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利未記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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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6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着。

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着的火,不可熄滅。」

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 利未記 第六章

利未記 6:1 利未記第六章:關於欺騙、暴力和偽證之罪的贖愆祭;必須作出賠償,並獻上一隻公綿羊,利 6:1-7。關於燔祭的律法進一步闡明;壇上的火必須常燃不熄,利 6:8-13。關於作為獻給耶和華的記念的素祭,凡觸摸這些祭物的人都成為聖潔,利 6:14-18。為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獻上的素祭,利 6:19-23。關於贖罪祭,利 6:24-30。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2 這種罪,雖然直接只針對人,但在此處卻著重地說成是「得罪耶和華」;這不僅是一般而言,因為所有得罪人的罪也都是得罪耶和華,因為人的形象因此受損,並且上帝要求我們愛、忠誠和公義待人的律法因此被違犯;更是在一個特殊的意義上,因為這是對人類社會的破壞,而上帝是社會的創始者、管理者和捍衛者;參民 5:6;又因為這是一種隱密的罪,只有上帝是見證者和審判者;參徒 5:4;並且因為上帝的名在此處因偽證而被濫用,利 6:3。**保管**,即受託保管。或**在交誼中**,希文:或**在交手**。這可能是:1. 前面所說之事的另一種表達方式,這在聖經中非常常見;因此其意義是,當一個人將任何東西交到另一個人手中為他保管;當他要求時,就歸還給他。或,2. 一個獨立的分支,這似乎更為可能,因此它屬於商業或貿易中的交誼,這很常見,當一個人將任何東西交到另一個人手中,不是為了保管,如前一個詞或部分所述,而是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而使用和增值,在這種合夥情況下,一方很容易欺騙另一方,因此這裡對此作出了規定。這被稱為**交手**,因為此類協議和結盟通常通過握手或聯手來確認,耶 1:15;加 2:9。比較出 23:1。**強取**,即秘密地強取;因為他似乎在此處談論的是那些無法通過證人證明其罪的行為。或**欺騙他的鄰舍**,通過誹謗、欺詐或詭計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東西;因為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

利未記 6:3 **起假誓**;當要求他起誓時,因為沒有其他發現真相的方法。

利未記 6:4 **因為他犯了罪,有了罪責**。他的罪責被顯明,要麼是因為他在被要求起誓時拒絕起誓,如所列舉的一些情況;要麼是因為他因悔恨而自願認罪,藉此他獲得了這個益處,即他只需歸還本金並加上五分之一;而如果他被定罪,他將要賠償雙倍,出 22:9。

利未記 6:5 **不可延遲**,對人的賠償必須伴隨著對上帝的悔改。比較太 5:23。

利未記 6: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7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9 迄今為止,他已規定了獻祭本身,現在他要談論獻祭的方式。**燔祭的律法**,即每日的燔祭,參出 29:38;民 28:3,如下文所示。**因為壇上的火要整夜燃燒直到早晨**:其意義是,晚祭的燔祭必須如此處理和擺放,一塊接一塊地,以便火能持續不斷地燃燒。應當理解,早祭的燔祭也必須從早到晚整天燃燒;但他沒有提及這一點,因為白天獻祭的數量眾多且不斷接續,因此不需要為那時的火提供燃料和保持燃燒的律法;唯一的危險是在夜間,那時沒有其他祭物獻上,只有晚祭的燔祭,如果它像早祭的燔祭一樣迅速燒盡,那麼他們被命令在此處利 6:13 勤奮並持續保持燃燒的火就有熄滅的危險。

利未記 6:10 **他的細麻布衣服**,即他的細麻布內袍,參出 28:39,40。**灰燼被燒盡**,這是不恰當的說法,意即當木頭燒成灰燼時;正如麵粉被磨碎,賽 47:2,意即穀物被磨成麵粉;以及赤身的人被剝去衣服,伯 22:6,意即他們因被剝去衣服而赤身。

利未記 6:11 **穿上別的衣服**,因為這不是聖工,而是普通工作。**到潔淨的地方**,那裡沒有糞便或污穢。參利 4:12,並比較利 14:40,41。

利未記 6:12 **從天上降下的火**,利 9:24,必須永遠保存,不許熄滅,部分是為了避免提供獻上凡火的機會或誘惑,也不將人的發明與上帝的規定混雜;部分是為了教導他們,他們應當從何處期待所有祭物的蒙悅納,即從上帝的憐憫和恩惠,這由從天降下的火所象徵,這是上帝悅納的常見標誌。參浦爾注釋創 4:4,參浦爾注釋創 4:5。**每天早晨**;雖然無疑也包括晚上,如利 6:9 和事情的性質所示;但只提及早晨,因為那時祭壇被潔淨,灰燼被清除,並生起新火。**他要在其上燒**,即在燔祭上,這樣燔祭會更快地燒盡,以便為其他許多祭物騰出空間。

利未記 6: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14 **素祭的律法**,即單獨獻上的素祭,且由任何百姓獻上,而非祭司,因為若是祭司獻上,就必須全部燒盡。這條律法在利 2 章已頒布,在此處重複是為了補充一些內容;這也是立法者常見的做法,當他們制定補充律法時,會重述與這些補充相關的律法。

利未記 6:1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16 **只有男丁可以吃這些**,因為它們是至聖之物;而亞倫的女兒可以吃其他聖物,民 18:11。**用無酵餅**;或者更確切地說,**無酵的**,因為希伯來文中沒有「用」,這會擾亂語義;因為素祭本身是細麵,利 2:1,所以他們不太可能用無酵餅來吃它。**在會幕的院子裡**;在為此目的指定的一些特殊房間裡。參利 8:31;撒上 3:3;結 42:13;46:19,24。之所以只能由聖潔的人在聖潔的地方吃,原因在利 6:17 中給出,因為它是**至聖的**,因此必須以更大的敬畏來對待。

利未記 6:17 **不可用酵烤**;指留給祭司的那部分;因為獻給上帝的這部分似乎根本沒有烤過。

利未記 6:18 這可以理解為:1. **關於人**,即除了受膏者,即祭司之外,無人可以觸摸或吃這些祭物。或者這可能是一個額外的警告,即吃這些祭物的人不僅要是祭司或他們的男丁,而且必須是聖潔的,即身上沒有不潔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祭司自己也不能觸摸它們。或者更確切地說,2. **關於物**,這可以通過將此與利 6:27,28 比較來推斷。**凡觸摸這些祭物的**,例如盛放祭物的盤子、用於祭物的刀或勺子等,這些都應被視為聖潔的,不得用於普通用途。參出 29:37。

利未記 6:1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20 **當他受膏的時候**;當他們中的任何一人受膏為大祭司時;因為在未來的世代中,只有他才能受膏為大祭司。他受膏的律法之前已頒布,出 29:2,24,25,在此處重複是因為增加了一些內容。**常獻的素祭**,即每當他們中的任何一人受膏時。**晚上**,或**在黃昏**;一份要附在早祭上,另一份要附在晚祭上,這是除了每天要加在每日早晚祭上的素祭之外的,出 29:40。

利未記 6:21 **烤熟了**,或**炸熟了**,以致膨脹起泡。**你就要帶來**,指你這受膏和被分別為聖的人,利 6:22。

利未記 6:2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23 **祭司不可吃其中的任何部分**,不像為百姓獻祭時那樣。這種差異的原因,部分是因為當他為百姓獻祭時,他應當得到一些勞動報酬,而當他為自己獻祭時,他不能指望得到報酬;部分是為了表明利未祭司的不完全性,他們不能擔當自己的罪孽;因為祭司吃百姓祭物的一部分,象徵性地擔當百姓的罪孽,如利 10:17 所示;部分是為了教導祭司和上帝的僕人,他們有責任以單純的心事奉上帝,並以上帝的榮耀為滿足,即使他們目前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好處。

利未記 6:24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26 **為罪**;為官長或百姓的罪,或其中任何人的罪,但不是為祭司的罪;因為那時祭物的血被帶入會幕,因此不可吃。

利未記 6:27 **凡觸摸其肉的**;參浦爾注釋利 6:18。**在任何衣服上**;在祭司的衣服上;因為只有他灑血,這樣做他很容易將血灑到衣服上。**你應當在聖所裡洗淨那被灑上血的地方**;部分是出於對祭物之血的敬畏,藉此使其免受褻瀆或普通的觸摸;部分是為了使這些衣服得體,適合聖潔的職事。

利未記 6:28 **瓦器就必打破**,因為瓦器多孔,煮祭物的液體很容易滲入其中,因此它在禮儀上是聖潔的,所以被打破,以免日後被濫用於褻瀆或普通用途。**銅器就必擦亮,並用水洗淨**,而不是打破,因為它有相當的價值,上帝不希望它不必要地浪費。而且銅器比瓦器更堅固,不容易吸收液體。

利未記 6: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6:30 **這些祭物是為大祭司或為全會眾獻上的**,無論是分別獻上,利 4:7,18,還是在每年的贖罪日為兩者共同獻上,利 16: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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