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4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
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利未記 第五章
利未記 5:1
**利未記 第五章**
若有人聽聞或知曉褻瀆之事卻隱瞞不報,他必須為此贖罪(利 5:1)。若他觸摸任何不潔之物,且事後才意識到,或輕率起誓,他便有罪,必須認罪,並獻上一隻母羊羔或母山羊;若貧窮,則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利 5:2-10)。但若這也過於昂貴,則獻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不可加油或乳香(利 5:11-13)。凡侵佔聖物者,必須獻一隻公綿羊,並按聖所的舍客勒重量,償還等值的銀子(利 5:14-16)。再次提及無心之罪,並獻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連同估價,作贖罪祭(利 5:17-19)。
**和聽見**;「和」在此處意即「因為」,此詞常如此使用,如創 13:15,代上 21:12 與撒下 24:13 比較;因為這節經文特別說明了所犯何罪。
**起誓的聲音**;
一、 指法官在宣誓下要求證人說出全部真相的起誓(參太 26:63)。但這似乎過於限縮了意義;而且此條律法及其前後的律法,都論及因無知而犯下的私罪。
二、 指在法官面前作假誓。但這在利 6:3 中已明確禁止。
三、 更可能指咒罵、褻瀆或詛咒,此詞通常指此意;這又可分為:
1. 咒罵鄰舍,如撒下 16:7。
2. 褻瀆上帝,如利 24:10-11;這似乎是此處主要指涉的,因為此處所論之罪性質極其嚴重,以致聽聞者有義務揭發並追究犯人。雖然此處未提及上帝,但此處的「起誓」應理解為最著名的特定情況,正如所有作者在許多例子中常用一般詞語指代特定事物。
**無論他看見**;指他親身在場聽見。
**或知道**;指從他人處獲得足夠資訊而知曉。
**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即擔當罪孽的懲罰,此詞常作此用,如創 19:15,民 18:1。關於此短語,參利 17:16,20:20,賽 53:11。
利未記 5:2
**觸摸任何不潔之物**;即禮儀上的不潔;關於此點,參利 11:24 等,申 14 章。
**向他隱藏**;若他無意中觸犯,這仍不能免除他的罪責,因為他本應更勤勉謹慎,避免一切不潔之物。上帝藉此旨在喚醒人們警醒,並為他們未察覺或未注意到的罪悔改。參詩 19:12,約壹 3:20。
**有罪**;並非道德上的有罪,因為良心並非直接被這些事物玷污(太 15:11, 18),而是禮儀上的有罪。
利未記 5:3
**他一知道**;他必須立即與上帝和好,不可延遲。雖然在他不知情時,這已是罪,但知情後,罪惡更甚,因此需要更迅速的悔改。
**他就要有罪**;不僅因觸摸而禮儀上有罪,更因他違背和輕蔑上帝的權柄與命令而道德上有罪。
利未記 5:4
**若有人起誓**;即輕率起誓,未經思慮,無論是對上帝的律法,還是對自己的能力或權利,正如大衛所為(撒上 25:22)。
**行惡**;
一、 對自己行惡,即懲罰自己,無論是身體、財產,還是其他對他而言寶貴的事物。
二、 更可能指對鄰舍行惡,如撒上 25:22,徒 23:12。
**或行善**;即對鄰舍行善,如可 6:23,當一個人可能無法或不能做到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向他隱藏**;即他不知道或未考慮到他所起誓要做的事是或將是不可能或不合法的。
**他一知道**;當他藉由自己的思考或他人的告知而發現此事時。
**其中一件**;無論是他起誓要行的善或惡。
利未記 5:5
**其中一件**;指上述三種情況之一:
一、 因罪惡的沉默和與他人同流合污(利 4:1)。
二、 因觸摸不潔之物(利 4:2-3)。
三、 因輕率起誓(利 4:4)。
**他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承認**;在公開敬拜的場所。這種認罪不應僅限於當前情況,而是基於類比推理並比較其他經文,應擴展到其他贖罪祭,因為認罪是贖罪祭的常伴。正如罪人將手按在祭物上所表明的,很可能也以言語表達。參民 5:6-7。
利未記 5:6
**問:** 既然觸摸不潔之物的人只需簡單洗濯即可潔淨(參利 11 章,民 19 章),為何此處卻要求認罪和獻祭?
**答:** 此處所說的是那些不潔之人進入會幕的情況,這可從比較此處與民 19:13 得知。若有人明知自己不潔而進入會幕(民 19:13 的情況),他將被剪除;若他無知地進入(利 4:2 的情況),則在發現後必須獻上此祭。
解經家們對「罪」(sins)與「過犯」(trespasses)之間,以及「贖罪祭」(sin-offerings)與「贖愆祭」(trespass-offerings)之間的區別爭論甚多。
有人認為前者指疏忽,後者指作為;前者指大罪,後者指小罪;前者指已知之罪,後者指無知之罪。所有這些區分似乎都過於好奇而缺乏實質。
它們要麼是相同的,這可從利 4:6 得知,其中「亞沙姆」(asham)和「赫塔」(theta)這兩個他們如此仔細區分的詞,都用於贖愆祭;也可從利 4:9 得知。
或者,區別可能在於:贖罪祭更為不確定或普遍,用於任何特定的罪;而贖愆祭則更受限制和特定,用於那些更具羞辱性和傷害性的罪,無論是對上帝的褻瀆(利 4:1),還是因不潔而靠近聖所(利 4:2-3),如前所述;或是對鄰舍,因起誓要對他們行善卻無法或不為,或行惡卻不應為;或是對祭司和上帝的聖物(利 4:15)。
**母的**;因為這些罪比其他罪輕,是因無知或無意而犯,因此上帝會接受較為低廉的祭物。
利未記 5:7
**若他力不能及**;因貧窮之故,如利 4:11。此例外也適用於其他贖罪祭。
**兩隻雛鴿**;參利 1:14。
**一隻作贖罪祭**;這是為那特定的罪而獻,因此在燔祭之前獻上。燔祭是為一般性的罪而獻,教導我們不要滿足於一般性的認罪和悔改,如同偽君子常做的那樣,而是要盡我們所能,仔細而具體地查究、承認、厭惡並離棄我們的特定罪惡,否則上帝不會接受我們其他的宗教事奉。
**注**:燔祭和贖罪祭一樣,都是為贖罪(利 1:4),只是燔祭是為一般性的罪,而贖罪祭是為特定的罪。
利未記 5: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5:9
**這**是作為其血如此灑出和倒出的原因而補充的。參利 4:7-8, 30, 34。
利未記 5:10
**照著所定的規矩**;即上帝所定的方式或次序。
**祭司要為他贖罪**;要麼是宣告性的,即宣告他已蒙赦免;要麼是預表性的,指向基督。
利未記 5:11
**伊法十分之一**;約合我們的一品脫(pottle)。參出 16:36。
**不可加油,也不可加乳香**;
一、 為了將這些祭物與素祭區分開來(利 2:1)。
二、 作為他們為罪真心憂傷的恰當表達,在意識到罪惡時,他們應當禁戒愉悅和令人喜樂的事物;參民 5:15。
三、 象徵他因罪惡而應當完全被剝奪喜樂的油、聖靈的恩賜、恩典和安慰,以及上帝對他禱告和獻祭的恩慈悅納,這由香所象徵(詩 141:2)。
四、 教導他們罪惡是何等邪惡,何等為上帝所憎惡,又何等令他們自己不安。
利未記 5:1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5:13
**正如素祭一樣**;素祭中除了祭司所取的一把之外,其餘都歸祭司所有。參利 2:3,7:9。此處特別提及這一點,因為在之前的贖罪祭中(利 4:3, 13 等),祭司沒有保留任何部分。
利未記 5:14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5:15
**若有人對耶和華和他的祭司犯了過犯**。
**因無知而犯罪**;因為若有人明知故犯,他將被剪除(民 15:30)。
**在耶和華的聖物上**;指那些奉獻給上帝和聖潔用途的事物;關於此點,參利 22:2;例如什一奉獻和初熟之物,或任何應歸於、奉獻給或獻給上帝的事物,這些事物可能有人會扣留或用於一般用途。參出 34:26,申 12:17-18,15:19,耶 2:3。
**一隻公綿羊**;這比之前的祭物更昂貴,因為褻瀆聖物的罪更大。
**照你的估價**;即你,哦祭司,將如何估價或評定它,這可從利 5:16, 18,6:6,22:14,27:2-3 看出;而目前,你,哦摩西(利 27:3),因為他當時仍執行祭司的職責。
這估價要麼:
一、 指公綿羊,其價格和價值應由祭司指定。
二、 更可能是一種額外的費用和懲罰,除了公綿羊之外,他還必須為他所扣留或濫用的聖物支付祭司所估定的等值銀子,即若干舍客勒銀子;這可說是贖愆祭的另一部分或分支。
**聖所的舍客勒**;關於此點,參浦爾注釋創 23:15。
利未記 5:16
**要加上五分之一**;他們必須為贖回的聖物加上這麼多(利 27:13, 15, 19)。
利未記 5:17
**這些事中的任何一件**;即關於聖物的事,他仍在談論,儘管似乎有些差異和補充。前一條律法涉及將聖物從神聖用途轉為一般用途;而這條律法可能涉及其他關於聖物和聖職的過失,這可從利 5:19 看出,其中說這是「對耶和華的過犯」,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因為所有罪都是如此,而是指一種恰當而特殊的意義。
**雖然他不知道**;因為若他明知故犯,他必須死(民 15:30)。
利未記 5:1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5:19
此節無浦爾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