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
2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
3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
4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5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奉耶和華的名侍立,事奉。
6「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若從那裏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
7就要奉耶和華-他上帝的名事奉,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
8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
9「你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着行。
10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
11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12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13你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作完全人。」
14「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來不許你這樣行。
15耶和華-你的上帝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你們要聽從他。
16正如你在何烈山大會的日子求耶和華-你上帝一切的話,說:『求你不再叫我聽見耶和華-我上帝的聲音,也不再叫我看見這大火,免得我死亡。』
17耶和華就對我說:『他們所說的是。
18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
19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20若有先知擅敢託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那先知就必治死。』
21你心裏若說:『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話,我們怎能知道呢?』
22先知託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是那先知擅自說的,你不要怕他。」
# 申命記 第18章
申命記 18:1 申命記 第18章 主是祭司和利未人的產業。申 18:1-2。他們從百姓那裡應得的份,申 18:3-5。自願前來事奉的利未人所得的份,申 18:6-8。禁止一切不法之術,申 18:9-14。應許基督,他們必須聽從祂,申 18:15-19。假先知受威脅,申 18:20。假先知的標誌,申 18:21-22。主所獻的火祭;藉此短語,我們在此清楚看到,他所指的並非燔祭(燔祭是完全被火焚燒,祭司不能吃任何部分),而是其他祭物,其中一部分用火獻給主,一部分則分給祭司作食物。**祂的產業**,意即主的份或產業,是上帝為自己保留的,如什一奉獻、初熟之物,以及其他與火祭不同的供物;因此這兩部分構成了屬於上帝並由祂賜給利未人的全部。
申命記 18:2 意即,主的份和權利,如前所述。
申命記 18:3 **祭物**,即感恩祭或平安祭,如利 7:31, 33 所示,這類祭物常被簡稱為祭物,如出 18:12;利 17:5, 8;民 15:3;申 12:27。**肩、兩腮和胃**。問:這如何與其他經文相符?在其他經文中,祭司應得的份只有肩和胸,而非腮和胃。答:1. 誰能限制上帝的作為?如果祂現在增加並擴大祭司的份,又有何不可?一部經文補充另一部經文的不足,以及後來的上帝律法增補先前的律法,這是再常見不過的事。2. 胸部在此可能被省略,因為它包含在肩部之下,通常與肩部相連,並與肩部一同在主面前搖獻。3. 這裡譯作「胃」(maw or stomach)的希伯來文,在古代被視為美味,據我所知,在其他地方並未被使用,因此它可能有其他含義,有些人將其譯作「胸部」,另一些人則認為它是胃的最上部,位於胸部下方。
申命記 18: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5 **奉主的名事奉**,意即:或憑藉祂的權柄和委任,或為祂的尊榮、敬拜或事奉。
申命記 18:6 或為任何私人事務,或暫時寄居,或更確切地說,是完全決意定居,並將其全部時間和精力投入上帝的事奉中,如申 18:8 所提及的**變賣產業**所示。似乎在大衛時代之前,各祭司是輪流從他們的城邑到聖殿事奉的,而在大衛之後,他們確實如此。但如果他們中有人不滿足於在會幕或聖殿中如此稀少地事奉上帝,而渴望更完全、更持續地將自己獻給上帝的事奉,他是被允許這樣做的,因為這是一種卓越的虔誠行為,伴隨著捨己,放棄了他在所擁有的城邑中可以享受且確實享受的巨大便利,並使自己承擔更持續、更勞苦的祭祀工作等。
申命記 18: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8 **同樣的份**,即與那些實際事奉的弟兄們一樣;他們既然分擔工作,也應分享鼓勵。**除了他變賣產業所得的**;儘管他變賣了城裡的房屋、牲畜和其他動產,獲得了足以維持生計的財產,但你們不應因此而拒絕或減少他們應得的供養。這條律法的原因,部分是因為事奉祭壇的人應當靠祭壇為生;部分是因為他應當保留他的錢財,以便日後有需要時可以贖回他所變賣的。希伯來文:**除了他父親們的變賣**,即除了他從父親們那裡繼承的,或**按照他父親們**,或**他父親的家**;這些詞可以不與緊接其前的詞相連,而是與本節的前半部分相連,後面的詞以一種括號的形式插入,其方式和順序是:除了他們變賣財產所得的,他們應當吃與他們弟兄們一樣的份,每個人都按照他父親的家來吃,即革順人應與當時事奉的革順弟兄們一同吃,米拉利人與米拉利人一同吃,等等,這樣他們的加入就不會擾亂或改變既定的班次。
申命記 18: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10 **使兒女經火**;或藉著迷信的潔淨或淨化,或藉著殘忍地獻祭。參利 18:21;王下 17:31;23:10;代下 28:3;詩 106:37;耶 7:31;19:5;結 16:20-21;23:37-39。**占卜的**,即藉著不法之術和行為預言隱秘或將來之事,彌 3:11。**觀兆的**;迷信地宣稱某些日子對某些行動是吉利或幸運的,而另一些則是不幸的。或**觀雲或觀天象的**,即藉著雲的運動、星辰,或鳥的飛行或鳴叫來占卜的人,這些都是異教徒慣於觀察的。**行邪術的**,或**猜測者**,藉著迷信地使用言語或儀式,藉著觀察水或煙,或任何偶然事件,如遇到野兔等,來發現隱藏之事。參浦爾《利 19:26》注釋。**行巫術的**;與魔鬼立約,並藉其幫助迷惑人的感官,或傷害人的身體。參出 7:11;22:18。
申命記 18:11 **用法術的**;指那些能馴服蛇或其他牲畜的人,詩 58:5;或**算命的**,藉著星辰的會合等預言人生命中的事件。參浦爾《利 19:31》注釋;參浦爾《利 20:6》注釋。**求問交鬼的**,他們藉著某些言語或儀式召喚交鬼,使其參與邪惡的圖謀。**行巫術的**,希伯來文:**有知識或狡猾的人**,他藉著任何迷信或被禁止的方式,承諾揭示隱秘之事。**問死人的**;指那些召喚死人並向他們求問的人,撒上 28:8;賽 8:19。
申命記 18:12 **你將要得為業之地的人民**,如上文申 18:9 所提及的。
申命記 18:13 **誠實無偽地歸於祂**,單單尋求祂、依附祂和祂的話語,因此厭惡與魔鬼或其代理人(如前所述)的一切往來和交談。
申命記 18:14 **未曾容許你隨從自己的虛妄意念**,以及這些迷信和邪惡的行為,如同祂容許其他國家那樣,徒 14:16;而是藉著祂的話語和聖靈更好地教導你,從而使你遠離這些行徑,並將藉著一位偉大的先知更充分地教導你,等等。或**未曾賜給你**,即未曾賜給你這樣的人去求問,而是賜給你先知來教導你,並將在適當的時候賜給你一位卓越的先知,如下文所述。
申命記 18:15 **將要興起**,即將在適當的時候產生並差遣到世上。**一位先知**:這些話語可以次要地理解為上帝將為教導祂的教會而興起的先知繼承者,因為這被用作一個論據,說明他們無需求問占卜者等,因為他們在需要建議時將有先知在身邊;也因為這位先知與假先知相對立;並且在此基礎上給出了一個普遍的規則,用於辨別所有後來的先知,無論他們是真先知還是假先知,申 18:20-22;但這些話語主要應理解為指基督,如下文所示,這些話語不能真正且完全地適用於任何其他人;特別是當祂被說成**像摩西**時,這在申 34:10 中被明確否認適用於所有其他先知,因此,這不可能被明確肯定適用於所有繼承摩西的真先知。但基督確實,並在所有值得稱讚的方面,像摩西一樣,既是先知又是君王,又是祭司又是中保,如同摩西一樣,在祂事奉和工作的卓越性上,在祂神蹟的榮耀上,在祂與上帝親密無間的交通上,等等。而且新約中,上帝自己將此處經文單獨解釋為指基督,徒 3:22;7:37。另參約 1:45;6:14。
申命記 18:16 **在會眾聚集的日子**,即那次全體百姓大會的日子。
申命記 18:1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18 **我必將我的話放在他口中**;我必指示他當說什麼,向他啟示我自己和我的旨意。**他要將我所吩咐他的一切話都告訴他們**;他必忠實地執行我所託付他的職責和信任。
申命記 18:19 意即,我必為此嚴厲懲罰他,此短語的用法見創 9:5;42:22。猶太人已連續經歷了一千六百多年這威脅所帶來的悲慘後果。
申命記 18: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2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8:22 **如果事情沒有發生**;這是他作為其預言真實性的標誌。他指的是對某些奇異和驚人事件的預測,這可藉著將此與申 13:1-2 比較而看出。**這不是耶和華說的**:他預言的虛假性表明他是假先知,儘管他預言的真實性和應驗並不能證明他是真先知,這從申 13:2-3 中顯而易見。**擅敢**;厚顏無恥地將自己虛妄和謊言的幻想歸於真理的上帝。**你不要怕他**,即不要害怕他的預言或威脅,以至於被嚇倒而不履行你的職責,將他繩之以法,施以應得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