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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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24章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9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着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2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 申命記 第24章

申命記 24:1 申命記 第24章。關於被丈夫休棄的婦人,申 24:1-4。新婚男子的自由,申 24:5。典押與抵押品,申 24:6。拐賣人口者,申 24:7。麻風病,申 24:8。再次提及典押與抵押品,申 24:10-13。關於日工工資,申 24:14,15。因他人過犯受罰,申 24:16。對寡婦、孤兒和寄居者的公義與愛,申 24:17-22。

「在她眼中不蒙恩惠」,意即他厭惡並憎恨她。這是一種稱為「反語(meiosis)」的修辭手法,其所表達的意義比字面更多,如箴 10:2,17:21,24:23。「不潔淨的事」;希伯來文:עֶרְוַת דָּבָר(‘ervat davar),意即「赤身」、「羞恥」或「污穢之事」,指某種污穢或可憎之事,可能是婚前未察覺的身體疾病或心靈品質上的厭惡之處;或是某種輕浮不貞的行為,如同此類詞語通常所指,但未達到姦淫的程度,因為姦淫的懲罰不是離婚,而是死刑。

「打發她離開夫家」;這並非命令他們離婚,如一些猶太人所理解;也不是允許和認可,這從新約(太 5:31,32;19:8,9)和舊約(創 2:24;瑪 2:16)都清楚表明。這僅僅是一種許可或容忍這種做法,以防止那硬心腸的百姓對妻子造成更大的傷害和殘酷行為,而且這只是暫時的,直到「改革的時候」(希伯來文:תִּקּוּן הַדְּבָרִים,tikkun ha-devarim),如希 9:10 所稱,即直到彌賽亞降臨,那時一切將恢復到最初的設立和最純粹的狀態。這裡並非命令丈夫休妻,而是如果他休妻,就必須在打發她離開夫家之前,寫休書交給她。

雖然誠如我們救主所言,摩西確實容許這些離婚,即不懲罰它們,這也在此處暗示,但必須承認,如果我們查考希伯來文原文,前三節經文似乎只是一種假設,而「就給她寫休書」這句話,在希伯來文原文是「已經給她寫了休書」,接著申 24:2 說:「她離開夫家,去了,成了別人的妻子」;然後申 24:3 接著說,即使按照我們的譯文,也延續了這種假設:「後夫又恨惡她,等等。」然後才是申 24:4 的規定或禁令。

申命記 24:2 因為雖然他不能無故休妻而不犯罪,但她被休棄並被丈夫離棄後,可以再嫁他人而不犯罪,這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已有定論,如林前 7:15。

申命記 24:3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4:4 這是對他輕率和不公義地無充分理由休妻的懲罰,他現在藉此承認了這一點。「她就被玷污了」;並非簡單絕對地指她的再婚是罪,而是相對而言,對她的前夫而言,她就像一個被玷污或不潔淨的婦人,即被禁止的;因為被禁止的事物被視為並稱為不潔淨,如士 13:7,因為它們不能再被觸摸或使用,就像不潔淨之物一樣。

「你不可使地有罪」;意即你不可容許這種可憎的輕浮和淫蕩行為發生,以免百姓被玷污,土地因此被玷污和咒詛。

申命記 24:5 「任何事務」,即任何可能導致他離開或疏忽妻子的公職或差事。他「在家裡可以自由一年」,好讓他們新建立的感情得以穩固,從而避免上述離婚的發生。

申命記 24:6 「下磨石或上磨石」,用於他們的手磨;關於此可參閱出 11:5,民 11:8,耶 25:10。在此一類之下,他理解所有其他維持生計所必需的物品,奪取這些物品是違反慈善和審慎的律法,因為唯有這些物品才能使他得以生存並償還債務。「人的性命」,即他的生計,或他生命所必需的供養。

申命記 24:7 參閱浦爾《出 21:16》注釋。

申命記 24:8 這些話清楚暗示,他們不僅要留意利未人的指示,更要特別留意上帝的話語和命令;如果利未人的判決明顯與上帝的命令相悖,就不應順從。正如現在,如果一個利未人或祭司,因懼怕、偏袒或貪財,宣稱一個實際上明顯不潔淨、且有確鑿麻風病徵的人為潔淨,我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質疑,每個看見並知道此事的人都有義務避免觸摸他,如果他觸摸了,就會因此被玷污。

申命記 24:9 上帝因米利暗藐視摩西而擊打她患麻風病,因此,如果你藐視我所設立的利未人的勸告和指導,並命令你在這類事情上遵守,你就可以預期會受到相同或類似的懲罰。

申命記 24:10 這是為了防止窮人因其匱乏被暴露而受羞辱,也為了防止債主因看到他所渴望而債務人卻無法割捨的東西而產生傲慢和貪婪。

申命記 24:11 他可以選擇任何他喜歡的抵押品,只要足以達到目的即可。

申命記 24:12 「但在日落之前歸還」,這暗示他不應拿取任何沒有它就無法入睡的東西作為抵押品,因為每天取來又送回去是徒勞的。參閱浦爾《出 22:26,27》注釋。

申命記 24:13 「祝福你」,這是工具性的,如同傳道人被稱為使罪人歸正和得救一樣,即藉著他的禱告為你帶來上帝的祝福;因為即使他的禱告,如果他不是一個好人,對他自己沒有益處,但對你卻有益處。「在你耶和華面前為義」,即被上帝視為並接納為公義、聖潔、良善和憐憫的行為,這常被稱為公義,如詩 107:9,箴 10:2,但 4:27。

申命記 24:14 或藉著加諸過重的勞役,或藉著扣留他的工資,如下文所述。

申命記 24:15 「當日」,即在所定的時間,每週或每日。「日頭不可落在其上」,即在工資到期並被要求或索取的那一天之後;因為公義不可被拒絕或延遲。「心裡指望」,希伯來文:נֶפֶשׁ מַשָּׂא אֵלָיו(nefesh massa’ elav),意即「他的靈魂仰望它」,這表明他對此有極大的渴望和希望,並依賴於它:參閱詩 24:4,耶 22:27。

申命記 24:16 應如此理解:如果一人免於另一人罪行的罪責,且除了生命和死亡的至高主宰(在他面前無人無辜)所命令的情況外,如申 13 章,書 7:24。因為這律法是給人的,不是給上帝的;雖然上帝確實將父親的罪孽歸到兒女身上(出 20 章),但他不允許人這樣做。「為自己的罪」,應理解為「唯獨」,而不是為任何其他人的罪。

申命記 24:17 「也不可屈枉孤兒的公斷」;「也不可屈枉寡婦的公斷」,這應從前一句補足;實際上也不可屈枉任何其他人的公斷;但他特別提及這些人,部分是因為人最容易虧待這些無助的人,部分是因為上帝樂意特別將自己,也因此將他人,託付給那些沒有其他避難所的人。參閱賽 1:23,耶 5:28。「寡婦的衣裳」,即她日常和必需使用的衣裳,因為她貧窮,這可藉著比較申 24:12,13 和其他經文來證明。但這不涉及富人,也不涉及多餘的衣裳。

申命記 24:18 「你要記念」,即深情地、實際地記念;藉著對他人苦難的憐憫之心,你應當表明你沒有忘記自己的困境和蒙拯救。我命令你做這事;我因此有權柄命令你,而你因此有義務,既要順服我,也要憐憫那些與你經歷過同樣苦難的人。

申命記 24:1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4:20 「你打橄欖樹的時候」,如同他們過去用杖擊打橄欖樹以使其掉落。

申命記 24:2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4:2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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