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加拉太書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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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和本 加拉太書 第2章

1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着提多同去。

2我是奉啟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陳說;卻是背地裏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

3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臘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

4因為有偷着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

5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

6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上帝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甚麼,

7反倒看見了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託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

8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

9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裏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裏去。

10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

11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12從雅各那裏來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

13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着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

14但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

15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

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17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

18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

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21我不廢掉上帝的恩;義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 加拉太書 第二章

加拉太書 2:1-2 保羅說明他多年後前往耶路撒冷的目的。
加拉太書 2:3-5 提多與他同行,卻未受割禮,這是為了堅定外邦歸信者脫離律法捆綁的自由。
加拉太書 2:6-10 他與三位主要使徒會談時,並未獲得任何新知識,反而從他們那裡得到公開承認,確認他向外邦人傳道的聖職。
加拉太書 2:11-13 他公開抵擋彼得在外邦人團契上的假冒為善。
加拉太書 2:14-20 他質問彼得,既然彼得相信稱義是藉著基督的信心而來,為何卻行事如同稱義是藉著律法的行為而來。
加拉太書 2:21 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使上帝的恩惠歸於徒然。

**十四年後**:這十四年可能是指前面提到的三年加上十五天之後,或是保羅歸主之後的十四年,或是基督受死之後的十四年。這次旅程似乎是使徒行傳 15:2 所記載的,因此更傾向於理解為基督受死之後的十四年。

**我又上耶路撒冷去**:聖經中前往耶路撒冷的行動通常被稱為「上去」或「上行」,這可能是因為耶路撒冷周圍多山,或是因為該地聲名顯赫。參閱使徒行傳 15:2;21:4。這次旅程的緣由記載於使徒行傳 15:1-2。目的是與使徒和長老商議割禮的必要性;因為有些從猶太下來的人在安提阿教導門徒說,若不受割禮,就不能得救。

**與巴拿巴同去,也帶了提多同去**:巴拿巴被選與保羅同去,使徒行傳 15:2,還有一些路加沒有提及的人,但從這段經文清楚可知提多是其中之一。

加拉太書 2:2 **我是奉啟示上去的**:**啟示**意即上帝直接向他宣告祂的旨意,要他進行這次旅程;這與路加在使徒行傳 15:2-3 所說安提阿的基督徒決定他們的旅程,絲毫沒有矛盾。上帝為了鼓勵保羅,讓他知道這是祂的旨意,同時也感動安提阿的基督徒,選派他去。保羅從一地到另一地的行動,多半是藉著啟示,或直接來自上帝的命令。參閱使徒行傳 16:9;22:18;23:11。

**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他們陳明了**:他說他「陳明了」,或作「報告、說明了」(此詞在使徒行傳 25:14 中有此用法),即他向外邦人所傳的福音教義;他無疑更具體地指割禮的廢除,以及遵守摩西律法中儀文規條的非必要性。

**只是私下對那些有名望的人說的**:但他聲明他是私下對「有名望的人」說的;他指的是使徒,或是一些最傑出的基督徒。

**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奔跑是徒然的**:惟恐他會損害自己所傳的福音,他將福音比喻為一場賽跑。參閱哥林多前書 9:26。

**質疑**:若有人問,這如何影響保羅,使他私下陳明他在外邦人中公開傳講的教義?
**回答**:這很容易回答:
1. 那些在他之前作使徒的人,同意他所傳的教義,對於說服所有基督徒接受這教義,具有重大意義;藉此,他避免了因教義獨特而引起的非議。
2. 此外,保羅當時在耶路撒冷,那是猶太人主要的居住地,上帝對他們在儀文習俗上給予了比外邦教會更大的自由,因為外邦教會並未在該宗教中受過教育。如果保羅在那裡公開宣告基督徒脫離割禮和儀文習俗的自由,他不僅會激怒那些仍持守猶太宗教的人,也可能對那些雖然歸信福音,但仍未完全理解基督徒脫離那軛之自由的人,造成不小的冒犯。透過這兩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兩種,如果保羅在耶路撒冷公開宣講他在大馬士革、阿拉伯和其他外邦地區公開宣講的教義,他的勞苦可能就會歸於徒然,他在進一步傳講福音時也可能不會那麼成功。

加拉太書 2:3 使徒以此作為耶路撒冷使徒同意他關於割禮非必要性教義的例證;因為提多與他同去,提多是天生的外邦人,是希臘人,也是福音的執事(保羅可能帶他去作為一個例證),然而耶路撒冷的使徒們認為不宜強迫他受割禮;即使在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莊嚴的辯論之後,也沒有這樣做。

如果有人質疑保羅自己給提摩太行了割禮,提摩太是希臘人,使徒行傳 16:1, 3;答案很簡單,同一段經文讓我們知道提摩太的母親是猶太人,保羅這樣做是為了那些地方的猶太人。對於猶太人來說,當時割禮是自由的事,他們可以受割禮,也可以不受割禮。在這種性質的事情上,當人有自由時,他們應該考慮環境,並從對環境的觀察中判斷什麼最能榮耀上帝,造福他人,並減少冒犯。參閱哥林多前書 10:28-31。

加拉太書 2:4 他說明了提多未受割禮的原因,即:因為有些人在保羅與耶路撒冷使徒辯論這些事情的會議中混了進來,這些人雖然已經接受了基督教(因此被稱為**弟兄**),但卻被猶太教的酵所影響,非常熱衷於所有基督徒遵守猶太教的割禮等儀式;因此他稱他們為**假弟兄**。

他說這些人**私下進來**,是為了**窺探**所有基督徒所擁有的自由,以及保羅所傳講和實踐的關於這些猶太儀式的自由;如果他們能讓提多受割禮,他們就會有很大的優勢來誹謗保羅,說他在外邦教會教導一套,而當他來到耶路撒冷與使徒和猶太人在一起時,卻實行相反的。

由於這是他與所有基督徒在耶穌基督裡所擁有的自由,他不會放棄它,因為他們的目的無非是再次將基督徒置於儀文律法的捆綁之下。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這是基督徒有自由的事情,為什麼聖保羅不讓步以避免他們的冒犯呢?成為所有人的所有,以便贏得一些人?
**回答**:在使用我們的自由時,所有情況都必須考慮,以及醜聞和冒犯。在這種情況下,有價值的相反情況似乎是使徒事工的有效性和成功,如果他的敵人從中獲得優勢,將他描繪成在一個地方做一件事,而在另一個地方做完全相反的事,那麼其效力將會大大削弱。此外,雖然當時猶太人使用或不使用儀式是自由的事,因為上帝對他們因教育偏見而寬容,但對於外邦教會是否如此,則值得懷疑。參閱加拉太書 5:2-3。更進一步,這些弟兄堅持遵守這些儀式,認為這是得救所必需的(如使徒行傳 15:1 所示),因為他們是法利賽教派的,加拉太書 2:5。而以這種觀念使用它們,就不是自由的事了。

加拉太書 2:5 對於這些猶太化的基督徒,使徒認為不宜讓步分毫,即使是片刻,或在任何一個先例上也不讓步;他渴望這些外邦教會不致被迷惑。或者(如另有譯法):「我們對這些有名望的人絲毫不讓步。」彼得和雅各在最初辯論此案時,為了避免猶太人的醜聞和冒犯,很可能希望提多受割禮:聖保羅不願讓步,是為了保持他在加拉太和其他外邦人中建立的福音教義的純潔,不讓這些教會被摩西律法的儀式所困擾。但大多數和最好的解經家都認為,這裡提到的保羅不願讓步的對象,是某些猶太化的基督徒,而不是加拉太書 2:2 中提到的「有名望的人」。

加拉太書 2:6 **至於那些有名望的**:譯為「有名望的」這個詞,與加拉太書 2:2 中我們譯為「有名望的」是同一個詞。使徒指的是那些聲望最高的人,因此接下來的詞「**是甚麼**」也暗示了這一點。參閱使徒行傳 5:36;8:9。我們不能理解使徒藉此表達來貶低使徒和耶路撒冷這些傑出基督徒應有的聲譽;他只是在此提及他們,因為這教會的假教師們誇大了他們的地位,以貶低保羅自己;而「**是甚麼**」必須解釋為與這些人對他們的評價有關;「在你們看來是甚麼,儘管我在你們看來甚麼也不是。」

**他們從前是甚麼人,都與我無干**:他們從前是甚麼人,對我來說都無關緊要;假設(正如這些加拉太人中有些人可能說過的)他們曾親眼見過基督在肉身中,曾被他直接呼召,而我當時是個法利賽人等等。

**上帝不看人的外貌**:上帝不看人的外貌;祂不看一個人過去是甚麼,只看他現在是甚麼。

**那些有名望的人並沒有加增我甚麼**:當我與他們會談和討論我與他們所教導的教義時,我沒有從他們那裡學到任何與我之前所教導的不同新教義,他們也沒有責備或糾正我所教導的任何錯誤;我們都持相同的觀點。

加拉太書 2:7 **反倒看見了**:他們非但沒有反駁我所傳講的任何事,反而當他們從我與巴拿巴那裡得知(使徒行傳 15:12,巴拿巴在議會中宣告上帝藉著他們在外邦人中所行的神蹟奇事),**那未受割禮之人傳福音的使命託付了我,正如那受割禮之人傳福音的使命託付了彼得一樣**;意即向非猶太人傳福音的事工(這就是「未受割禮之人」的意思;不單指那些未受割禮的人,因為有些外邦人也受了割禮,但在聖經中所有人都被稱為「未受割禮之人」)託付給了我,正如向猶太人傳福音的使命託付給了彼得,而且不只託付給他,也託付給雅各和約翰。這不應理解為保羅不能向猶太人傳福音,或彼得不能向外邦人傳福音(因為使徒行傳 9:15 關於保羅,以及彼得向哥尼流傳福音,使徒行傳 10:1-48,都清楚表明相反的情況),而是因為上帝特別指定外邦人作為保羅事工的領域,使徒行傳 26:17(因此他被教會特別差派,使徒行傳 13:3),正如彼得的主要工作是在猶太人中間。

加拉太書 2:8 正如保羅的呼召與彼得的呼召同等,兩者皆為神聖,使徒說,我的能力和成功也同等;正如上帝在彼得履行他所受託的使徒職分(即向猶太人傳福音)時,在他裡面並藉著他有效地工作,同樣,祂也在我所從事的領域,即將福音傳給外邦人,有效地、大能地在我裡面或藉著我工作。上帝藉著保羅和彼得的這種有效工作,不僅體現在他們的事工使眾多人歸主,也體現在他們的神蹟奇事,藉此他們證實了他們所傳講的福音教義。

加拉太書 2:9 **雅各**(被稱為小雅各),亞勒腓的兒子,之前被認為是主的兄弟,因為他是聖母馬利亞的姊妹的兒子;他在此處被首先提及,破壞了天主教徒關於彼得首要地位的論點,因為在其他一些地方彼得被首先提及。

**磯法**:即彼得,在此處以敘利亞文稱呼為磯法,可能是因為他與其他有敘利亞名字的人一同被提及;在大多數地方,這位使徒稱他為彼得。

**約翰**:使徒和傳福音者,也以「蒙愛的門徒」之名為人所知。

**那些被認為是柱石的**:保羅說他們「被認為是柱石」,並非否認他們是柱石;他們是上帝在建立和建造福音教會時所使用的,也是支撐教會的(教會被稱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也是這個意思),並且福音藉著他們傳遍世界;但他使用「被認為」這個詞,是因為假教師們誇大了他們的事工,卻貶低了保羅的事工。

**當他們看出上帝所賜給我的恩惠**:藉此,他要麼是指他的使徒職分,要麼是指上帝賜予他在外邦人中勞苦的祝福,作為他職分的冠冕和印記。

**就向我和巴拿巴伸出右手,表示交通**:他們視保羅和巴拿巴與他們自己一樣是柱石;並以此為記號,向他們伸出右手(這是接納進入團契的記號,列王紀下 10:15;耶利米書 1:15),並同意**我們往外邦人那裡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裡去**;即他們的特殊工作是去向外邦人傳福音,而他們(即雅各、約翰和彼得)的特殊工作是向猶太人傳福音。

加拉太書 2:10 這些在你們中間享有最高聲譽的柱石和使徒,沒有加添我們任何新的教義,也沒有給我們任何新的吩咐;他們只要求我們,無論到哪裡,都要留意為猶太地貧困的基督徒募捐,這些人要麼是為了在福音初傳時維持福音而變賣所有,要麼是因嚴峻的迫害而耗盡,要麼是因饑荒而極度貧困;這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我以前就做過,即使他們沒有對我們說什麼,我也非常樂意再次去做。

加拉太書 2:11 聖經沒有記載彼得這次前往安提阿的行動,這讓解經家可以對時間有不同的猜測;有些人認為是在耶路撒冷會議之前,有些人認為是在之後,我們在使徒行傳 15:1-41 中讀到這次會議。那些認為是在之後的人似乎判斷得最好;因為這事發生在安提阿,當時巴拿巴與保羅同在;保羅和巴拿巴從耶路撒冷來到安提阿,將那次會議的決議帶到那裡;在安提阿,巴拿巴與保羅分開;此後我們再也沒有讀到他們在一起。當保羅和巴拿巴在安提阿時,彼得來到那裡;保羅說,他非但沒有從彼得那裡接受指示,反而**當面抵擋他**。這不是藉著任何暴力行為(儘管這個詞常表達此類行為),而是藉著言語責備和指責他;因為(他說)彼得**是可責備的**,他應受責備。儘管這個詞的意思是「他被定罪」,這使得一些人解釋為彼得在保羅責備他之前已經因其行為受到了一些責備,但這沒有根據;因為儘管希臘文分詞是完成時態,但它是一種希伯來語法,用作動名詞,在拉丁文中偶爾用將來時表達,我們就是根據這種用法翻譯的;參閱哥林多前書 1:18;哥林多後書 2:15;彼得後書 2:4;因此我們的譯者根據經文的意思,翻譯得非常準確。

加拉太書 2:12 看來彼得在安提阿待了一段時間;當他在那裡時,有些猶太人從耶路撒冷的雅各那裡下來:在他們來之前,彼得與安提阿那些生來是外邦人的基督徒有團契,吃飯時也像他們一樣吃,不區分食物,不像猶太人為了遵守儀文律法而區分;但這些熱衷於猶太儀式(儘管是基督徒)的人一來,彼得就從外邦基督徒的團契中退縮,成為一個分離團體的領袖;這完全是出於對猶太人的恐懼,唯恐他們回到耶路撒冷後會對他不利,並使他遭受猶太人的憤怒。

加拉太書 2:13 這件事更糟,因為安提阿教會中那些生來是猶太人的基督徒,也跟隨他的榜樣,與他組成了一個分離的團體。甚至我的同工巴拿巴,他曾與我一同將會議的決議帶到此案中,也被他們的假冒為善所迷惑。可見那些傑出教師的偏離和過失是多麼危險和具有示範作用。

加拉太書 2:14 **正直**在此處與**跛行**相對。彼得在兩種意見之間跛行(正如以利亞曾對以色列人說的),當他獨自與外邦人在一起時,他像他們一樣行事,運用福音的自由;但當猶太人從耶路撒冷來時,他卻離開了外邦教會,與猶太人聯合;這不符合福音所要求的坦率和真誠;他沒有(按照他所持守的誡命,希伯來書 12:13)為自己的腳修直道路,免得那瘸腿的偏離正路。保羅不是從別人的報告中聽到這事,而是親眼目睹,因此他沒有延遲責備,以免醜聞擴大:他也沒有私下責備他,因為冒犯是公開的,這樣的膏藥不適合傷口;但他**在眾人面前對彼得說**,公開責備他,因為他公開犯罪;而且他的行為不僅冒犯了私人,也冒犯了他所在地的教會,他們都是他跛行和背信的親眼見證人。參閱提摩太前書 5:20。

**你既是猶太人,卻隨外邦人的樣子,不隨猶太人的樣子**:如果你是猶太人,不僅是宗教上的猶太人,更是生來和受教育的猶太人,以前曾與外邦人一同生活、飲食、交通,在省略割禮和其他猶太會堂普遍遵守的猶太儀式上(正如彼得在猶太人從耶路撒冷來到安提阿之前所做的);

**為什麼強迫外邦人隨猶太人的樣子呢**?你為什麼藉著你的榜樣,強迫外邦教會的成員遵守猶太儀式呢?因為這裡的「強迫」並不表示任何暴力行為(彼得沒有使用任何暴力),而是教會中領袖的榜樣,這些有名望和權威的人,對那些下屬和對這些領袖懷有極大敬意的人來說,是一種強迫。因此,這裡使用的詞 **anagkazeiv** 在哥林多後書 12:2 中也有使用,也用來表達勸勉和論證的力量。路加福音 14:23 中也使用了這個詞來表示這種強迫。彼得藉著他的榜樣,也可能藉著他所使用的一些言語和論證,有力地促使那些歸信猶太教的猶太人,他們與加拉太教會交通,去遵守猶太儀式:因此,藉著這件事,他不僅自相矛盾,他以前與外邦教會同行,實際上已經主張了福音的自由;而且他也使這些教會中那些堅守基督為他們所買贖的自由,以及保羅所教導他們的真理的基督徒受到冒犯;並且也使其他人偏離了他們所承認和實踐的真理。這就是保羅如此公開和當面責備他的原因。

加拉太書 2:15 **我們本是生來的猶太人**:生來就是猶太人,不僅是歸信猶太教(因此有義務遵守猶太律法),而且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此在與他及其後裔所立的聖約之下,因為他是猶太民族的父。

**不是外邦的罪人**:外邦人通常被猶太人稱為罪人;儘管事實上他們中有許多人敬拜真神,並上耶路撒冷敬拜;為他們緣故,聖殿中劃分了一個特別的院子,稱為「外邦人院」。然而,由於他們不受猶太律法的約束,他們被猶太人歸類為罪人;而且大多數外邦人確實是罪人,而且是顯著的罪人(因為這裡使用的詞通常指此),正如使徒在羅馬書 1:29-31 中描述他們的行為一樣。

加拉太書 2:16 **既知道人稱義**:我們知道人不能從罪的罪責中被赦免,並在上帝眼中被宣告為義;

**不是因行律法**:不是因遵守摩西律法所行的任何一種行為,無論是儀文律法還是道德律法。因為很明顯,儘管關於因行為稱義的問題始於割禮和遵守儀文律法所行的行為,但其決定範圍更廣。因為使徒所說的**律法**,是指那使人知罪的律法,羅馬書 3:20。然而,知罪並非僅僅或主要藉著儀文律法;而且使徒所反駁的那些人,從未認為人可以僅僅藉著遵守儀文律法而稱義;而且誇口也不能被排除(使徒在羅馬書 3:27 中指出,這是上帝在確立罪人稱義之道時的目的),如果人可以藉著遵守道德律法所行的行為而稱義的話;也不是只有儀文律法,其違犯會產生憤怒,羅馬書 4:15,或不遵守它會使人受咒詛,加拉太書 3:10。

**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但我們是藉著相信基督而稱義:不是藉著信心作為我們的一種行為,因為這之前已經被否定了;也不是藉著信心作為主要的有效原因,因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是上帝使人稱義;也不是作為功德原因,因為我們是藉著基督的寶血稱義;而是藉著信心作為一種工具,把握並應用基督及其義。

**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我們(使徒說)這些猶太人,知道這一點,不僅同意福音命題的真理,而且接受了這種救贖之道,並接受了主耶穌;這樣做,不信靠律法,也不信靠我們對律法的任何順服,就可以從罪的罪責中被赦免,並在上帝面前被宣告為義。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因為沒有一個必死的人能因他個人對上帝律法的順服而被赦免或宣告為義;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也是不完美的,遠遠達不到律法的要求。

加拉太書 2:17 有些解經家認為,使徒在此處開始他對加拉太人關於他書信主要論點的論述,即因信基督稱義;儘管另有譯法認為是從加拉太書 2:15 開始。

**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如果(使徒說)你們認為我們期望在基督裡稱義,而不是因行律法稱義,是嚴重的冒犯者,那麼你們就是使基督成為罪的執事,因為他教導我們這樣做。

但另有譯法認為,使徒在此處反駁當時(以及我們這個時代)對因信基督稱義教義的一個常見質疑;即:它為肉體打開了自由之門,因此使基督成為罪的執事,彷彿他放鬆了人對上帝律法的義務;這與使徒在羅馬書 6:1-23 中回答的質疑相同。

如果我們在主張因基督稱義的同時,卻過著公然違背上帝律法的生活,那麼基督對我們來說就必須是罪的執事,他來到世上是為了為我們買贖得救的可能性,儘管我們過著再公然違背上帝律法的生活。彷彿人沒有義務遵守律法,除非他們藉著遵守律法可以獲得罪的赦免和稱義。使徒首先以普遍的厭惡來否認這種誹謗:**斷乎不可**!

加拉太書 2:18 **我所拆毀的**:有些人將此理解為罪的狀態;並由此得出稱義狀態是可變的結論:但這沒有必要,它也可以理解為持續的罪惡行為和自願的罪惡行為。如果我教導一種鼓勵罪惡生活的教義,或者如果我過著罪惡的生活,這些都是我作為基督的執事,在我的講道和教義中已經拆毀的,教導你們,不僅你們罪的罪責在你們因基督稱義時被除去了,而且罪的權勢也被摧毀了:它們是稱義所摧毀的事物;上帝從未對任何靈魂說:「你的罪赦免了」,而不加上「不要再犯罪了」。因此,如果一個稱義的狀態會允許繼續過著固定的罪惡生活,那它就是在建造它所摧毀的。

**我就把自己定為罪犯**:現在,如果我或任何人做這樣的事,我們就會因此使自己成為大罪犯。因此,使徒在此處的論點似乎與羅馬書 6:2 的論點相同:「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他在此處努力證明同一件事,即因信基督稱義的教義不能給任何人犯罪的自由,因為它表明那些蒙受這恩惠的人,不僅從罪的罪責中,而且從罪的權勢和轄制中得了自由,因此沒有人能從中獲得關於前者的安慰,也無法發現後者在他們裡面發生。

加拉太書 2:19 **我因律法**:有些人說是因基督的律法;但更可能是因摩西律法,他之前一直在談論它:即,有些人說,因律法的死;律法本身作為行為之約已經死了,羅馬書 7:6。或者更確切地說,藉著律法,使我認識罪,並因罪定我的罪。

**就向律法死了**:就任何期望藉著遵守律法稱義而言,我已向律法死了。

**使我可以向上帝活著**:不是說我可以不遵守律法,作為生活的準則,而是說我可以更聖潔地向上帝活著:因此,我向律法死了,作為行為之約,或就任何期望藉著遵守律法稱義而言,絲毫沒有給我犯罪的自由;因為這就是上帝使我脫離律法的捆綁和嚴厲的目的,使我可以向上帝活著,無所畏懼地在聖潔和公義中事奉祂。

加拉太書 2:20 這封書信與羅馬書性質相似,使徒在本章後半部分所說的實質內容與羅馬書 6:1-23 大致相同;我們在那裡發現一個與加拉太書 2:6 非常相似的表達:「我們的舊人與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不僅藉著稱義分享了基督被釘十字架所帶來的益處,而且在治死我的私慾方面,也與基督的死有份。正如他在羅馬書 6:4 中告訴我們的,我們在洗禮中與他一同埋葬,歸入死,這就是一個象徵。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然而(他說)我過著聖潔、屬靈的生活;儘管向律法死了,儘管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但我不能如此恰當地說是我,因為我的行動不符合我自然的傾向和意願;而是基督藉著他的靈在我裡面活著,他更新並改變了我,使我成為新造的人,並在我裡面產生了新的行動和意願。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我所有的自然、道德和公民行為,都是以信心為原則,並按照耶穌基督裡信心法則的引導而行。

**他是愛我,為我捨己**:我深信他愛我,並因那愛為我捨己,死在十字架上。

加拉太書 2:21 **我不廢棄上帝的恩惠**:我不輕視、拒絕、使之無效(因為這裡使用的詞在馬可福音 7:9;約翰福音 12:48;約翰福音 3:15;希伯來書 10:28 中都有這些翻譯),上帝白白的愛,就是賜下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而死:由此可以輕易推斷,那些過著放蕩生活,並從他們的稱義或從基督裡上帝白白的恩惠中獲得犯罪自由的人,他們確實輕蔑和藐視上帝的恩惠:或者更確切地說(如果我們將其與接下來的詞聯繫起來),那些主張因行律法稱義的人,他們確實拒絕和藐視福音中上帝白白的恩惠,並且(盡其所能)使之歸於徒然和無效。

**因為義若是藉著律法而來**:因為如果人有可能藉著遵守律法所行的行為而達到一種義,使他可以在上帝面前站立,那麼**基督就是徒然死了**;那麼基督的死就是沒有目的,或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其原因必然是,基督死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或買贖一種義,使罪人可以在上帝面前站立,帶來永遠的義,但以理書 9:24。如果基督之死最恰當的果效被奪去,那麼他的死就變得無因無果,毫無意義。因此,使徒總結了他的論點,即加拉太書 2:16 所提出的:沒有人會因行律法稱義,這是從兩個反面推論出來的荒謬結果,即:因行律法稱義會導致拒絕上帝的恩惠,並使基督的死歸於徒然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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