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民數記 第35章
民數記 35:1 民數記 第35章 利未人獲得四十八座城邑及其郊野;其中有六座是逃城,供以色列人或寄居者誤殺他人時避難之用(民 35:1-15)。蓄意謀殺者,必被處死(民 35:16-21)。誤殺者必須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若被發現在城外,可被殺死(民 35:25-29)。定罪處死一人,需有兩名證人(民 35:30)。謀殺者不可接受贖金以保性命(民 35:31),也不可讓任何人未到指定時間就離開逃城(民 35:32);以免玷污土地,使流血之地無法潔淨(民 35:33,34)。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3 **為他們的牲畜**:意即為他們的牲畜提供牧場;他們不可在此建造房屋,也不可種植花園、果園或葡萄園,更不可種植穀物,因為他們已從初熟之物和什一奉獻中獲得充足供應。這些郊野並非利未人共有,而是按適當比例分配給他們,如約書亞記 21:18 和歷代志上 6:60 所示。
民數記 35:4 **質疑**:下一節說是兩千肘。這兩者如何協調?
**回答**:
1. 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和民數記 35:5 都讀作「兩千肘」。因此,有些人認為這是希伯來文原文的錯誤,但由於這不涉及信仰或道德問題,故不損害聖經的權威。
2. 一千肘可能是從城牆算起的長度,而兩千肘是城牆兩側的寬度,這樣兩者就能很好地協調。因為若從城牆向東、西、南、北各畫一條一千肘長的線,那麼從城牆一千肘處畫一條東西向的線,其長度必然是兩千肘;南北向的線也一樣,因此城牆的每一側都應有兩千肘。
3. 本節與下一節所指並非同一事物:本節談論的是郊野測量的起點或空間,下一節則談論測量所延伸的空間。這些詞語可以很好地讀作:「郊野……應當是(這裡只是省略了繫動詞,這是非常常見的,其意思是『應當被視為』)從城牆,並從(這個介詞是從前面的詞語中補充或理解的,這也很常見)城外」,或者「從其外部」(這是一個籠統且不確定的表達,由後面的詞語加以限定和解釋),「即從四圍一千肘」。這裡提到一千肘並非作為被測量之物,因為此處尚未提及「測量」,而是作為測量線的起點。然後民數記 35:5 接著說:「你們要從城外(不是像民數記 35:4 所說的『從城牆』,而是『從城外』,即從城牆外四圍一千肘的外部或空間)量東邊兩千肘,等等。」因此,實際上從城牆算起共有三千肘,其中一千肘可能用於外屋、牲畜棚、花園、葡萄園和橄欖園等,另外兩千肘則用於牧場,因此在利未記 25:34 中被稱為「郊野的田地」,以區別於由城牆外第一千肘組成的郊野本身。
民數記 35:5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6 **作逃城**:或作「收容之城」、「避難之城」、「歸宿之城」,即為誤殺者設立。這些城邑被分配給利未人,部分原因在於,他們被認為是誤殺者與蓄意謀殺者之間最公正無私的判斷者;部分原因在於,他們的存在、勸告和權威能更有效地約束追趕者的復仇情緒;部分原因在於,這也象徵著罪人唯有在基督裡(利未祭司所預表者)才能從毀滅者手中找到避難所和安全。這些城邑的名稱見於申命記 4:41,43 和約書亞記 20:8。**為那誤殺人的**:即此處民數記 35:11,15,22,23 所描述的誤殺者。
民數記 35:7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8 **你們要多給**:比較民數記 33:54 和約書亞記 20:2。
民數記 35:9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10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11 **即**:並非蓄意、故意或惡意,而是因疏忽、錯誤、不慎或粗心大意。參利未記 4:2。
民數記 35:12 **報血仇的**:即被殺者的親屬,或「報血仇者」,如下文民數記 35:19,25 完整表達。希伯來文:從「贖回者」或「至近的親屬」而來,根據律法,他們有權贖回死者的土地,並為死者所受的傷害伸冤。**不至於死**:即不被報血仇者在其他地方遇見而殺死。**站在會眾面前**:即在審判官或長老組成的社會或集會面前,這些人在每個城市被任命來裁決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三人。他們必須公開在百姓面前審查此事,判斷謀殺是蓄意還是意外。
**問**:此案應在哪座城市審理?
**答**:有人說在逃城,有人說在犯罪發生地或附近的城市。在我看來,兩者都有。首先在逃城,如約書亞記 20:4 所示;但如果該審判和判決未能滿足報血仇者,則在另一座城市進行最終裁決,這從比較此處與民數記 35:25、約書亞記 20:6,以及從最常見和最合理的司法程序來看,都顯而易見。司法程序通常要求案件盡可能在犯罪發生地或附近審查,以便證人和證據隨手可得。**受審判**:或「為審判」,即根據事實的性質在那裡接受判決。
民數記 35: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14 **約旦河東**:因為那片土地與迦南地一樣長,雖然不那麼寬,而且這些城邑可能對許多住在迦南地的人來說也很方便。
民數記 35:15 **為寄居的**:不僅指歸信者,也指所有寄居者,因為這不是宗教特權,而是普遍權利,符合自然法和智慧異教徒的實踐。
民數記 35:16 **若他用**:蓄意且故意,但並非預謀惡意或設計,這可從比較此處與民數記 35:20-23 看出。**以致於死**:即突然死亡,若事後他能外出走動,則不在此列(出埃及記 21:19,20)。**必被處死**:即使他已逃入逃城。
民數記 35:17 **用石頭打死**:希伯來文:**用手擲出的石頭**,即用手投擲,且是明知故犯,如民數記 35:23 所示。
民數記 35:18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19 **報血仇的**:
1. 他自己,如後面的話所示:這只是一種許可,他可以這樣做,而不會冒犯上帝或危及自己。
2. 藉由官長,他將向官長要求公義:這是一條命令,可從比較此處與民數記 35:31、申命記 19:12,13 看出。
民數記 35:20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1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2 **忽然**:因一時衝動或激怒。或「偶然」,或「不經意」。
民數記 35:23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4 **若誤殺人的逃到逃城**。
民數記 35:25 **他要住在那城裡**:被限制在城中,部分是為了表明上帝眼中蓄意謀殺的可憎性,藉由如此嚴厲的懲罰(在許多情況下這可能是一種懲罰)施加於其表象;部分是為了誤殺者的安全,以免這樣的人的存在以及他與死者親屬的交往可能引起責罵和流血事件。**直到大祭司死了**:部分原因在於,對如此重要人物逝世的公眾悲痛,可能會平息人們的私人悲傷和情緒,更因為這個例子提醒他們自己的必死性,從而阻止他們報復;主要原因在於,這表明基督的死(真正的至高祭司,其他祭司明顯且卓越地預表和象徵祂)是罪得赦免、罪人得自由的唯一途徑。
民數記 35:26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7 **即**:不需受人懲罰,但在上帝面前並非無罪,因為他殺害了一個無辜的人,如申命記 19:10 所示。上帝如此規定是為了強迫誤殺者留在他的逃城裡。參民數記 35:32。
民數記 35:28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民數記 35:30 **任何審判官都不可憑單一證詞判處任何人死刑**。
民數記 35:31 **任何求情或贖金都不可被接受以保全他的性命,或為他求得赦免**。
民數記 35:32 **藉此,上帝表明基督之死對於贖罪和救贖罪人是絕對且不可或缺的必要性**。
民數記 35:33 **這些話是作為理由補充的,並非針對上一條律法(民數記 35:32),因為在那個情況下,土地無需誤殺者的血就能潔淨;而是針對緊接其前的律法(民數記 35:31),在這種情況下它成立;其意義是:如果你們寬恕謀殺者,或為他接受任何賠償,你們就會連同自己將罪咎牽連到你們的土地和人民身上,並必將招致上帝的報應降臨在你們和他們身上**。
民數記 35:34 **不要對你們自己的土地殘忍,使它成為謀殺者的巢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