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太福音導論
## 馬太福音
### 論證
上帝向世人啟示其旨意的全部內容,通常被稱為「聖經」(The Bible),意即「書」(「Bible」一詞源自希臘文「Biblov」或「Biblion」),帶有卓越的意味,因為它確實是「書中之書」。路德(Luther)曾說得好,如果他知道人們會因為他的書而不再閱讀聖經,他寧願將自己的所有著作付之一炬。為了將聖經與其他書籍區分開來,我們(在聖經的常用標題中)加上了「聖」(Holy)字,以彰顯其權威、內容和目的。
這本神聖的書,在我們基督徒當中,通常被分為舊約和新約。事實上,「約」(Testament)這個詞,用於律法書和先知書,不如用於福音書、使徒行傳和書信等書籍來得恰當。新約的希臘文標題是「τῆς διαθήκης ἅπαντα」,意即「新安排、新律法、新聖約或新遺囑的全部」。這個詞最初且主要的意思是「事物的安排」。鑑於在人類社會中,事物是透過律法、契約、聖約或遺囑來安排或處置的,因此這個詞被用來指稱其中任何一種。
然而,鑑於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前是無效的,而基督在所有律法和先知書完成之前尚未降臨或受死(我指的是包含律法以及其他聖徒受上帝默示所寫的著作,猶太人稱之為先知書或聖經),因此將這些著作稱為「約」並不完全恰當(儘管這種用法現已普遍)。特別是考慮到其中一部分(包含儀式律法)因立遺囑人的死而被廢除,而另一大部分則在他的降臨和受死中得以應驗。
因此,「約」這個名稱最恰當地屬於福音書、使徒行傳和書信,這些書不僅包含新律法(就其新穎之處而言,無論是對於道德律法的完整詮釋,還是對於福音之下敬拜上帝和教會治理的律法),也包含新聖約。這個聖約雖然最初與亞當立定,並在創世記 3:15 向他啟示,但在這些書中得到了更充分的啟示,它們確實是我們蒙福的主和救主的最後遺囑。
這些書顯然分為福音書、使徒行傳、使徒書信和啟示錄。福音書有四卷: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這些書之所以被稱為「福音書」(Gospels),意即「包含好消息的書」(因為「εὐαγγέλιον」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這些好消息是藉著基督的降臨、生平與受死傳給萬民的,福音書記載了這些歷史,以及他的復活和升天。因此,他們不被稱為「傳福音的」(evangelists),如同以弗所書 4:11 所提及的特殊職分,例如使徒行傳 21:8 的腓利和提摩太後書 4:5 的提摩太;而是因為他們是福音的史官,既撰寫歷史,也宣揚福音的奧秘。
在這些福音書作者中,馬太和約翰是使徒,另外兩位只是使徒的門徒。在他們對基督的記載中,關於他所做和所說的,我們不應期望能找到他所有言行的完整記錄(約翰福音 21:25 確證了相反的情況),也不應期望能找到任何一篇講道中每一句話的精確記錄,或他任何行動的所有細節。我們必須將他們視為並非精確的速記員,而是憑藉記憶(並非沒有聖靈的默示)寫作的人。
因此,顯而易見的是,儘管他們彼此之間沒有矛盾(這確實與他們共同的引導者——真理的聖靈——不符),但一位福音書作者所記載的,另一位可能沒有;而在同一段歷史中,一位可能比另一位記載了更多的細節。他們幾乎沒有人按照事情發生或說出的時間順序來記載所有事情,而是根據他們的記憶來記錄,著重於實質內容,而較少關注細節。因此,當多位福音書作者記載同一段歷史或講道時,所有人的記載都必須被納入,以完成這段歷史或講道,只要聖靈認為基督徒應該了解的程度即可;這也是我在馬太福音注釋中所採用的方法。
馬太是亞勒腓的兒子(馬可福音 2:14),又名利未。他的職業是稅吏,即為羅馬人徵收關稅的人(這類人普遍受人憎恨,而且可能並非最誠實的人)。基督呼召他離開稅關,成為他的門徒(馬太福音 9:9;馬可福音 2:14-15)。他被差派為十二使徒之一(馬太福音 10:3),因此他對自己所寫的一切都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基督升天之後他的去向,我無法得知,因為我不知道那些在三四百年後寫作的教會歷史學家的記載有多少可信度。他寫作這卷福音書的時間也同樣不確定;有人說是在基督升天後八年、九年,也有人說是十五年。
關於他究竟是用希伯來文還是希臘文寫作,也一直是一個問題:最有可能的是他(像其他福音書作者一樣)是用希臘文寫作的,儘管它曾被翻譯成希伯來文一兩次。對於這個問題,那些好奇想了解雙方論點的人(除了其他書籍之外),可以在浦爾(Mr. Pool)的《批評大全》(Synopsis Criticorum)中關於這卷福音書的「導論」(Prolegomena)中找到足夠的資料。
他這卷福音書的內容主要是我們救主的誕生、生平、受死和復活的歷史。他復活之後、升天之前的事件,約翰福音記載得最為詳盡。路加福音則更詳細地記載了他的誕生及其之前的歷史。東方博士前來尋訪基督的歷史,只有馬太福音記載;同樣,一些比喻,例如十童女的比喻(馬太福音 25:1-13)等,也只有馬太福音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