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第22章
出埃及記 22:1 本章論及偷竊(出 22:1-4)、吃別人葡萄園的果實(出 22:5)、火災造成的損害(出 22:6)、託管物品受損(出 22:7-13)、借用物品受損(出 22:14-15)、犯姦淫(出 22:16-17)、行邪術(出 22:18)、與獸淫合(出 22:19)、拜偶像(出 22:20)、不可欺壓寄居者或寡婦(出 22:21-24)、不可放債取利(出 22:25)、不可扣留衣服作抵押(出 22:26-27)、要尊敬官長(出 22:28)、初熟之物(出 22:29)、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的肉(出 22:31)。
**一頭牛,或一隻羊;或一頭驢**,這在出 22:4 中有補充,因此任何其他活物,都應根據其對人的價值和用途,按此處所定的規則來估價。這裡只舉例說明這些動物,是因為它們在事奉上帝和人類方面都很有用。
**或賣掉**,這加重了罪行,表明偷竊者比那些把贓物藏在家裡的人(出 22:4)更大膽、更堅決、更熟練。
**四隻羊賠一隻羊**。
**問1:** 為什麼要賠這麼多?偷竊其他東西的人只需賠雙倍。
**答1:**
1. 為了威嚇,因為這些牲畜養在田野裡,更容易被偷。
2. 因為這些牲畜的損失比其他東西更大;因為他們不僅損失了牲畜可以賣的錢,還損失了人從中可能獲得的所有勞役、增長和其他益處。
**問2:** 為什麼牛要賠更多?
**答2:**
1. 因為偷竊更容易被發現的東西,表明竊賊更大膽、更慣犯。
2. 因為除了牛本身的價值外,牛的勞役對主人來說非常重要(箴 14:4),因此損失更大。
出埃及記 22:2 **闖入**,即**房屋**,迦勒底文(Chald.)在此處補充,並且是**夜間**,從下一節可見。
**為他**,即為竊賊,即使他被人在自衛中殺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竊賊可能被推定有更惡劣的意圖,而房屋主人既不能指望也無法獲得他人的幫助來保護自己免受預期的暴力,也無法像白天那樣謹慎和適度地控制自己的攻擊。
出埃及記 22:3 **為他流血**;殺他的人應被處死,因為他對竊賊的懲罰超過了其罪行應得的,而且竊賊本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被制服或糾正;在這種情況下,竊賊很可能無意謀殺,而只是偷竊。但如果明顯證明闖入者意圖謀殺,那麼屋主無疑可以在自衛中殺死他。
**他必被賣**;要麼賣到他的勞役價值等於所偷之物,要麼更可能是賣六年,因為這不是一個單純的竊賊,而是一個闖入者,罪行更嚴重。
**問:** 一個被殺的人怎麼能被賣呢?
**答:**
1. 希伯來文(Heb.)這個詞可以更好地譯為「**應被賣**」,就像前面同為將來時的詞被譯為「**應作賠償**」一樣,即如果他沒有被殺;因此,殺他的人既然已充分確保自己免受傷害,那麼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殺他,罪責更大。
出埃及記 22:4 **活著**;沒有被殺,也沒有被賣,如出 22:1 所述。
**雙倍**;不多於雙倍,
1.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要麼推定他有意歸還,要麼至少他只是初犯,不熟練偷竊,因此應受較輕的懲罰。
2. 因為真正的物主以較少的費用和麻煩收回了財物。
3. 因為這只是一個單一的罪行,而另一個(出 22:1)是加重和複雜的罪行,一個罪和傷害疊加在另一個之上。
**質疑:** 箴 6:31 說他要**賠償七倍**。
**答:**
1. **七倍**在此處表示**豐盛**,這個詞經常這樣使用,如創 4:24,詩 12:6,79:12;一位學者指出,它從未用於確定的數字。
2. 這**七倍**,或**七次**,可能不是指賠償的比例,而是指他偷竊的次數,或更確切地說,是他被發現的次數;其意義是:即使他被發現犯了七次偷竊罪,他所有的懲罰就是按律法規定賠償。而姦淫,箴言在接下來的經文中談到,是一種性質如此的罪行,如果一個人一旦被發現犯了姦淫,就無法賠償,也無濟於事,他將陷入那裡列舉的所有禍患。
出埃及記 22:5 **田地或葡萄園,或果園,或類似性質的其他東西**;這在法律中是普遍應當注意的。
出埃及記 22:6 **點火的人**,無論是故意為此目的,還是粗心大意在危險的時間或地點點火。
**他必賠償**;如果他無力賠償,很可能他會因此被賣,如同在類似情況下所規定的。
出埃及記 22:7 **物件**,希伯來文(Heb.)是**器皿**,指衣服、用具或任何種類的家庭用品。
出埃及記 22:8 **使他們可以審查所有情況,並使用一切方法查明真相**,例如要求他起誓,或採取其他方式。
**鄰舍的財物**;要麼是拿走並為己所用,要麼是轉讓給他人以圖利。
出埃及記 22:9 **各樣的過犯**,即關於託管並遺失的物品,此處僅指此類情況。
**別人聲稱是他的**;或**當**,或**關於**他將說:「**這就是**」,即我所遺失的東西;或更確切地說,「**這就是他**」,我將東西託付給他,我懷疑並指控他有罪。
**審判官所定罪的**;無論是託管物品的人,如果審判官判他有偷竊罪;還是託管人,如果他被判犯有誣告罪。
出埃及記 22:10 **看守**,作為他的僕人,不是免費的,而是有工資的。
出埃及記 22:11 **耶和華的誓**;在此處以及王上 2:43 如此稱呼,因為它是奉祂的權柄和命令,為祂的榮耀,並單單奉祂的名所起的誓,上帝因此成為見證者、審判者和報應者。
**必在二人之間**,即將結束二人之間的爭議;一方將起誓,另一方將接受。或由二人起誓;一方起誓他確實按約定並為工資將東西交給他;另一方起誓他沒有動手拿取。
出埃及記 22:12 **從他那裡**,希伯來文(Heb.)是**從他身邊**,這是一個強調的表達,表示這東西被拿走,要麼:
1. **從他身邊的東西**,或屬於他的東西,即從他自己的財物中被拿走,這暗示他有欺詐行為。
2. **從他眼皮底下**,當他知道此事,或以一般的謹慎和勤勉本可以知道並預防,這表明他嚴重疏忽。
這也是為什麼這個人必須賠償,而另一個人(出 22:7)則不必賠償的原因之一:另一個區別的原因是,出 22:7 的那些東西主要是無生命的物品,不需要太多的照護;或者即使需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也包括牛、驢等,出 22:9),但受託人沒有因此獲得報酬,因此沒有義務對其進行特別照護;但這裡的物品需要極大的照護和勤勉,而這個人也因收取的報酬而有義務履行,這就是雅各的情況(創 31:39)。
出埃及記 22:13 **讓他帶來**;**它**,即被撕裂的動物的一部分,野獸可能留下的(摩 3:11-12)。
**問:** 如果整個動物都被帶走了,就像羊或羔羊有時被狼叼走一樣,該怎麼辦?
**答:**
1. 我認為這種情況不常發生,而且那些兇猛的動物會迅速開始進食,並且會留下一些東西在不遠的地方,牧羊人可以輕易找到。
2. 這些詞可以有不同的翻譯,**他應帶來一個證人**,迦勒底文(Chald.)和撒馬利亞文(Samaritan)都這樣翻譯;或者**一個證據**,即一些能讓審判官滿意的證據;例如,在那些地方曾見過狼或獅子等,或者他對所有其他事情的勤勉和忠實的見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合理地推定。
出埃及記 22:14 **任何**,即任何活物,可能會受傷或死亡,如下文所述。
**他必賠償**:這可能看起來很苛刻,但綜合所有因素來看是合理的;因為在可疑的情況下,當借用者是否有過失不明顯時,就像這裡一樣,應當有利於出借者,而不是借用者;部分原因是要促使借用者對這些非己之物更加忠實和謹慎,因為人們通常對非己之物較為粗心;部分原因是因為利益完全歸借用者所有,所以損失也理應歸他,出借者不應因其善意而蒙受損失,以免將來他不再願意做這樣的事。
出埃及記 22:15 **如果物主與它同在**:律法合理地推定,借用者不會在物主面前濫用它,而且出借者能夠並會妥善照護它。
**他就不必賠償**,除非借用者有明顯的過失,例如他在出借者面前殺死或傷害了牲畜;這個例外很容易從上帝的其他各種律法中理解。
**那是為他的工價而來的**,即利益歸出借者,而不是借用者,因此前述理由不再適用;無論主人在場與否,收取收益或工價的人應承擔損失,除非損失是因借用者的嚴重和故意的過失而造成的。
出埃及記 22:16 **若有人引誘處女**,透過說服、婚姻承諾、誘惑或報酬。但如果她已訂婚,則處以死刑(申 22:23-24)。
出埃及記 22:17 這顯示了父母同意婚姻的必要性。
**照處女的聘禮**,即按處女的身份所要求的比例;因為沒有為所有婦女規定確定和相同的聘禮。參閱浦爾(Poole)對撒上 18:25 的注釋。
**問:** 為什麼對婦女沒有懲罰?
**答:**
1. 她沒有獨立的財產,仍在父親家中。
2. 失去貞潔已是足夠的懲罰,尤其是在以色列,這是一種極大的羞辱和損害。
3. 她不像男人那樣有罪,因為她是較弱的性別,而且是被男人的說服引誘犯罪的。
出埃及記 22:18 即**任何與魔鬼立約的人**,並藉助魔鬼的力量,要麼作惡,要麼發現並實踐超越常人能力的事。參閱出 7:11,利 20:27,申 18:10,撒上 28:9。
這個詞是陰性,部分是因為婦女最容易傾向於這些邪惡的技藝,也最常犯這些罪;部分是為了暗示對這類罪犯不應施予憐憫,即使她們是較弱的性別。
出埃及記 22:19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0 **獻祭**,或以其他方式**敬拜**,如申 17:2-5 和許多其他經文所示。一個敬拜行為以提喻法(synecdoche)代表所有敬拜行為,這是非常常見的。
**滅絕**,希伯來文(Heb.)是**被咒詛**,即被視為可憎惡的,並因此無情地被毀滅。參閱申 13:15,18:20。
出埃及記 22:21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2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3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4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5 **我的百姓中**,即任何以色列人;因為允許向外邦人取利(申 23:20)。
**那貧窮的**:這似乎不是以同位語的方式添加的,好像上帝的百姓和貧窮人是一回事,因為這樣的人通常是貧窮的;而是以限制語的方式添加的;因為上帝曾應許,如果祂的百姓不因他們的邪惡而阻礙,祂將大大賜福並使他們富裕,並且他們中間將很少有貧窮人;然而,仍會有一些這樣的人,以考驗和操練他們的慈善。參閱利 19:10,申 15:4, 7, 11。
**利息**;希伯來文(Heb.)這個詞的意思是**咬**;所以高利貸被稱為**咬**,這不是為了區分,好像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適度的利息,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這裡的借款人被假定是貧窮的,對這樣的人,不僅利息,而且往往連本金都應免除(路 6:34-35);而是為了解釋,因為所有高利貸都具有**咬**或**吞噬**的性質,通常會耗盡支付利息的人。
出埃及記 22:26 **你的鄰舍的**;即那貧窮的,從與下一節的比較中可見,那裡假定他只有一件衣服,並與申 24:12-13 比較。
**日落的時候**;因為他談論的是他睡覺時穿的衣服或覆蓋物(出 22:27)。但你不應認為債主每天早上會拿走,每天晚上會歸還他的抵押品;因此,這更像是一種禁止,禁止將人每天急需的任何此類物品作為抵押品,其理由是,如果他拿走了,他就不能保留它。比較申 24:6。
出埃及記 22:27 浦爾(Poole)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22:28 **神**;不是那些被錯誤地稱為神的東西,如有些人所認為的,從王上 18:27,耶 10:11 可見;而是**官長和統治者**,無論是民事的還是教會的,這從徒 23:3-5 和接下來的解釋前者的話語中顯而易見,這符合聖經的常用法,也符合通常賦予這些人的**神**的稱號,如出 7:1,詩 82:6,約 10:34-35。
**你百姓的官長**。比較《次經》西拉書 10:20,猶大書 1:8。
出埃及記 22:29 **你不可遲延**,不可超過所定的時間,以免這種遲延變成完全的疏忽。**遲延**在此處可以指**疏忽**,這個詞在申 7:10,23:21,哈 2:3 中也有此用法;這似乎得到下一句的支持,該句命令獻上頭生的,卻沒有提及加速或遲延。
**你莊稼的初熟之物**,希伯來文(Heb.)是**你的豐盛**;這個詞有時用於種子或穀物,如民 18:27,有時用於葡萄收穫,如申 22:9,情況必須決定如何理解,就像在類似情況下一樣;這裡似乎將其限制為乾果,如穀物等,因為它與液體相對;因此,這裡包含了所有種類的果實。除非你將此視為一種常見的修辭格,稱為**並列雙詞(hendyadis)**,就像申 16:18 的**判斷和公義**,意即**公義的判斷**;所以這裡的**豐盛和液體**,意即**你豐盛的液體**;因此這可能是一種代表所有其餘種類的說法,沒有比這更常見的了。
**你要給我**,不是實物,而是以贖價的形式代替實物支付給我。
出埃及記 22:30 **照樣**,即你們要獻上頭生的。
**第八天**;不可更早,因為在此之前它還幼嫩不完全,因此不適合獻給上帝;但它不限於那一天,因為之後也可以獻上,從利 22:27 可見,甚至直到一歲。
出埃及記 22:31 **你們要作聖潔的人**,即與一切道德和禮儀上的污穢分離。
**不可吃野獸撕裂的肉**;部分原因是因為血沒有從中取出;部分原因是因為潔淨的動物因接觸不潔淨的動物而在禮儀上被玷污;部分原因是要使他們厭惡殘忍,即使是動物的殘忍,更何況是人的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