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申命記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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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14章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5鹿、羚羊、誁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觠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2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14烏鴉與其類,

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6鴞鳥、貓頭鷹、角鴟、

17鵜鶘、禿鵰、鸕鶿、

18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

24當耶和華-你上帝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

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的面前吃喝快樂。

27「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29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 申命記 第14章

申命記 14:1 申命記 第14章 禁戒異教徒的哀悼儀式(申14:1-2);禁食任何可憎之物(申14:3)。禁食一切不潔淨的走獸(申14:4-8)、魚類(申14:9-10)和鳥類(申14:11-20)。命令真實地獻上什一奉獻(申14:22);以及獻物應當在哪裡吃(申14:23-27)。關於第三年什一奉獻的命令(申14:28);以及誰應當吃這些獻物(申14:29)。「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因此,你們不可用不配或不合宜的行為來貶損祂,如下文所述,也不可違背祂。「你們不可用刀劃身,也不可為死人剃光頭」:這些都是偶像崇拜者的習俗,無論是在敬拜偶像時(如王上18:28),還是在喪禮中(如這裡和耶16:6),或在公共災難發生時(如耶41:5,47:5)。參閱浦爾對利19:27、利19:28、利21:5的注釋。「為死人」:因過度哀傷你們已故的朋友,彷彿你們對他們死後的幸福毫無盼望(帖前4:13)。

申命記 14: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3 意即:不潔淨且為我所禁止的,因此對你們來說應當是可憎的。

申命記 14:4 關於這些,請參閱利未記11章。這裡和利未記中某些名稱之間細微的差異,不適合在此著作中詳述。博學的讀者可在我的拉丁文《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中找到澄清。至於其他人,他們可能不需要了解這些,因為這些是律法中較小的細節,而且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分現在已不再適用。

申命記 14:5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8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1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2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3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5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7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8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1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0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1 「給寄居的」:不是指歸信者,因為歸信者受此律法約束(利17:15),而是指在宗教和國籍上都是外邦的寄居者。

申命記 14:22 這應當理解為第二個什一奉獻,這似乎與下文申14:28和26:12所提及的第三年什一奉獻相同,關於此點,請參閱申12:17的注釋。為證實此觀點(儘管我不想過度強調批評),我仍不得不指出,這裡和申26:12所提及的什一奉獻,僅被視為百姓的行為,利未人在此兩處都未被提及為收取者或接受者,而僅被提及為與獻物主人一同分享者。因此,這裡嚴肅地要求他們憑良心行事:「你務要將你撒種所出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因為這項規定的執行完全交由他們自己負責。而第一個什一奉獻則由利未人收取,因此經文說利未人「收取」或「接受」這些什一奉獻(民18:26;尼10:38;來7:5)。

申命記 14:23 參閱浦爾對申12:6、申12:17的注釋。

申命記 14:24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5 「把銀子包在手裡」:意即(i.e.)裝在袋子裡,以便拿在手中隨身攜帶。

申命記 14:26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申命記 14:27 「你不可離棄他」:你應當讓他分享這些什一奉獻,或其產物。

申命記 14:28 「每逢三年」:意即(i.e.)在第三年,如申26:12所明言。因此,「每逢三年」或「每逢七年」與「在第三年」或「在第七年」是相同的,這可藉由比較申31:10、書9:16-17、王下18:9-10、17:6來證明。「你一切的出產」:我同意那些解經家的觀點,他們認為這與申14:22所提及的什一奉獻是相同的,因為兩者使用相同的稱謂,除了食用地點不同之外,並無其他區別。參閱浦爾對申14:22和申12:17的注釋。「那一年」:此處補充是為了表明他所指的是第三年,而非第四年,因為有些人可能從「每逢三年」這句話推測是第四年。

申命記 14:29 浦爾對此節無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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