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 申命記 第21章
申命記 21:1 本章概述:如何為不明兇殺案贖罪(申21:1-9)。如何對待被擄為妻的婦女(申21:10-14)。長子,即使是受憎惡之妻所生,也不可剝奪其繼承權(申21:15-17)。頑劣之子的懲罰,即處死(申21:18-21)。被吊死者的咒詛之死(申21:22-23)。
「在田野,或在城裡,或任何地方」:這裡只提到田野,因為這類兇殺案最常發生在田野,也最容易隱藏。
申命記 21:2 「你的長老和你的審判官」:指那些身兼審判官職責的長老。後一個詞解釋並限定了前一個詞,指的是所有鄰近城鎮的審判官或官長,他們都與這項調查有關。「他們要丈量」:除非哪座城鎮最近已是顯而易見且公認的,否則丈量就沒有必要。
申命記 21:3 「一隻未曾耕作、未曾負軛的母牛犢」:這是兇手的合適替代品和代表,母牛犢代替兇手被殺。兇手藉此行為表明自己是個不願順服上帝律法的惡人(Belial之子)。這也是基督的預表,祂本不受任何勞役或軛的約束,卻自願承擔。
申命記 21:4 「未曾耕作、未曾撒種」:部分是為了象徵兇手那剛硬、無益、未受教化的心;部分是為了讓這樣一個荒涼可怕的地方,能使人對謀殺和兇手產生恐懼。「打折母牛犢的頸項」:這表明如果他們找到兇手,他們本應且會如何對待他。
申命記 21:5 「祭司要近前來」:祭司前來有兩個目的:一、指導他們處理行動中的所有細節,並確保律法得到遵守;二、奉上帝的名為他們祝福,藉著為他們禱告,並宣告或判斷他們在這件事上無罪。「一切爭訟」:並非指所有可能發生的爭訟,彷彿他們的判斷能決定是否有上帝或護理(Providence),是否應敬拜上帝並遵守祂的誡命,摩西是真先知還是騙子,或背道和拜偶像的以色列人是否應受懲罰等,這些顯然是荒謬可笑的。這裡指的是可能因所談論之事而引起的爭訟。將普遍性表達理解為有限定意義是極為常見的;事實上,這句話被後面的「一切擊打」所限定和解釋,「和」這個連接詞在此是解釋性的,這類例子以前已有提及。意即(i.e.)任何因擊打而引起的爭訟,無論是這裡所說的致命擊打,即謀殺(這可以稱為「擊打」,因為「擊打」常被用作「殺死」,如創4:15,利24:17等),還是人與人之間造成的任何其他擊打或傷害。
申命記 21:6 「洗手」:作為他們無辜的見證。參閱馬太福音27:24。
申命記 21:7 「他們要回答」:即向祭司回答,祭司將審問他們並裁決此爭訟。「這血」:指目前正在調查的這件事;或指現場的這具屍體;因為有人認為被殺者的屍體會被帶到宰殺母牛犢的同一地點。「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我們沒有看見或明白這事是如何發生,或由誰所為。
申命記 21:8 「不歸於他們,也不在他們身上受罰」:因為上帝有時被稱為赦免,當祂不施加懲罰時,如詩篇78:38。此外,雖然這百姓沒有致命的罪咎,但這地存在禮儀上的不潔,需要得到贖罪和赦免。
申命記 21: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1:10 「你的仇敵」:指其他民族,但不是迦南人,因為他們不可饒恕迦南婦女,更不可娶她們為妻(出34:16,申7:3)。
申命記 21:11 「戀慕她」:或作「依戀她」,即因愛而依戀;或作「喜悅她」。這可能是一種委婉的說法,指與她同寢,這似乎是可能的,因為申命記21:14說他「玷辱了她」,即在擄掠她時因軍事上的傲慢而玷辱,而不是在娶她之後。若是在娶她之後,經文會說「因為你娶了她」,這比說「因為你玷辱了她」更有強調意味。這裡似乎假設了兩種情況,並給出了處理這兩種情況的指示:1. 他確實想娶她為妻,這在申命記21:11-13中提及。2. 他不願娶她,或不喜悅她,這在申命記21:14中提及。
申命記 21:12 「剃去她的頭髮,修剪她的指甲」:這有幾種解釋:
1. 為了消除他的愛慕之情,使她變得不美觀、不吸引人。但這樣一來,最後一句話就不應譯作「修剪她的指甲」,而應譯作「讓她的指甲長長」,正如迦勒底文(Chald.)、阿拉伯文(Arabic)以及許多猶太學者和其他譯者所譯。
2. 為了表達她對失去父母的悲傷,如申命記21:13所說,因為在大多數民族中,哀悼者自古以來就有剃髮的習俗,有些民族會修剪指甲,有些則會讓指甲長長。
3. 更可能的是,這象徵她放棄異教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成為一個新造的人,並接受真宗教;她被擄的處境和對他意願的順從,會使她在表面上傾向於這樣做。
申命記 21:13 「她被擄時的衣服」:即:
1. 她被擄時所穿的華麗衣服,現在她必須換上僕役的服裝,這是一般理解;
2. 更可能的是,她被擄時所穿的僕役和骯髒的衣服,因為當時對待俘虜的慣例就是如此,這詞語本身似乎暗示了這一點;正如「囚衣」(耶52:33)是指囚犯常穿的衣服;「讚美衣」是指值得稱讚或榮耀的衣服。將那些通常只為自由人製作和穿著,且在被擄時通常會被奪走的衣服稱為「被擄時的衣服」,似乎有些牽強。此外,這似乎不是她悲傷的任何部分或標誌,反而是改善她的處境,將僕役的服裝換成更好、更得體的衣服,儘管這可能是一套喪服。
「她的父母」:指他們的死亡,或實際上與他們永遠分離。這也象徵她與他們或他們的迷信和偶像崇拜行為的疏遠,以及她將對所有其他人的愛轉移到她的丈夫和真宗教上。比較詩篇45:11。
「她就作你的妻子」:這假設了在她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推斷她會順從她丈夫的宗教,這也是她藉由上述儀式所表達的。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是可以容忍的。或者,這是一種因他們心硬而給予的許可和寬容,就像離婚的例子一樣(申24:1,太19:8)。
申命記 21:14 「你若不喜悅她」:
1. 在你娶她之後;這樣,這就是允許離婚。既然對以色列婦女都允許離婚,對外邦婦女就不太可能拒絕。
2. 更可能的是,在你結婚之前;因為上帝既然給了他足夠的時間來考驗他對她的感情,然後才允許他娶她,那麼在如此莊重的契約之後一兩天,上帝就不太可能允許他僅因輕微原因就將她送走;而且這裡沒有提到任何離婚。
「不可把她賣為奴婢」:即不可從她身上獲利,無論是讓她做你的僕役工作,還是將她出賣給他人的情慾或服役。「玷辱了她」:即與她同寢,這個詞語常被這樣使用,如創34:2,申22:24, 29,士19:24,結23:10, 11。
申命記 21:15 「兩個妻子」:
1. 兩者同時存在;這種做法雖然被容忍,但並未因此合法化,只是為這種情況下的子女提供了保障。
2. 一個接一個。「所恨惡的」:相對而言,即愛得較少,如創29:31,太6:24,路14:26。
申命記 21:16 「他不可」: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它違反了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則。「在兒子面前」:或作「在兒子臉前」,即在他有生之年,這個詞語的理解方式見創11:28,16:12,25:18。當這個詞語譯作「在另一個人面前」時,它僅表示在另一個人的在場,但從不表示一個人優於另一個人,希伯來人會用另一種方式表達這種偏好。這句話的添加可能暗示,如果長子已死並留下子女,父親可以自由地將長子的權利給予次子,而不是給長子的子女。或者,這句話可能是對這種行為的加重描述,父親藉此行為幾乎是在兒子面前吐唾沫,並在他眼前和在場時給他帶來羞辱。
申命記 21:17 「承認」:即表明他承認他。「雙份」:關於這個詞語,參閱列王紀下2:9,撒迦利亞書13:8;關於這件事,參閱創世記25:31,歷代志上5:1。「他力量的起頭」:即他男性力量和生育能力的最初證據。
申命記 21:18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21:19 「父母」:要求父母雙方同意,以防止這條律法被濫用而導致殘酷。不能合理地假設父母雙方會在沒有明顯必要和兒子惡劣且不可救藥的邪惡行為的情況下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這似乎是一條合適且公義的律法,因為反叛父母的罪行本身極其嚴重,並且充分表明這樣一個破壞了所有自然義務的人,在以色列的共同體中將會是一個多麼有害的成員和惡人(Belial之子)。然而,猶太人說這條律法從未被實際執行過,因此它可能是為了威嚇和預防,並使父母的權威更加神聖和有力。「帶他到本城的長老那裡」:這是一個充分的保障,可以保護孩子免受任何心硬父母的惡意,因為這些長老首先要仔細審查案件,然後才能宣判。
申命記 21:20 「頑梗悖逆」:這是在他所有邪惡之上又加上了不可救藥。「貪食好酒」:這兩種罪行以提喻法(synecdoche)涵蓋了其他類似或更惡劣的罪行。
申命記 21:21 「用石頭打死」:這是為褻瀆者和拜偶像者規定的懲罰。如果這看起來嚴厲,就必須考慮到父母是上帝的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被賦予了上帝對子女的權柄;而且家庭是教會和共同體的基礎,那些在家庭中行為不端、悖逆的子女,通常會成為這些團體的禍害和瘟疫;因此,他們在萌芽階段就被剪除,也就不足為奇了。
申命記 21:22 「掛在木頭上」:這是在犯人以其他方式處死之後進行的,這種公開的羞辱是加在原先懲罰之上的。參閱約書亞記7:25,8:29,10:26,撒母耳記下4:12。
申命記 21:23 「是被上帝咒詛的」:即他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按照上帝的預旨,受到最羞恥的懲罰,這在猶太人和所有民族中都被視為如此;因此,這種懲罰對他來說已經足夠,不應再增加不埋葬的懲罰,那是一種更大的災難(耶16:4)。這裡將這種咒詛專指被吊死的人,部分原因是這種懲罰只施加給最臭名昭著和公開的罪犯,以及那些給共同體帶來上帝咒詛的人,如民數記25:4,撒母耳記下21:6;主要原因則是預示基督將承受這種可憎的懲罰,並為我們成為咒詛(加3:13)。雖然這對世人而言是未來之事,但在上帝看來,當時就已存在並在祂眼中。因此,這段經文是針對基督而說的,正如許多其他經文明顯所示。「不可玷污」:即道德上的玷污;無論是因對死者不人道;更可能是因為讓這個人極大邪惡和上帝咒詛的紀念物或標誌,在上帝所允許的時間之外,繼續公開可見,而它本應被移開視線,埋葬在遺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