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嚴責老年人,只要勸他如同父親;勸少年人如同弟兄;
2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
3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
4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可悅納的。
5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是仰賴上帝,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
6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着的時候也是死的。
7這些事你要囑咐她們,叫她們無可指責。
8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
9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
10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
11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
12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
13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
14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
15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
16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着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
17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18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19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20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
21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
22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潔。
23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
24有些人的罪是明顯的,[如同]先到審判案前;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
25這樣,善行也有明顯的,那不明顯的也不能隱藏。
# 提摩太前書 第五章
提摩太前書 5:1-2 關於提摩太如何勸誡不同身分的人。
提摩太前書 5:3-16 關於寡婦。
提摩太前書 5:17-18 長老若善盡職責,應受加倍的尊榮。
提摩太前書 5:19-21 長老不應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受指責,若有指責,則應公開且公正地處理。
提摩太前書 5:22 告誡不可倉促按立任何人。
提摩太前書 5:23 關於提摩太健康的建議。
提摩太前書 5:24-25 有些人的品格比其他人更容易辨識。
**提摩太前書 5:1**
**不可嚴責老年人,只要勸他如同父親;勸少年人如同弟兄。**
「不可嚴責老年人」:從下一節經文可知,使徒在此所指的「老年人」並非教會職事,而是年長者。譯為「嚴責」的詞語翻譯得過於溫和;它應當是:「不可過於嚴厲地責備」,這從其反義詞可見,且該詞原意是「鞭打」或「抽打」。責備他時,應當對其年齡保持應有的尊重。
「只要勸他如同父親」:這樣,你的責備看起來更像是勸告和鼓勵,而非嚴厲的指責。
「勸少年人如同弟兄」:對待少年人也必須運用智慧,傳道人在責備他們時,應當記得他們是弟兄,並以相應的方式對待他們,不可過於專橫。
**提摩太前書 5:2**
**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
「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對待年長婦女和年邁的婦人也應當運用同樣的智慧。
「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是的,對待年輕婦女也應如此,要考慮到我們在基督裡的關係和平等。
「總要清清潔潔的」:唯獨對待她們(考慮到她們的性別),需要運用更進一步的莊重和智慧,以免給情慾或不潔的動機留下任何機會。
**提摩太前書 5:3**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
「要尊敬寡婦」:對那些失去丈夫的婦女,應當給予尊重,顧念她們過去所處的尊貴婚姻狀態,不僅要給予她們應有的敬意,還要供養她們(徒 6:1)。
「那真為寡婦的」:使徒在提摩太前書 5:5 進一步闡明了「真為寡婦的」是誰;她們不僅敬虔,而且孤單無依,正如希臘文「寡婦」一詞的詞源所暗示的。
**提摩太前書 5:4**
**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裡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蒙悅納的。**
「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使徒在提摩太前書 5:3 所提到的「真為寡婦的」,在此表明他指的是那些不僅沒有丈夫,而且沒有兒女、孫子孫女,或任何有能力供養她們的基督徒近親的婦女。但如果寡婦有這樣的近親,使徒希望他們被教導「先在自己家裡學著行孝」;希臘文:τὸν ἴδιον οἶκον εὐσεβεῖν(ton idion oikon eusebein),字面意思是「敬拜自己的家」,或「對自己的家敬虔或敬拜」;意即(q.d.)對自己的家表現出尊重或敬意。因為敬拜無非是出於對他人的卓越和優越性的考量,而向其表達的尊重、榮譽或敬意;唯獨使用這個詞(這是普遍用來表達宗教和敬虔的希臘詞),讓我們知道,如果一個人擁有世上的財物,卻不供養那些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因為希臘文:ἔκγονα(ekgona)一詞指從他人而來的人,無論是否第一代),而他們又處於貧困、需要幫助的境地,那麼聲稱自己有宗教和敬虔是徒勞的。
「報答親恩」:這不僅是慈善之舉,更是公義之舉,是我們對父母在養育我們時所付出的關懷和辛勞的公正報答。
「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蒙悅納的」:這既是好的、公義的、合宜的,也是上帝所吩咐的,並且在上帝眼中是蒙悅納的,因為「當孝敬父母」這條誡命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 6:2)。順帶一提,這段經文對這條誡命作了極好的闡釋,無論是就所吩咐的行為而言(這段經文教導這應擴展到供養,而不僅僅是禮節),還是就對象而言,即所有我們與之有血緣關係的人,無論是否直系父母。
**提摩太前書 5:5**
**那真為寡婦,又是孤單的,她就仰賴上帝,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
「那真為寡婦,又是孤單的」:使徒在此闡明了提摩太前書 5:3 中「真為寡婦的」一詞;她們是希臘文:μεμονωμένη(memonomene),即「孤單一人」的,沒有丈夫或兒女等應當幫助她們的人。
「她就仰賴上帝」:她是一個信徒,將她的信靠和信心寄託於上帝。
「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她虔誠地將時間用於禱告和敬拜上帝的行為。這並非說其他貧困和孤單的人不應受到關懷和照顧,而是教會對他們的關心程度不同,至少作為一個教會而言。地方官員應當照顧他們,所有善良的基督徒,作為人也是基督徒,都應當顧念他們;但首先,也是主要地,他們應當照顧那些寡婦,那些孤單無依的人。
**提摩太前書 5:6**
**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
「但那好宴樂的」:希臘文:ἡ δὲ σπαταλῶσα(he de spatalosa),即「好宴樂的」(雅 5:5),她將錢財花費在不必要的飲食或衣著上,她在屬靈上是死的,死在罪中,儘管她過著暫時的享樂生活,沉溺於虛榮、奢華和肉體與靈魂的不潔之中。
**提摩太前書 5:7**
**這些事你要囑咐他們,叫他們無可指責。**
「這些事你要囑咐他們」:在履行你的職事時,要宣告這些事,使所有基督徒,尤其是婦女,都能無可指責。
**提摩太前書 5:8**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這裡明顯區分了「親屬」(希臘文:ἰδίων(idion))和「自己家裡的人」(希臘文:οἰκείων(oikeion)),它們在希臘文中用不同的詞語來區分,並且在男女應當對他們施加的關懷方面也有所不同。
「親屬」:他指的是一個人的所有親戚,所有家族或血緣關係的人。
「自己家裡的人」:他似乎指的是那些與他同住的人。使徒說,如果一個人不關心供養前者(在他能力範圍內),尤其是後者,那麼他就是「背了真道」,即在實踐上背棄了真道,儘管他在口頭上承認它;他沒有按照福音的準則生活,而福音指導著其他事情。
「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他比不信的異教徒還不如;因為許多本性善良的異教徒憑著自然之光就能做到這一點,而那些沒有做到的人,卻更可原諒,因為他們對上帝啟示律法在這方面的義務一無所知。
**提摩太前書 5:9**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前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他所指的「冊子」是什麼,非常不確定,無論是指女執事的冊子,還是指應當從教會領取救濟金的寡婦冊子。那些將希臘文:καταλεγέσθω(katalegestho)在此翻譯為「被選上」的人,似乎傾向於前者。他們說,在早期教會,由於缺乏醫院和公共場所來收容那些財產已故的人等,他們選擇了一些年老的寡婦來照顧貧困的婦女,當她們生病時,這些寡婦本身也由教會供養,並在這種慈善工作中服事教會。無論是指這個冊子,還是指教會供養的更廣泛的寡婦冊子,對她們年齡的謹慎都是非常明智的:
1. 因為年輕的寡婦可以工作謀生,不需要成為教會的負擔。
2. 因為在那個年齡以下,她們很可能會再婚,從而對教會變得無用。
3. 因為在那個年齡之後,她們的放蕩和不貞潔就不太可能造成大的醜聞。
「從前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這個條件似乎更難理解;因為雖然在古代,猶太人和異教徒中,男人被允許同時擁有多個妻子,但沒有任何法律允許婦女擁有多個丈夫。
2. 如果將其理解為沒有再婚的婦女,即她們的第一任丈夫已去世,這似乎很難,因為上帝的律法並沒有禁止男女相繼再婚。
3. 因此,有些人寧願將其理解為那些再婚的寡婦,她們的第一任丈夫並未去世,而是因她們自己的過錯或自願離棄而合法分居。使徒似乎禁止這種情況,以避免給教會帶來羞辱和醜聞。
**提摩太前書 5:10**
**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
「又有行善的名聲」:如果她因其符合上帝旨意和誡命的行為而享有美譽。
「就如養育兒女」:如果她以主的教訓和勸誡,好好地養育了兒女。
「接待遠人」:如果當基督徒從其他地方來,無論是因被驅逐還是因事而來,在異教徒中找不到合適的客棧時,她的家向他們敞開。
「洗聖徒的腳」:如果她樂意為上帝的僕人做最卑微的事,而洗腳在那些炎熱的國家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習俗,那裡的人沒有鞋子的好處,無論是為了涼爽、提神還是清潔。
「救濟遭難的人」:如果她盡其所能地救濟那些遭受任何困境的人。
「竭力行各樣善事」:如果儘管她可能沒有能力或機會做她想做的所有善事,但她仍然竭力去做,盡其所能;——這樣的人就應當被列入教會將供養、尊榮和使用的名單中。
**提摩太前書 5:11**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們;因為她們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嫁人。**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們」:使徒似乎(從本節的最後幾個字來看)並非指那些未滿六十歲的寡婦,而是指那些較年輕的寡婦,尚未過生育年齡;他不會讓這些人(即在沒有特殊疾病、跛足或喪失感官的情況下)由教會供養,因為她們有能力勞動;也不會讓她們擔任任何與教會相關的職務。
「因為她們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希臘文:καταστρηνιάσωσι τοῦ Χριστοῦ(katastreniasosi tou Christou)。拉丁通行本(Vulg.)如何將此翻譯為「在基督裡放蕩」,我無論從語法還是意義上都無法理解。伊拉斯謨(Erasmus)將該動詞翻譯為「當她們犯了淫亂」;但啟示錄 18:9 反駁了這種解釋,那裡我們將其翻譯為「過著奢華的生活」(沒有介詞希臘文:κατά(kata)),這無疑更好地表達了其意義,正如我們的譯文「情慾發動」一樣;它原意是指野獸的「精力旺盛」或「頑固脾氣」,當牠們長肥時。
「違背基督」:是違背福音的準則,以及她們對基督的信仰;或者她們輕視服事聖徒的職務,認為其過於卑微和勞累,並因此得罪基督,因為這項服事本應以基督的名義、為基督的榮耀、並為基督的肢體而行。
「就想嫁人」:這樣她們就會結婚,從而使自己無法在寡婦的職位上服事教會。
**提摩太前書 5:12**
**她們被定罪,是因為丟棄了當初所許的願。**
這句話並非沒有難處:這裡有兩個問題:
1. 「定罪」(希臘文:κρίμα(krima))是什麼意思?我們在此處和其他地方都將其翻譯為「定罪」。
2. 她們如何「丟棄了當初所許的願」?
許多人認為我們翻譯為「定罪」的希臘文詞語,應當有更溫和的意義,它確實有這種可能性。有些人認為它在此處僅指「罪責」或「污點」;另一些人認為是「公開的恥辱」;還有一些人認為是「好人的判斷」。但或許我們若不理解她們在此被說成「丟棄了當初所許的願」是什麼意思,就無法很好地確定這一點:有些人將其理解為她們對基督教的信仰告白;另一些人則理解為她們對教會的承諾或誓約,即不結婚。後一種解釋假設所有被納入教會事工的寡婦都承諾保持單身,這是一個毫無根據的假設。
我寧願認為「當初所許的願」是指她們最初或以前對基督教的信仰告白;這是一種罪行,使她們不僅受到清醒基督徒的判斷和譴責,而且受到永恆的定罪。我將對這段經文提出我自己的理解如下:這些基督徒無疑是荊棘中的百合花,在數量遠多於他們的異教徒中只是一小撮人;而且,一些年輕的寡婦,出於結婚的願望,可能會嫁給異教徒,並被他們引誘背棄基督教信仰;因此,使徒命令,從今以後,凡未滿六十歲的婦女,都不得納入教會的事工,以免她們在擔任此職時做出這樣的事,造成更大的醜聞。這似乎從提摩太前書 5:15 得到更進一步的證實,使徒在那裡補充說:「因為已經有人轉去隨從撒但了。」
**提摩太前書 5:13**
**她們又習學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懶惰,而且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
使徒在此提出了一些其他理由,說明他為何不希望過於年輕的寡婦被納入教會的事工。
「她們又習學懶惰,挨家閒遊」:她們年輕,在家無事可做,也沒有丈夫引導和管束她們,容易到處閒逛;
「不但懶惰,而且說長道短」:不僅懶惰,而且閒言碎語,說些無關緊要的話,不僅關於自己的事,也關於別人的事;
「好管閒事」:干涉他人的事務和家庭;
「說些不當說的話」:在多言多語中,愚昧從不缺席,她們容易說些不當說的話:從中我們可以得出,沒有什麼比莊重和沉穩的舉止和言語,管束自己的舌頭,以及事先仔細思考自己所說的話,更能彰顯基督徒的品格了。
**提摩太前書 5:14**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機會。**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我願意」在此不可解釋為絕對的命令(因為使徒絕不會將上帝視為無關緊要的事,藉由他的命令使其成為必要),而應在有限的意義上理解,即如果她們沒有自制力,如果她們無法約束自己不做出那些可恥的行為,就讓她們結婚;
「生養兒女」:不僅要生養兒女,還要負責他們的教育;
「治理家務」:負責管理家庭內部事務(這是婦女的職責範圍);
「不給敵人辱罵的機會」:不給猶太人或異教徒(基督教的敵人)機會,辱罵教會或其任何成員,說他們的生活不符合道德和禮儀的規範。
**提摩太前書 5:15**
**因為已經有人轉去隨從撒但了。**
**提摩太前書 5:16**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為寡婦的。**
提摩太前書 5:15-16:我們已經有足夠的醜聞了,我們需要盡可能小心,不要再有更多;一些年輕婦女已經背道(可能因為或藉由這樣的婚姻)轉向猶太教或異教;或者,也可能是轉向一種放蕩不羈的生活方式,不符合基督教的信仰告白。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如果任何信主的男人或女人有與他們有近親關係的寡婦,如果他們自己有能力,就應當救濟她們,不可累著教會;也不可將他們對父母或近親的自然義務轉嫁給教會,因為教會已經有足夠的人需要照顧,而且教會只承擔道德和基督徒的義務。
「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為寡婦的」:這樣,教會的施捨就可以只用於救濟那些完全孤單無依的寡婦,她們既沒有丈夫,也沒有其他近親來供養她們。
**提摩太前書 5:17**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這些長老是誰」: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顯然他們不僅僅是傳道人。他們是「配受加倍的敬奉」的人。博學的浦爾先生(Mr. Poole)在他的拉丁文《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中,為我們提供了關於此最普遍的觀點:
1. 有些人認為他們是教會中一些年長的成員,與傳道人一同管理教會,但不參與講道或施行聖禮。
2. 有些人認為這裡的長老是指那些曾是傳道人,但因年邁而退休的人。
3. 另一些人將其理解為民事官員;這似乎是所有觀點中最不可能的,因為當時基督教會中沒有這樣的成員。
4. 另一些人認為這裡的「長老」是指執事,他們作為教會職事被稱為長老。
5. 另一些人將「長老」理解為教會的普通牧師,他們與他們的羊群同住,與使徒和傳福音者相對: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在早期教會中,沒有這樣的牧師不勞苦於講道和教導。
6. 另一些人認為這裡指的是那些不太適合講道,但卻施行聖禮、與教會一同禱告、並私下勸誡越軌成員的人;但我們將缺乏來自聖經或其他權威的充分證據,證明早期教會存在這樣的職事。
我不會斷定這些觀點中哪一個最正確,而是將判斷留給讀者。無論這裡所指的長老是誰,他們都被宣告「配受加倍的敬奉」;這可以理解為「豐厚的敬奉」,或者(如有些人所說)「尊重和敬畏,以及供養」。
「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但尤其是那些在傳講福音上辛勞的人。
**提摩太前書 5:18**
**因為經上說:「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這節經文清楚表明,供養是那些首先勞苦於傳道教導的人應得的「加倍的敬奉」的一部分:不僅是他們,也包括任何受僱於教會治理和管理的人。使徒在哥林多前書 9:9 也曾引用申命記 25:4 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兩段經文都沒有斷定長老有義務接受供養,而是斷定教會成員有義務給予他們供養,而長老可以拒絕,正如保羅自己所做的,如果人民或傳道人的情況需要或允許這樣做。
**提摩太前書 5:19**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控告長老的」:無論是年長的長老還是擔任職務的長老,儘管後者是前面所談論的人,似乎在此主要指他們。
「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即,不要對此進行任何司法調查(申 17:6)。這是一條關於所有長老或年輕人的法律,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但使徒希望這條法律對教會的職事人員更特別地遵守,因為他們忠實地履行職責通常會使他們更容易受到人們抱怨的舌頭的攻擊。
**提摩太前書 5:20**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
「犯罪的人」:即,公開且可恥地犯罪,以致於其他人已經注意到的人。
「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不要私下責備,不要以牧師的糾正方式,而應在全教會面前公開地進行教會的糾正。
「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這樣,藥膏就能與傷口相稱,膏藥就能與傷口一樣寬;這樣,其他人也會害怕做同樣的事。這種懲罰的目的與申命記 13:11 中提到的目的相符。
**提摩太前書 5:21**
**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
「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這些話」可以理解為前面所有內容,或接下來的內容。我認為最恰當的解釋是將其指代本信中所有先前的誡命,這證明這些事是他從主那裡領受的,而不是他沒有明確得知上帝旨意就指示的。這從他嚴肅而嚴厲地囑咐提摩太遵守這些事可見,因為他囑咐提摩太在上帝和基督面前遵守這些事,並呼召善良的天使作見證,見證他忠實地給予這項囑咐,以及提摩太是否忠實或不忠實,取決於他是否遵守或忽略所交託給他的事:他稱天使為「蒙揀選的」,無疑是與邪惡和被遺棄的天使相對。
「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他要求在行事時不偏待任何人,無論貧富、親疏;偏心絕不適合任何案件的審判官,審判官應當持平,不偏不倚,只判斷事情,不判斷人。前面提到的一些事情可能看起來過於微不足道,以致使徒如此強調,或上帝給予他特別的指示;但要考慮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誡命的目的,即維護教會真正的榮譽和聲譽,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假設所交託的事情具有這種性質的傾向,就不應被視為小事。
**提摩太前書 5:22**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潔。**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這無疑應理解為:你不可倉促地將任何人分別出來擔任任何教會職務。按手只是一種外在的儀式,用於祝福(創 48:14-15),以及授予權柄(民 27:18;申 34:9)。在新約中,我們發現這種儀式用於:禱告醫治病人(可 16:18;徒 28:8);祝福(可 10:16);賜予聖靈的恩賜(徒 19:6);以及按立或將人分別出來擔任某些教會職務(提前 4:14;徒 6:6);由於這種用法,它有時代表整個行動。使徒禁止提摩太倉促行事,即在未經事先證明該人適合其工作之前(提前 3:10),無論是在知識方面還是在聖潔的生活方面。
「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這種參與別人的罪應當在我們整個生活過程中加以提防,但在此似乎特別禁止與前面所說的有關,即將人分別出來擔任或安置在任何教會職務上;如果一個人未經事先適當和合理的考驗,就倉促按手,將任何錯誤或無知的人,或任何生活放蕩的人,安置在事工中,他就會對他們所做的一切傷害負有罪責。在我們參與他人罪責的其他方式中,其中一種是,有能力阻止卻不阻止。那些負責接納或不接納人進入事工的人,有權拒絕他們,如果經過考驗,他們發現這些人不善於教導,或不適合他們將要承擔的事工,或在生活聖潔方面不符合上帝的要求:上帝藉著他的話語宣告這樣的人應當是怎樣的,並命令他或他們首先考驗這樣的人,不可倉促按手在任何人身上,這就賦予了他或他們這樣的權力,是人無法剝奪的。
「要保守自己清潔」:這裡提到的「清潔」包含了一些人認為該詞在此處所指的貞潔,但最合理的理解是將其與前面所說的「在別人的罪上有分」相關聯;如果你無法保守教會清潔,但無知或錯誤的人,或酒鬼,會進入教會,但不要讓他們藉著你的手進入,要保守自己清潔。
**提摩太前書 5:23**
**你不要再單喝水,要稍微用點酒,因為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
「你不要再單喝水」:不要完全單喝水,像那些國家許多人所做的那樣,提摩太可能也是如此,不是因為他買不起酒,而是出於宗教原因,作為一種克己的操練。
「要稍微用點酒」:但要將一些酒與水混合。
「因為你胃口不清」:為了幫助你的消化。
「屢次患病」:考慮到你的虛弱和頻繁的疾病。
**提摩太前書 5:24**
**有些人的罪是顯明的,先到審判案前;有些人的罪是隨後才顯明的。**
這節經文的意義取決於希臘文:κρίσιν(krisin)一詞,我們將其翻譯為「審判」,但它是否應理解為上帝的審判,還是教會法庭中人的審判,尚不確定。如果我們將這些詞理解為上帝的審判,那麼意義是這樣的:有些人的罪在他們來到上帝審判台前之前,就在今生受到懲罰;另一些人的罪則更為隱秘和隱藏,其懲罰隨後才到來。但這種解釋必須假設保羅在此轉入另一個論點,與他之前所說的不同,儘管這對使徒來說並非不尋常,但既然沒有必要說他在這裡這樣做,我寧願認為,這裡的「審判」是指教會對那些適合擔任其事工任何部分的人的判斷:使徒說:「有些人是公開的、放蕩的、可恥的人,他們的錯誤或愚蠢的生活在他們向教會提出申請,要求擔任長老或執事職務之前就已經顯明了;對於這些人,你的道路很清楚,不要接納他們。另一些人則在他們達到目的並擔任職務之前,不顯露他們原則上的錯誤,也不顯露他們情慾的衝動;對於這些人,當他們顯露自己的本來面目時,他們就必須受到你的判斷,並將他們革職。」
**提摩太前書 5:25**
**這樣,有些人的善行也是顯明的;那不顯明的,也不能隱藏。**
同樣地,有些人的聖潔生活和行為是如此明顯,以至於幾乎不需要對他們進行判斷;而對於另一些人,在適當的管理下,他們無法長期隱藏,但藉著你對職務的妥善管理和警惕,他們很快就會被發現,因為他們會公開他們的錯誤原則,以及他們的情慾爆發為惡劣的行為,這樣他們很快就會受到你的譴責。
或者這樣解釋:有些人的善行,他們的生活雖然不那麼模範,但你本著愛心判斷他們內心有實質(如果你沒有判斷錯誤的話),也無法長期隱藏,這樣你很快就會看到他們是怎樣的人,並因此知道如何對待他們。我寧願這樣解釋這段經文,而不是關於上帝的審判,上帝有時會立即獎賞善行,並且總是在今生或來世確實獎賞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