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埃及記 第21章
出埃及記 21:1 本章律法涉及:男僕或奴隸(出 21:1-5);僕人穿耳(出 21:6);女僕條例(出 21:7-11);殺人者(出 21:12);咒罵父母者(出 21:17);打人者(出 21:18-19);傷害孕婦者(出 21:22-25);主人打傷僕婢眼睛或牙齒者(出 21:26-27);觸人致死之牛(出 21:29);挖坑傷鄰舍之牛者(出 21:33);一牛觸死另一牛者(出 21:35-36)。這些是司法律法,你和前面提到的審判官應當以此管理自己和百姓的民事與刑事案件。
出埃及記 21:2 **你若買希伯來僕人**:關於這種做法,參耶 34:14。這在兩種情況下是允許的:1. 當一個人因犯罪被審判官判決出售時(參出 22:3;王下 4:1;太 8:25)。2. 當一個人因極度貧困而自賣或賣兒女時(參利 25:39-40)。**第七年**的計算方式,要麼是:1. 從上一個安息年(即豁免年)算起,每七年一次;此處的意思不是他必須服事滿六年,而是他絕不能服事超過六年,且他的服事只持續到那個安息年來臨。或者更可能是:2. 從他開始服事的那一年算起。理由是:1. 如果一個人可能在豁免年來臨前一個月才開始服事,卻說他要服事六年,這說法很不恰當。2. 安息年的律法中沒有提到釋放僕人,不像其他事物(利 25;申 15);而在禧年釋放僕人時,則明確說明(利 25:54-55)。
出埃及記 21:3 **他獨身來**:即只有他自己一人,沒有妻子,如同對比的條款所示。
出埃及記 21:4 **那是一個真實的原則,並經由聖經和異教作者所認可,即子女隨母(Gen 21:10; Gal 4:24, 25);擁有樹的人有權利擁有其所有果實。**
**問:**這種夫妻分離如何符合婚姻最初的設立,即婚姻盟約是不可解除的?
**答:**1. 這個律法不必然解除婚姻盟約,因為分離是男人的選擇,如果他願意,他可以留下;而且他們分居的安排可以與婚姻的權利和使用並存,主人也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允許。
**答:**2. 上帝在此處,如同在離婚的案例中,可以豁免他自己的律法和設立,特別是在這個案例中,他可能將此設計為對男人娶外邦女子的懲罰,這是不蒙上帝喜悅的,如申 21:11;拉 10:2;尼 13:23 所示。而這個女子是外邦人,而非希伯來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如果是希伯來人,她也必須自由出去(出 21:7-9;申 15:12)。
出埃及記 21: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出埃及記 21:6 **帶他到審判官那裡**:部分是為了表明他是自願選擇此舉,而非受主人威脅或欺騙;部分是為了使這公開且莊嚴確認的協議不可撤銷。**他也要帶他到門前**:即他主人的家門口,如申 15:17 所述;這是一個標誌,表明他已固定在那裡,永不會以自由人的身份走出這些門。**他主人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作為僕人的標記;這在敘利亞和阿拉伯地區,在很久以後仍是如此,如尤維納爾(Juvenal)和佩特羅尼烏斯·阿爾比特(Petronius Arbiter)所證實;這恰當地代表了他永久且不可撤銷地留在那個家,並在那裡聽從和順服主人命令的義務。參詩 40:6。**永遠**:即不僅是再六年,而是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他活著,直到禧年,這是上帝對此律法所作的例外(利 25:40;申 15:17)。此處使用的希伯來文「olam」常指的不是永恆,而僅是長時間。參出 12:14。
出埃及記 21:7 **人**:即希伯來人,從與「外邦人」(出 21:8)的對比可見。男人在極端必要時賣女兒為婢是允許的,因為他們心硬。**她不能像男僕那樣出去**:而是享有更好的條件,因為她是較弱且更無助的性別。
**問:**這如何與申 15:17「對你的婢女,你也要照樣辦理」相符?
**答:**1. 區分人物。申 15:17 的「她」是自賣為純粹的奴僕;此處的「她」是由父親所賣,不僅是為了服事,更是為了婚姻,如下文充分暗示。
**答:**2. 區分事物。男僕和女僕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在於,如果她同意永久服事,所使用的儀式相同。此處的區別在於,如果他們都獲得自由,在這種情況下,她享有某些特權,如下文所述。
出埃及記 21:8 **若他已將她許配給自己**:作為妾或次妻。並非所有主人都以這些條件收納婢女,如某些人所想;而是有些主人如此,此處即指這些情況。雖然此處有不同的讀法;旁注(margin)作「lo」(希伯來文:לֹו),意為「給他」的代詞,而正文作「lo」(希伯來文:לֹא),意為「不」的副詞;因此正文可譯為:「以致他沒有將她許配給自己,或給他的兒子,如他曾給她希望他打算做的。」兩種讀法或意義都恰當且可能。**他就要讓她被贖**:要麼由她自己,要麼由她的親友,或任何願意贖她的人。
**問:**她既然已許配給他,他怎能將她賣掉?
**答:**1. 這可能是因他們心硬而給予的許多寬容之一;毫無疑問,上帝可以豁免他自己的實定律法。
**答:**2. 後一種讀法避免了這個困難。**他無權將她賣給外邦人**:這普遍禁止所有希伯來僕人,但此處特別提及,因為有特殊理由:一方面,由於她的性別,在貞潔和信仰上更容易受到敗壞;另一方面,主人在這種情況下更容易受誘惑將她賣給外邦人,因為沒有以色列人會買她,或為她付出像外邦人那樣多的錢,而外邦人可以且可能將她作為永久的僕人,這是以色列人不能做的。**他待她不忠**:即違背了他對她所作的婚姻承諾,或破壞了他鼓勵她抱有的希望。希伯來文的確切翻譯是「在待她不忠或虛假地對待她或反對她」;這可以作為將她賣給外邦人這罪行的加重情節,其中包含雙重的不忠:一是對上帝不忠,因上帝的律法禁止此舉;二是對她不忠,因他以其他條件僱用她,而非擁有權力違背以色列人的律法和習俗來處置她。
出埃及記 21:9 **即**:給她一份合適的嫁妝,如同他對待自己的女兒一樣(出 22:16)。
出埃及記 21:10 **她的婚姻之責**:在林前 7:3 稱為「夫妻之分」。**或她的住處**:此詞常作此用。因此,這裡有生活的三大便利:食物、衣服和住所,他都必須為她提供。**或她的同居**:或**她的時間**,即與她進行夫妻生活的合適和指定時間;因為有些時間是不允許的(利 15),當有多妻時,她們有輪流的時間(創 30:15-16)。**他不可減少**:或更確切地說,**不可撤回**或**拒絕**,此詞即此意,七十士譯本(LXX)、迦勒底文(Chald.)、撒馬利亞文(Samaritan)、拉丁通行本(Vulg.)及其他譯本皆作此解。
出埃及記 21:11 **並藉著律法所規定的禮物**(申 15:14)。總結如下:主人要麼:1. 願意讓她離開;那麼他必須讓她自己或她的任何親友贖回,但不能讓外邦人贖回(出 21:8)。要麼:2. 願意留住她;那麼,既然他已將她許配給自己,他就必須履行丈夫對她的一切職責,即使他還有另一個妻子(出 21:10)。3. 如果他想留住她,卻又拒絕履行這些職責,那麼他的過錯就加重了,他的懲罰也隨之加重;因為此時他不能賣她,而必須讓她自由離去,如本節所述。
出埃及記 21:12 **打人**:即故意且蓄意地打人,如下一節所示;無論是被害者的親友,還是官長,都不得赦免他,也不得接受贖金(民 35:31)。
出埃及記 21:13 **若顯明殺人者並非有意或渴望如此,而僅是因其疏忽、意外或出乎意料的護理所致;或,是上帝而非人,上帝在沒有人為策劃或設計的情況下所為;因為在一般意義上,上帝將基督交在猶大和猶太人手中,而他們是蓄意且惡意地殺害了他。**
**一個他可以逃往的地方**:即一個避難城或避難所(民 35:11;申 19:5)。
出埃及記 21:14 **若有人故意外行**:即驕傲、大膽、蓄意且惡意地行此惡事;此詞即此意。**從我的祭壇那裡**:這不僅在曠野,甚至後來似乎也被視為避難所(王上 1:50),異教徒中亦是如此;但上帝極其憎惡謀殺,以至於他寧願冒著玷污自己祭壇的風險,也不願讓殺人犯逃脫。參王下 11:15。
出埃及記 21:15 **打擊**:要麼:1. 如前所述(出 21:12),以致他們死亡。打擊有時指殺害,如創 4:15;王下 14:5 與代下 25:3 對比。此處可作為區分:意即(q.d.)殺害他人而受死刑的,必須是故意的;但殺害父母,即使不是故意的,也是死罪。要麼:2. 僅僅是打擊他們,即故意且危險地打擊。任何考慮到這行為是對上帝極其不敬,因上帝如此明確且強調地命令兒女孝敬父母;這是最高且最不自然的忘恩負義,並徹底破壞人類社會的人,都不會認為這律法過於嚴苛。
出埃及記 21:16 **即**:在拐賣者手中;意即(q.d.)即使他將人留在自己手中供自己使用;因為這仍然是偷竊,那人成了他的奴隸,他可以隨時將他賣給他人,因此應當處死。
出埃及記 21:17 **或咒罵**:即故意、惡意、頑固地,不聽一切勸告,參申 21:18。
出埃及記 21:18 **用石頭**:或任何其他適合此類惡意目的的工具。這是一種常見的提喻法。
出埃及記 21:19 **他所損失的時間**:即他在其職業中本可或通常能從時間中獲得的利益。**使他徹底痊癒**:即支付治療費用。
出埃及記 21:20 **他的僕人**:即外邦人;因為以色列人應當受到更好的對待。參利 25:39-40 等。**用棍子**:一種合適且常用的懲罰工具,這暗示如果他用刀劍或任何此類武器殺死僕人,他將因此而死。**在他手下**:即主人正在懲罰他時。**他必受懲罰**:不是處死,因為如果是處死,前面和後面都會這樣說;而是由官長或審判官根據情況的差異酌情決定;因此沒有規定具體的懲罰。
出埃及記 21:21 **即**:他用錢買來的財產;因此,1. 他有權根據僕人的過失懲戒他,而過失可能非常嚴重。2. 他因自己的損失已受到足夠的懲罰。3. 可以推定他並非故意或惡意為之。
出埃及記 21:22 **懷孕的婦人**:即他人的妻子,她介入是為了幫助她的丈夫。**沒有造成傷害**:無論是對婦人還是對孩子;因為通常情況下,如果流產的胎兒有生命,這條律法會同時適用於兩者。**丈夫要定罰金**:如果罰金不合理,審判官有權酌情減輕。
出埃及記 21:23 **任何傷害**:無論是對母親還是對孩子,無論是死亡,還是任何殘疾或傷害。**誰要以命償命?**
**答:**不是私人,因為那會導致無窮的禍患和混亂,而是官長;因為這些律法是賜給摩西的,這些事情的執行也委託給摩西和在他之下的人。
出埃及記 21:24 這被稱為**報復律**,異教的立法者也從中汲取並納入他們的法律。然而,儘管這有時可能按字面實行,但它不一定必須如此理解和執行;這可以從以下幾點看出:1. 在許多情況下,公正執行此律法是不可能的,例如當一個只有一隻眼睛或一隻手的人要失去另一隻時,這對他來說比他對鄰舍造成的傷害要大得多,因為他只是使鄰舍失去一隻眼睛或一隻手。這是一個確鑿而公正的原則:懲罰可以小於過錯,但絕不應大於過錯。而且,一個傷口如何能做到不大不小,恰好與他造成的傷口相同呢?2. 將此律法與其他律法比較,在類似情況下允許賠償,如出 21:18, 30。當規定「不可為故意殺人犯的性命收贖價」(民 35:31)時,似乎暗示可以為較輕的傷害收取賠償。事實上,支付失去一隻眼睛、一隻手或一隻腳所需的代價,雖然可能無法完全滿足受傷者的報復心理,但對他來說實際上更有益。因此,這條律法只是威脅性的,但其字面意義上的懲罰將會實施,除非傷害方願意提供受傷者接受或審判官決定的賠償。
出埃及記 21: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出埃及記 21:2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出埃及記 21:27 有些人將此限制於以色列僕人,但經文並未如此限制;此律法的原因似乎也適用於外邦僕人,這是對不仁慈主人的公正懲罰(他們應當對自己的牲畜仁慈,更何況是對僕人),也是對僕人因這種損失的適當補償。此律法也適用於任何其他肢體的損失,此處舉例的兩者,一個是主要的,另一個是最微小的,旨在暗示其他類似或中等性質的部位也包括在內。
出埃及記 21:28 **在此之下,你應當理解任何其他類似性質的生物,以如此危險的方式傷害人,無論是用角、牙齒或腳;但他只提到牛或公牛,以及牠用角觸傷人,因為這是最常發生的。**
**牛要用石頭打死**:部分是為了防止該生物未來造成傷害;部分是為了懲罰其主人未將其關好而疏忽;主要也是為了警誡人,因為牲畜是為人而造的,為了人的益處而被毀滅,這既不奇怪也不不公。上帝藉此表明,他不會,人也不應,寬恕故意的殺人犯。**牠的肉不可吃**:一方面是因為牠的血沒有放出來,是被禁止的食物;另一方面是為了懲罰主人,使他無法出售,藉此讓所有人更憎惡殺人犯,當他們看到這可憐的牲畜因此被咒詛,因此不可觸摸或品嚐時。
出埃及記 21:29 **已作過見證**:猶太人說這必須在官長面前做三次。**男人或女人**:即以色列人,或自由的外邦人,將此與出 21:32 比較。
出埃及記 21:30 **若有贖價加在他身上**:要麼由報血仇者,即死者最近的親屬,他願意交換懲罰;要麼由審判官,他可能發現某些情況可以大大減輕罪行,例如牛掙斷了繩索,或是因僕人的疏忽或惡意而逃脫,而牛是交由僕人看管的。
出埃及記 21:31 **兒子或女兒**:這些名稱表示他們年幼,相對於出 21:29 的「男人或女人」。此處補充是為了避免將前述意義限制於他們的父母,因為父母的生命更寶貴,因此他們的損失更大。
出埃及記 21:32 **自由人價格的一半**。參浦爾對太 26:5 的注釋。
出埃及記 21:33 **若有人**:要麼挖開一個已被土覆蓋的舊坑;要麼挖一個新坑,即在公共道路上,如律法的原因所示;因為如果是在自己的房屋或土地上挖坑,就不會有這種事故的危險,除非牲畜越界,那樣人就沒有過失。
出埃及記 21:34 **坑的主人**:即經由他手或命令所挖坑的人,應當按照審判官的判斷,賠償與死牲畜價值相等的錢。
出埃及記 21:35 **他們要平分銀子**:不是均分,因為這樣作惡的牛主可能會因傷害而獲利,他的牛比被殺的牛差得多;而是由審判官根據牲畜的價值和事件的情況,酌情決定分配比例。
出埃及記 21:36 **以牛還牛**:即一頭與被殺之牛價值相等的牛,或其價格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