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加拉太書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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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和本 加拉太書 第3章

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6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11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

15弟兄們,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

17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21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

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着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 加拉太書 第三章

加拉太書 3:1 保羅問加拉太人,既然已經藉著信心領受了聖靈,是什麼使他們轉而依賴律法。加拉太書 3:6-9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同樣,凡有信心的人都承受他的福分。加拉太書 3:10-12 律法使人受咒詛,不能使人稱義。加拉太書 3:13-14 基督已將我們從咒詛中贖出,並將福分向所有信徒敞開。加拉太書 3:15-18 假設律法能使人稱義,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聖約就歸於無效。加拉太書 3:19-22 律法只是在基督來臨之前,為對抗罪惡而設的暫時性規定,絕不與上帝的應許相悖。加拉太書 3:23-24 律法作為訓蒙的師傅,預備人歸向基督。加拉太書 3:25-29 但信心既已來到,律法就告終,所有信徒不分彼此,都成為上帝的兒女,並承受應許。

**加拉太書 3:1 愚昧的加拉太人哪,誰迷惑了你們呢?**

使徒保羅以嚴厲的責備開始進一步闡述他的論點,稱他們為無知且被迷惑的人。

「迷惑」(Gr. ἐβάσκανεν)這個詞,意即(q.d.)使眼睛受損或視力模糊,以致人無法辨識眼前明顯的物體。其意是:誰誘惑了你們?誰如此敗壞了你們的理解力,以致你們的行為如同中了巫術一般不可理喻?

**叫你們不順從真理?** 「順從」(Gr. πείθεσθαι)這個詞也意即(q.d.)相信。廣義而言,它意即(q.d.)被說服;這可以指對真理的認同,或對福音誡命的順服。

**在你們眼前,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明明的傳開了。** 意即(q.d.)當基督在你們面前被清楚傳講,他的死及其蒙福的目的和果效在你們中間被如此彰顯,就好像你們親眼看見他被釘十字架一樣。或者,基督被說成在他們中間被釘十字架,是因為這事發生在他們那個時代,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因此他們沒有理由懷疑這事的真實性,就好像他是在他們國家被釘十字架一樣。

**加拉太書 3:2 我只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這裡所說的「聖靈」是指聖靈的恩賜,這些恩賜要麼是所有信徒共有的(如信心、愛等),要麼是某些信徒特有的,而非所有信徒都有的;例如賜給某些人行神蹟的能力。有些人將這段經文理解為前者,有些人理解為後者:最好是兩者都包含在內;所有當時所賜下的聖靈彰顯,無論是為了受恩者的成聖和永恆救恩,還是為了證實福音的真理。

**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 他知道他們不能說他們是因行律法而受聖靈;因為他們是外邦人,是以色列國的陌生人,所以他們不能聲稱自己有任何律法的行為。

**是因聽信福音呢?** 你們是因聽了傳給你們的福音(即信心的教義)而領受了這聖靈嗎?人應當謹慎,不可輕視上帝所賜福,使其改變自己或他人內心的事工或教義。我們也可以從中觀察到,忠實地聽聞福音的傳講,是改變人心、領受聖靈的蒙福途徑;這並非使他們(像福音初期某些人,但非所有人都如此)能行神蹟奇事,而是使他們能活出屬靈的生命。使徒論證的力量在於此:你們最有理由承認那教義是真理,因為上帝已賜福它,在你們的靈魂中產生屬靈的果效。

**加拉太書 3:3 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想靠肉身成全嗎?**

那些假教師的教義是,除了信靠基督之外,遵守摩西律法對於稱義也是必要的;他們並不否認基督或福音的教義,只是主張律法的行為是必須附加的。使徒稱他們最初接受基督和擁抱信心教義為「靠聖靈入門」;他們將遵守摩西律法的必要性加諸其上,則稱為「靠肉身成全」;他論證這種做法的不合理性,即他們的稱義應當由一個更崇高的原因開始,卻由一個更卑微的原因來成全。

他稱福音的教義為「聖靈」,因為(如他在前一節所說)他們是因「聽信福音」而領受了聖靈;意即(q.d.)因聽聞並接受福音。他稱律法的行為為「肉身」,因為律法的條例(如使徒在希伯來書 9:10 所稱)是「屬肉體的條例」,加諸於猶太人,直到改革的時候。他在別處稱它們為「世上的小學」(歌羅西書 2:8, 20);在這封書信中,加拉太書 4:9,他稱它們為「軟弱無用的開端」。因為雖然律法的條例在當時是屬靈的,因為它們是上帝所命令的;然而它們只是暫時性的規定,上帝從未打算讓它們存留到基督降臨之後,而且律法只是訓蒙的師傅,引導人歸向基督;如今基督既已降臨,並且已經死而復活,這些條例就變得無用。此外,上帝從未將它們視為除了開端和初步元素之外的任何東西,其終極目標是基督;而遵守這些條例,若沒有對基督的信心,對於稱義這個崇高目的而言,是軟弱無力的。

因此,加拉太人先從更完全的(接受福音,以及其中為罪人所顯明的基督的稱義)開始,卻以更不完全的結束,認為藉此可以成全,這顯出極大的軟弱;或者使徒在此指責他們背離基督,如加拉太書 4:9-11 和 5:4 所言:因此稱他們為愚昧人,因為他們靠聖靈入門(聖靈在他們裡面動工,改變他們的心,使他們重生),然後卻從他們的信仰告白中背道,轉向屬肉體的生活。但我寧願將此處的「聖靈」解釋為聖靈所啟示的福音教義;並且隨著接受這教義,聖靈也被賜下。如此,他們的愚昧在於他們認為可以藉著律法那些軟弱無用的開端和世上的小學來成全,而他們最初的基督教信仰卻是從接受更完全的福音教義開始的。

**加拉太書 3:4 你們受了這麼多的苦,豈是徒然的嗎?若果真是徒然的,就太可惜了。**

毫無疑問,加拉太地區的這些教會因堅持並宣揚福音教義,而與猶太人一同遭受了基督徒的苦難,如果他們願意順從猶太人遵守那些律法儀式,他們或許可以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些苦難。因此(使徒說),你們為承認基督教信仰受了這麼多苦,如果現在又將自己置於割禮和其他律法規條的束縛之下,那又有什麼用呢?

**若果真是徒然的。** 藉著這些話,他要麼是糾正自己,好像在說:但我對你們抱有更好的期望,我會發現你們所受的苦並非徒然;要麼他暗示他們受這麼多苦並非徒然,因為他們若背棄了他們為之受苦的真信仰,實際上就是否認它,彷彿它是虛假的,他們過去的苦難將在審判中起來指證他們。

**加拉太書 3: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他在加拉太書 3:2 曾問他們,他們是因行律法還是因聽信福音而領受聖靈?有些人認為他這裡所說的是同一論點的延續,但這似乎是一個新的論點:在那裡他談到他們領受聖靈,這裡他談到聖靈的職事。有些人將其理解為上帝,他將聖靈賜給求他的人,並且是藉著聖靈所行神蹟奇事的作者。我寧願將其理解為福音的傳道人,上帝已將聖靈的職事託付給他們;在初期教會,上帝賜予其中一些人行神蹟的能力。

**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上帝是因我們傳講律法而與我們的事工同工,還是因我們傳講福音而同工呢?因此,雖然使徒在加拉太書 3:2 的論證與本節的論證之間有很大的關聯,但仍有些許差異;使徒在那裡是從傳講福音的果效來論證,這裡則是從職事本身來論證。

**加拉太書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正如亞伯拉罕稱義,所有亞伯拉罕的兒女也必須如此;但亞伯拉罕信上帝(意即(q.d.)同意上帝所賜所有應許的真實性,並信靠上帝會成就這些應許;因為這兩種心智行為都包含在「信上帝」之中),因此單獨稱義。

**這就算為他的義。** 他的信心本身並未歸算給他;那些將此意義加諸於這些話的人,要麼忘記信心本身是一種行為,要麼忘記使徒在此是為因信稱義而辯護,以對抗因行為稱義,因此不可能想像他會藉著證明稱義是因一種行為來證明稱義不是因行為。其意義不過是說,他因此被算為義;並非上帝如此尊榮信心的行為,而是他如此獎賞它,因為它是稱義應許所附帶的條件。他的信心並非他的義,但上帝如此獎賞他信心的實踐,以致於上帝將他的義歸算(或歸與)給他,即他所信的那位在應許中向他顯明的義。

**加拉太書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那以信為本的人」;那些信徒,他們接受耶穌基督,如同福音所顯明並提供給他們的,不信靠自己因遵守律法行為而來的任何義;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被視為信徒之父,意即(q.d.)他們像亞伯拉罕一樣稱義;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因他的割禮,而是因他相信在應許中向他顯明的基督;不是因行為,而是因歸算。這個論點對猶太人來說非常直接,他們最大的榮耀就是以亞伯拉罕為父;因為這實際上是說,如果他們期望從律法的行為中獲得稱義,那麼他們就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也不是應許所指的後裔,因為亞伯拉罕從未擁有或期望如此。

**加拉太書 3: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聖靈在聖經中(聖經是藉著聖靈的默示寫成的)預見或知道上帝的旨意和計劃,即外邦人(當他們的時候滿足時)將因信基督稱義,就預先將同樣的教義傳給亞伯拉罕;因此這並非新教義;我們現在傳給你們的福音,早已向亞伯拉罕啟示,他看見基督的日子,並且歡喜(約翰福音 8:56)。為證明這一點,他引用了創世記 12:3 的應許,上帝在那裡告訴亞伯拉罕,萬國都必因他得福;使徒在此引用這段經文,告訴我們,這應當理解為在基督耶穌裡那些屬靈的福分。因為萬國在亞伯拉罕身上得福,除了基督(他被稱為萬國所羨慕的,外邦人將信靠他,是照亮外邦人的光)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之外,沒有其他方式。

**加拉太書 3: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那些以福音所要求的信心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唯獨他們,與亞伯拉罕一同蒙受屬靈的福分,從罪的罪咎中稱義;意即(q.d.)以同樣的方式,亞伯拉罕,信徒之父,他自己也是信徒,稱義了;這不是(如前所述)藉著他的割禮,也不是藉著他所行的任何行為,而是藉著歸算,因他相信在應許中向他顯明並提出的主耶穌基督。

**加拉太書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論點是:那些在咒詛之下的人,不能在稱義的福分之下;但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是在咒詛之下。他從律法中證明這一點,申命記 27:26,那裡宣告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在律法之下」,意即(q.d.)在行為之約之下,或只期望從遵守律法的行為中獲得生命和救恩。這些人(他說)是在咒詛之下:使徒在羅馬書 8:3 給出了原因,因為律法因肉體而軟弱。如果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他就可以期望從中獲得生命,並從他的順服中獲得救恩;但律法咒詛那些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人:如果一個人遵守了全律法,卻在一個點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 2:10),並且與犯了許多條一樣,都當受上帝的忿怒。因此,必然得出結論,如果沒有人能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那麼所有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必須在咒詛之下,因此不能在有信心的亞伯拉罕裡蒙福。

**加拉太書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使徒藉著另一個論點證明罪人不是因行為稱義。他承認,他們可能因在人面前行為良好無可指責而稱義,以致於人無話可說,但他卻說他們不能藉著這樣的行為在上帝面前稱義。他的論點是從信心與行為之間的對立而來。他從哈巴谷書 2:4 證明我們是因信稱義;先知在那裡說,義人(或公義的人)必因信得生;從信心獲得生命,藉著信心活出屬靈的生命,並藉著信心獲得永生,他的義的生命將藉著信心而來。

**加拉太書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律法沒有提到對中保的信心;雖然對上帝的信心在第一條誡命中被命令,但律法並沒有命令對基督的信心是靈魂得以存活的方式。因為律法所說的是:「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那行律法所包含之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律法中的生命是應許給那些行律法所要求之事的人;而不是應許給那些在行為上失敗,卻接受上帝所差遣的主耶穌基督為救贖主,並相信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因為應許給遵守律法的生命,不僅是指暫時的生命,也指永生,這從我們救主將其應用於詢問永生之道的少年人(馬太福音 19:16-17;路加福音 10:28)中可以清楚看出。

**加拉太書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如果律法咒詛所有不常照律法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人(如使徒在加拉太書 3:10 所說,並從申命記 27:26 證明),那麼可能會有人質疑:信徒又如何能比其他人逃脫呢?因為他們沒有一個人常照律法所記的一切去行。使徒在此預先回答了這個質疑,告訴加拉太人,對於信徒而言,基督已經將他們從這咒詛中贖出。

「贖出」(Gr. ἐξηγόρασεν)這個詞通常意即(q.d.)拯救;這裡它意即(q.d.)藉著所付出的代價而獲得的拯救。這是藉著他自己為我們成為咒詛,不僅被人憎惡,而且承擔了因罪而當受的上帝的忿怒和憤慨:因為經上如此記著,申命記 21:23:「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上帝咒詛的」;意即(q.d.)他已承擔了因他的罪而當受的上帝的忿怒或咒詛。使徒將此應用於基督,教導我們,基督掛在十字架上,也承擔了因信徒的罪而當受的上帝的咒詛;他為信徒的緣故,也為信徒的益處和好處而死。事實上,他無法以其他方式將信徒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除非他自己為他們成為咒詛。有些人認為,在律法之下,被掛在木頭上的人成為咒詛,不僅是政治上的,也是預表性的,意即(q.d.)預示基督將為選民成為咒詛。

**加拉太書 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使徒在此所說的「亞伯拉罕的福」,是指稱義、和好、收養這些屬靈的福分,這些福分因亞伯拉罕的相信以及義歸算給他而臨到他。基督(他說)為我們成為咒詛,為的是藉著他,所有這些福分都可以臨到外邦人;這樣,地上萬國都可以因他得福。特別是,外邦人可以領受所應許的聖靈;這個應許不應狹隘地解釋為僅指其神蹟性的恩賜,而應擴展到所有那些在信徒心中,聖靈所產生的恩典的恩賜和習慣,無論是使他們成聖還是印證他們;這聖靈是因人的相信而領受的:參見加拉太書 4:6;羅馬書 8:13。

**加拉太書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凡人所立的約,雖然是人的,若經證實,就沒有人能廢棄,也不能加增什麼。**

**雖然是人的約。** 這裡翻譯為「約」(Gr. διαθήκη)的詞,通常翻譯為「遺囑」;參見馬太福音 26:28。它廣義上意即(q.d.)事物的安排或處置;更具體地說,是遺囑;這是立遺囑人死後對其財產的處置。現在(使徒說),我在此按照人的常規和做法來論證,人對遺囑如此尊重,以致於一旦它按照法律程序和民事制裁得到確認,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藉著立遺囑人的死亡(因為立遺囑人活著的時候,遺囑沒有效力,希伯來書 9:17);人也不會更改已故之人的遺囑或最終遺囑,即使它尚未按照人類法律程序得到確認。

**沒有人能廢棄,也不能加增什麼。** 「沒有人」,意即(q.d.)沒有一個正直的人會試圖廢棄它或加增什麼,也沒有一個正直的政府會容忍這種侵犯。因此,使徒論證了恩典之約與亞伯拉罕的確定性和不可更改性,直到基督的死,它只是一個約,或一個尚未完全確認的遺囑,但仍然不可更改,因為它是那位不能說謊、不能後悔的上帝的約;但藉著基督的死,它成為一個遺囑,一個藉著立遺囑人的死而批准和確認的遺囑;因此永遠不能被廢棄,永遠不能被加增。

「也不能加增什麼」這些話加得恰當,因為這些假教師,雖然他們可能聲稱不廢棄上帝的約,仍然持守因基督稱義;但他們卻加增了,使割禮和其他律法規條成為稱義的必要條件;然而根據上帝的約,或藉著基督的死現在已確認的遺囑,唯獨信靠基督才是必要的。

**加拉太書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後裔」,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的後裔」,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 這些應許在創世記 12:3 和 22:18 中記載;其中一處說:「因你」;另一處說:「因你的後裔,地上的萬國都必蒙福。」他說「應許」,要麼是因為重複了相同的應許,要麼也包含了其他應許。

**上帝並不是說「眾後裔」,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的後裔」,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有些人可能會反對使徒的結論,認為應許只針對一個人,就是基督;因為上帝沒有說「眾後裔」,指著許多人,而是說「後裔」;然而「後裔」這個詞是一個集合名詞,意即(q.d.)指多於一人;此外,創世記 22:18 中使用的希伯來文詞不允許複數形式。但答案是,雖然翻譯為「後裔」的詞不允許複數形式,但如果上帝意指多於一人,他可以用表示「兒女」或「世代」等的詞來表達。其次,「後裔」這個詞,雖然是集合名詞,但經常應用於單一個人;例如創世記 3:15,那裡也意即(q.d.)基督;塞特被稱為另一個後裔,創世記 4:25;許多其他地方也是如此。

有些人認為「後裔」是指信徒,因此將其解釋為奧秘的基督;而使徒在此的目的是要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應當以同樣的方式稱義;因為他們是藉著應許的力量和效力稱義的,這應許不是向許多人發出的,而是向一個教會發出的,這個教會將由猶太人和外邦人組成,因為(根據該亞法的預言,約翰福音 11:52)基督死了,為要將上帝分散的兒女都聚集歸一。向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不過是父與他的兒子基督耶穌(他在其中既是中保又是保證人)之間所立的永恆恩典之約的顯明;這個聖約,如同向亞當和挪亞一樣,也向亞伯拉罕頒布,其言詞是:「因你的後裔,地上的萬國都必蒙福」,意即(q.d.)在基督裡。從中使徒證明,沒有藉著律法行為的稱義,而是在基督裡並藉著對他的信心而稱義。

**加拉太書 3:17 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以致應許歸於虛空。**

**上帝預先所立的約,在基督裡。** 翻譯為「約」(Gr. διαθήκη)的詞與前文相同;通常意即(q.d.)一個人對其遺囑中事物的處置。這個名稱賦予恩典之約,是為了紀念基督的死;因為雖然基督尚未死去,但他藉著救贖之約,並在上帝的預旨中,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啟示錄 13:8)。這(他說)是在基督裡(作為亞伯拉罕所應許的後裔),由上帝向亞伯拉罕確認的,藉著上帝的誓言(希伯來書 6:17-18);藉著頻繁的重複;藉著聖約通常用來確認的莊嚴儀式(創世記 15:17-18);藉著割禮的印記(創世記 17:11;羅馬書 4:11);藉著長期的規定等;雖然它確實藉著基督的死獲得了最終和極致的成全,但它之前已以多種方式得到確認。

**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不能廢掉。** 律法是在向亞伯拉罕作出這個應許之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的:雖然在創世記 15:13 只提到了四百年的整數,這要從以撒的出生算起;然而,出埃及記 12:40 卻將其算作(如這裡所說)四百三十年,從亞伯拉罕離開迦南算起(創世記 12:4);從那時到以撒出生有二十五年(創世記 21:5,與創世記 12:4 比較);從以撒出生到雅各出生有六十年(創世記 25:26);從那時到雅各下埃及有一百三十年(創世記 47:9),他們在那裡住了二百一十五年。因此使徒得出結論,律法在應許確認之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不可能使已確認的應許歸於無效。

**加拉太書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如果承受天上的迦南產業(由地上的迦南所預表,其應許是賜給亞伯拉罕的)是藉著遵守律法和順服律法而獲得的,那麼它就不再是本乎應許了。這與使徒之前在羅馬書 4:14 所說的,以及他在羅馬書 11:6 所說的非常相似:「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若是出於行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為就不是行為。」他表明恩典與行為、律法與應許之間存在對立;出於恩典和應許的是出於白白的愛;出於行為和律法的是工價,是債務的報酬。但(使徒說)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他出於白白的愛,將自己約束於此。

**加拉太書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的呢?** 有些人可能會說:律法賜下有何目的?彷彿除非它能使人稱義,否則就毫無用處。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律法(使徒說)是在應許之後賜下的,並非為了彌補稱義方面的不足,也不是為了規定必須附加的某些行為;而是為了抑制罪惡(提摩太前書 1:9),或是為了顯明罪惡,使人看見他們需要基督(參見羅馬書 7:13)。

**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直到那蒙應許的子孫基督來到,他就是律法的終結,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義(羅馬書 10:4);他來之後,律法所包含的條例就停止了。基督在此被理解為「子孫」,這從「蒙應許的」這個附加語中可以清楚看出。有些人在此將「子孫」理解為基督和教會(兩者共同構成奧秘的基督),並藉著以弗所書 2:14 來解釋這段經文,直到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合而為一。

**並且是藉天使設立的。** 路加在使徒行傳 7:38 提到律法是由一位天使頒布的:使徒在希伯來書 2:2 稱之為「藉天使所傳的話」。我們在出埃及記 19:20 中沒有讀到任何天使,也沒有任何聖徒;然而,申命記 33:2 摩西說上帝從西奈而來,有萬萬聖者隨行。律法要麼是藉著天使的職事,要麼是上帝在天使的陪伴下頒布的。

**經中保之手。** 意即(q.d.)(有些人說)在基督中保的權柄之下;但「中保」更應理解為摩西,這與申命記 5:5 相符,摩西在那裡告訴猶太人,他當時站在耶和華和他們中間,為要將耶和華的話指示他們;而且基督在任何地方都沒有被稱為舊約的中保,而是新約的中保(希伯來書 8:6;希伯來書 12:24)。

**加拉太書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邊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這是一段被所有解經家公認為非常晦澀的經文;並非就其本身而言(因為所有人都知道,中保是指在兩個不和的人之間居中協調的人,因此不能只為一方),而是就其與前文的聯繫而言;前文曾告訴我們,律法是藉著中保之手賜下的。對於這節經文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其差異主要來自於人們對律法所藉以賜下的中保的不同理解。

在我看來,使徒似乎將應許置於律法之上,因為應許是上帝直接賜給亞伯拉罕的(上帝本質上是獨一的),但律法並非上帝直接賜下,而是藉著摩西作為中保,摩西在那個行動中是基督的預表。上帝藉此表明,律法若沒有獨一的中保耶穌基督,就不能帶領任何人進入生命和救恩。基督確實是新約的中保,他為新約作中保,他在新約中作中保;但正是人對律法的違犯,使他們需要一位中保,罪是唯一將上帝與人隔開的事物。上帝是獨一的;若非人違犯了律法,就不需要在他與人之間作中保。

那些將加拉太書 3:19 中的「中保」理解為基督的人,將其解釋為:正如中保預設了兩個不和的當事方,基督作為中保也表明他關心猶太人和外邦人。但這種解釋似乎將基督視為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中保,而使徒說他使兩者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以弗所書 2:14);但我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發現基督因此而被稱為中保。還有許多其他解釋,但第一個提到的似乎最有可能,即:上帝在賜下應許時沒有使用中保,只在賜下律法時使用了中保,這證明稱義不是藉著律法;若非律法,福音之下就不需要真正的中保,正是人對律法的違犯導致了對中保的需求;這證明稱義不能藉著律法。

**加拉太書 3:21 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有律法能叫人得生命,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 雖然如此,律法與應許之間並沒有這樣的對立,以致於其中任何一個會使另一個無用。使徒說:我絕不會主張這樣的事!它們彼此不對立,而是彼此效力。

**若曾有律法能叫人得生命。** 因為如果曾有律法,能藉著我們完全的遵守,賜給我們一個義,使我們可以在上帝面前站立為義,那麼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那麼人就可以希望藉著這樣的順服而稱義並蒙上帝悅納;那麼律法確實就與應許對立了,因為應許提出了另一種義,即從信心到信心的上帝的義。

**加拉太書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 上帝樂意賜下律法,如果亞當繼續保持無罪的狀態,這律法本可以賜予生命;但考慮到人墮落的狀態,現在這是不可能的:羅馬書 3:10:「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以弗所書 2:3:「我們都成了可怒之子」。

**使所應

**加拉太書 3:23**

**在信心未來以先**:意即在恩典之約、福音教義或基督本身尚未啟示之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使徒在此要麼是指全人類,對他們而言,在上帝啟示恩典之約以前,除了行為之律以外,沒有其他救贖之道向他們顯明;要麼是指猶太人,對他們而言,雖然在基督以前已有福音的啟示,但那啟示更為模糊和不完全,以致他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很少人能領會除了律法之行為以外還有其他稱義之道。**被圈住,直等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但使徒說他們只是被圈住(shut up)在律法之下;上帝從未打算讓他們藉著遵守律法得救;反之,即使在那時,對於祂預定要拯救的人,祂已更隱密地啟示了祂的福音,而現在祂則更完全、更清楚地啟示了祂從永恆就已設立的救贖之道。

**加拉太書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律法,包括禮儀律和道德律,對我們而言,其功用如同學校裡的訓蒙師傅,只為孩子們預備進入大學更高層次的學習。**引我們到基督那裡**:禮儀律藉著所有的預表和獻祭向我們顯明基督;道德律則向我們顯明對一位中保的絕對需要,因為它顯明我們的罪,並為此控告和定罪我們;它也未曾為我們所犯的罪孽或抵擋罪惡的權勢提供任何幫助。**使我們因信稱義**:因此,上帝賜下律法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們預備好歸向基督,並藉著信靠祂而獲得稱義。

**加拉太書 3:25**

**但這信心既然來到**:在救贖信心的對象基督在時機成熟時被啟示出來,並且作為信心教義的福音被完全啟示和傳揚之後,我們未成年的時期就結束了。

**加拉太書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所有相信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藉著信靠耶穌基督,因著收養而成為上帝的兒女(約翰福音 1:12)。因此,你們無需回頭尋求律法的幫助和救贖;而只需仰望基督,律法不過是引導你們歸向祂的訓蒙師傅;如今基督已完全清楚地啟示出來,你們可以藉著信心直接歸向祂;無需再利用猶太人的訓蒙師傅,期望藉著遵守律法而獲得稱義。

**加拉太書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這句話可以理解為領受洗禮這個聖禮;凡領受洗禮的人,不僅是奉基督的名受洗,歸入基督的信仰告白,而且是在聖禮上,或在一個記號中,受洗歸入基督;或者(考慮到接下來的內容,這似乎更可能是其意義)它可能表示不僅是受水洗,更是受聖靈和火的洗。對於那些如此受洗的人,使徒說他們**都披戴基督了**;他們已經接受並領受基督,作為他們的稱義和成聖。我們在羅馬書 13:14 中也有類似的說法。

**加拉太書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在稱義這件事上,猶太人和希臘人的情況是相同的。他這樣說,是為了讓加拉太人不要認為自己因不處於律法之下而處於劣勢,彷彿律法是引導他們歸向基督的訓蒙師傅。**並不分自主的、為奴的**:基督也不考慮個人的身份和處境,無論他們是僕人還是自由人;因為即使他們是僕人,基督也使他們得了自由(哥林多前書 7:22;以弗所書 6:8;歌羅西書 3:11)。**並不分男的、女的;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基督也不看重性別:在律法之下,男性兒女享有許多特權;但在福音之下,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富人還是窮人,僕人還是主人,為奴的還是自主的,情況都是一樣的。

**加拉太書 3: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為了避免這些加拉太人灰心,因為應許是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而他們並非亞伯拉罕的後裔;使徒告訴他們,如果他們屬乎基督,即如果他們真正相信祂並被栽種在祂裡面,那麼他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是那應許所指的後裔;雖然他們不是按肉體作亞伯拉罕的後嗣,卻是照著應許作後嗣(參羅馬書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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