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命記 第19章
申命記 19:1 申命記 第19章 重申為誤殺鄰舍者設立逃城(申 19:1-10);但若有人懷恨並殺害鄰舍,即使逃入這些城中,也必須處死(申 19:11-13)。不可挪移古老的界石(申 19:14)。證人的數目(申 19:15)。假證人的懲罰(申 19:16-21)。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2 **在你地中**:即約旦河外,因為約旦河這邊已經設立了三座(民 35:14)。他說「在你地中」,要麼是指「在地上」,如同耶利米書 52:25 中「在城中」與列王紀下 25:19 中「在城裡」是同義;要麼是為了指定這些地方,應當位於他們土地各部分的中央,以便人們可以方便快捷地從各地逃往。
申命記 19:3 **你要預備道路**:意即(q.d.)用明顯的標記區分道路,使其平坦便利,以避免錯誤和延誤。**分為三段**:不是更多,因為這些地方應當盡可能與被殺者的親友保持相當的距離,以免誤殺者被看見時激怒他們的情緒,導致其毀滅。
申命記 19:4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5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6 此節應與申命記 19:3 連接,顯然第4和第5節是插入語,這在聖經和其他作者中很常見。**將他殺死**:這是假設,但未被允許,從後面的話語可見。然而,報血仇者若在誤殺者被收容於逃城後,發現他在城界之外並將其殺死,則不應被處以死刑(民 35:26, 27),因為那時誤殺者犯了新的罪行,即藐視上帝的命令,並嚴重忽視自我保護的責任,因此他應當受上帝的死刑,上帝可以允許報血仇者執行此刑。
申命記 19:7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8 **擴張你的境界**:遠至幼發拉底河。參創 15:18;出 23:31;申 1:7。
申命記 19:9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10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11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12 **他本城的長老**:要麼是被殺者本城的長老,他們最有可能追究兇手;要麼是兇手本城的長老,因為上帝甚至會要求他自己的同城居民追究他至死,以表明謀殺和兇手在上帝眼中是何等可憎,也應當為所有人所憎惡。**將他從那裡帶出來**:即(sc.)向逃城的長老要求交出他,逃城的長老在審理案件並確認謀殺證據後,有義務將犯人交給司法機關。
申命記 19:13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14 **你鄰舍的地界**:這是區分分配給各家族土地的標誌。參約伯記 24:2;箴 22:28;何 5:10。
申命記 19:15 **不可作證**:或作「不可站立」,或作「不可成立」,即不被接受,不被認為足夠;這與本節末尾譯為「成立」的詞是同一個希伯來文詞。
申命記 19:16 單一證人,即使他說的是實話,也不應被接受來定他人的罪;但如果他被證實是作假證,這就足以定他自己的罪。
申命記 19:17 參申命記 17:9, 12 的注釋,並請注意,這裡和那裡所提及並由祭司和審判官裁決的爭議,僅限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信仰和道德教義,羅馬天主教徒為了自身利益而如此聲稱。
申命記 19:18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19 此節浦爾無注釋。
申命記 19:20 **其餘的人**:即(i.e.)其餘的百姓。參申命記 13:11;17:13。
申命記 19:21 假控告者應當承受他所意圖或律法為被控告者(若被定罪)所規定的懲罰。關於這條律法,請參出埃及記 21:23;利未記 24:20 的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