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裏,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
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着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 申命記 第十七章
申命記 17:1
**不可獻有殘疾的祭物**:這裡指的是任何公牛或綿羊,即無論大小的祭物,所有祭物都包含在這兩種最主要的類別之下。參利未記 22:20-21。
**可憎惡的**:即令人憎惡的,如申命記 18:12 所述。
申命記 17:2
**男人或女人**:指無論性別的軟弱和溫柔,都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也不能免除懲罰。
**違背祂的聖約**:即偶像崇拜,如申命記 17:3 所解釋的。這被稱為違背上帝與以色列所立的聖約,部分原因在於這是背棄他們對上帝的信實,以及他們立約要遵守的律法;主要原因在於這是解除他們與上帝的婚姻聖約,是棄絕上帝及其敬拜和事奉,並選擇其他神祇。
申命記 17:3
**那些榮耀的受造物**:這些受造物應當被讚嘆為上帝奇妙的作為,但不應當被立為上帝,也不應當被敬拜為神:參約伯記 31:26。藉著譴責所有偶像崇拜中最看似合理和冠冕堂皇的行為,他暗示了敬拜木頭和石頭,即人手所造之物,是多麼荒謬。
**我所沒有吩咐的**:即我所禁止的,也就是出埃及記 20 章所禁止的。這種否定表達常常帶有強調意味,暗示其反面,如箴言 10:2、17:21、24:23。
申命記 17:4
**有人告訴你**:指任何人都不可輕視如此嚴重罪行的謠言或傳聞。
**詳細查問**:藉著派遣使者、審問證人等方式。
申命記 17:5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7:6
**憑口供**:即根據在官長面前宣誓作證的證詞。
**兩三個見證人**:即可靠且合格的證人。猶太人拒絕瘋子、兒童、婦女、僕人、親密朋友或仇敵,以及生活放蕩、聲名狼藉者的證詞。
申命記 17:7
**先下手**:指將石頭放在他頭上以指明此人,或伸出手向他投擲第一塊石頭。上帝如此吩咐,部分是為了警惕證人,如果他們因惡意或憤怒而誣告此人,現在可能會害怕沾染無辜者的血;部分是為了確保和滿足百姓在執行此懲罰時的信心。
**眾民的手**:所有人都對上帝負有高度且特殊的義務,因此有責任表達他們對上帝榮耀和事奉的熱心,以及他們對所有如此高度羞辱和憎惡上帝的人和事的憎惡。
申命記 17:8
**太難判斷**:他對下級官長說話,這些官長設立在各城中,與耶路撒冷的官長相對照。他說,如果你沒有能力或信心來判斷如此重大和困難的案件。
**流血的事**:即在涉及流血的死刑案件中,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殺人,無論根據律法(出埃及記 21:13, 20, 22, 28;22:2;民數記 35:11, 16, 19;申命記 19:4, 10)是可懲罰還是可赦免的。
**爭訟的事**:在民事案件或原告與被告之間關於言語或財產的訴訟中。
**毆打的事**:即一、在禮儀案件中,指瘟疫與瘟疫之間,即真麻風病(常被稱為瘟疫)與看似和假冒的麻風病之間,這常常難以判斷。在此之下,作為此類中最顯著的,似乎包含了所有禮儀上的不潔。但這似乎不合理,1. 因為麻風病問題的最終判斷明顯留給任何特定的祭司(利未記 13、14 章)。2. 因為被懷疑患麻風病的人不應被帶到耶路撒冷受審,而應被關閉在自己的城市和家中(利未記 13:4-5);耶路撒冷的審判官在沒有親自見到此人之前,既不能也不會判斷他的案件。3. 因為麻風病的案件並不像這些案件所說的那樣困難,而是清晰明顯的,並且描述得如此詳細和精確,以至於祭司只需用眼睛就能判斷。
或者,二、在刑事案件中,關於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施加的打擊或傷害,並根據出埃及記 21:23-25 的律法,由官長的判決來報應他,其中可能存在許多極其困難和疑問的案件,關於這些案件請參閱該處的注釋。
**爭議的事**:即這些流血、爭訟和毆打的事項存在疑問,並且官長們對此意見不一;因為如果案件清晰,就不必如此。有些人將此視為一個附加條款,以涵蓋這些和所有其他事項,彷彿他說:總之,任何言語或爭執的事項。
**耶和華所選擇的**:即設立祂的敬拜和會幕或聖殿的地方;因為那裡是他們公會(Sanhedrin)的所在地,公會由祭司和民事官長組成,他們最有能力解決所有爭議,也是大祭司的所在地,大祭司要藉著烏陵(民數記 27:21)在無法以其他方式解決的重大事項上諮詢上帝。
申命記 17:9
**到祭司利未人那裡**:即到大公會(Sanhedrin)那裡,這裡以此稱呼,因為它主要由祭司和利未人組成,他們是上帝律法最好的解釋者,申命記 17:8 所提及的所有爭議都應由他們裁決。大祭司通常是其中一員,這裡似乎也包含在「祭司」之下,因為他是祭司之首。
**到審判官那裡**:這裡的審判官要麼是:1. 最高民事官長,他由上帝設立為兩塊法版(十誡)的守護者,其職責是確保司法和宗教的正確管理,他應憑藉自己的技能和權威在民事事務上裁決案件和訴訟,並在屬靈或神聖事務上依據祭司的指示。但這似乎會遇到一些困難,因為:1. 這位審判官必須居住在上帝敬拜的地方,而民事官長則不必,而且常常不住在那裡。2. 這位審判官的職責是解釋和教導他人上帝的律法,如申命記 17:11 所述,因此他不是民事官長。
或者,2. 大祭司,他必須居住在這個地方,他有責任裁決申命記 17:8 所提及的至少部分爭議,並教導和解釋上帝的律法。他可以被單獨提及,儘管他是祭司之一,部分原因在於他比其他祭司更顯赫和優越,就像在大衛所有仇敵之後特別提到掃羅一樣(詩篇 18:1);部分原因在於表明在這些情況下,尤其應諮詢他。但這也似乎會遇到反對意見。1. 他似乎已經包含在「祭司利未人」這個普遍表達之下。2. 大祭司在所有聖經中從未被簡單地稱為「審判官」,而通常被稱為「祭司」、「大祭司」或「祭司長」等;如果摩西在這裡指的是他,他很可能會用他常用的名稱和頭銜來表達,而不是用一個不太可能被理解的陌生頭銜。3. 許多關於流血、爭訟和毆打的爭議,不應由大祭司裁決,而應由其他人裁決,如出埃及記 18:22、申命記 1:16-17 所述。
或者,3. 公會(Sanhedrin)或最高議會,如前所述,它部分由祭司組成,部分由其他支派的智慧和有學識的人組成,這是所有猶太學者和大多數其他學者所承認的。因此,這是一個解釋性的補充,部分是為了表明這裡提到的祭司利未人,作為所有困難爭議應提交的對象,並非所有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祭司利未人,而只是其中那些是或將是該大議會成員的人,由他們與其他支派的同伴一起裁決這些案件;部分是為了暗示該大議會,對所有上述爭議擁有最終和最高的裁決權,是一個混合的集會,由智慧和善良的人組成,有些是教會的,有些是世俗的;這也是最合適的,因為提交給他們的許多案件都是混合案件。
至於連詞「和」(and),可以理解為「或」(or),如出埃及記 21:15, 17 與馬太福音 15:4 比較;民數記 35:5, 6 與馬太福音 12:37 比較;利未記 6:3, 5;撒母耳記下 2:19, 21;或者解釋性地理解為「即」(that is)或「也就是說」(to wit),如士師記 7:24;撒母耳記上 17:40;撒母耳記上 28:3;歷代志下 35:14;因此,其意義可以是「祭司、利未人,或審判官」,如申命記 17:12 所述;或者「祭司、利未人,即審判官,或為此工作所任命的審判官」。
儘管「審判官」(judge)一詞是單數,似乎指一個人,但這只是一種數的轉變(enallage),即單數代替複數「審判官們」(judges),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如創世記 3:2, 7;49:6;撒母耳記上 31:1;列王紀上 10:22;列王紀下 11:10 與歷代志下 9:21, 23:9 比較;在希伯來文歷代志上 4:42 中,許多官員被稱為「一個首領」。因此,這裡最有可能也是如此,1. 因為接下來的詞語「他們」(they, they, they)等,都是複數,這裡和申命記 17:10, 11。2. 因為在另一個分支中也有相同的數的轉變,同一個人或多個人在這裡被稱為「祭司們」(the priests),而在申命記 17:12 則被稱為「祭司」(the priest)。3. 因為這裡的「審判官」(the judge)在申命記 19:17 中被替換為「審判官們」(the judges),在那裡我們在相同或類似的場合使用了相同的短語:「爭訟的兩造要站在耶和華面前,站在那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
這並不奇怪,而是非常恰當和合理的,因為這麼多人聯合成一個整體,並經由全體或大多數人的同意作出判斷或判決,在這裡被稱為「一個審判官」是合理的,因為他們確實如此;因此,祭司們用複數表示,因為他們人數眾多,而該集會的其他成員也是如此,而審判官用單數表示,因為他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審判官。
**判決的裁決**:希伯來文:判決的言語或事項,即案件的真實狀態和權利,以及應當作出的判決或裁決。
申命記 17:10
**你就要**:即你就要宣判;因為他對下級官長說話,如前所述,他們要宣判,並來此尋求建議。
**謹慎遵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這段經文並非談論所有信仰上的爭議,彷彿他們必須相信他們所教導的一切;而只是談論人與人之間某些特定的行為和爭執事項,這在申命記 17:8 中有明確的限制。這裡並沒有命令他們相信,而只是命令他們遵行,這重複了三次。
申命記 17:11
**照他們所教導你的律法判決**:這些話明顯限制了前述的斷言,即他們要照著審判官或審判官們所告知的一切去行。它們似乎限制和規範:1. 審判官在判決時,不得藉口擁有這最高權力,擅自教導或指示與律法不符的事。2. 百姓在順服時;首先,他們不應在所有事上都簡單地順服他們,而應在他們的判決符合上帝的律法和話語的範圍內順服,但當他們的命令明顯與上帝的律法相悖時則不然,因為那時,即使是天主教解經家也在此處說,他們必須順服上帝而非順服人。
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能否認這一點,前提是這段經文所說的,以及賦予祭司或審判官的權力,涵蓋了所有信仰和道德上的爭議或問題,正如天主教徒所擴展的那樣:因為假設這些祭司或審判官作出一個直接與上帝律法明文相悖的判決,例如「你當敬拜雕刻的偶像」(如亞倫在金牛犢事件中所為),「你當褻瀆安息日」,「你當不孝敬父母」,「你當殺人、偷竊、犯姦淫」等等,我問,在這種情況下,百姓是否必須照著審判官的決定去行?如果有人說必須,這種大膽而邪惡的斷言必然會使所有清醒的基督徒感到恐懼;如果他們說不必,那麼這就必須被視為一種限制。
但這段經文只談論人與人之間特定的訴訟,這從申命記 17:8 的注釋中可以清楚看出。在所有這類案件中,儘管審判官在作出判決時受此規則的約束,但百姓簡單地服從他們最終和最高的審判官的判決,似乎是恰當和合理的,否則爭執將永無止境。
申命記 17:12
**擅自行事**:即傲慢固執地反對對他作出的判決。這與無知和錯誤相對立(出埃及記 21:13-14)。
**惡事**:一、指惡行,即那醜聞,那有害的榜樣。二、指那邪惡、頑固、有害的人,其行為傾向於瓦解所有政府,並毀壞以色列的共同體。
申命記 17: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7:14
**他只是預見並預言他們將會做什麼**:但似乎並不贊同,因為當他們因這裡所列舉的同樣原因做這件事時,他明確表示極度不滿(撒母耳記上 8:7)。
申命記 17:15
**你就要立他**:即任命或就職。如果你們要選擇一位君王,我將允許你們這樣做,我命令你們在選擇時注意這一點。
**耶和華所揀選的**:即上帝所認可或任命的。掃羅和大衛都是如此。上帝為自己保留了家族和個人的提名權。參撒母耳記上 9:15;10:24;16:12;歷代志上 28:4-5。
**從你弟兄中**:指同一個民族和宗教的人;部分原因在於這樣的人最有可能維護真宗教,並以公義、溫和和仁慈對待他的臣民;部分原因在於他可以成為基督(他們至高無上的君王)的合適預表,基督將是他們的一位弟兄。
**不可立外邦人作你的王**:即不可憑自己的選擇和同意立外邦人為王;但如果上帝因其護理和他們的罪而立外邦人為王,他們可以順服他,如耶利米書 38:17、以西結書 17:12、馬太福音 22:17 所示。
申命記 17:16
**不可為自己多添馬匹**:即不可過度,超出其地位和尊嚴所需。上帝藉此預防許多罪惡和禍患,例如:1. 心中驕傲,輕視百姓。2. 壓迫和暴政,對百姓施加不必要的重擔。3. 肉體的自信,這將因此而增長。參詩篇 33:17;箴言 21:31。4. 與埃及過多的貿易,如下文所述,埃及以馬匹聞名,如出埃及記 14:23;列王紀上 10:26, 28;歷代志下 1:16;9:28;以賽亞書 31:1, 3;以西結書 17:15 所示。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無論是為了居住還是為了貿易。上帝禁止這樣做是為了防止:1. 他們對脫離埃及的拯救忘恩負義。2. 他們與埃及人結盟,信賴他們提供援助(他們非常傾向於此),以及他們被埃及臭名昭著的偶像崇拜和其他多種邪惡所感染。3. 他們多添馬匹,如下文所述。
**耶和華曾說**:何時何地?答:要麼是隱含地,當他表示不喜歡他們返回埃及時(出埃及記 13:17;民數記 14:3, 4);要麼是此時明確地說:「耶和華現在已對我說了,我奉他的名,並按他的命令,向你們宣告。」
**那條路**:通往那個地方的路。
申命記 17:17
**也不可多立妃嬪**:如同其他君王的習俗。
**免得他的心偏離**:即偏離上帝和祂的律法;要麼是:1. 偏向偶像崇拜和迷信,婦女常常傾向於此,尤其是他可能選擇的那些婦女,即鄰近的偶像崇拜君王和王子的女兒,如同所羅門所為;要麼是:2. 偏向其他多種罪惡和違背他對百姓的職責,無論是因柔弱和懶惰而忽視和輕視他的事務,還是為了迎合他妃嬪們巨大而過度的慾望而壓迫百姓,顛倒是非。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免得這使他的心因自信和驕傲而高舉,這是上帝所憎惡的,並在他心中產生對百姓的輕視;也免得這使他傾向、參與或有能力以過度的勒索來加重百姓的負擔。他們並非被簡單地禁止富有,如果上帝藉著臣民的自願禮物或敵人的戰利品使他們富有,如同大衛、所羅門和約沙法等人的情況;但他們被禁止過度渴望或不正當地獲取巨額財富,藉著壓榨貧苦百姓,或藉著其他邪惡的手段和途徑,如同他們鄰近君王的習俗。
申命記 17:18
**他要抄寫**:要麼親手抄寫,如猶太人所說;要麼至少是奉他的命令和安排。
**從祭司利未人面前的**:即從祭司在聖所中仔細保管的原本中抄寫(申命記 31:26;列王紀下 22:8),部分是為了確保這是一份真實而完美的副本,部分是為了使其對他產生更大的權威和影響力,因為它彷彿是從上帝手中和面前傳給他的。
申命記 17:19
**終身誦讀**:即勤奮不懈地;無論他的地位多麼崇高,無論他的事務多麼繁重,都不能成為藉口或阻礙。
申命記 17:20
**免得他心高氣傲**:他暗示,勤奮閱讀和研讀聖經是使他保持謙卑的有力且有效的方法,因為聖經向他表明,儘管他是一位君王,但他仍受制於一位更高的君主,他必須向這位君主交代他所有的管理和行為,並從他那裡接受與其品質相符的判決和命運,如果他認真思考,這足以抑制世上最傲慢之人的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