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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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22章

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申命記 第22章

申命記 22:1 申命記 第22章 關於走失牲畜的律法,申 22:1-3。關於鄰舍的牛驢倒在路上的律法,申 22:4。關於婦女不可穿著男子的衣服,申 22:5。關於捕鳥的律法,申 22:6-7。關於房屋的欄杆,申 22:8。關於不可雜種,申 22:9。關於不可用牛驢並耕,申 22:10。關於不可穿雜色衣服,申 22:11。關於衣服四角的繸子,申 22:12。誹謗妻子的懲罰,申 22:13-19。若誹謗屬實,妻子的懲罰,申 22:20-21。姦淫的懲罰,申 22:22-24;強姦的懲罰,申 22:25-27;淫亂的懲罰,申 22:28-29。禁止亂倫,申 22:30。

**你的弟兄**:這裡的「弟兄」不是指宗教上的團契,而是指本性上的團契,因為他們有同一位父,就是上帝(瑪 2:10)。這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來:
1. 因為關於敵人的牛驢等,也有相同的律法(出 23:4)。
2. 因為若非如此,這條律法的義務就不確定了,因為人們通常無法分辨走失的牛羊是屬於猶太人還是外邦人。
3. 因為這是普遍的公義和慈善的責任,連自然律也教導外邦人如此,若認為上帝賜給猶太人的律法,其慈善程度會比賜給外邦人的自然律還低,這是荒謬的。

**不可掩藏**:意即(i.e.)假裝或聲稱你沒有看見它們;或忽略或置之不理,彷彿你沒有看見它們。

申命記 22:2 **如果你的弟兄離你不遠**:這可能會使這項責任更麻煩或更耗費。
**如果你不認識他**:這暗示如果他們認識物主,就應該歸還給他。
**你要帶到你家裡**:像對待你自己的牲畜一樣使用。
**你要歸還給他**:物主,可以假定他會支付費用。

申命記 22:3 意即(i.e.)假裝你沒有找到它。或者,**隱藏它**,意即(i.e.)隱瞞失物。

申命記 22:4 **幫助他**:意即(i.e.)你的弟兄,物主。參看出 13:5。

申命記 22:5 這不應當是常規或不必要的行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合法的,例如為了保命而逃脫。現在禁止這樣做,部分是為了端莊,使人們不致混淆,也不致顯得混淆上帝所區分的性別,以避免一切惡的表象。這種服裝的改變,明顯帶有男子柔弱和女性化的陰影或標誌,以及女子傲慢和無恥的陰影或標誌,兩者都顯得輕浮和放蕩;部分是為了杜絕一切懷疑和作惡的機會,因為這種行為為惡打開了大門。

申命記 22: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2:7 **讓母鳥飛去**:部分是為了鳥兒本身,牠已經因失去幼鳥而受夠了苦;因為上帝不願對動物施加殘忍;部分是為了人類,以抑制他們的貪婪和貪心,使他們不致壟斷一切,而能為後代留下未來的希望。

申命記 22:8 **欄杆**:意即(i.e.)圍欄或胸牆,因為他們房屋的屋頂是平坦的,人們可以在上面行走。參見士 16:27,撒上 9:25,撒下 11:2,尼 8:16,太 10:27。
**血**:意即(i.e.)流血的罪責,因你疏忽了這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有人從你屋頂跌落而死。

申命記 22:9 **雜種**:
一、指在葡萄園的葡萄藤行間,將不同種類的種子混合播種;這在田地裡是被禁止的(利 19:19),這裡則是在葡萄園裡。
二、指任何與葡萄種子不同的種子,這些種子會長出草本植物、穀物或果樹,其果實可能會與葡萄的果實混雜。
現在,這條和接下來的兩條誡命,雖然本身微不足道,但在當時和教會的狀況下,是作為更大事情的教導或指示,特別是為了勸勉他們在對待上帝和人的一切行為上要單純和真誠,並禁止將他們的發明與上帝在教義或敬拜中的制度混雜。
**你所種的**:希伯來文:**你種子的豐盛**,意即(i.e.)當種子成熟飽滿時。參看出 22:29,民 18:27。
**污穢**:
一、指自然腐敗或損壞,因為一種種子會從土壤中吸取養分,導致另一種種子枯萎和損壞。
二、更確切地說,指在律法和道德上,因上帝的律法禁止而變得不潔;反之,事物因上帝的話語允許和認可而得以成聖(提前 4:5)。希伯來文:**被分別為聖**,或**如同被分別為聖之物**,省略了「如同」這個詞,意即(i.e.)物主不可使用,如同被分別為聖之物一樣。或者,「分別為聖」在這裡是「污穢」的委婉語(euphemismus),這在聖經中很常見,例如「祝福」被用作「咒詛」(伯 2:9),在其他作者中也有類似用法,例如他們用「神聖」來表示「可憎」。

申命記 22:10 一、因為一者是潔淨的牲畜,另一者是不潔淨的;藉此上帝教導人要避免因接觸不潔淨的人或物而玷污自己(林後 6:14)。
二、因為牠們力量不均,較弱的驢會被壓迫和過度勞累。
三、出於奧秘的原因,詳見申 22:9 和利 19:19 的注釋。

申命記 22:1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2:12 **繸子**,或**帶子**,或**繩子**:部分是為了提醒他們上帝的誡命,如民 15:38 所述;部分是作為他們民族和宗教的公開宣告,藉此他們可以與外邦人區分開來,以便他們更謹慎地行為,符合上帝子民的身份,並且不應在世人面前羞於承認他們的上帝和宗教。
**你所披的衣服**:這些話語要麼是限制性的,指最外層的衣服,其餘的衣服都被它覆蓋;要麼是論證性的,說明他們為何要使用這些東西,因為他們可以用它來固定衣服,防止自己裸露,這在他們不穿褲子,只穿寬鬆衣服時很容易發生。

申命記 22:13 **與她同房**:意即(i.e.)與她發生肉體關係。

申命記 22:14 **惡言**:希伯來文:**話語**,意即(i.e.)誹謗或毀謗。

申命記 22:15 意即(i.e.)那塊麻布或床單,如申 22:17 所述,在初次同房時沾染了血跡,這是自然且常見的。但由於這並非總是如此,聖經的敵人便藉此機會質疑這條律法,認為它不合理且不公正,可能壓迫無辜者,並因此拒絕聖經。這些人更合理的做法是,要麼將此處解釋為隱喻,指提供那些能證明她貞潔的證據和證詞,這些證據應當像那塊布被提出一樣令人滿意,正如一些猶太人所理解的;要麼謙虛地承認他們在此事上的無知,正如他們在許多其他事情上被迫承認一樣,而不是厚顏無恥地斷定這是無法解決的,因為他們無法解決。但其實不需要如此籠統的回答,許多具體的論點可以為這條律法辯護。
1. 這對那個民族是必要的,因為他們對妻子心硬,且輕浮,渴望更換妻子。
2. 這項試驗,或至少是她貞潔的證明,應當在婚禮當天之後立即進行,並且在必要時才提出該證明。
3. 猶太人指出,這條律法很少或從未被執行,它似乎是為了恐嚇和警惕丈夫和妻子而設立的,正如其他律法在類似情況下也是如此。
4. 頒布這條律法的上帝,以祂的護理掌管一切事務,並支配人的言語和心靈,因此無疑會妥善安排,使無辜者不致因此受害,祂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預防。
5. 時代和氣候存在巨大差異。誰不知道,許多現在被現代人認為不確定或錯誤的事情,在古代醫生看來,在他們那個時代和國家是真實且確定的,而且許多疾病的徵兆和其他事物,在世界南部和溫暖地區普遍適用,但在我們北部和寒冷地區卻常常具有欺騙性?
6. 這種貞潔試驗的方法,不僅被猶太人使用,也被阿拉伯人和埃及人使用,正如許多博學的作家所證實的,儘管在他們中間,這種方法比在猶太人中間更具不確定性和危險性,因為猶太人可以確信上帝會引導祂自己律法的執行,使其達到公正和良好的結果。
7. 即使這個徵兆在年長者身上不確定,但在年輕稚嫩的處女身上,它被合理地認為是確定且恆定的,而且猶太人通常在十二或十三歲左右就嫁女兒,這是公認的;他們急於消除他們認為未婚狀態所帶來的羞辱。

申命記 22:1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2:1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2:18 一、透過隨後的罰款。
二、透過嚴厲的責備,這個詞常有此意。
三、透過鞭打,如申 25:2-3 所述。考慮到一個人的好名聲是多麼寶貴,而他卻試圖剝奪妻子的好名聲,這並不奇怪。

申命記 22:19 **給那女子的父親**:因為這對他的家庭和本人都是一種羞辱,因為他女兒的這種過失會被歸咎於他不良的教養。
**他終身不可休她**:這似乎是他這次虛假指控的目的,因此,允許其他人離婚的自由(申 24:1),將被剝奪。

申命記 22: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2:21 **問**:她為何要死?她的罪行只是淫亂,而淫亂在婦女身上並未判處死刑(出 22:16-17)。
**答**:因為此案不僅僅是淫亂,如出 22 章所述,而且伴隨著深度的欺騙和對丈夫的傷害,因為她虛假地聲稱自己是處女,而且可以假定她在與他訂婚後犯了這種愚蠢的行為,因此她如此頑固地否認,因為她知道在這種情況下的危險;或者上帝如此安排,是為了婚姻床的榮譽和保護,使其免受一切玷污,即如果一個女子在結婚或訂婚前被玷污,因此不應判處死刑,但如果她膽敢假裝貞潔而將她的玷污帶入婚姻狀態,那麼她就應被處死。

申命記 22:22 **若發現有人**:如果他被判有此罪,即使沒有當場被捕。

申命記 22:23 透過這訂婚,她實際上已將自己許配給另一個男人,在某種程度上她已是他的妻子,因此有時也被稱為妻子,如創 29:21,太 1:20。

申命記 22:24 **因為她沒有呼喊**:因此被合理地推定為同意。

申命記 22:25 **那男人強暴她**:這需要根據所有情況進行審查和判斷。

申命記 22:26 這不是出於選擇的行為,而是出於強迫和約束。

申命記 22:27 **那女子呼喊了**: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推定如此;慈善要求我們在沒有明確相反證據之前,相信最好的情況。

申命記 22:28 意即(i.e.)未婚男子,這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
1. 他有義務娶他所玷污的女子,如果他已婚,這項義務就不太可能強加給他。
2. 因為如果該男子已婚,這就是姦淫,應判處死刑。
**抓住她**:這表示某種程度的強迫或詭計,使她被制服;而出 22:16 則說她是被引誘的,這暗示同意,因此這裡的男子受到更重的懲罰,因為他對她使用了敵意的暴力,這是更大的罪。

申命記 22:29 **五十舍客勒銀子**:除了聘禮之外,正如博學的猶太人斐羅(Philo)所指出的,這裡省略了聘禮,因為那是普遍和慣例的,而且可以很容易地從出 22:16 中推斷出來,這裡只需提及此案的特殊之處。
**她要作他的妻子**:即,如果她的父親同意,這應從出 22:16 中推斷出來,因為父親在女兒被強迫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失去處置子女的父權,而不是在女兒被引誘的情況下。
**他終身不可休她**:這是其他人被允許做的(申 24:1),而引誘少女的人(出 22:16)則沒有被禁止這樣做。

申命記 22:30 **不可娶**:所以這指的是狀態,而下一句則只談行為。
**他父親的妻**:他的繼母。參見利 18:8,20:11,林前 5:1。
**他父親的衣襟**:意即(i.e.)母親衣服的衣襟,即裸體,這裡被稱為**他父親的衣襟**,因為他父親和母親是一體,或者因為只有他父親有權揭開它。這個短語源於古代新郎將自己的衣襟鋪在新娘身上的習俗或儀式,以表示他對她的權利、對她的權柄以及他對婚姻義務的承諾。參見得 3:9,結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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