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
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1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14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19所以耶和華-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 申命記 第25章
申命記 25:1
**申命記 第25章**
法官必須秉公行義(申25:1-2)。鞭打不得超過四十下(申25:3)。打穀的牛不可籠住牠的嘴(申25:4)。為兄弟立後裔的責任(申25:5-10)。懲罰不貞婦女(申25:11-12)。公正的砝碼和量器(申25:13-16)。亞瑪力人的記憶必須被塗抹(申25:17-19)。關於刑事案件的爭議,如下所述。
**他們要稱義**,意即宣告他無罪,免除其罪責和虛假指控,並使其免受懲罰。
**定惡人有罪**;宣告他有罪,並判處適當的懲罰。
申命記 25:2
**該受鞭打的**;猶太人說,這適用於所有律法規定應受懲罰,但未明確說明懲罰種類或程度的罪行。
**在他面前**;這樣懲罰才能適當地執行,不致過度或不足,否則執行者可能因情緒或偏袒而輕易發生偏差。
申命記 25:3
**不可過度**:猶太人將鞭打限制在三十九下(林後11:24),這似乎不是迷信,而是審慎的預防措施,以免因錯誤、遺忘或急躁而超出他們被命令遵守的界限,但他們並非必須達到極限。
**你的弟兄**,他雖然有過錯並受懲罰,但仍是你的同胞弟兄,很可能也是同信仰的弟兄。
**在你眼中顯為卑賤**,意即因這種殘酷的對待,使他在弟兄們眼中變得可鄙,彷彿他是奴隸或牲畜;或者因過度鞭打可能造成的身體畸形或虛弱。
申命記 25:4
如同外邦人常做的那樣,他們有各種方法阻止牛在打穀時吃穀物。在那些地方和時代,他們用牛來打穀(何10:11),或是直接用蹄(賽28:28;彌4:13),或是用車或其他工具碾過穀物(賽25:10;28:27;41:15;摩1:3)。藉此,上帝教導他們對服侍牠們的牲畜也要有仁慈和善意(箴12:10),更何況是對為他們勞動的僕人或其他人類,尤其是對他們的傳道人(林前9:9)。
申命記 25:5
**弟兄**;嚴格來說,是指親兄弟,這從申25:7、創38:8、得1:13、太22:24-25可見。
**同居**;這有兩種解釋:
1. 嚴格來說,指住在同一屋簷下或同一家庭中;這不太可能,因為已婚的兄弟通常會離開父家,建立自己的家庭。
2. 更廣泛來說,指住在同一城鎮、城市,或至少同一國家。這條規定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良心負擔,如果最近的兄弟已遷居遠方,或被擄到異地(上帝預見這會發生),那麼死者的妻子就可以自由地嫁給與她住在同一地方的近親。
**其中一個**;這也有兩種解釋:
1. 指他們中的第一個或最年長的,如創38:6等處所實行的,並在太22:25中解釋;「一個」常指「第一個」,如創1:5、2:11、哈1:1、可16:2。主要的關注點是長子,他們擁有特殊的特權,並且是基督的預表。
2. 指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因為經文是普遍性的,得3章的實踐似乎也是如此;這條律法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相同,即為了維持支派和家族的區分,以便彌賽亞可以透過他被預定出生的家族被發現,同時也為了維持產業的區分,產業在所有兄弟中分配,長子只得雙份。
**沒有孩子**,希伯來文:**沒有兒子**。但「兒子」在聖經和其他作者中常指任何孩子,無論男女;因此,希伯來文的「沒有兒子」在此處被譯為「沒有孩子」,實際上在太22:24、可12:19、路20:28中也是如此。事實上,當有女兒時,這項規定並非必要,因為女兒的孩子可以被收養,歸入其祖父的名下和家族。
**外人**,意即另一個家族的人,這個詞常作此用。
**她丈夫的兄弟要與她同房**,除非他自己已婚,這可從其他經文和事情的道理看出,有些人補充說,從「同居」這個詞組來看,意即在他們父親的家庭中。
申命記 25:6
**以他兄弟的名**;將被稱為並被視為他的兒子。參得4:17。
**免得他兄弟的名從以色列中塗抹**;免得一個家族失傳。因此,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他們的家族數量不會減少。
申命記 25:7
**為他兄弟立名**;使他兄弟的名和記憶得以延續。
申命記 25:8
**對他說話**,以使他確信這項責任,並說服他履行。
**若他堅持**;若他頑固拒絕。
申命記 25:9
**脫下他的鞋**;部分是作為他放棄對婦女及其丈夫產業所有權利的標誌;因為鞋是權力和權利的標誌(詩60:8;108:9),所以脫下鞋是這種權利轉讓的標誌,表示他不會,從此也不能,進入他兄弟的土地;部分是作為羞辱的標誌,表示他因這種不自然和不誠實的行為,不配與自由人為伍,適合被降為最卑微的僕人或俘虜的境地,他們通常赤腳行走(賽20:2,4)。
**吐唾沫在他臉上**,作為他輕蔑自己的回報。參民12:14;賽1:6;太26:67;27:30。得4章中沒有這樣做,要麼是因為他不是兄弟,而是較遠的親屬,因此應受的羞辱較少;要麼是因為路得沒有將他告到底,而是自由地同意了這次交換。
**建立**;這個詞組常用來指生育子女和增加家族。參創16:2;出1:21;王上11:38;代上17:25。
申命記 25:10
意即他的本人,名字常指人,也指他的後裔。因此,這是一個持久的污點。
申命記 25:11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25:12
部分是因為她對他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無論是對他本人還是對他的後裔;部分是為了阻止所有婦女做出不貞和無恥的行為,並維護貞潔,因為貞潔確實是所有美德的守護者,而不貞則是所有惡行的入口,正如這個墮落時代的悲慘經驗所顯示的;因此,對此嚴格限制和懲罰並不奇怪。
**你的眼不可顧惜她**,你很可能會這樣做,因為她性別的軟弱,以及事發的緊急情況,這一切都是為了她丈夫的必要自衛。
申命記 25:13
**大的**,要麼是用來買東西,要麼是公開展示;**小的**,用於他們私下販賣。
申命記 25:14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25:15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25:16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25:17
這種情況極大地加重了他們的罪惡,他們竟然對一個長期遭受嚴重苦難的民族做出這種事,而根據自然和人道法則,這個民族理應得到憐憫和幫助,而且上帝曾以如此榮耀的方式顯現來拯救他們,這點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因此,這對以色列來說是野蠻行徑,也是對偉大耶和華的蔑視。
申命記 25:18
**擊殺你盡後邊疲乏的人**;上帝允許這樣做,既是為了懲罰以色列的罪,也是為了磨練他們,使他們為遠征的艱難做好準備。
申命記 25:19
**塗抹亞瑪力的名號**;這在後來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參撒上15章;27:8;30:1,17;代上4:43;斯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