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雅各書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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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和本 雅各書 第2章

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2若有一個人帶着金戒指,穿着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着骯髒衣服也進去;

3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

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7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的尊名嗎?

8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11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15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16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

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

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

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 雅各書 第2章

雅各書 2:1-9 偏待富人、輕視窮人,與基督徒的信仰不符。
雅各書 2:10-12 違犯律法任何一點的罪責。
雅各書 2:13 憐憫的義務。
雅各書 2:14-19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
雅各書 2:20-26 我們稱義,如同亞伯拉罕和喇合一樣,是因行為,而不僅是因信心。

**不可有**:意即,不要自稱,也不要在他人身上看重或看輕。
**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信心**:即,對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信心;這裡指的是信心的對象,而非信心的作者,如加拉太書 2:20、3:22,腓立比書 3:9。
**榮耀的主**:希臘文原文中沒有「主」這個字,因此「榮耀」可以與「信心」連結(只需在詞語上作一轉置,這在聖經作者中很常見),那麼這句話就會變成「我們主耶穌基督榮耀的信心」,即,祂被榮耀的信心,這可以透過提喻法(synecdoche)指代祂所成就的整個救贖工作,這工作以祂的得榮耀作為最後一部分而完成;或者,這是一個希伯來語法,意即「榮耀的信心」可以指「榮耀的信心」。但最清楚的讀法(如我們的譯者所譯)是補上剛才提到的「主」字;「榮耀的主」(基督在哥林多前書 2:8 中也被如此稱呼),即「榮耀的上帝」;正如父上帝被稱為「榮耀的父」(以弗所書 1:17),即「榮耀的父」:那麼這就可以作為使徒所說之事的第二個論證;基督既是榮耀的主,透過信心與祂建立關係,就使信徒得著尊榮,即使他們在世上貧窮卑微;因此他們不應被輕視。
**偏待人**:譯為「人」的詞語在希臘文原文中指「臉」或「面容」,透過提喻法指代整個人;因此,也指我們在人身上注意到的所有部分或特質。偏待人有時取其褒義,如創世記 19:21、撒母耳記上 25:35。但多數情況下取其貶義,當人與其所行之事相對立時,我們因著在他身上看到與其所行之事完全無關的某些事物,而對他或多或少地給予偏袒,如利未記 19:15;或者當我們接納一人卻傷害或輕視另一人時。因此,**帶著偏待人的心來擁有基督的信心**,就是看重宗教的信徒,不是因為他們的信心或與基督的關係,而是根據他們的世俗地位,他們是尊貴或卑微,富裕或貧窮;使徒在此責備他所寫信的希伯來人,因為在上帝的事上,所有信徒都是平等的,但他們卻因著某些信徒尊貴或富裕而偏待他們,以至於輕視那些貧窮或卑微的人。希臘文原文用的是複數形式的「偏待」,這可能暗示了偏待人的多種方式,無論是在判斷中還是判斷之外。這並不排除我們因著官職或恩賜而對官長和上級所應有的公民尊重;而只是指在宗教事務上,因著與宗教無關的原因而偏待人;或者,在對待那些在宗教上與自己同樣重要,但在世俗上卻不如自己的人時,帶有偏見。

雅各書 2:2 **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麗的衣服,進入你們的會堂**:這裡指教會的敬拜聚會,如希伯來書 10:25;在這些聚會中,我們發現有些人偏待人,這可能在此受到責備:參哥林多前書 11:20-22。或者指他們為安排教會職務、解決教會爭議等而舉行的聚會;因為他所說的偏待人是律法所譴責的,如雅各書 2:9,這尤其是在審判中。
**一個帶著金戒指,穿著華麗衣服的人**:這是尊貴或富裕之人的常見標誌,如創世記 38:18, 25、41:42,路加福音 15:22、16:19。
**又進來一個窮人**:這個詞語指一個非常貧窮的人,甚至到了乞丐的地步。
**穿著骯髒的衣服**:污穢而破舊,如撒迦利亞書 3:3, 4,這是極度貧困的標誌。

雅各書 2:3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希臘文原文是「看著」,即帶著尊重和敬意,或帶著取悅他的關懷和關注。
**對他說:「請坐這裡,坐在好位上。」**:一個尊貴的座位,這可能與教會的常規秩序相悖,根據某些說法,長老坐在椅子上,次級的坐在長凳上,而初信者則坐在地板上,在他們腳下;使徒在此責備他們在分配這些座位時,是基於人的財富而非基督徒身份的肉體偏袒;或者這可能指他們將教會職務分配給富人,或在他們的案件中偏袒他們而非窮人。
**又對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的腳凳下。」**:最卑微的座位,屬於最年輕的門徒:這兩者都是輕蔑的表達。

雅各書 2:4 **這豈不是你們心裡偏待人,用惡意判斷人嗎?**:這句話的意思是:你們豈不是在自己心裡被定罪,被自己的良心定罪為偏袒和偏待人嗎?或者,你們豈不是作出了區別?即,出於腐敗的情感而非正確的判斷;那麼這就與我們的譯文一致了:「你們豈不是偏待人嗎?」這個希臘文詞語在使徒行傳 15:9、猶大書 1:22 中也用於此義。
**成了懷著惡意的審判官**:即,懷有惡念或受惡意影響的審判官:意即(q.d.),你們透過如此偏頗的判斷,顯明了你們情感的敗壞。

雅各書 2:5 **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嗎?**:並非上帝揀選了世上所有的貧窮人,而是祂的揀選主要集中在他們身上,如哥林多前書 1:26, 28。他所指的貧窮人是在世俗事物上貧窮,在世俗人眼中卑微的人;他們與保羅所稱「今世富足的人」相對,如提摩太前書 6:17, 18。
**富足**:有些人在此句與前一句之間插入動詞「是」,讀作:「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使他們富足嗎?」羅馬書 8:29 也有類似的用法:「預定他們效法」;約翰福音 12:46、哥林多後書 3:6 也有類似的省略句。以弗所書 1:4 中,在與本節經文相同的詞語之後,動詞被明確表達出來。然而,即使我們按照譯文的讀法,這也並不能證明信心的預見先於揀選,正如繼承天國也並非如此。
**在信心上**:要麼指他們信心的偉大和豐盛,如馬太福音 15:28、羅馬書 4:20;要麼更可能指,在那些他們藉著信心有權利擁有的特權和盼望上富足。
**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這是他們富足的一個例子,因為他們將繼承一個國度。參雅各書 1:12,那裡出現了相同的詞語,只是這裡的「國度」在那裡是「冠冕」。

雅各書 2:6 **你們反倒輕看窮人**:上帝的窮人,即因你們偏待人。
**豈不是富足人欺壓你們嗎?**:要麼指那些不信的猶太人或外邦人;要麼指那些自稱信奉基督教,但並非真心朋友的人;或者,兩者都可能包括在內。
**欺壓你們**:傲慢地虐待你們,不義地,要麼僭越不屬於他們的權力,要麼濫用他們所擁有的權力。
**拉你們到公堂嗎?**:特別是拉到不信的審判官面前,如哥林多前書 6:1, 6:他們會以法律為藉口來掩飾他們的欺壓,因此將貧窮的聖徒拉到公堂。

雅各書 2:7 **他們豈不是褻瀆你們所蒙召的尊名嗎?**:如果這裡所說的富人是基督徒,那麼當他們因其邪惡的行為導致基督的名被不信者褻瀆時,就可以說他們褻瀆了基督的名,如羅馬書 2:24、提多書 2:5 等;提摩太前書 6:1:但如果這裡指的是不信的富人,當時的富人普遍是基督教的強大敵人;他會從中表明財富是多麼微不足道的考量,以至於使宗教信徒傾向於他所責備的偏袒。
**那尊貴的名**:或,基督的「好」或「尊貴」(如雅各書 2:3 的「好位」指「尊貴的位」)的名;他們褻瀆了他們應該敬拜的。
**你們所蒙召的**:或,那被稱在你們身上的,要麼指,當你們受洗歸入基督時,那名被稱在你們身上;要麼更可能是一個希伯來語法,其含義不過是(如我們所讀的)他們被那名所稱呼,如同兒女隨父姓,妻子隨夫姓,如創世記 48:16、以賽亞書 4:1;因為上帝的子民就是這樣被稱為祂的名,如申命記 28:10、以弗所書 3:15。

雅各書 2:8 **你們若按經上所記,盡心盡力愛人如己,這就是至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或,完全;這個詞語意指完美地完成,但其含義不過是真誠地遵守律法的義務,對待每個人都一視同仁,他似乎以此來反對他們在律法上的偏袒,即看重某些人而忽略另一些人。
**至尊的律法**:要麼指偉大君王上帝的律法,或聖徒之王基督的律法;要麼更可能指,至尊的律法是君王的律法,即對所有人都一樣的偉大律法,無論貧富,都是所有人行事的共同準則,如同「君王大道」(民數記 21:22),即所有人都要行走的大而平坦的道路。這裡也可能暗含對這些偏待人者的奴性傾向的默許批評,這與他們自稱受至尊律法管轄的身份不符,因為至尊律法應以更自由、更君王般的精神來遵守。
**按經上所記**:參馬太福音 22:39、加拉太書 5:14。
**你們就做得很好**:你們不應受責備,反而應受稱讚。使徒似乎在此回答他們可能為自己辯護而提出的異議;即他們對富人的尊重,不過是按照律法行事,律法命令我們愛人如己:對此他部分地在本節經文中以讓步或假設的方式回應;即如果他們對富人的尊重確實是出於對愛人如己的慈善律法的順服,那麼他們就做得很好,他對他們沒有任何不滿;但他將在下一節經文中表明相反的情況。

雅各書 2:9 **但你們若偏待人,就是犯罪**:這是使徒回答的第二部分,其中他將「人」與「鄰舍」對立起來:意即(q.d.),如果你們不愛鄰舍(這不排除任何種類的人,窮人與富人一樣),反而(如你們所做)只選擇並挑出少數人(即富人)給予尊重,卻輕視他人,那麼你們不僅沒有遵守至尊的律法,反而是在犯罪。
**被律法定為犯法的人**:要麼是根據禁止偏待人的特定律法,如利未記 19:15;要麼更可能的是,根據你們所強調的律法;你們如此偏袒富人而排斥窮人,與愛鄰舍的命令(這不排除任何人)是如此地相悖。
**如同犯法的人**:即,被定為犯法的人,即,犯了整條律法的人,如同同夥。

雅各書 2: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這並非斷言任何人都能遵守全律法,以至於只在一點上犯錯,而是一個假設,即如果,或者說,假設有這樣一個人。
**全律法**:除了那一點之外,律法的所有其餘部分。
**卻在一個點上跌倒**:滑倒,絆倒,或跌倒;這似乎指律法任何一點上最小的過失。
**他就是犯了眾條**:犯了所有律法,並應受所有律法的懲罰;並非分開地或個別地,好像他分別違犯了每一條誡命;而是:
1. **聯合地或連結地**:他犯了沒有遵守全律法的罪,儘管沒有違犯每一條特定的誡命;他違犯了整條律法,儘管不是律法的全部:正如一個人傷了手臂,就是傷了整個人,儘管不是整個身體;一個人斷了一環,就是斷了整條鏈子;一個人錯了一個音符,就破壞了整個和諧。
2. **他得罪了愛**:愛是律法的總綱,所有誡命都依賴於愛;因此,儘管他在實質上遵守了大部分誡命,但他卻沒有以正確的方式遵守任何一條,因為沒有一條是出於愛,而愛應該是他遵守所有誡命的原則。
3. **他得罪了整條律法的權威**:這權威在每一條誡命中都是相同的。
4. **他應受相同的懲罰**:儘管不是相同程度的懲罰,如同他違犯了所有誡命一樣,如加拉太書 3:1;他遵守大部分誡命,並不能免除他因違犯那一點而應受的懲罰。他這樣說,要麼是為了反對猶太人中的法利賽人,他們認為如果他們遵守了大部分律法,即使在某些方面有所不足,他們也算是義人;要麼更可能的是,為了反對基督徒中的偽君子,他們會挑選職責,遵守某些誡命而忽略另一些;然而,對上帝的順服,除非是公正的,並尊重所有誡命,否則就不是正確的,如詩篇 119:6、馬太福音 5:19。

雅各書 2:11 **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犯了律法**:這完全證明了他在前一節經文中所提出的論點,透過舉例說明這兩條誡命,其餘所有誡命都有相同的理由,上帝相同的至高主權和公義在其中顯現,而且上帝的旨意是要在這一條誡命上考驗我們的順服,如同在另一條誡命上考驗一樣。
**你就是犯了律法**:即,透過輕蔑上帝的權威和聖潔,這在整條律法和其每一條誡命中都顯現出來。

雅各書 2:12 **你們既然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當照這話說,照這話行**:使徒結束了他關於偏待人的論述,這論述既涉及他們的言語,也涉及他們的行為,他指示他們如何在兩者上約束自己。
**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即,你們的言語和行為都將受審判,而且,不僅是現在在你們自己的良心裡,將來還要在上帝的審判台前。
**自由的律法**:福音,其自由的一個分支是,人與人之間,猶太人與外邦人,為奴的與自主的,受割禮的與未受割禮的等等這些區別都被廢除了,如使徒行傳 10:28、加拉太書 3:28、歌羅西書 3:11;如果你們偏待人,就是違犯了這自由的律法,那麼你們就理應害怕被它審判;正如它現在廢除了人的區別,最終也將不作任何區別,它的審判將像它的命令一樣公正。

雅各書 2: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將按照律法的嚴格性受審判,純粹的公義,不摻雜任何憐憫。
**那不憐憫人的**:那在此對鄰舍殘酷無情的人。
**憐憫向審判誇勝**:要麼,1. 上帝的憐憫向審判誇勝,並榮耀自己,彷彿在那些施憐憫的人身上,憐憫是優越和得勝的,因為他們得到了得憐憫的應許,如馬太福音 5:7。要麼更可能的是:2. 人的憐憫,即那些對他人施憐憫的人;他們的憐憫有上帝的憐憫和應許在他們一邊,無需懼怕,反而可以歡喜,彷彿向審判誇勝,因為審判不會對他們不利。
**質疑**:這豈不是讓人們在自己身上找到一些誇耀的理由,與詩篇 143:2、羅馬書 4:2 相悖嗎?
**回答**:信徒的憐憫是他們在上帝憐憫中有份的證據,這憐憫在他們的信心上勝過上帝的公義;因此,它的向審判誇勝,並非是它自己戰勝了審判,而是上帝的憐憫戰勝了審判。因此,這兩種意義都包含在內。

雅各書 2: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即,對他的永恆救恩有什麼益處呢?宗教的目標如何因此而推進呢?使徒剛才宣告,那些對人不憐憫的人,上帝也會對他們嚴厲,他們將受無憐憫的審判:但偽善的信徒卻誇耀他們的信心足以保證他們免受那審判,儘管他們忽略了聖潔和公義的實踐。因此,他似乎藉此機會引出以下的論述,以打擊他們對空洞、不結果子的信心的虛妄誇耀,也可能是為了防止他們濫用或誤解他關於自由律法所說的話,彷彿那暗示了犯罪和隨心所欲生活的許可。
**雖然一個人說**:無論是向他人誇耀,還是心中自欺。使徒並非說一個人單純擁有信心是無益的,而是指他所聲稱的沒有行為的信心,或者他誇耀自己有信心,而事實上沒有行為卻顯明了相反的情況。
**他有信心**:他聲稱是好的、純正的、能救人的信心,但實際上是空洞和死的,如雅各書 2:26,並且不結果子。
**卻沒有行為**:即,善行,不僅是天主教徒會限制的慈善行為,而是所有源於信心並在心靈和生活中顯現的公義和聖潔的果子。
**這信心能救他嗎?**:這個反問句是一個強烈的否定;意即(q.d.),它不能救他,即,一個人可能擁有(並誇耀自己擁有)卻沒有行為的信心。雅各在此暫時將這種信心稱為「單單的信心」,儘管它只是同名異義地被稱為信心,實際上並非如此,正如屍體不能稱為人一樣。

雅各書 2:15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一個基督徒男人或女人,他們經常被如此稱呼:參哥林多前書 7:12, 15。
**赤身露體**:衣衫襤褸,或缺乏合適的衣物,如約伯記 22:6、哥林多前書 4:11。
**又缺少日用的飲食**:參馬太福音 6:11;維持一天生命所必需的。在「赤身露體」和「飢餓」這兩者之下,他涵蓋了人類生活中所有可以藉由他人幫助而減輕的苦難;正如食物和衣物包含了生命所有日常的維持和安慰,如創世記 28:20、馬太福音 6:25、提摩太前書 6:8。

雅各書 2: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這是一種常見的問候語,其中,在「平安」的名義下,他們祝願受問候者一切順利和幸福,如馬可福音 5:34、路加福音 7:50、8:48。
**願你們穿得暖**:即,願你們有衣服穿;這裡提到的溫暖是透過衣服獲得的,如約伯記 31:20。
**吃得飽**:或,食物充足;這是一個比喻,來自用草或乾草餵肥牲畜。馬太福音 14:20、馬可福音 6:42、腓立比書 4:12 也使用了相同的詞語。這兩個美好的祝願回應了前兩個巨大的需求。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理解為,當你們有能力幫助他們時;因為他對富人或有能力幫助他人的人說話。
**有什麼益處呢?**:要麼指,你們的好話和慈善的祝願,若沒有慈善的行為,對他們有什麼益處呢?要麼指,對你們自己有什麼益處呢?或者兩者都可能包括在內:正如你們的甜言蜜語不能給他們帶來真正的益處,同樣也不能從上帝那裡給你們帶來任何獎賞。

雅各書 2: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他們所誇耀並稱為信心的東西。
**是死的**:缺乏生命,而生命正是信心的本質所在,並且在沒有強大阻礙的情況下,生命總是透過活潑的行動和美好的果子來顯現;這比喻就像一具屍體,清楚地表明其中沒有生命原則,所有生命活動都已停止。它類似於人的身體,也被稱為身體,但實際上並非如此,而是一具死屍。
**是死的**:旁注讀法:憑著自己,或在自己裡面;無論它是什麼,它都只是死的:或者,正如我們所譯的,單獨存在,即不與行為結合,而信心總是應該與行為結合的。

雅各書 2:18 **必有人說**:任何一個真正的信徒。
**必有人說**:對任何這樣誇耀的偽君子說。
**你有信心**:你聲稱有信心,或者承認你有信心;他可能擁有歷史性的信心,如雅各書 2:19。
**我有行為**:我不誇耀我的信心;或者,撇開我的信心不談,我確實聲稱有行為。
**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這句話有兩種讀法,但兩種讀法的意義都與使徒其餘的論述一致。如果我們採用旁注讀法:「你將你藉著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其意義是,透過你的行為,作為信心的果子,來證明你所聲稱的信心;讓你的行動為你的信仰作證。但如果我們採用正文的讀法:「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這是一種諷刺的表達;意即(q.d.),當你缺乏行為,而行為是證明信心真實性的唯一論據時,你卻要透過令人信服的論據來證明你擁有真正的信心。這裡理解為,但你做不到。
**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我將輕易地透過它在我裡面所結出的善行,證明我的信心是真實純正的。如果你能,就向我證明沒有結果的原因;但我將輕易地透過結果來證明原因,並透過我結出與信心相稱的果子,來證明信心的根源在我裡面。由此不能推斷,凡有這些被世人視為善的行為之處,就必然有信心:使徒的意思只是,凡有真信心之處,就必然有善行。

雅各書 2:19 **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得不錯**:你同意這個真理,即上帝只有一位。這也可能暗示信經中的其他條款,對這些條款也可以給予同樣的同意。
**你信得不錯**:要麼這種信心有其良善之處,儘管它不能救人;要麼是諷刺地說,意即(q.d.),你做了一件大事,因為你幾乎達到了魔鬼的程度。
**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魔鬼也對同樣的真理給予同樣的同意。
**卻是戰驚**:這個詞語指極度的恐懼和驚駭,即,他們的審判官的思想給他們帶來的恐懼和驚駭。這表明使徒在此所說的信心,並非上帝選民的信心,那信心在信徒心中產生對上帝的聖潔信靠,並使他們擺脫奴役般的恐懼;而這裡所說的信心,如果它對人有任何影響,那也只是使他們充滿恐懼。

雅各書 2:20 **你這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這個問題要麼是為了教導,如約翰福音 13:12、羅馬書 13:3;那麼其意義是:如果你想知道,我就會教導你:要麼,這是一種透過提問來教導的方式,更具強調性和迫切性;那麼就好像他說:「知道吧,你這虛浮的人。」
**你這虛浮的人哪**:這比喻一個空器皿,比裝滿的器皿發出更大的聲音。他所說的肉體信徒是虛浮的,因為他缺乏真正的信心和善行,儘管充滿了喧囂和誇耀。
**質疑**:使徒豈不是違背了基督在馬太福音 5:22 的命令嗎?
**回答**:1. 他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人說話,而是普遍地對所有這類人說話,即那些誇耀自己的信心卻沒有透過行為來證明的人。2. 這不是出於魯莽的憤怒,也不是出於輕蔑,而是出於糾正和公正的責備;參基督自己所說的類似話語,如馬太福音 23:17, 19、路加福音 24:25,以及保羅所說的,如加拉太書 3:1、哥林多前書 15:36。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這是一個省略句,「沒有行為的信心」意即「那沒有行為的」或「信心,如果它沒有行為」。他沒有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以免人們認為行為是信心生命的起因;而是說「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如雅各書 2:17, 26;這暗示行為是信心生命的果效和標誌。

雅各書 2: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他不僅是我們猶太人的祖宗(因為他寫信給他們),也是按肉體而言的祖宗,更是信徒的祖宗,按應許而言的祖宗;因此所有信徒都被稱為亞伯拉罕的兒女,如羅馬書 4:11、加拉太書 3:7。
**因行為稱義**:被發現或宣告為稱義,不僅在上帝面前,而且在世人面前;他的信心(他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在上帝眼中因信心稱義)現在因他在獻上兒子時所表現出的證據,被證明是真實、活潑、使人稱義的信心,如創世記 22:9, 12:「現在我知道你敬畏上帝了」等等。亞伯拉罕之前就敬畏上帝,相信上帝,並且之前就在上帝眼中稱義;但透過他的信心在如此卓越的順服行為中運作,他所有恩典的真誠,以及他信心的真誠,都顯明出來,因此他的信心本身也稱義了,正如他的人格之前稱義一樣,他從上帝口中得到了這份充分的見證。因此,亞伯拉罕在此的稱義並非罪人的赦免;而是對信徒的莊嚴認可;不是稱他為不敬虔的人,而是稱讚他的敬虔。他因行為被稱義為義人,但並非因行為而成為義人,或被確立在稱義的狀態中。使徒的目的不是要說明罪人如何在上帝的法庭上稱義,而只是說明他們藉以稱義的信心是何種信心,即那潔淨人心(使徒行傳 15:9),並仰望基督,不僅是他們的公義,也是他們的聖潔(哥林多前書 1:30)的信心;因此,不僅是為稱義而安息在祂身上,也激勵他們順服祂。
**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即,在他堅定的意圖和決心上,並且正要實際去做,若非上帝阻止了他。亞伯拉罕沒有實際去做並非他的過錯,因此這被算作他真的做了,如創世記 22:12、希伯來書 11:17。
**在壇上**:這表明亞伯拉罕堅定地決心獻祭以撒,他甚至將他捆綁並放在壇上;因為這證明他預期並意圖的只有他的死亡,這通常在祭物一旦放在壇上之後就會發生。

雅各書 2: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是因行為才得成全**:他沒有說「行為與他的信心並行」,如果他意圖它們在稱義中的協同作用,他就會這樣說;而是「信心與他的行為並行」,即,他的信心並非閒置,而是在產生善行方面是有效的,因為信心的職責和任務是為聖潔和公義而仰望基督,如使徒行傳 26:18。
**而且信心是因行為才得成全**:要麼:1. 信心透過產生善行而得到鼓勵、提升、改進;因此並非透過行為的完美傳遞給它而得以成全,而是透過被激發和操練其內在的力量和能力。要麼更可能的是:2. 信心透過行為在宣告上得以成全,因為行為證明並顯明信心的完美和力量。信心是因,行為是果;但因並非因果而得以成全,只是其完美透過果而得以證明,正如好果子不能使樹變好,而是表明樹是好的。參哥林多後書 12:9。

雅各書 2:23 **這就應驗了經上的話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亞伯拉罕順服的這光輝榜樣如此清楚地證明了他信心的真誠,以至於最清楚地顯明,聖經對他所說的話是極其真實的,即他確實相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當事物最清楚地顯明時,就被稱為「應驗」。正如詩篇 2:7 的話:「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在基督復活時被稱為「應驗」(使徒行傳 13:32, 33);並非他那時才首次由父所生,而是他那時以榮耀的方式透過從死裡復活被宣告為上帝的兒子,如羅馬書 1:4。因此,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是他的信心明顯的展現,藉此顯明聖經對他的記載是真實的,他相信上帝等等:他之前就相信,他的信心之前就被算為他的義,但從未像這次如此崇高的順服行為那樣完全地顯明出來。
**這就算為他的義**:即,因著在應許中把握基督。信心被算為義,如羅馬書 4:3-6,因為它是應用基督公義的工具或方法,我們在其他地方被稱為藉此稱義,如羅馬書 3:24, 25、5:19、哥林多後書 5:21、腓立比書 3:9。
**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要麼他就是上帝的朋友;「被稱為」有時意味著「是」,如以賽亞書 48:8;要麼更確切地說,他被稱為,如歷代志下 20:7、以賽亞書 41:8;這不僅是因為上帝頻繁地向他顯現,與他交談,向他啟示秘密(創世記 18:17, 18、約翰福音 15:15),並與他立約;更是因為他在獻上兒子之後,上帝與他重立聖約,並以誓言堅定,藉此彷彿接納他進入更親密的友誼程度,如創世記 22:16 等。

**雅各書 2:24**

**你們看見了:** 這是一個推論,可能是從亞伯拉罕的例子,或是從前面所有論述中得出的。

**人稱義是因行為:** 這裡的「行為」是指新順服的行為。

**人稱義:** 意即被宣告為義人,或被認可為義人,並免除偽善的罪咎。

**不是單因信心:** 不是單憑口頭上的信心宣稱,或僅僅對真理的認同,而沒有善行的果子。

**問:** 這個普遍的結論如何從亞伯拉罕的特殊案例中推導出來?

**答:** 亞伯拉罕在上帝和世人面前的信心與稱義,都被視為我們稱義的典範,所有信徒(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的信心與稱義都應與之相符(羅馬書 4:11-12, 23-24)。

**問:** 雅各在這裡是否與保羅在稱義問題上的教義(羅馬書 4:1-25)相矛盾?

**答:** 這種矛盾只是表面上的,而非實質性的。若考慮以下四點,便會清楚:

1. **使徒們寫作的場合與目的:** 他們面對不同類型的人,因此有不同的目的。正如基督對待驕傲的法利賽人時,說話方式不同,旨在使他們謙卑;而對待謙卑的聽眾時,說話方式又不同,旨在鼓勵他們。保羅在軟弱的弟兄中,為遷就他們的軟弱而給提摩太行割禮(使徒行傳 16:2-3);但在假弟兄和好爭辯的人中,他們反對基督徒的自由,試圖使信徒受奴役,那時他就不允許提多受割禮(加拉太書 2:3-5)。同樣,在當前這件事上,保羅的對象是假使徒和猶太化的基督徒,他們在稱義問題上,要麼以自義取代上帝的恩惠,要麼將自義與恩惠結合。因此,他的目的(尤其是在寫給羅馬人和加拉太人的書信中)是闡明稱義的真正原因和方式,並藉著排除人的任何行為,來維護恩惠的白白賜予;為此,他提出了亞伯拉罕和大衛稱義的例子(羅馬書 4:1-25)。

然而,雅各的對象是屬肉體的信徒,以及那些濫用恩惠教義來鼓勵自己犯罪的人。他們認為只要有信心(無論是何種信心)就足夠了,即使他們的生活不像信徒,只是停留在空洞的信仰宣稱中,卻忽略了聖潔。因此,雅各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展示稱義的果效和果子,即聖潔和善行;藉此糾正那些將信心與聖潔生活(上帝已將二者結合)割裂開來,並幻想自己單憑信仰宣稱就能得救,卻不顧或不關心聖潔的人的虛妄和愚蠢,正如本章所顯示的(雅各書 2:14, 17, 26)。

又因為他們可能藉著肉身之父亞伯拉罕的例子,以及保羅在羅馬書 4:1-25 中所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沒有行為的參與,而自恃這種錯誤的自信;雅各也使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他不僅信心卓越,聖潔也同樣傑出,並藉著聖徒所行最高度的順服行為,使他的信心聞名於世,以表明信心與聖潔不應分離;亞伯拉罕的信心之所以受到高度稱讚,尤其在於它能產生聖潔。

出於同樣的目的,雅各也使用了喇合的例子。她雖然是個年輕的聖徒,剛認識上帝,卻藉著她對上帝子民的愛心和憐憫(即平安接待探子)這一顯著的行為,證明了她信心的真實性。因此,這大大有助於調和這兩位使徒之間的差異。

保羅處理的是那些過分誇大行為,彷彿他們是因行為稱義,並輕視信心和恩惠的人。因此,儘管他經常指出信心和善行對救恩的益處,並在各處敦促人們實踐它們,但他證明這些在上帝審判台前,與罪人稱義無關,他堅稱稱義完全且單單是出於恩惠,並藉著信心。

但雅各在處理那些放蕩的基督徒時,他們誇大信心,卻輕視善行,不僅認為善行對稱義沒有影響,甚至認為對救恩也完全不必要。他承擔起維護善行的責任,不是將其視為稱義的必要條件,而是稱義的果效、標誌和證據,若沒有這些,他們的信心就是虛妄的,他們自己也處於未稱義的狀態。

2. **保羅與雅各對信心的理解不同:** 保羅所說的是一種真實、活潑的信心,能潔淨人心,並藉著愛心發動(加拉太書 5:6)。而雅各所說的是一種信仰的宣稱或自以為是的信心,是貧瘠的,缺乏善果的,是一種死的信心(雅各書 2:17),是連魔鬼也能有的信心(雅各書 2:19),這種信心只是歷史性的,僅僅在於相信上帝的存在,而不是同意祂的邀請,或信靠祂的應許。那麼,如果保羅主張稱義是藉著信心(即活潑、有功效的信心),而雅各否認稱義是藉著信心(即懶惰、不活躍、貧瘠的信心,只有其名而無其恩惠本質,更像是信心的形象而非信心本身),這兩位使徒之間又有何矛盾呢?

3. **稱義的意義不同:** 因為雅各不僅否認他所說的信心能稱義,而且在本節中將稱義歸因於行為;因此必須考慮,他對稱義的理解與保羅不同。保羅將稱義理解為罪人在上帝審判台前,藉著基督義的歸算而獲得的赦免和接納,這是稱義的首要和正確概念。但雅各將稱義理解為稱義的顯明和宣告;這個詞在其他經文中也有類似的用法:路加福音 7:29,百姓稱義上帝,意即藉著認罪和順服約翰的洗禮,承認並宣告上帝的義;路加福音 7:35,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意即被宣告為公義和正確。羅馬書 3:4,在你的話語上顯為義,意即在你的話語中被承認和宣告為真實。而基督在聖靈裡顯為義(提摩太前書 3:16),不就是祂被宣告為上帝的兒子嗎(羅馬書 1:4)?

雅各以這種方式理解稱義,這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
(1) **亞伯拉罕的歷史:** 如前所述,亞伯拉罕在獻子之前很久,就已經因信稱義了(創世記 15:1-21),但這裡說他因獻子而稱義,意即藉著他對信心的真實性所作的見證,以及因此而來的稱義,他被宣告和證明為義。因此,主對他說(創世記 22:12),「現在我知道你敬畏上帝了」;意即(q.d.)藉著這次順服,你充分顯明了你恩惠的真誠。
(2) **經文的應驗:** 如果雅各在這裡不是指亞伯拉罕的宣告性稱義,那麼他所說的(雅各書 2:23),「這就應驗了經上的話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在他獻子時應驗)如何能是真的呢?因為如果雅各是指稱義的本義,那麼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如何能應驗那斷言他因信稱義的經文呢?因此,這裡兩位使徒之間再次沒有矛盾。因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即被上帝接納並免除罪咎,這是真實的;而他因行為稱義,即被顯明和宣告為信徒和稱義之人,這也是真實的。

4. **被稱義之人的區分:** 最後,我們可以區分被稱義的人:要麼是處於自然狀態的罪人,要麼是處於恩惠狀態的信徒;由此產生了這裡提到的兩種稱義。罪人因基督義的歸算而罪得赦免,並免於律法的定罪,這是稱義的本義,也是保羅多有論述的;這完全是藉著信心。信徒的稱義,是藉著福音免於定罪,並免於不信或偽善的指控,這不過是雅各所說的宣告性稱義,或是斷言並闡明前一種稱義的真實性和實質,這是藉著善行完成的,善行是信心的標誌和果子,藉著信心才能獲得前一種稱義:而這只是不恰當地稱為稱義。前者是免除普遍的罪惡指控,後者是免除特殊的偽善或不信指控。

罪人最大的恐懼(當他初次覺察到自己的罪惡和悲慘時)是來自聖潔的律法和一位準備因他違犯律法而定罪的公義審判者;因此,他首要的任務是藉著信心仰望基督,以獲得公義和罪的赦免。但當他藉著那公義稱義後,人們可能會指控他偽善或不信,魔鬼和良心也可能如此,當信心軟弱或試探強烈時;因此,他接下來的工作是洗清這種指控,並在上帝面前證明他信心的真實性和稱義的實質,這必須藉著產生他的順服和善行來完成,作為他信心的標誌;藉此他證明他確實接受了福音的應許,因此洗清了不信福音的指控(這是虛假的);同時(因此)也洗清了違犯律法的罪惡指控(這是真實的)。

總之,保羅和雅各之間沒有對立。保羅談到亞伯拉罕作為罪人稱義,是本義上的,因此單單藉著信心;雅各談到亞伯拉罕作為信徒稱義,是不恰當的,因此藉著行為;藉著行為,不是他個人稱義,而是他的信心被宣告為能稱義:也不是他被確立為義人,而是被認可為義人。簡而言之,上帝所結合的不可分離,上帝所分離的不可結合。祂在稱義這件事上將信心與行為分開,因此我們不可將它們結合,正如保羅所論證的;祂在稱義之人的生命中將它們結合,因此我們不可將它們分開,正如雅各所教導的。保羅向我們保證,它們在稱義本身中沒有共同的功效;雅各向我們保證,它們在稱義之人中可以而且應該共同存在。如果讀者還想進一步了解,請參閱圖雷丁(Turretine)的《論保羅與雅各的和諧》(*de Concordia Pauli et Jacobi*),其中有更多與此處所述相同目的的論述。

**雅各書 2:25**

**妓女喇合的例子:** 這個例子與亞伯拉罕的例子結合在一起,要麼是為了表明,無論何種身份、地位或國籍的人,若沒有善行,從未被列入真信徒之列;要麼是為了證明,信心無論何時是真誠和純正的,也必然是活躍和有果效的,不僅在年長的、更強壯的門徒(如亞伯拉罕)身上如此,甚至在那些較軟弱、剛歸信的(如喇合)身上也按比例如此。

**妓女:** 確實是妓女(約書亞記 2:1;希伯來書 11:31);儘管她可能經營一家客棧,這可能是探子去她家的原因,他們並不知道她生活如此不檢點;然而聖靈特別注意到這一點,以便藉著她過去聲名狼藉的生活,使上帝在她歸信中的恩惠更加顯著。

**因行為稱義:** 意義與亞伯拉罕稱義相同,即被宣告為義人,她的真誠在以色列會眾面前得到認可,當她藏匿探子後,上帝命令要保全她的性命,儘管她的族人其餘的都要被毀滅。

**她接待了使者,又打發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 她接待他們也暗示她藏匿他們;這兩件事,連同她打發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都是對上帝子民的愛心行為,對探子的憐憫行為,以及對自身安全極大的捨己行為,她冒著生命危險,將自己暴露在耶利哥王和她同胞的憤怒之下;但這一切都源於她對以色列上帝的信心,她曾聽聞上帝的偉大作為,現在已將祂視為她的上帝,並已來到祂的翅膀下尋求信靠。

**雅各書 2:26**

**靈魂:** 這可以理解為:

1. **根據旁注讀法(marginal reading),指氣息:** 那麼其意義是,生命與氣息是不可分離的伴侶,正如缺乏氣息表明身體缺乏生命一樣,活潑的信心與行為也是不可分離的,缺乏行為表明信心缺乏生命。
2. **根據經文中的讀法,指靈魂:** 將其理解為賦予身體生命、並在其中產生生命功能的實質,有時被稱為靈魂(詩篇 31:5;傳道書 12:7;哥林多前書 2:11);那麼其意義是,正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即兩者都是死的。正如沒有靈魂的身體有人的形狀和輪廓,但沒有任何東西能顯出生命;同樣,沒有行為的信心可能像真信心,有其某些相似之處,但沒有任何東西能顯出其真實性和生命。

**信心:** 這裡不是指真信心,因為真信心不可能死,而是指空洞的信仰宣稱,這種信心被稱為信心,更多是出於讓步,或因為它與真信心有某些相似之處,而非實質上是真信心;正如一具死屍,雖然被稱為身體,實質上只是一具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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