利未記 7:11-15:平安祭的律法;感恩祭。
利未記 7:16-21:許願祭和甘心祭:不潔之人吃此祭物者必死。
利未記 7:22-27:不可吃脂油;何種脂油可用於他途;吃祭物脂油者必死;不可吃血。
利未記 7:28-34:關於平安祭的另一項提醒。
利未記 7:35-38:前述律法的總結,這些律法在此重複。

利未記 7:1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3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4 **在兩腰上的**;或作「以及那在……的」。這似乎是另一種脂油,從提及腎臟和兩腰等不同部位來看,這很可能。因為在清楚而精確地描述了脂油的特定位置——腎臟之後,再從兩腰來添加另一個更模糊和不確定的描述,似乎是本末倒置。希伯來文作者們,他們對這些事物的普遍實踐使他們成為最好的詮釋者,將這些視為不同種類或部位的脂油。因此,這裡只是省略了連接詞,如詩篇 133:3 和許多其他地方所示,這已在前文說明。

利未記 7:5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6 **凡男丁** 假定他身上沒有任何不潔(利未記 7:20)或其他阻礙。

利未記 7:7 **贖愆祭也是如此** 意即,在接下來的事項上,因為在其他方面它們有所不同。**必有** 即,以提喻法(synecdoche)指上帝允許歸給祭司的那部分。參利未記 6:26。

利未記 7:8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9 **一切素祭** 除了上帝保留的部分(利未記 2:2, 9)。**要歸給獻祭的祭司** 因為這些祭物是已經烹製好且熱的,不能立即食用;也因為獻祭的祭司理應比那些沒有勞動的弟兄們得到更多;他只在此祭物中得到這份,因為其他祭物是平均分配的。

利未記 7:10 **乾的** 沒有油或奠祭,如利未記 5:1 和民數記 5:15 所述。**一份一樣** 這句話的意義可能是:
1. 每個祭司在輪到他供職時,對此祭物都享有同等權利。但這樣就沒有理由對措辭做如此大的改變,也沒有理由區分不同種類的素祭,如果兩者都「要歸給獻祭的祭司」,如利未記 7:9 所述,並且這裡也如他們所說,是這個意思。
2. 更可能的是,這些祭物要平均分給所有祭司。這種差異有明顯的理由,因為這些祭物的數量比前者大;而且是生的,更容易且方便地分給各祭司,讓他們以自己喜歡的方式烹製。

利未記 7:11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12 **為感謝** 為所領受的恩惠。參利未記 22:29;歷代志下 29:31;33:16。

利未記 7:13 **有酵的餅** 部分原因在於,這是一種與那些禁止酵的祭物不同種類的祭物,這是為上帝的賜福獻上的感恩祭,其中有酵的餅也是一種賜福;部分原因在於,這表明酵在其他祭物中並非如此嚴格地被禁止,好像它本身是邪惡的,而是教導我們在上帝的一切規定中完全順服祂的旨意,而不要過於仔細地探究其具體原因。
**質疑:** 酵是普遍被禁止的(利未記 2:11)。
**回答:**
1. 那項禁令只涉及獻在壇上焚燒的祭物,而這餅不是,它只是作為祭司的食物獻上。
2. 那是另一種祭物,因此有不同的儀式並不奇怪。
3. 酵並非普遍被禁止,這從利未記 23:17 可以看出。**與他平安祭的感謝祭一同獻上** 或作「為他的平安或興盛獻上的感謝祭」。

利未記 7:14 **其中** 即,要麼是利未記 7:13 提到的有酵餅,要麼是祭物,即「全獻祭的每一部分中的一個」,如下文所述;最可能且符合前後所定規律的是,祭司應當在無酵餅和薄餅中,以及有酵餅中,都有一份。關於舉祭,參出埃及記 29:24, 28。

利未記 7:15 **祭司和獻祭者** 這肉是由祭司和獻祭者吃的(利未記 22:30)。

利未記 7:16 **是許願的** 為了履行所許的願而獻上,那人曾向上帝祈求某種特別的恩惠,並許願若上帝應允,便獻上祭物。**甘心祭** 一個人自願獻給上帝的祭物,以證明他對上帝的信心和愛,沒有上帝的特別命令,也沒有他自己特別的利益考量。參利未記 22:23;以西結書 46:12。**第二天,剩下的也要吃** 這是不允許用於感謝祭的;這種差異的原因只能從上帝的美意和旨意中尋找,祂期望我們順服,即使我們不明白祂規定的原因。

利未記 7:17 **免得腐壞** 因而受到輕蔑;也不可保留,無論是為了迷信的濫用,還是為了祭司的家庭使用,那樣會帶有貪婪和不信任上帝對他們未來供應的護理。

利未記 7:18 **就不算為他蒙悅納的** 意即,不算為他向上帝獻上的可蒙悅納的服事。

利未記 7:19 **肉** 即,他在此所論及的聖祭的肉;因此,這個普遍的詞語應當如此限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的肉是可以吃的(申命記 12:15, 22)。**摸了不潔之物** 在獻祭之後;這很容易發生,因為它從祭壇運到食用之地;因為它不是在聖所裡吃的,這從祭司與獻祭者一同食用可以看出,而獻祭者是不能進入聖所的。**至於那肉** 即,其他的肉;那未被任何不潔之物玷污的肉。**凡潔淨的人** 無論是祭司、獻祭者,還是被邀請參加宴席的客人。參撒母耳記上 9:12;20:26。肉和吃肉的人都必須潔淨。

利未記 7:20 **那吃的人** 故意吃的;因為如果是不知情而為,則可獻祭贖罪(利未記 5:2)。**身上帶著污穢** 即,未按規定潔淨其污穢(利未記 11:24 等)。本節談論的是由內部原因引起的污穢,如流出物等;而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污穢則在下一節中提及。

利未記 7:21 **人的污穢** 或作「婦人的污穢」,因為這個詞兩者都指;而且,男人或女人身上確實有某些東西,其觸摸會使人或物受污穢,這可見於利未記 15 章及其他地方。另有譯法(Others render)將其視為轉喻(hypallage),「人的污穢」意即「污穢的人」。但在這裡似乎沒有必要這樣解釋。

利未記 7:22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3 利未記 3:17 關於不可吃脂油的普遍禁令,在此解釋並限定為那些獻給上帝的祭牲種類。

利未記 7:24 他仍然談論同種類的牲畜,並表明這項禁令不僅適用於獻給上帝的牲畜的脂油,也適用於那些自然死亡或在家中宰殺的牲畜。如果這項關於脂油的禁令看似多餘,因為利未記 22:8 已經禁止吃這類牲畜的瘦肉和脂油,那麼必須注意,那項禁令只適用於祭司(利未記 7:4)。

利未記 7:25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6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7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8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29 **不是藉著別人** 而是藉著他自己,如利未記 7:30 所解釋的。**他的供物** 即,平安祭中特別獻給上帝的部分,即脂油、胸和腿,如下文所述。**歸給耶和華** 即,歸給會幕,耶和華以特殊方式臨在其中。他表明,雖然這類祭物的一部分可以在任何潔淨的地方吃(利未記 10:14),但必須先宰殺,並將一部分獻給耶和華在祂所指定的地方。

利未記 7:30 牲畜宰殺並分開各部分後,祭司應將所提及的部分放入獻祭者的手中。參出埃及記 29:22-24。**用火獻的** 之所以這樣稱呼,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如燔祭那樣,因為這些祭物的一部分留給了祭司(利未記 7:31);而是更廣泛地說,因為這些平安祭雖然不是全部,但部分是用火焚燒的。**胸** 可以由獻祭者的手來回搖動,而獻祭者的手則由祭司的手扶持和引導。

利未記 7:31 即,每一任大祭司及其家族的份:比較出埃及記 29:26。

利未記 7:32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33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34 胸或心是智慧的所在,肩是行動力量的所在,這兩者可能表示我們的大祭司基督所擁有的智慧和美德或能力(哥林多前書 1:24),以及每一位祭司都應當具備的。

利未記 7:35 **受膏的** 即,祭司職分;以記號代表所指之物;受膏也以類似的修辭格代表祭司因受膏而享有的權利或祭物中的份,這從接下來的「從供物中」等詞語清楚可見。**在他們被呈獻的那日** 這是上帝在那日為他們指定的份,因此在後世也應當給予他們。或作「從那日起」等等;希伯來文介詞 *beth* 常用作 *min*(從),這很常見。

利未記 7:36 浦爾無此節注釋。

利未記 7:37 **承接聖職的** 即,在祭司受膏時所獻的祭物。

利未記 7:38 浦爾無此節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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