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上帝的聖言交託他們。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嗎?
4斷乎不能!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上帝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上帝降怒,是他不義嗎?
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
7若上帝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10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
12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14滿口是咒罵苦毒。
15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24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
30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 羅馬書 第三章
羅馬書 3:1-2 猶太人的特權。羅馬書 3:3-4 這些特權不會因某些人的不信而失效。羅馬書 3:5-8 上帝懲罰他們的罪惡,並未損害祂的公義。羅馬書 3:9-19 律法本身也普遍地定猶太人的罪。羅馬書 3:20 因此,沒有人能靠律法的行為稱義。羅馬書 3:21-30 而是所有人都無差別地藉著上帝的恩惠,透過對基督的信心稱義。羅馬書 3:31 然而,這並未廢除律法的義務。那麼,猶太人有什麼優勢呢?這是一個巧妙的預先反駁(prolepsis),預期有人會對使徒前述的論點提出異議。有人可能會反駁說:如果猶太人與外邦人同樣面臨定罪,那麼他們就沒有任何優越之處。或者說,如果外在的事物不能使我們蒙上帝悅納(如羅馬書 2:28-29 所說),而且外邦人無需這些外在事物也能進入教會,那麼猶太人就沒有比外邦人更高的特權,儘管上帝長期以來都承認他們是祂的選民。割禮有什麼益處呢?意即,割禮有什麼用處?設立割禮的目的是什麼?既然未受割禮的人也能被接納,被視為受了割禮,並且心裡潔淨。
羅馬書 3:2 他以慷慨而坦率的承認來回答上述的質疑。這個回答特別針對質疑的第一部分,但也涵蓋了其他部分。首先,這個詞不應像羅馬書 1:8 那樣指語句的順序,因為他在此並未開始任何論述;也不應指特權和優勢的數量,因為他只提到一個;而是指這個特權的性質,以及其卓越之處。意即(q.d.):這是所有特權中最重要的。上帝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世俗作家用這個詞來指惡魔或異教神明所給予的回答;然而,聖靈並不輕視使用這個詞(以及其他許多詞),儘管它曾被濫用於異教迷信。其意義是:聖經,包含舊約所有書卷,特別是西奈山上所頒布的律法之約或上帝的律法,都交託給猶太人保管。司提反稱之為「活潑的聖言」(使徒行傳 7:38);更特別的是,宗教的基本教義、恩典的教義,以及藉著彌賽亞得救的教義,在希伯來書 5:12 中被稱為「上帝的聖言」,儘管這些教義在預表、應許和預言中確實更為隱藏。
羅馬書 3:3 即使有些人不信:即使有些人仍然不信(使徒行傳 28:24),即使他們不相信聖言和彌賽亞的應許。上帝的信實:即上帝的真理和信實(詩篇 33:4)。整節經文是另一個預先反駁(prolepsis)。其中隱含的質疑是:如果猶太人因不信而使自己不配或無法從這些聖言中受益,那麼這些聖言對他們就毫無益處。對此的回答是透過提出另一個問題來預先反駁:某些人的不信,能否阻礙上帝向其他人,向祂的選民履行祂的應許呢?這個反問句是一個否定句,意即(q.d.):不可能,正如接下來的經文所示:參提摩太後書 2:13。
羅馬書 3:4 斷乎不可:前一節經文所隱含的否定,在此以一種憤慨和極度憎惡的語氣表達出來。願上帝是真實的:願祂對祂的應許和聖約保持或顯為信實;或者,願祂被承認是信實的,正如聖經中頻繁的見證所示:參民數記 23:19,提多書 1:2,希伯來書 6:17-18。人都是說謊的:或者,即使人都是說謊的;或者,無論我們如何評價人,他們都是會改變的受造物,本性容易犯錯,因此很容易欺騙他人:參詩篇 116:11。你說話的時候,顯為公義:願你在你的應許和威脅中被承認是公義的;這個詞在多處經文中以此義使用:馬太福音 11:19,路加福音 7:29, 35,路加福音 10:29。並且得勝:願你顯為清白或純潔,詩篇中就是這個意思。使徒尊重七十士譯本(LXX),這是當時通用的譯本,他更注重意義而非字詞。清白的人在公正的審判中必能得勝。你被審判的時候:或者,你審判的時候:這個詞可以主動或被動地理解;即,當你執行審判時,或者,當有人膽敢批評你時。
羅馬書 3:5 但如果我們的不義彰顯上帝的義:這是對前述經文可能提出的另一個質疑的預先反駁。如果上帝在信守應許方面的信實,在人的不信中仍然顯明,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上帝的信實因人的背信而更加值得稱讚。我們可說什麼呢?我們如此質疑,或者這將會帶來不便。上帝降怒,難道不義嗎?意即:那麼上帝懲罰猶太人或任何其他惡人就是不義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反而彰顯了祂自己的榮耀和信實。我照著人的話說:這是屬肉體之人的言語,他們說出這樣的褻瀆;我引述某些人的質疑,並按照他們屬肉體的方式說話。
羅馬書 3:6 斷乎不可:他以慣常的憎惡語氣駁斥這個詭辯,認為它不值得回答。若不然,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意即(q.d.):如果上帝有一絲不義,祂現在怎能治理世界,最終又怎能以公義審判世界呢?這在詩篇 96:13 和 98:9 中得到肯定。或者,如果祂本性上和本質上不是公義的,如果祂的旨意不是公義的準則,祂怎能是上帝和至高者呢?參創世記 18:25,約伯記 34:12。
羅馬書 3:7 他所說的「真理」是指上帝的信實和真實;而「謊言」則指人的背信和反覆無常;如上文及他處所述。我為什麼還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呢?意即(q.d.):如果我的邪惡能為上帝的名帶來更大的榮耀,那麼我為什麼要受懲罰,被當作罪犯來處理呢?我明明為上帝帶來了這額外的榮耀。使徒在此顯然是在扮演一個邪惡的質疑者,或者他是以這樣一個人的名義和身份說話。這種說話和寫作方式在所有作者中都非常常見;有時在聖經作者中也能找到:參傳道書 3:19-22,哥林多前書 15:32。使徒在哥林多前書 4:6 告訴哥林多人,他為了他們的原故,將一些事情比喻性地轉移到自己和亞波羅身上,好讓他們不致自高自大;他認為這些修辭手法對讀者來說是最有益和最有效的。
羅馬書 3:8 這些話的擺放方式使其聽起來刺耳,因此造成了模糊。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對此爭論不休,有些人將其括在括號內,另有譯法(Others render)則認為其中有語序顛倒。它們似乎是對前一個詭辯的反駁,必須以此意義來理解。這就好像使徒說:如果罪人因為上帝從他們的罪中獲得榮耀而不應受懲罰;那麼,某些人所說的諺語或格言就是對的,而且我們自己也因此被誹謗,好像這是我們的觀點和教義,即「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但這種說法普遍被駁斥;沒有人敢為它擔保,因此前一個詭辯毫無效力。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即,那些教導這種教義並照此實行的人,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他們作惡以成善。使徒不屑於駁斥這種荒謬的說法,而只是簡單地譴責它,以及那些實行它的人。或者,他這些話的意思是:那些誹謗使徒和福音傳播者,散佈關於他們的虛假報告和誹謗的人,他們理應受定罪;那些聲稱我們說或持「可以作惡以成善」這種觀點的人,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
羅馬書 3:9 那又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使徒在此回到他本章開頭所處理的論點。他引入猶太人提出一個問題:既然承認上帝的聖言已交託給他們,那麼他們就比外邦人優越,並且比他們有更好的基礎。不,絕不是:他並沒有自相矛盾,與他之前所說的猶太人特權(羅馬書 3:2)相悖。他們在某些外在益處上確實比外邦人優越,關於這一點,羅馬書 9:4-5 有更詳細的說明,但並非基於任何福音性的義,或他們自己所設想的功德。我們已經證明:即,在前幾章中分別地證明;現在要同時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儘管猶太人誇耀他們的律法,外邦人誇耀他們的哲學,但在福音性的信心和義方面,他們都處於同樣的境況。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的權勢之下,但主要是在罪惡的罪咎之下:參羅馬書 3:19。
羅馬書 3:10 正如經上所記:即,在聖經的幾處經文中,他將在接下來的經文引用,給出其意義,儘管不嚴格拘泥於字詞;這是一個恰當的證明,至少對猶太人而言,他之前稱他們為這些聖言的保管者。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他開始的更普遍的證明取自詩篇 14:3 和詩篇 53:1,關於這些經文,請參閱注釋。
羅馬書 3:11 沒有明白的:這是對靈魂及其官能敗壞的更具體的證明;首先是心智的敗壞,取自上述詩篇,可與那些論及心智無知和盲目的經文作比較:申命記 32:29,約伯記 32:9,以賽亞書 1:3,耶利米書 4:22,10:14。沒有尋求上帝的:這是對意志敗壞的證明,也見於上述詩篇。
羅馬書 3:12 他們都偏離了正路:即,真理或生命的道路:參詩篇 14:3,36:4,58:3。這闡明了先前的指控。他們一同變為無用:無益,而且更令人厭惡的是,只配作糞土,正如這個詞的意義:這也見於詩篇 14:1-7;參約伯記 15:16。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與羅馬書 3:10 相同,儘管更精確地符合詩篇的字詞,其中也重複了兩次:參詩篇 14:1, 3。
羅馬書 3: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繼續舉例說明人身體各部分的敗壞;他以四種不同的表達方式提及言語器官,其目的大致相同:第一種是寓言式的,取自詩篇 5:9,關於此處請參閱注釋。他們用舌頭弄詭詐:這段經文清楚地表達了舌頭因謊言、誹謗、偽證、奉承而敗壞;它取自耶利米書 9:3-5。他們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第三種表達方式是寓言式的,與第一種相同,取自詩篇 140:3,關於此處請參閱注釋。
羅馬書 3:14 這最後且非常清楚地表達舌頭敗壞的經文,取自詩篇 10:7:參浦爾對「詩篇 10:7」的注釋。
羅馬書 3:15 如果我們也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能看到人的敗壞;箴言 1:16 和以賽亞書 59:7 的見證就是證明;關於這兩處經文,請參閱注釋。
羅馬書 3:16 第16、17節。這兩項斷言並列,並接續在以賽亞書 59:7-8 之後。
羅馬書 3:17 參浦爾對「羅馬書 3:16」的注釋。
羅馬書 3:18 這最後的斷言給出了所有上述邪惡的一個真正原因,取自詩篇 36:1:參浦爾對「詩篇 36:1」的注釋。
羅馬書 3:19 這是對一個質疑的預先反駁,其大意是:所有這些見證(猶太人可能會說)與我們無關,它們只關乎不潔淨的外邦世界,除非可能也關乎我們中間的一些不敬虔的惡人。但使徒對此說:我們知道(有些人認為這具有斷言的力量),上帝的律法,更特別是摩西律法,或更普遍地說,聖經中所包含的一切,凡是論及人類邪惡和墮落的,都是特別對猶太人說的,因為律法是賜給他們的,他們也受律法的引導;這與羅馬書 2:12 的說法非常相似:參羅馬書 6:15,哥林多前書 9:20。叫一切的口都閉住:即,阻止他們誇口,猶太人對此非常傾向;或者更確切地說,讓良心如此壓迫他們,以致他們默默地,或彷彿無言地,等待自己的定罪,無法提出任何藉口:參詩篇 63:11,以西結書 16:63,馬太福音 22:12。叫普世的人都在上帝面前伏在審判之下:讓猶太人、外邦人以及所有墮落的人類,都應受上帝的審判和定罪:參羅馬書 3:9,約翰福音 3:18。
羅馬書 3:20 所以:即,既然外邦人藉著自然律,猶太人藉著成文律法,都如此服在上帝的審判之下;既然沒有人能夠完全遵守律法,並為其違犯付出代價;所以,等等。藉著律法的行為:他指的是道德律,而不僅僅或主要指儀式律;甚至是指羅馬書 2:21-22 中禁止偷竊和姦淫的律法,以及羅馬書 7:1-25 中禁止貪婪的律法;而且,正如這段經文所說,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外邦人和猶太人都受此律法的約束,因此也藉此被定罪。沒有肉體:一個常見的提喻法:參創世記 6:3, 12,以及其他地方。與詩篇作者所說的「沒有活人」相同;特別是那些被原罪敗壞的人,在聖經中被稱為「肉體」。在祂面前稱義:或在天庭中被宣告無罪:這個詞組取自詩篇 143:2,請參閱該處注釋。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律法因此無用,他接著說明律法的功用,但這功用與他們所預期的完全相反。律法使我們確知自己的罪咎,因此絕非我們的義(羅馬書 7:7,哥林多前書 15:56)。
羅馬書 3:21 但如今:意即(q.d.):雖然稱義不是藉著律法,但卻可以透過另一種方式獲得,如下所述。上帝的義:參羅馬書 1:17。在律法以外:因為律法要求我們親自履行順服,似乎完全不認識歸算給我們的另一種義。已經顯明出來:然而,這種義如今在基督降臨之後,並在福音中,已經清楚地啟示出來,如羅馬書 1:17 所述。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以免有人懷疑其新穎性:參約翰福音 5:46-47。他所指的見證非常多:參創世記 3:15,15:6,22:17-18,以賽亞書 53 章,耶利米書 31:31, 33,但以理書 9:24-25。參使徒行傳 24:14,26:22,28:23 中使用的相同論點。
羅馬書 3:22 他再次提到上帝的義,以便進一步解釋,藉著接受這義的媒介或工具,即信心;參羅馬書 4:11-12,9:30,腓立比書 3:9;其中有幾處表達相同目的的經文,即這種義確實是在律法之外,但它是藉著我們信耶穌的信心之手而得,因此在此被稱為「耶穌基督的信」。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只要他們相信,就排除了猶太人中的自義者和外邦人中的哲學家。因為並沒有分別:他們不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稱義:參羅馬書 3:9。
羅馬書 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意即(q.d.):難怪沒有分別,因為兩者都被歸算亞當過犯的罪咎,並且內在有原罪,從中產生了許多實際的過犯。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即,虧缺了人最初被造時所擁有的上帝榮耀的形象;或者,虧缺了與上帝的相交,這是理性受造物的榮耀所在;或者更確切地說,虧缺了永恆的榮耀,他們未能達到,就像賽跑的人疲憊不堪,未能達到終點一樣。
羅馬書 3:24 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意即: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絕不能被宣告無罪,脫離律法的控告和定罪,除非透過以下的方式。他首先提到稱義的巨大動機(這也包含了主要的有效因),即稱義不是出於我們任何的原因或功德;而是出於上帝對不配、甚至惡劣的受造物的白白恩惠(以弗所書 1:6-7,2:8;提多書 3:7)。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功德因是以軍事行動的比喻來表達的,其中戰俘在付出寶貴代價後被贖回,脫離他人的權勢:參馬太福音 20:28,馬可福音 10:45,提摩太前書 2:6,希伯來書 9:12。
羅馬書 3:25 上帝設立耶穌:即,父上帝在永恆的預旨和救贖之約中(以弗所書 1:9,彼得前書 1:20-21)預先定下這位耶穌;或者在舊約會幕的預表和影兒中;如今最終將祂公開顯明給世人。作挽回祭:或作贖罪祭(約翰一書 2:2)。他暗指被血灑過的施恩座,那是這偉大代贖的預表;上帝從那裡向罪人顯出祂的慈愛和恩惠(利未記 16:2,民數記 7:89)。藉著信祂的血:他繼續說明稱義的工具性原因,即信心;意即,罪人緊密地依附和最順服地倚靠;以及信心的對象的獨特性,即基督的血,意即基督的死和犧牲;這與祂的統治權(儘管信心在其他方面與此密切相關)形成對比,並與被宰殺獻祭的牲畜之血形成對立。為要顯明上帝的義:即,為要顯明祂的良善和憐憫(參撒母耳記上 12:7-8, 10;詩篇 36:10);或者顯明祂在應許上的信實,並成就所有的預表和預言;或者顯明祂的報應性公義,在上帝對罪的公正處理中,祂在祂兒子身上定罪了罪,儘管祂稱義了罪人。或者進一步說,這可以理解為羅馬書 3:22 所說的因信稱義,藉此顯明這是祂的義;並在罪得赦免中顯明出來,這赦免被宣告並實施。因上帝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他指的是,要麼是在稱義之前所犯的罪,當時上帝如此耐心地寬容罪人,沒有立即追究;要麼是在舊約時代所犯的罪,在所提出的挽回祭向世人顯明之前,當時上帝如此寬容我們的祖先,因著將來要成就的事而赦免他們:參希伯來書 9:15-18。
羅馬書 3:26 我說,為要在此時顯明祂的義:他重複了稱義的最終目的,即在福音時代及其施行和事奉中,作出上述關於上帝之義的宣告(哥林多後書 6:2),這取自以賽亞書 49:8。使祂自己為義,又稱那信耶穌的人為義:即,不損害祂本性的本質純潔,或祂旨意的正直;也不損害祂直接的公義,藉此祂不能不恨惡罪,並厭惡罪人本身;儘管同時祂卻宣告那信耶穌的人(如原文所示),或那些相信並投靠救主的人無罪。
羅馬書 3:27 這樣,誇口在哪裡呢?使徒彷彿在嘲諷他們:意即(q.d.):猶太人先前那種自以為比外邦人優越的誇口現在在哪裡呢?或者,他們或任何一方可能認為自己在律法、哲學或任何道德行為上所擁有的誇口基礎,現在又如何了呢?參耶利米書 9:23-24。誇口是已經排除了。藉著什麼律法呢?是行為的律法嗎?如果有人問,這種誇口是基於什麼而被排除的,我們清楚地回答:它不可能藉著那命令行為作為蒙悅納和稱義條件的律法,因為那律法沒有告訴我們這條件應由誰來完成;律法因罪的緣故,對我們來說,在這種目的上已經變得軟弱無力(羅馬書 8:3)。不:乃是藉著信心的律法:即,福音的律法,它要求信心,藉此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並由我們獲得。這被稱為信心的律法,有些人認為,是為了遷就猶太人說話的習慣,他們非常喜歡「律法」這個名稱;這樣他就不會被懷疑是新奇的:但大多數人認為,這是一個希伯來語法,僅表示信心的教義或規定。
羅馬書 3:28 這是他從羅馬書 1:17 到此處所論述的全部內容的結論。當他說「我們斷定」時,他的意思是,我們已經像邏輯學家一樣推理或論證得很好;或者,這是我們像算術家一樣,經過全面考量和總結的結果。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這句話等同於那備受爭議的說法,即我們唯獨因信稱義;就像我們說,上帝應受敬拜,排除了天使、偶像、圖像等,這就等於說,唯獨上帝應受敬拜。
羅馬書 3:29 藉著回答他自己提出的問題,他清楚地向我們表明,恩典之約,藉此上帝成為祂子民的上帝,不僅屬於猶太人,使他們獨享稱義和福樂,也屬於外邦人,正如創世記 17:5,22:18,詩篇 2:8,以賽亞書 11:10, 12,以及許多其他經文中的應許;這些應許特別要在隔斷的牆被拆毀之後才能實現,如以弗所書 2:13-14 所述。
羅馬書 3:30 為了不讓人認為上帝在稱義罪人的行動上是多變的,而是要讓人知道祂是獨一的,即不變的,他表明,受割禮的猶太人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都是藉著同一位上帝在基督裡稱義,並且藉著同樣的方式,即藉著信心,這兩種說法(「因信」和「藉著信」)之間沒有任何區別。
羅馬書 3: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這裡必須預先反駁並回答一個非常重要的質疑,即:藉著確立唯獨因信稱義,律法就變得無用,對律法的義務也被廢除了。斷乎不可!反倒堅固律法:他以慣常的憎惡語氣駁斥了這個質疑後,接著表明,沒有什麼比這更能堅固律法了,因為藉著信心,我們獲得了完全的義,我們在基督對道德律最完全的順服中有了份;而且藉此,每一個預表、應許和預言都得以實現(參馬太福音 5:17,路加福音 16:17);我們自己也藉著福音的靈得以有能力,更精確地符合律法,儘管我們無法完全遵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