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出埃及記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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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出埃及記 第十二章

出埃及記 12:1 本章概述:上帝吩咐以色列人,他們出埃及的月份要成為他們一年之首月(出 12:1-2)。上帝命令他們為逾越節選取一隻無瑕疵的羊羔(出 12:3)。他們如何吃這羊羔(出 12:4)。羊羔的描述(出 12:5);宰殺的時間(出 12:6);灑血的方式(出 12:7);吃羊羔的時間和方法(出 12:8-11)。上帝要擊殺頭生的一切(出 12:12)。門上血的功用(出 12:13)。七日吃無酵餅,以及守節的方式(出 12:15)。摩西指示長老,為他們現在和將來的安全(出 12:21-24)。他們教導兒女關於逾越節的事(出 12:26-27)。埃及所有頭生的都被擊殺(出 12:29)。埃及人大大哀號(出 12:30)。法老允許以色列人離開(出 12:31)。埃及人催促他們離開(出 12:33)。他們匆忙離去(出 12:34)。他們奪取埃及人的財物(出 12:35-36)。他們的人數(出 12:37)。他們烤無酵餅(出 12:39)。他們在埃及居住的時間(出 12:40)。他們得蒙拯救的時間(出 12:41)。誰可以吃逾越節的羊羔(出 12:43-49)。以色列人照耶和華所吩咐的行了(出 12:50)。耶和華說話;在三天黑暗之前就已經說了,這可以從本章的出 12:3、6 與出 11:4 的比較中看出。他之所以將這件事的提及推遲到此處,是為了不打斷所有災禍的歷史,也是為了將逾越節的整個制度一併給出。

出埃及記 12:2 這個月是春分後的第一個月,稱為亞筆月(出 13:4;23:15;申 16:1),又稱尼散月(尼 2:1;斯 3:7);包含我們三月的一部分和四月的一部分。**為正月之首**;希伯來文:**頭**;我認為這不僅指順序,因為順序在接下來的詞語中更清楚地提到,更是指它的卓越性,即它將被視為所有月份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正如安息日被一些人稱為「日子之女王」。他們理應將這個月置於其他月份之上,無論是回顧其中從埃及得蒙奇蹟般的拯救,還是展望藉著基督而來的屬靈救贖,以及「耶和華悅納人的禧年」(路 4:19);因為就在這個月,我們的主耶穌受難了(約 18:28)。**這月要為你們一年之首**:在此之前,你們所有事務的第一個月是提斯利月,它部分對應我們的九月,是秋分後的第一個月;對於民事事務,它仍將是你們的第一個月,正如出 23:16;34:22;利 25:8-10 所顯示的;但對於神聖和教會事務,從今以後這將是你們的第一個月。

出埃及記 12:3 **這月十日**;部分原因,是為了讓他們準備好獻祭的羊羔,以免在需要使用時因尋找羊羔而分心;部分原因,是藉著頻繁默想這隻由上帝所命定的羊羔作為記號,他們可以堅固對即將來臨的拯救的信心,並在之後激發他們的心靈,更認真地思考從埃及得蒙的大拯救,以及藉著基督——那為他們獻上的真正逾越節羊羔——從地獄得蒙的更榮耀的拯救;部分原因,是為了教導歷代教會,預備對於莊嚴的宗教職責和操練是何等必要;部分原因,是為了預表基督應當首先被分別出來,被分別為聖來執行職事,這是在他受死前三或四個預言性的日子,即幾年,就完成了,然後才被獻上:這些原因大多是永久性的,因此這種做法似乎也是永久性的,而不僅僅是針對第一次逾越節。**各人要按著父家取羊羔**,即取到他們家中,猶太人告訴我們,羊羔被綁在床柱上。**一隻羊羔**,或**一隻山羊羔**(出 12:5),因為同一個詞可以指兩者,儘管通常使用羊羔,只有在缺乏羊羔時才使用山羊羔;迦勒底文和七十士譯本(LXX)幾乎總是將希伯來文詞翻譯為**羊羔**。基督很少或從未被山羊羔預表,而是通常被羊羔預表,正如他在約 1:29 中被稱為**上帝的羔羊**,部分原因是因為他的無辜、溫柔、忍耐等,但主要是因為逾越節的羊羔,他將在適當的時候被獻上以取代逾越節羊羔;因此他被稱為我們的逾越節(林前 5:7)。每家每戶都要按其數量或人數分配一隻羊羔,如下一節所解釋的。**父家**是指由同一位父親或祖父所生的人組成的家庭。百姓被分為支派,支派又細分為家族,家族再細分為家戶,這些家戶就像從大枝條上取下並單獨種植的小枝條,每個家戶都有自己的父親,並因此得名,就像這裡所說的。

出埃及記 12:4 **若是一家的人太少,吃不了一隻羊羔**,即無法按照出 12:8、10 的規定,一餐吃完整隻羊羔;如果人數太少,他們無法吃完而不至於暴食。**就要和鄰舍共取**;或者更準確地說,逐字翻譯是:「他(那家的主人)也要帶上他家旁邊的鄰舍」;他要將鄰舍和他的家人納入自己的團體中;他們要一起參與。**按著人數**,即按著兩個家庭的人數多寡。我認為其意思是,如果他最近的鄰舍一家人足以吃完整隻羊羔,那麼他應該跳過那家,而與下一個小家庭聯合,這樣就可以湊足適當的人數,據希伯來文拉比們說,這個人數是十人,不包括婦女和兒童。**照各人的飯量**,即按著他能吃或通常吃的份量。其意思是:整隻羊羔必須一次吃完,為此需要足夠的人數,而人的食量和飯量差異很大,他們必須考慮到這一點,並根據他們的食量大小,選擇更多或更少的人。

出埃及記 12:5 **要無殘疾**;身體沒有任何畸形或疾病。希伯來文:**完全的**。關於此,請參利 22:21 等;申 15:21;17:1。這也是自然之光教導異教徒在獻祭時所遵守的。要求此特徵,部分是為了預表基督是「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來 9:14;彼前 1:19),部分是為了教導我們,我們對上帝的一切事奉都必須盡可能地完全。**公的**,部分是因為公的比母的更好、更完全,因此瑪 1:14 將公的與腐敗之物對立;部分是為了預表人子基督耶穌。**一歲的**,即一歲大,此時牠正值壯年和完美,是基督最合適的預表。大多數人解釋為:牠不能超過一歲,但可以小得多,因為牠在八天大之後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獻給上帝(出 22:30;利 22:27)。然而,雖然那時牠適合獻給上帝,卻不很適合供人食用。而且希伯來文短語「**一歲的兒子**」似乎要求一歲的年齡,正如掃羅被稱為「**一歲的兒子**」(撒上 13:1),當時他已經統治了一整年。值得注意的是,他沒有說「這一年或那一年」的兒子,這可能適用於那年出生,但遠未滿一歲的羊羔,而是說「**一歲的兒子**」,沒有任何限制性的冠詞。**從綿羊或山羊中取**;希伯來文:**和從山羊中**:如果你沒有羊羔,你可以從山羊中取一隻小山羊。但這裡的連詞「和」被很好地翻譯為「或」,正如它在創 13:8;出 21:17(與太 15:4 比較);詩 8:4(與來 2:6 比較)中的用法。

出埃及記 12:6 **要留到本月十四日**;將牠從羊群中分開,並將牠安置在安全的地方;其原因見出 12:3。**以色列全會眾**;或者更確切地說,**每個會眾**,即每個為吃羊羔而聚集的團體。會眾被說成宰殺牠,是因為一個人以他們的名義並按他們的指示行事;以這種方式和理由,全會眾被說成用石頭打死一個人(利 24:14, 16;民 15:35;申 22:21)。很可能牠是由家主宰殺的,家主在他自己的家庭中是祭司等。**在黃昏的時候**;希伯來文:**在兩個黃昏之間**,即在黃昏的開始和結束之間。黃昏是白天的三分之一,也是敬拜的指定和常用時間之一,如詩 55:17;但 6:10 所示;它在他們的第九小時或我們的第三小時開始,這可以從徒 3:1 推斷出來;因為那時太陽開始更明顯地西沉,因此那個時間被猶太人恰當地稱為**第一個黃昏**,那是獻晚祭的時間;**第二個黃昏**是太陽下山或已經下山的時候。在這兩個黃昏之間,羊羔要被宰殺。這既與基督降世時的世界時代有關,那是世界的黃昏,或衰落時期,或**末世**(來 1:2;9:26;彼前 1:20);也與基督——我們的逾越節羊羔——被宰殺的白天時間有關(太 27:46-50;可 15:25, 33, 34)。

出埃及記 12:7 這項規定後來僅限於祭司,但在當時,由於他們目前的處境,家主被允許執行。**要把血塗在門框上和門楣上**;用一束牛膝草(出 12:22),作為他們房屋與埃及人房屋之間的區別標誌;這不是為了指示滅命天使他們在哪裡,因為天使在夜間也能辨別房屋和血,而是為了引導他們的思想歸向基督,他的血藉此明顯地被預表,藉著他的功德和中保,他們從埃及獲得了這種保護和拯救,以及從地獄得蒙的大拯救。

出埃及記 12:8 **當夜要吃羊羔的肉**,即在十四日之後,十五日開始的那個晚上。羊羔是在十四日黃昏或接近黃昏時宰殺的,但卻是在十五日,即十五日開始時吃的;因此逾越節有時被說成是在十四日獻上,有時是在十五日獻上,這可以調和一些看似矛盾的經文。**用火烤了**;部分是為了快速(出 12:11);主要目的是作為上帝羔羊基督的預表,以及他所遭受的劇烈而可怕的痛苦,不僅來自人,也來自上帝,來自上帝對罪人極度不悅的烈火,基督在受苦中承擔了罪人的地位和身份。**與無酵餅**;部分是作為他們迅速離開埃及的紀念,因為他們沒有時間讓麵包發酵(出 12:34),這也是申 16:3 所提出的理由;部分是為了教導我們,領受聖餐的人應當具備什麼樣的資格,他們應當潔淨自己,脫離錯誤、驕傲、惡毒和虛偽,這些都被稱為並比作酵(太 16:6, 11;路 12:1;林前 5:8);部分是為了預表基督的獨特純潔,沒有任何屬靈的酵。**與苦菜同吃**;這既是為了提醒他們在埃及所受的苦役和苦待(出 1:14),上帝將他們從中拯救出來(申 16:3);也是為了預表他們在出埃及和進入迦南之間將要經歷的進一步的苦難和麻煩。或者,**與苦味**,即帶著極大的苦味,或帶著心靈的悲傷,使他們在對上帝和基督的信心,以及對即將來臨的拯救的盼望和喜樂的同時,也能為他們在埃及所犯的偶像崇拜和其他罪惡行為,實行真誠而痛苦的悔改。這教導我們,也教導他們,所有想要從基督——我們的逾越節羊羔——身上得益處的人,都絕對需要真實而痛苦的悔改。

出埃及記 12:9 **不可吃生的**,即未完全烤熟的,因為我們也稱那樣的肉為生的,猶太學者和其他學者都如此理解希伯來文詞**na**。這表示基督將受苦,並將徹底拯救所有為我們的罪所做的一切。**連頭帶腿帶著內臟**;希伯來文:**內臟**,內臟要取出洗淨,然後與其餘部分一同烤熟。這裡排除了脂肪、網油和腎臟,這些是上帝為自己保留的(代下 35:12, 4)。但這個例外是在此之後才制定的,而且似乎不確定這個例外是否適用於逾越節的羊羔。這裡提到頭、腿和內臟,並非要排除其他部分,而是因為這些部分通常不烤;但上帝要整隻羊羔都烤熟並吃掉,以表示我們若要得著基督,就必須得著完整的基督和祂所有的益處,祂的靈要聖化和管理我們,正如祂的血要拯救我們一樣。

出埃及記 12:10 **一點不可留到早晨**;那些通常不吃的部分,或者你們所有人無法方便吃完的部分,你們要用火燒掉;這是為了防止:1. 以色列人對那隻羊羔的遺物進行迷信的使用,因為他們從中獲得的益處比後來從銅蛇那裡獲得的更大,他們因此崇拜銅蛇;2. 褻瀆地濫用那些已經獻給上帝的事物。比較出 29:34。

出埃及記 12:11 **你們吃羊羔當腰間束帶**,即這次要這樣吃,因為他們的情況需要如此,他們要突然進行一次長途旅行,所以必須穿著旅行者的服裝。然而,這些以及當時所吩咐和使用的一些其他情況,只是暫時性的,並非永久性或強制性的,這從後世猶太人的實踐,以及基督和他的使徒的實踐中,都充分地顯明出來。同樣地,新約中也有一些制度只對那個時代有約束力,而不是對所有後來的時代都有約束力,例如徒 15:28-29。**腳上穿鞋**,這是旅行者和承擔艱難任務的人的標誌;因為在那些地方,人們習慣將長而麻煩的衣服束起來。參王下 4:29;9:1;路 12:35。**腳上穿鞋**;這是:1. 他們準備好旅行的標誌(賽 5:27;徒 12:8)。2. 他們自由的標誌;因為奴隸,就像當時在埃及的以色列人一樣,習慣赤腳行走。3. 喜樂的標誌,反之,赤腳行走是哀悼的標誌(撒下 15:30)。**手中拿杖**,就像即將離開的人一樣,這是一個非常令人欣慰的情況。**趕緊地吃**;因為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申 16:3;賽 52:12)。**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這隻羊羔,或者你們吃牠,是耶和華的逾越節,即這是上帝越過你們和你們的房屋的記號,當他來毀滅你們周圍的埃及人時(出 12:13, 23)。這是一種在聖禮語言中常見的轉喻,如創 17:10;太 26:26-28。

出埃及記 12:12 **我要在埃及地施行審判**;或者:1. 藉著使他們蒙羞受辱,將他們暴露為虛妄無能、無法拯救其崇拜者的神祇。但這之前已經顯明了。或者:2. 藉著毀滅他們所崇拜的牲畜;而且很可能那些作為他們主要偶像的特定牲畜,如亞皮斯(Apis)、姆涅維斯(Mnevis)等,都是頭生的,因此在這場災禍中滅亡了。或者:3. 藉著推翻他們的偶像,就像他後來對大袞所做的那樣。一些希伯來文作者告訴我們,就在這個晚上,他們所有的偶像都被打碎並推倒了。甚至在異教作者的著作中也有一些痕跡;其中一些人告訴我們,埃及的大部分廟宇曾因一次地震而倒塌;另一些人則聲稱,埃及諸神因害怕一個提豐(Typho)(顯然他們指的是摩西)而暫時躲藏起來等等。

出埃及記 12:13 **這血要在你們所住的房屋上作記號**,既是給你們的記號,正如他現在所說的,一個記號和憑據,以堅固你們對所應許的拯救的信心;也是給天使的記號,使他能辨認並越過你們的房屋,正如接下來的經文所暗示的。參閱浦爾對出 12:7 的注釋。這是上帝以人的方式說話;其意思是,如果我發現你們遵守我所要求的條件,你們就可以期待我所應許的特權;否則就不能。

出埃及記 12:14 **你們要守這日,作為永遠的定例**,或紀念碑,既是為了紀念從埃及得蒙的拯救,更是為了紀念藉著基督而來的救贖,因為前者是後者的預表,甚至古代猶太人也如此理解,他們也指出,以色列人將在彌賽亞的日子得蒙救贖,就在他們從埃及得蒙拯救的同一天,即尼散月十五日。就在這一天,我們蒙福的主為救贖他的百姓而被釘十字架。**你們要守這日,作為永遠的定例**,即只要你們的國家和教會存在,或直到彌賽亞降臨。這個詞並不總是表示永恆,而是指任何長久的時間,如箴 29:14;但 3:9,以及其他許多地方。

出埃及記 12:15 **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除了吃逾越節羊羔的那一天之外,那是一個獨立的節期,不屬於無酵餅節的一部分,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以提醒他們迅速離開埃及,因為他們匆忙離開,沒有時間讓麵團發酵。參閱浦爾對出 12:8 的注釋。**那人必從以色列中剪除**,或被逐出教會,或被官長處死,若官長疏忽,則由上帝親自執行。不要以為這對一個看似不大的罪行來說,懲罰過於嚴厲。因為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是對上帝的公然藐視,是對上帝權柄和明確命令的反叛,這當然應當受到與反叛君王者同樣嚴厲的懲罰,特別是考慮到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子民和臣民,具有特殊地位。這也是對他們宗教的默許放棄,對上帝與他們所立之約的放棄,以及對他們在過去從埃及得蒙拯救和未來藉彌賽亞得蒙拯救的權益的放棄。參閱浦爾對創 17:14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6 **聖會**;一個莊嚴的日子,供百姓聚集,參與公開的敬拜和事奉上帝,包括聽他的話語、禱告、讚美和獻祭。**第七日也要有聖會**,因為那時法老和他的軍隊被淹沒在海中。正如第一天頭生的被擊殺一樣;他們的拯救始於第一天,並在第七天完成,因此這些日子值得特別的榮譽標誌。事實上,在這兩個神蹟之間有七天,猶太人一致肯定,從他們的行程記錄來看,這似乎是可信的。**什麼工都不可做**,即不可做勞役性的工作(利 23:7)。**只是各人所吃的,可以預備**:許多人認為,在這一點上,這些日子不如安息日,因為安息日禁止預備食物。但關於這一點,請參閱浦爾對出 16:23 的注釋。參閱浦爾對出 35:3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7 **你們的軍隊**,之所以這樣稱呼,不是因為他們的軍事力量或勇氣,而是因為他們的人數,以及他們出來的秩序和方式。參看出 13:18。

出埃及記 12:18 **直到二十一日晚上**,包括在內。否則,他們必須吃無酵餅八天,即逾越節當天(出 12:8),以及之後的七天,這七天被嚴格且恰當地稱為無酵餅節,因為在這七天中,他們只受此儀式的約束,除了兩個聖會日。

出埃及記 12:19 **寄居的**,即歸信者;因為未歸信猶太教的寄居者,既沒有義務,也不被允許慶祝逾越節或無酵餅節。儘管我認為,如果所有寄居者,即使是異教徒,在那段時間都被禁止擁有或使用任何無酵餅,以免與他們交往的猶太人被誘惑去渴望或與他們一同分享,這並沒有什麼不便。**在你們的地**,即迦南地,我已應許給你們,現在正引導你們前往,這對他們所有人來說都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在此處無需明言。

出埃及記 12: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12:2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12:22 **拿一把牛膝草**;希伯來文詞語被正確地翻譯為此,如來 9:19 所示。**門框上和門楣上**,即他吃逾越節羊羔的房屋的門,這通常是他鄰舍的房屋:參看出 12:4。**直到早晨**;直到午夜之後,埃及人頭生被擊殺之後的早晨開始;這可以調和那些看似相互矛盾的經文,因為有些經文說他們夜間出埃及,有些則說白天,因為他們是在清晨,天還黑的時候出去的,正如約 20:1 在類似情況下所描述的。

出埃及記 12:23 **不容**,希伯來文:**不給他許可或命令**。**滅命的**,即滅命天使,無論是善天使還是惡天使,意見不一,也無須確定。

出埃及記 12:24 **這事**,即這事的實質,逾越節和無酵餅節,儘管並非所有儀式和禮節,其中許多是第一次特有的。

出埃及記 12:25 **到了耶和華按著所應許賜給你們的地**,即迦南地,如出 12:19。因為在曠野中,他們只守過一次這個節期,而且是按著上帝的特別指示(民 9:2)。

出埃及記 12:26 或者,這是神聖敬拜的一部分。上帝甚至期望猶太兒童,更不用說基督徒,應當詢問並理解在公開敬拜或事奉上帝時所說或所做的一切,因此不應滿足於他們既不詢問也不明白其意義的無聲記號,或以他們不理解的語言事奉上帝。

出埃及記 12:27 **逾越節的祭**,它既是祭物,因為它獻給上帝,如出 23:18;34:25;民 9:7, 13;申 16:2, 5 所示;也因為其中有流血和灑血,這是祭物的本質(代下 30:16;35:11, 13);它也是聖禮,因為它被人領受和吃。**百姓就低頭下拜**,表示他們感恩地承認上帝的恩惠,並樂意順服上帝的命令和條例。參代下 29:30。

出埃及記 12:28 他們按照上帝所吩咐的方式宰殺並吃了逾越節的羊羔。

出埃及記 12:29 **到了半夜**;這大大加重了災禍的嚴重性;因為那時黑暗本身就使人感到恐懼,使任何災難都更加可怕;那時他們正在睡覺,毫無防備,最不期望這樣的打擊。**凡埃及地,從坐寶座的法老,直到被擄在監裡之人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無論是公是母。有些人將其擴展到所有頭生的;這樣一戶人家中可能有多人被殺,例如父母雙方,以及幾個兒子,他們可能是由不同母親所生的頭生子,還有孫子孫女等。另一些人則將其限制在家庭中的頭生子女。我認為家長不包括在內,因為他們雖然可能是父母家庭中的頭生子女,但他們不是,也從未被稱為或被視為自己家庭的頭生子,而是家庭的頭和根:但對於其餘所有的人,我認為他們都包括在內,因為所有這些人確實是頭生的,並且首先開了母親的胎;所有這些人都應當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以代替現在被殺的埃及人的頭生子(出 13:12, 15),因此在這兩個地方都應當以相同的廣度來理解。

出埃及記 12:30 **沒有一家不死一個人的**,即那些家中有頭生子的家庭,因為在許多家庭中可能沒有頭生子。這種對普遍性詞語的限制是經常被理解的。

出埃及記 12:3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出埃及記 12:3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也為我祝福**,即為我向上帝禱告,使我不致因這災或其他災而滅亡。

出埃及記 12:33 **埃及人催促百姓**,不是用武力,他們現在不敢使用武力,而是用懇切和急切的請求(出 11:8)。這就是塔西佗(Tacitus)所提及的異教徒關於猶太人因疥癬而被趕出埃及的那個寓言的根據;他們如此虛假惡毒地將上帝降在他們身上的潰瘍和疥癬歸咎於以色列人。

出埃及記 12:34 **他們的摶麵盆**;或者,另有譯法:**他們的麵團塊**,或**食物**,或**未發酵的麵糊塊**。

出埃及記 12:35 **以色列人照著摩西的話行,向埃及人要金器、銀器和衣裳**,要麼是在此之前,當他們有機會時,埃及人的心因之前的災禍而軟化;要麼就是在此時,以色列人可以自信地借,而埃及人也願意借給他們,部分是為了贏得他們的好感和禱告,部分是為了讓他們更快地離開。**金器、銀器**,埃及人用來裝飾自己以崇拜偶像的,因此他們認為以色列人可能會用這些來崇拜他們的上帝。或者,**器皿**;關於此,請參閱出 11:2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36 **耶和華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即使埃及人甘心樂意地這樣做,而不僅僅是出於懼怕。**以致埃及人給他們所要的**;希伯來文:**他們借給他們**,即出 12:35 所提到的金器或器皿。**這樣他們就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即奪去了他們的裝飾品。問:以色列人借了這些金器卻從未歸還,這難道不是不義之舉嗎?答:不,1. 因為他們在這件事上所做的一切都是按著上帝的吩咐(出 11:1-2);所以如果存在任何不義,那也必須歸咎於上帝,然而上帝在任何事上,包括這件事上,都不可能有絲毫的不義,因為他對所有的人和事物都擁有無可置疑的權利和處置權,因為他是萬物的創造者、賜予者和主宰;也因為有充分而明顯的理由,以色列人應當為他們所有的辛勞和苦難得到補償,而埃及人則應當因他們的偶像崇拜、奢侈、對以色列人的殘酷,以及他們從約瑟和以色列人的服事中獲得的巨大益處而受到懲罰。2. 因為至高無上的主宰禁止他們歸還所借之物,並將完全的權利和獨有的所有權賜給他們。3. 因為雖然有借貸的形式和外觀,但實際上以色列人並非真正地借,而是請求,正如出 12:35 中翻譯為「借」的希伯來文詞所表示的;而埃及人也並未將這些東西視為借出並應歸還的,而是視為贈予,永不期望歸還;正如法老和他的百姓正確判斷的,如果以色列人一旦被允許帶著他們的整個家庭和財產離開這地,他們就永遠不會再回來了(出 14:5)。事實上,埃及人確實也可能認為,給予這些東西以換取他們的生命,並促使以色列人迅速離開,是一筆划算的交易,因為他們知道否則他們的人身和所有財產都將處於極度危險之中。4. 因為,如果這些金器是真正借來的,那麼埃及人無故地、敵意地追趕以色列人,意圖毀滅他們,這就完全解除了以色列人歸還的義務,並賦予他們權利,不僅可以保留這些財物,還可以根據公認的戰爭法則,從埃及人那裡奪取任何其他財物。

出埃及記 12:37 **從蘭塞起行,往疏割去**;這個地方之所以這樣稱呼,要麼是因為以色列人首次在那裡住在棚屋或帳篷裡,而之前他們住在房屋裡;要麼是因為上帝首次在那裡用火雲覆蓋他們作為遮蔽(詩 105:39)。**步行的男人約有六十萬**,即成年壯丁,適合打仗,其中沒有一個軟弱或生病的(詩 105:37)。因此,約瑟夫(Josephus)所提及的異教作家卡雷蒙(Chaeremon)在談到此事時,先列舉了二十五萬人,然後又列舉了三十八萬人。**男人**:希伯來文詞語原意是指**強壯能幹的男人**,適合徒步列陣作戰;因此,年老體弱者不包括在此數目中。**此外,還有婦人孩子**,他們的在場和協助對他們來說是必要的。參看出 10:24。有些人說希伯來文詞**taph**是指他們的**家眷**或**家庭**,主要由婦女和兒童組成。

出埃及記 12:38 **又有許多閒雜人**,由埃及人或其他民族組成,他們與以色列人一同離開,要麼是因為他們是以色列人的僕人,要麼是藉此擺脫他們在埃及嚴酷主人手下所受的奴役;要麼是因為他們所見的榮耀作為,使他們對上帝和他的子民產生了敬意,並期望能分享那些被如此尊榮和蒙愛於全能全足上帝的子民將獲得的巨大福樂。又因為他們的心不誠實,目的不正,他們很快就後悔自己的選擇(民 11:4)。比較亞 8:23。

出埃及記 12:39 **沒有發酵**;既是因為那時禁止他們吃酵,也是因為時間緊迫,沒有時間讓麵團發酵。**他們被趕出埃及**;不是被武力驅逐,而是被急切的請求所驅逐,正如出 12:33 的注釋所觀察到的。因此,當人們被說服去崇拜太陽、月亮等時,也被說成是被驅使去崇拜(申 4:19)。

**出埃及記 12:40**

很明顯,這裡所指的年數,應從上帝對亞伯拉罕首次應許(創世記 12:1-2)算起,直到頒布律法為止。加拉太書 3:17 證實了這一點。雖然聖經沒有明確記載亞伯拉罕受應許時的年齡,也沒有記載他與父親來到哈蘭(創世記 11:31)時的年齡,只提到他七十五歲離開哈蘭(創世記 12:4),因此我們無法確切知道應許是在何時賜下。然而,在應許賜下許久之後,且很可能是在三十年之後,創世記 15:13 明確指出,這段時間只剩下四百年。而且,在以色列(雅各)出生之前,又過了許多年;在「以色列的子孫」或「雅各的子孫」出現之前,又過了更多年;在他們進入埃及之前,又過了更多年。那麼,這裡所說的如何能成立呢?

**答:**

1. 另有說法認為他們在埃及住了四百三十年,但這說法易於提出,卻難以證明。
2. 據說一些古老的希伯來文抄本比我們現有的抄本有更多字詞。因為七十士譯本(LXX)和撒馬利亞譯本在「在埃及」之後,讀作「和在迦南地」。另有一些抄本在「誰」字之後,加上「連同他們的父輩」或「和他們的父輩」。如此一來,這個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承認我們現有的抄本在純粹的歷史或年代學問題上存在一些錯誤,而上帝可能出於許多智慧和神聖的理由允許這些錯誤存在,這也不會損害我們的信心,也不會損害上帝的護理(Providence),因為上帝樂意特別看顧那些關乎信仰本質和美好生活的經文,所有抄本在這些方面都是一致的。
3. 這四百三十年並非僅限於埃及,而是可以延伸到他們寄居的任何地方。希伯來文「asher」不應譯作「其」(which),指涉他們寄居的時間,而應譯作「誰」(who),指涉寄居的人,正如我們的譯本所譯。其意義是,他們寄居,或者說,他們是陌生人,或居住在不屬於他們的土地上,正如創世記 15:13 所說,共四百三十年。重點在於希伯來文「moshab」,這裡恰當地譯作「寄居」(sojourning);而「toshab」源自同一詞根,通常用於指「寄居者」(sojourner),即居住在不屬於自己的地方或土地上的人,如利未記 22:10、25:35,40,民數記 35:15,詩篇 39:12。

現在只剩下一個難題:以色列的子孫如何能被稱為寄居這麼久,因為這段時間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他們出生之前?

**答:**

正如利未在亞伯拉罕身上納了十分之一(希伯來書 7:9),因為當亞伯拉罕納十分之一時,利未還在亞伯拉罕的腰中;同樣,以色列的子孫被稱為寄居這麼久,更有理由,因為他們大部分時間是親身寄居,其餘時間則是在他們父母的腰中寄居。而且,正如聖經常常只提到父母,卻包含或意指子女,例如創世記 12:3,「在你裡面」,即在你的後裔裡面;創世記 13:17,「我必將這地賜給你」,即賜給你的後裔;雅各被說成將從埃及被帶上來(創世記 46:4),即指他的後裔;大衛也常指他的後裔,如列王紀上 12:16,以西結書 34:23、37:24,25;那麼,為何有時只提到子女,卻不能理解為也包含父母呢?

但我們無需做出假設,因為我們有先例:埃及的迫害和從中得蒙拯救,雖然只發生在父母身上,卻歸因於他們的後裔,這些後裔既沒有經歷迫害,也沒有看見拯救(申命記 26:5 等)。比較詩篇 16:6,士師記 10:11-12。雅各家的人(即以色列的子孫,因為「家」顯然只指子孫)與雅各一同來到埃及的,被說成是七十人(創世記 46:26-27)。在這個人數和稱謂中,雅各本人也被公認包含在內。因此,基於同樣的理由,在「以色列的子孫」這個稱謂下,我們必須理解為也包含以色列本人,因為他是這次在埃及寄居的主要發起者和主體,將他排除在寄居者之列是不合理的。而且,這個詞語一旦延伸到他們的直系父母,根據類比推理(parity of reason),也可以延伸到他們的曾祖父亞伯拉罕,因為他是那次著名的旅居或寄居的最初發起者,這次旅居始於迦南,終於埃及。

此外,以色列這個詞,當它指以色列民或以色列的子孫時,在其他地方也用於指上帝的整個教會,如羅馬書 9:6,因此很可能包含亞伯拉罕作為父親,並在上帝之下,是教會的創始人。而「以色列的子孫」這個稱謂,可以很好地賦予所有這些人,以及他們所源出的家族,因為他們當時已以此名稱聞名。摩西在此所表達的確實是這個意思,還可以從以下事實進一步推斷:否則摩西就自相矛盾了;因為根據他精確記載的雅各、利未、哥轄、暗蘭和摩西本人的壽命,嚴格來說,以色列的子孫在埃及的寄居時間不超過二百一十五年。而且,認為像摩西這樣一位公認智慧和博學的人會犯如此嚴重的錯誤,是荒謬的,特別是當時那一代人很容易就能駁斥他。

**出埃及記 12:41**

如果這是正確的翻譯,加拉太書 3:17 所提到的四百三十年應當廣義理解為「大約」或「接近」這麼多年,這在聖經和其他作者中非常常見;否則,就差一年,因為律法是在他們出埃及大約一年後才頒布的。對於使徒在那裡的論證來說,是否差一年並不重要,就像這裡一樣。

但這裡的詞語也可以像創世記 7:12 那樣翻譯為「在當天正午」(in the body or strength of the day),即當天光完全、清晰、強烈,當天色大亮時,埃及人看見卻無法阻止他們。如果有人說他們是夜間出發的(申命記 16:1),那是指他們的決心、準備和旅程的開始;但他們實際的行進是在白天,或在早晨;從事情的性質和完成如此浩大工程所需的時間來看,不可能更早。

**就在那一天:** 這一細節被記錄下來,是為了彰顯上帝預知(Foreknowledge)的精確性和無誤性,以及祂護理(Providence)的效力,在祂所定的時間成就祂所有的旨意。

**出埃及記 12:42**

(浦爾無此節注釋)

**出埃及記 12:43**

接下來是上帝關於逾越節慶祝的律法或規定。**任何外人**,即無論在國籍還是宗教上都是外邦人;因為如果他受了割禮,他就可以吃逾越節的羊羔(出埃及記 12:44, 48)。

**出埃及記 12:44**

**當你給他行了割禮**;因為主人有權力給這樣的人行割禮(創世記 17:12)。雖然很可能他們透過對這些人的影響和勤奮的教導,使他們願意接受割禮,但似乎他們有權力強迫他們行割禮;然而,割禮對他們來說並不是上帝聖約(Covenant)的印記,也不是他們宗教的印記,因為那必須是出於選擇,而只是一種公民標誌,或表明他們在政治上被納入的那個家庭或民族的記號。

**出埃及記 12:45**

除非他順服割禮,如出埃及記 12:43。參民數記 9:14。

**出埃及記 12:46**

部分原因是他們都被要求在早晨之前不得離開房屋(出埃及記 12:22),並且不得將羊羔的任何部分留到那時(出埃及記 12:10);部分是為了避免它被迷信或褻瀆地濫用;部分是為了表明基督和救恩不能在上帝的家或教會之外獲得。**取出並吃掉其中的骨髓。** 這要求部分是為了提醒他們匆忙離開埃及,沒有時間敲碎和清空骨頭;主要目的則是為了成為主耶穌的一個明顯預表,這在約翰福音 19:36 中得到了字面上的應驗。骨頭與羊羔的其他殘餘部分一同被燒毀。

**出埃及記 12:47**

(浦爾無此節注釋)

**出埃及記 12:48**

(浦爾無此節注釋)

**出埃及記 12:49**

(浦爾無此節注釋)

**出埃及記 12:50**

(浦爾無此節注釋)

**出埃及記 12:51**

(浦爾無此節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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