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瑟的後裔,瑪拿西的孫子,瑪吉的兒子基列,他子孫中的諸族長來到摩西和作首領的以色列人族長面前,說:
2「耶和華曾吩咐我主拈鬮分給以色列人為業,我主也受了耶和華的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分給他的眾女兒。
3她們若嫁以色列[別]支派的人,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要減少了。
4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這女兒的產業就必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上。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
5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
6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
7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
8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
9這樣,他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產業。」
10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就怎樣行。
11西羅非哈的女兒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阿都嫁了他們伯叔的兒子。
12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子孫的族中;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同宗支派中。
13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藉着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
# 民數記 第36章
民數記 36:1 民數記第36章。關於女兒繼承產業所帶來的不便,上帝頒布了一項普遍的命令,要求所有繼承產業的女子必須嫁給她們父族支派中的人,嫁給她們認為最合適的對象(民數記 36:1-9)。她們順從了這項命令(民數記 36:10-12)。這些命令是上帝藉著摩西在摩押平原賜給以色列人的(民數記 36:13)。這些家族的族長們,負責管理該支派的公共事務。
民數記 36:2 我們的弟兄,即我們的親屬,我們支派中的一員(約書亞記 17:2-3)。
民數記 36:3 因為她們的產業將傳給她們的兒女,而這些兒女將因父親的緣故而屬於另一個支派,這是此處唯一考慮的因素。
民數記 36:4 上帝設立這條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產業保留在最初獲得這些產業的支派和家族手中。
民數記 36:5 他們的請求是公正合理的。上帝並非對所有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事情都作了詳細的規定,而是將許多事情留給人類的智慧去發現。既然智慧是上帝所賜的恩賜,那麼就應當有機會去運用它。上帝認為,藉著祂自己的律法或認可,批准並確認人類明智且有益的發明是合宜的;例如在葉忒羅的案例中(出埃及記 18章),在西羅非哈女兒的案例中(民數記 27章),以及在此處她們弟兄的案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上帝只在民事事務中允許這樣做,而在敬拜上帝的事上則絕不允許,祂完全禁止人類在此方面有任何發明。
民數記 36:6 這裡似乎不僅將她們限制在同一支派內,也限制在該支派的家族內,這從律法的原因可以看出來,因為上帝希望家族和支派的產業都能保持完整和不混雜;這也是要求娶兄弟之妻的律法(申命記 25章)的一個原因。儘管下一節似乎與此解釋相悖,但這條律法的原因在那裡被給出,是為了使產業不從一個支派轉移到另一個支派。民數記 36:8 證實了這一點,其中重複了相同的短語,而且更為強調,即這樣的人應當嫁給她父族支派中的一個家族成員;並且還增加了這個進一步的原因和限制,即他們可以享受每個人(不僅是他的支派,而且是)他父親的產業,即屬於他父親家族的產業。
民數記 36:7 浦爾在此節沒有注釋。
民數記 36:8 根據這一條款,這條律法似乎並非普遍禁止所有婦女嫁給其他支派的人(從許多族長、君王、祭司和其他聖潔之人娶其他支派,甚至有時是其他國家婦女的慣例來看,可以合理地得出這個結論,如果這是違背上帝律法的行為,他們就不太可能這樣做),而是限制於女繼承人,或那些可能成為繼承人的人。參見歷代志上 23:22。但如果她們有兄弟,她們很可能可以自由嫁給任何支派的人,但如果她們的兄弟去世,她們的懲罰是產業將從她們轉移到她們父族支派和家族中最近的親屬。上帝如此關心保持支派和家族不混雜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彌賽亞將要從中而來並藉以被認出的支派和家族能夠清晰無疑。
民數記 36:9 浦爾在此節沒有注釋。
民數記 36:10 浦爾在此節沒有注釋。
民數記 36:11 無論「兄弟」或「兒子」是嚴格地、字面意義上使用,還是更廣泛地使用,這在聖經中都是常見的。
民數記 36:12 浦爾在此節沒有注釋。
民數記 36:13 浦爾在此節沒有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