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命記 第14章
申命記 14:1 申命記 第14章 禁戒異教徒的哀悼儀式(申14:1-2);禁食任何可憎之物(申14:3)。禁食一切不潔淨的走獸(申14:4-8)、魚類(申14:9-10)和鳥類(申14:11-20)。命令真實地獻上什一奉獻(申14:22);以及獻物應當在哪裡吃(申14:23-27)。關於第三年什一奉獻的命令(申14:28);以及誰應當吃這些獻物(申14:29)。「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因此,你們不可用不配或不合宜的行為來貶損祂,如下文所述,也不可違背祂。「你們不可用刀劃身,也不可為死人剃光頭」:這些都是偶像崇拜者的習俗,無論是在敬拜偶像時(如王上18:28),還是在喪禮中(如這裡和耶16:6),或在公共災難發生時(如耶41:5,47:5)。參閱浦爾對利19:27、利19:28、利21:5的注釋。「為死人」:因過度哀傷你們已故的朋友,彷彿你們對他們死後的幸福毫無盼望(帖前4:13)。
申命記 14: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3 意即:不潔淨且為我所禁止的,因此對你們來說應當是可憎的。
申命記 14:4 關於這些,請參閱利未記11章。這裡和利未記中某些名稱之間細微的差異,不適合在此著作中詳述。博學的讀者可在我的拉丁文《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中找到澄清。至於其他人,他們可能不需要了解這些,因為這些是律法中較小的細節,而且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分現在已不再適用。
申命記 14:5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8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3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5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8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1 「給寄居的」:不是指歸信者,因為歸信者受此律法約束(利17:15),而是指在宗教和國籍上都是外邦的寄居者。
申命記 14:22 這應當理解為第二個什一奉獻,這似乎與下文申14:28和26:12所提及的第三年什一奉獻相同,關於此點,請參閱申12:17的注釋。為證實此觀點(儘管我不想過度強調批評),我仍不得不指出,這裡和申26:12所提及的什一奉獻,僅被視為百姓的行為,利未人在此兩處都未被提及為收取者或接受者,而僅被提及為與獻物主人一同分享者。因此,這裡嚴肅地要求他們憑良心行事:「你務要將你撒種所出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因為這項規定的執行完全交由他們自己負責。而第一個什一奉獻則由利未人收取,因此經文說利未人「收取」或「接受」這些什一奉獻(民18:26;尼10:38;來7:5)。
申命記 14:23 參閱浦爾對申12:6、申12:17的注釋。
申命記 14:2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5 「把銀子包在手裡」:意即(i.e.)裝在袋子裡,以便拿在手中隨身攜帶。
申命記 14:2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7 「你不可離棄他」:你應當讓他分享這些什一奉獻,或其產物。
申命記 14:28 「每逢三年」:意即(i.e.)在第三年,如申26:12所明言。因此,「每逢三年」或「每逢七年」與「在第三年」或「在第七年」是相同的,這可藉由比較申31:10、書9:16-17、王下18:9-10、17:6來證明。「你一切的出產」:我同意那些解經家的觀點,他們認為這與申14:22所提及的什一奉獻是相同的,因為兩者使用相同的稱謂,除了食用地點不同之外,並無其他區別。參閱浦爾對申14:22和申12:17的注釋。「那一年」:此處補充是為了表明他所指的是第三年,而非第四年,因為有些人可能從「每逢三年」這句話推測是第四年。
申命記 14:2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