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幔子彈血七次,
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利未記 第四章
利未記 4:1 本章概述:關於無知之罪及其獻祭,利 4:1-2。若罪由祭司(按百姓的罪責)所犯,他必須獻一隻無瑕疵的公牛犢,並在聖所的幔子前和香壇的角上灑血七次,利 4:3-12。若罪由全會眾所犯,當他們的罪被知曉時,會眾的長老要按手在祭牲頭上,獻祭方式與祭司所獻的相同,利 4:13-21。若罪由官長所犯,當他的罪被知曉時,他必須獻一隻公山羊,利 4:22-26。若罪由平民所犯,他必須獻一隻母山羊,利 4:27-35:他的罪就得赦免。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2 這必然是指比一般罪過和日常軟弱更嚴重的罪;因為如果每犯一次這樣的罪都需要獻祭,那麼大多數罪人將無法承擔如此大的費用,祭壇也無法容納如此多的祭牲,祭司也無法處理如此繁重的工作。至於一般的罪,它們已藉著每日的獻祭和贖罪大日(利 16:30)的獻祭在禮儀上得到贖罪。**無知犯了罪**(Through ignorance):或作「錯誤」(error);這可能是指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罪,如利 4:13-14 所示;或者沒有考慮到,而是因著某種突發的激情或試探,魯莽、不經意地犯罪,正如希伯來文詞在詩 119:67 中的意思。比較伯 19:4;詩 19:13。**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Against any of the commandments of the Lord concerning things which ought not to be done):這句話可以這樣翻譯:「在或關於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任何誡命上」;或者「關於那些不應做的事的誡命」,即任何消極的誡命。對於這些罪,獻祭比其他罪更為必要,這有充分的理由,因為積極的誡命不像消極的誡命那樣嚴格和持續地約束人;如果一個人因無知而忽略了它們,他仍然可以糾正錯誤並履行它們。**行了其中一件**(And shall do against any of them):那麼他就要按其身分獻祭,這將在以下經文中說明。
利未記 4:3 **受膏的祭司**(The priest that is anointed):即大祭司,他是在首次受膏之後唯一受膏的。參出 29:7;30:30;40:15;利 10:7;民 3:3。提到他的受膏,是因為他未受膏之前並非完整的大祭司。**犯了罪**(Do sin):無論是在教義上還是實踐上,這裡都假設他可能會犯罪。這被視為律法祭司職分的一個污點和不完全的特徵,藉此以色列人被引導去期待另一位更好、更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大祭司(來 7:26)。**使百姓陷在罪裡**(According to the sin of the people):以與百姓所犯的罪相同的方式,這暗示上帝期望他比百姓更謹慎、更小心。但這句話也可以翻譯為「使百姓陷於罪或罪責中」,這可能是律法的一個原因,也是他罪行的一個加重因素,因為他的罪通常會給百姓帶來罪、罪責和懲罰,百姓會因他的榜樣而受到感染或絆倒。**獻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A young bullock):與為全體百姓獻的祭物相同,以顯示他的罪因其身分而加重了多少。**作贖罪祭**(For a sin-offering):希伯來文:**罪**(sin),這個詞經常取這個意思,如出 29:14。
利未記 4:4 **按手在牛的頭上**(He shall lay his hand upon the bullock’s head):以證明他承認自己的罪,並相信上帝藉著基督赦免罪的應許,那祭物預表了基督。**在耶和華面前宰了**(And kill the bullock):即由祭司中的一位,他將吩咐他去做;因為這位祭司與「受膏的祭司」(利 4:5)有所區別。
利未記 4:5 **把血帶到會幕裡**(Into the tabernacle):這在其他任何獻祭中都不需要也不允許,可能是為了顯示大祭司罪的嚴重性,這需要他付出超乎尋常的勤勉,並需要上帝超乎尋常的恩惠才能贖罪。
利未記 4:6 **彈血七次**(Seven times):這個數字在聖經中常用作完全的數字;這裡規定,可能是為了表明他的罪需要超乎尋常的潔淨,以及更頻繁、更明顯地操練他的信心和悔改,這兩種恩典他都必須與那禮儀性的儀式結合。**在耶和華面前的幔子前**(Before the veil):即分隔至聖所的第二層幔子,通常被稱為這裡所用的名稱,如出 26:31;35:12;40:3,21;民 4:5。
利未記 4:7 **在會幕裡香壇的四角上**(The altar of sweet incense which is in the tabernacle):燔祭壇是在會幕外面。**所有的血**(All the blood):以下利 4:18,30,34 也是如此,即所有其餘的血,如利 5:9 所述,因為一部分血已另作處理。
利未記 4:8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10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1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12 因此,這祭物沒有任何部分可供祭司食用,不像其他贖罪祭(利 6:26)。原因很明顯,因為獻祭者不能吃自己的贖罪祭,而在此情況下,祭司就是獻祭者,同樣在為全會眾獻的贖罪祭中(利 4:21),祭司本人也是會眾的一員。**他要把牛搬到營外**(Shall he carry forth):不是他自己搬,那會使他玷污,而是由他指派的另一個人來做這項工作,這可以從利 16:27-28 推斷出來。**營外**(Without the camp):這可能象徵:1. 罪的恐怖和可憎性質,尤其是在身分高貴和聖潔的人身上,或者當罪蔓延到整個民族時。2. 除去百姓的罪責和罪的懲罰,以及他們將來將這種邪惡排除在營外的責任。3. 基督將在營外或城門外受苦,正如他所做的。參來 13:11-12。**倒灰的地方**(Where the ashes are poured out):因為灰燼雖然最初是倒在祭壇附近(利 1:16),但後來它們與祭牲的污穢一起被運到營外的一個特定地方。參利 6:10-11。
利未記 4:13 **全會眾**(The whole congregation):指百姓的主體,或他們的大部分,他們的官長也參與其中。
利未記 4:14 **犯了罪**(Against it):犯了上述任何一條誡命。**獻一隻公牛犢**(A young bullock):但如果會眾的罪只是忽略了某些禮儀上的職責,則應獻一隻公山羊(民 15:24)。
利未記 4:15 **會眾的長老**(The elders of the congregation):即百姓的官長,參出 3:16;24:1。他們在此代表全體百姓行事,因為百姓不可能親自執行此舉。
利未記 4:1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17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18 **在耶和華面前**(Before the Lord):即在至聖所前,耶和華以更特殊的方式臨在;即香壇,如前所述(利 4:7)。
利未記 4:1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20 **作贖罪祭**(For a sin-offering):即為祭司的贖罪祭,稱為「第一隻公牛犢」(利 4:21)。
利未記 4:2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22 **官長**(A ruler):即百姓的官長,或民事官員。**無知犯了罪**(Through ignorance):要麼不知道那是罪,要麼在犯了罪之後才察覺到或考慮到。參利 4:22 前文。
利未記 4:23 這裡的「或」(or)是連詞「和」(and)的意思,如林前 12:13;13:8;15:11;因為很明顯,他指的是同一個人,犯了同一個罪。
利未記 4:24 **宰了燔祭牲的地方**(The burnt-offering is so called by way of eminency, to wit, the daily burnt-offering, of which Exo 29:38, of which place see Lev 1:11):燔祭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其卓越性,即每日的燔祭,參出 29:38,關於此處請參利 1:11。這是一個贖罪祭,因此要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殺,如利 6:25;7:2 所述;藉此與平安祭區分開來,平安祭是在其他地方宰殺的(利 3:2)。
利未記 4: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26 **就必蒙赦免**(Both ceremonially and judicially, as to all ecclesiastical censures or civil punishments; and really, upon condition of their repentance and faith in the Messias to come):在禮儀上和司法上,就所有教會懲戒或民事懲罰而言;並且,若他們悔改並相信將要來的彌賽亞,則真實地蒙赦免。
利未記 4:27 **平民**(The common people):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與他們同住的寄居者和歸信者;因為兩者都受同一律法約束(出 12:49;民 15:16)。
利未記 4:28 **一隻母山羊**(A female was here sufficient):這裡獻母羊就足夠了,因為平民的罪比官長的罪輕,官長需要獻公羊(利 4:21)。
利未記 4: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30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3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3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33 **他**(He):即獻祭者。**宰了**(And slay):不是他自己宰,而是藉祭司之手。
利未記 4:34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4:35 **把牠們燒在壇上**(Shall burn them):即脂肪;但他使用複數,因為脂肪有幾種,如利 4:8-9 所見。**照獻給耶和華的火祭**(According to the offerings made by fire):希伯來文:**在祭物上**(upon the offerings),與它們一起,或在它們之後;因為燔祭應當優先。參浦爾注釋利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