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3「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他們雇了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5然而耶和華-你的上帝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愛你。
6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7「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8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9「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
10「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11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
12「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
13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14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裏有污穢,就離開你。」
15「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裏,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16他必在你那裏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18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上帝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9「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20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上帝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21「你向耶和華-你的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23你嘴裏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上帝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
25你進了鄰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 申命記 第23章
申命記 23:1 申命記 第23章 誰應被排除在會眾之外,申 23:1-6。不可憎惡以東人和埃及人,原因何在,申 23:7-8。營中不可有不潔淨,申 23:9-14。不可有污穢,申 23:17。不可有可憎的祭物,申 23:18。不可放貸取利,但對外邦人可以,申 23:19-20。許願必須遵守,申 23:21-23。在鄰舍的田地或葡萄園中合法的自由,申 23:24-25。希伯來文:被壓傷、磨損或挫傷,即指睾丸,這是外邦人對嬰兒施行閹割的方式。這些太監和私生子(申 23:2)似乎不僅指其他國家的人,如有些人所理解的,但這種限制並無根據,也包括以色列人;因為這條律法的原因對所有人都一樣,即上帝要使那些製造太監和生私生子的異教習俗蒙羞,這無疑是他特別要在自己百姓中實行的。
不可入耶和華的會:這句話不能理解為他們不能進入教會或聖潔的聚會來敬拜上帝、禱告或聽道等,因為任何國家的歸信者,只要被接納享有共同的教會特權,與猶太人無異(出 12:48;利 22:18;民 9:14;15:15),若認為任何以色列人因這種自然的或非自願的缺陷而被排除在上帝的一切典章之外,那是荒謬的;也不能理解為他們要從上帝子民的名冊中被除名,或失去所有以色列人共有的特權,即豁免年或禧年的益處,以色列人僅因這種無可歸咎的缺陷而喪失這些權利是不太可能的;而是指:
1. 他們不應透過婚姻被納入以色列的整體。因為這句話似乎被以色列全會眾如此理解(尼 13:1-3, 23-25);儘管當時政府部分掌握在申 23:3 所提及的這些人或其子女手中,因為從以斯拉記 10 章可知,許多祭司、利未人以及以色列的其他官員和領袖都娶了外邦女子,他們的後代根據這條律法被排除在政府的一切職位之外,尼希米也因此和其他原因,根據這裡的律法將他們與以色列分開。
2. 他們不應被接納擔任以色列教會或國家中的榮譽職位和公職;因此,這裡的「耶和華的會」並非像通常那樣指百姓的整體,而是指百姓的長老或領袖的團體,他們既代表全會眾,以他們的名義行事,為他們的服務和益處,所以有時也被稱為「會眾」(民 35:12, 24, 25;書 20:6, 9;王上 8:5,與申 23:1-3 比較;代上 13:1, 2, 4;29:1, 10, 20,與代上 28:1;29:6 比較);在希伯來文詩篇 82:1 中則稱為「上帝的會」。無論如何,既然他們常被稱為「會眾」,他們很可以特別被稱為「耶和華的會」,因為他們是由上帝所設立,以他的名義和地位行事,為他的工作和服務,並且也常在會幕附近聚集,上帝在那裡顯著地同在。此外,希伯來文「kahal」通常指一群聚集的人;因此,這不能方便地指全體百姓,因為他們不可能聚集在一個地方,而是指經常這樣做的主要領袖。太監被排除在政府之外並不奇怪,部分原因是這些人通常被認為缺乏治理者所需的勇氣(出 18:21);部分原因是這些人通常受人輕視,所以他們手中的職位和權柄也可能受到同樣的輕視。
申命記 23:2 私生子:這個詞通常如此翻譯,指出身卑賤、因淫亂、通姦或亂倫,或任何被禁止的男女結合而生的人。
問1:這條律法似乎嚴苛,對無辜的私生子來說太過嚴厲。
答1:這只是將他們排除在政府之外,這是一個可以忍受的負擔。
答2:這是一個必要的預防措施,旨在阻止和標記不潔淨的罪,猶太人對此比一般人更容易犯。
問2:法勒斯和耶弗他都是私生子,卻被提升到極高的榮譽和權柄。
答:上帝給我們律法,而不是給他自己;因此,他可以在他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他所喜悅的恩惠或權力賜給任何這樣的人,就像他對這兩個人所做的那樣。但有些人補充說,希伯來文「mamzer」並非指所有私生子,而是指與任何外邦女子所生的私生子,這個詞似乎暗示了這一點,而且這樣的人通常似乎是如此,因為這裡下面(申 23:17)特別規定「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
直到他的第十代:或「他的第十代」,希伯來文如此,以下經文亦同。
申命記 23:3 這可以理解為:
1. 僅指男性,或指這類父親的子女,這是解經家普遍的看法。
2. 更可能的是,也指女性,或指由這類父親或母親所生的所有子女,這可以從以斯拉記 10 章和尼希米記 13 章中看出,其中外邦妻子的子女與外邦父親的子女一樣被與以色列分開。這是一個公認的原則,即出生隨母系。至於拉哈和路得的子女被提出作為反例,可以像前面所說的,這些是特殊情況,上帝在祂喜悅的時候可以免除其中任何特定的人免受此咒詛,儘管以色列人不能這樣做。
永不:這似乎表明這條律法的不可改變性和永久性,它應在所有後代中不可侵犯地遵守,不因個人的任何功德或任何藉口而豁免。但既然前面的律法也同樣不可侵犯,為何這裡才加上這句話呢?因此,這似乎是為了將他們被排除在耶和華會眾之外的期限,延伸到最初所說的範圍之外,並以加重語氣的方式添加,即「直到他們的第十代,他們都不可進入——是的,甚至永遠」,意即他們永不進入,如尼希米記 13:1 所表達的,沒有提及第十代,即「他們永不進入上帝的會眾」。
申命記 23:4 他們沒有出來迎接你們:當時的習俗是等候並為陌生人和旅客提供所需;參創 14:17;18:2-3;19:1-2;士 19:17-21;這在當時和那些國家尤其必要,因為那時沒有像我們現在這樣的公共招待所。他們的過錯是對陌生人、客旅和受苦之人缺乏憐憫,這因他們與以色列人的關係(羅得的後代)以及上帝和以色列人對他們的特殊恩惠(沒有與他們爭戰,儘管有正當理由,如申 2 章對待其他人那樣)而加重。
申命記 23:5 意即(i.e.)強迫巴蘭祝福你,他本是被僱用並傾向於咒詛你,如果他可能的話。
申命記 23:6 意即(i.e.)不可與他們訂立任何契約,無論是婚姻、盟約或商業往來,反而應當持續警惕他們,視他們為敵人,他們會伺機誘惑或擾亂你。這項勸告現在尤其必要,因為以色列人有很大一部分住在約旦河外,與這些民族接壤,因此上帝在他們之間設立這道隔牆,深知惡鄰的危害,以及以色列人容易受他們感染的傾向。這並非禁止每個以色列人對他們履行任何人道職責,而是禁止整個民族與他們進行一切友善和親密的交往。
申命記 23:7 以東人:以東的子孫;只有亞瑪力人因上帝的特別命令和特殊原因而被豁免(申 25:17-19)。你的弟兄:指以掃,雅各的弟兄。你曾在他的地作客,並從他們那裡長期得到居所、保護和供應,你不可因他們後來的迫害而忘記這份恩情。偉人和其他人常有這種情況,一次傷害或冒犯就抹去了二十次恩惠的記憶;但上帝不這樣對待我們,也不願我們這樣對待他人,反而命令我們忽視和忘記傷害,並記住恩惠。
申命記 23:8 假設他們的祖父或曾祖父歸信,而子孫繼續持守祖先所接受的信仰。
申命記 23:9 那時尤其要小心,因為那是一個混亂和放縱的時期,正如有人說的,在兵器喧囂中,上帝和人的律法都聽不見了;又因為你的軍事和事業的成功取決於上帝的祝福,而惡人沒有理由期望得到;又因為那時你將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需要為死亡和審判做好充分準備。
申命記 23:10 關於這種不潔淨,參利未記 15:4, 16, 17;或任何類似的不潔淨;這裡像往常一樣,以一種不潔淨代表所有。他要出到營外。
申命記 23:1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3:12 意即(to wit),為了解除你的需要,如下文申命記 23:13 所述。
申命記 23:13 鏟子:其性質可從其用途得知,如下文所述。掩蓋你所排泄的:部分是為了防止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困擾;部分是為了保持和實踐謙遜和自然的誠實;主要目的是,藉著這些外在的儀式,使他們習慣於對神聖威嚴更大的敬畏,並更加謹慎地避免一切真實和道德上的不潔淨,尤其是在此時最需要這樣做的時候。
申命記 23:14 在你的營中:要麼是因為約櫃通常與他們同在,要麼至少有一些聖潔的器物,作為上帝同在的憑據;要麼是因為上帝應許當他們參與一場正義和必要的戰爭時,祂會與他們同去。
申命記 23:15 這不應被普遍理解為,所有逃離主人的僕人,即使沒有充分理由或正義的藉口,任何收留他們的人都可以將他們扣留,因為這顯然與所有宗教、正義和慈善的律法相悖,並會開啟無限的混亂和禍害之門;但應理解為:
1. 指外邦人的僕人,因為下文申命記 23:16 說:「他必與你同住,在你們中間」,這表明他曾與另一個民族同住並屬於他們。
2. 指屬於迦南人或其他鄰近民族的僕人,因為如果他住在遙遠的國家,他不太可能逃那麼遠以躲避主人,或者他的主人也不太可能追那麼遠以找回他。對於迦南人來說,這條判決是最公正的,因為他們和他們的一切都已歸於上帝和以色列,他們所享有的一切都是特別的寬容。對於其他鄰居來說,這似乎也是公正的,部分原因是他們中的一些人位於上帝所賜予以色列的土地的較大範圍內(創 15:18;書 1:4);部分原因是他們敵對的行為使以色列有權獲得比幾個可能逃跑的僕人更多的東西;特別是,因為這些和其他民族的主人和僕人無疑都受造物主和至高統治者上帝的支配。
3. 指經查明被主人不公正壓迫的僕人,這從「逃脫」一詞中暗示出來,這意味著從危險或煩惱中解脫。現在,如果偉大的上帝,祂憎恨一切暴政,並稱自己為受壓迫者的避難所,祂介入祂的權柄,幫助這些人從殘酷的主人手中解救出來,而這些主人否則會對他們過於強大,這並不奇怪,也不不公正。
4. 指那些因渴望接受真宗教而來到他們中間的人,他的主人可能察覺到這一點,並試圖用武力阻止他,這從申命記 23:16 所表達的他選擇並喜歡住在以色列人中間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來。現在,如果這位偉大而至高的主人,所有其他主人都只是他的僕人,他們和他們的一切都絕對在他的權力之下,祂將接受並保護一個將自己獻給祂服務的人,反對下級主人的意願,而下級主人在這種情況下反叛他的至高主,那麼這件事有什麼不公正的影子呢?
申命記 23:16 趁著他卑微和受苦的境況,對他無理或傷害他。
申命記 23:17 不可有妓女:指那些被外邦人容忍和鼓勵,甚至用於宗教崇拜的妓女。以色列的女子:並非指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可以從事這種行為,這從許多經文和理由中顯而易見,而是指這條禁令以特殊的方式和特殊的原因禁止以色列人這樣做,因為這在他們身上比在外邦人身上更為可憎;儘管這些詞可以翻譯為「在女子中」,下句也翻譯為「在男子中」,因為希伯來文的「mem」有時用於此義,如民 22:22;詩 31:12,因此這表示不應允許任何這類人存在於他們中間,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
孌童:指玷污自己或允許自己被男人玷污的人。參創 19:5;利 18:12;王上 14:24;22:46;羅 1:27。
申命記 23:18 這與外邦人的習俗相反,他們允許這些人以及他們用邪惡和臭名昭著的收益所獻的祭物;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在廟宇中供養淫蕩的婦女,她們為榮耀她們的假神而賣淫,並將部分收益獻給他們。參彌 1:7;次經巴錄書 6:43;希羅多德在其第一卷書末,以及斯特拉波在其第八卷書中。
狗的價錢:
1. 字面意義:狗在東方地區是一種卑賤和受輕視的動物(撒上 17:43;24:14;撒下 3:8;傳 9:4),並且根據上帝的規定是不潔淨的,但根據民數記 18:15 的律法,如果沒有這項禁令,它本應被贖回。這裡禁止這樣做,可能是:
1. 藉著這一個例子,代表所有類似的情況,教導他們不可將不費分文或毫無價值的東西獻給上帝。
2. 貶低這種動物,因為許多外邦人將狗獻給他們的神,埃及人甚至將狗奉為神明。
3. 藉著將妓女和狗相提並論,並將它們的價錢等同,使妓女蒙受最大的羞辱和惡名。
2. 比喻意義:這個詞在聖經中常被用作比喻,如撒上 24:14;詩 22:16, 20;賽 56:10, 11;太 7:6;腓 3:2;特別是指不潔或污穢的人,彼後 2:22;啟 22:15;賀拉斯也稱妓女為「母狗」;這個稱呼最恰當地形容她們的無恥、污穢和貪得無厭,這兩者都因此而臭名昭著。這種解釋在這裡似乎最為恰當,因為它與所有其他表達方式相符;正如妓女的工價與妓女相應(申 23:17),狗的價錢似乎也與孌童相應(申 23:17),因此所有這些都涉及同一件事,而字面意義上的狗的價錢似乎完全不合適,與此處無關。有人反駁說,立法者通常使用字面而非比喻的詞語來頒布律法,以避免誤解和歧義;但這裡似乎沒有很大的誤解危險,因為這個比喻被許多與之相關的詞語清楚地解釋和限定了。
任何許願:更不用說其他性質更高的祭物了,這些祭物是由上帝所規定,必然要求比那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意願和選擇的祭物(如許願和甘心祭)更為精確。
這兩者:即妓女和狗,因此它們的價錢都不可蒙悅納。這似乎支持後一種觀點,即這裡的「狗」是比喻而非字面意義,因為律法中(除了這個有爭議的地方)沒有提及狗對上帝有任何可憎之處,比驢或其他不潔動物更甚;但孌童對上帝的可憎之處,從其他經文和無可辯駁的理由中已充分顯明。
申命記 23:19 意即(i.e.)收取你的本金或所留之物,並加上利息或增值,這在外邦人中是常見且被允許的。但所有高利貸對基督徒是否非法,這是一個太大的問題,無法在此類著作中確定。參出 22:25;申 15:3;詩 15:5;尼 5:2;路 6:34。
申命記 23:20 對外邦人:即對任何其他國家的人,因為這個詞通常是這樣使用的,因此那些將其限制在受咒詛的迦南民族的人,似乎沒有任何堅實或充分的理由。儘管「弟兄」這個詞常常被廣泛地用於指每個人,但我認為我可以肯定地說,在猶太律法中,凡是「弟兄」和「外邦人」相對立的地方,「弟兄」僅指以色列人,「外邦人」則指任何國家或宗教的人,無論是否歸信猶太教,這裡似乎也是這個意思。
允許對外邦人放貸取利,而不允許對以色列人,原因似乎是:以色列人普遍從事土地和牲畜的管理,因此無法從借來的錢中獲得任何利益來平衡他們應支付的利息;因此,可以推斷他們不會為了缺乏和貧困以外的原因而借錢取利,在這種情況下,並且主要是因為這個原因,似乎禁止他們放貸取利,這可以從利未記 25:35-36 中看出。但外邦人則將他們的錢用於與以色列人的貿易和商業往來,這更有利可圖,更能承受利息的負擔,並從這樣借來的錢中獲利;這裡所說的外邦人被認為是相當富裕的,而不是貧窮的,這可以通過將此處與利未記 25:35-36 比較清楚地看出,那裡同樣禁止他們向貧窮的外邦人收取利息,就像禁止向弟兄收取一樣。
申命記 23:21 你不可遲延償還:即如果所許之事合法且在你能力範圍內。參民 30:2。不可遲延或拖延,因為拖延可能使你既無力償還,也不願償還,因為一個人義務的感覺會日益減弱,等等。這將是你的罪:即這將被歸咎於你為罪,並給你帶來審判。
申命記 23:2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3:23 甘心祭:雖然你甘心獻上,但一旦獻上,你就不再自由,而是有義務履行它。
申命記 23:24 你可以吃葡萄,直到飽足:這在那些地方是允許的,因為那裡的葡萄非常豐富和多產。
申命記 23:25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