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Poole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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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7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着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着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 利未記 第27章

利未記 27:1 利未記 第27章 關於獻給上帝之人的贖回律法(利 27:1-8),或獻給上帝之牲畜的贖回律法(利 27:9-13);關於房屋的贖回律法(利 27:14-15);關於田地或地產的贖回律法(利 27:16-25)。哪些東西不可許願;許願後,哪些可贖回,哪些不可贖回(利 27:26-29)。關於贖回果實和牲畜的十分之一(利 27:30-33)。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2 **特別的願**,或**顯著的、困難的、奇特的願**;這不是指關於物品的願,那並不稀奇,而是常見的;而是指關於人的願,如下文所述,**他向耶和華許願,或藉著願將人獻給耶和華**,這確實是不尋常且困難的。然而,這種願並非沒有先例,有些人將自己或子女獻給上帝服事,方式有兩種:一是更嚴格、更具體地獻上,如拿細耳人與利未人(撒上 1:11),對於這些人,不允許贖回,他們必須親身履行所獻上的服事;二是更廣泛、更普遍地獻上,例如一些非利未人,也無意讓自己或子女成為拿細耳人,但出於對上帝及其服事的熱心,或為求上帝施恩賜予所缺乏和渴望的恩惠,或為脫離已感受或懼怕的災禍,將自己或子女獻給上帝和聖所服事,儘管方式不同於利未人(他們被禁止如此行),但仍以某種輔助方式服事。由於這樣獻上的人數可能過多,對聖所造成負擔和開銷,因此允許交換,並指示祭司徵收贖金。**歸耶和華**,意即獻給耶和華,因此也歸祭司。**按你的估價**?答:一、指**你的**,即祭司的估價,因為物品的估價權屬於祭司,此處(利 27:12)也歸於祭司。二、更可能是指**你的**,即許願之人的估價,如利 27:8 所示,那裡將他的估價與祭司的估價對立。也不必擔心他會偏袒自己,因為價格有明確限制。但若價格未定,為避免此不便,祭司應進行估價,如利 27:8, 12。

利未記 27:3 **從二十歲到六十歲**是體力與服事能力最佳的時期,因此估價最高。

利未記 27:4 **比男子的估價低**,因為她在體力與服事能力上都遜於男子。

利未記 27:5 **從五歲起**,在這個年齡,父母可以為他們許願,如撒上 1 章所示,儘管他們自己不能許願;子女受父母之願的約束,這並不奇怪,考慮到父母有權利在不違背上帝旨意的前提下處置子女。

利未記 27:6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7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8 **若他比你的估價貧窮**;若他在許願後變得衰敗貧困,無法支付你根據此處規定向他要求的價格。**照他的能力**;上帝在其他情況下也考慮到這一點,如利 12:8。比較林後 8:12。

利未記 27:9 **人所獻的**,即通常且按照上帝的規定所獻的。**獻上**,即許願獻上。**必為聖**,即歸於上帝,或獻為祭物,或按照所許之願和許願者的意圖獻給祭司。

利未記 27:10 **不可更換,也不可替換**;兩個詞更強調地表達同一件事:意即(q.d.)他絕不可更換,無論是換成同類或異類。**以好的換壞的,或以壞的換好的**;部分原因是上帝要維護聖物的神聖與敬畏,因此不願它們被轉讓;部分是為防止那些以此為藉口,將其換成更差的物品,並將判斷權保留給自己的人濫用。**所更換的**,即最初所許之物與交換之物。這作為對他在如此重要之事上輕率和輕浮的公正懲罰而施加於他。

利未記 27:11 **若是不潔淨的**,無論是種類上,還是品質上,若是不潔淨的,就不能獻上。狗似乎是唯一的例外,因為狗的價錢不可獻上。參申 23:18。

利未記 27:1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1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14 **將房屋分別為聖**,即藉著許願,因為本章通篇都在談論這種分別為聖的方式。**歸耶和華為聖**;在此情況下,其益處歸於祭司,作為他們的供養(民 18:4),或歸於聖所,作為其修繕或開支。**就必照樣成立**;前提是祭司的估價沒有明顯偏離上帝所規定的估價原則。因為如果祭司的判斷極其不公和不合理,例如估價比實際價值高出一百倍,我想沒有人會愚蠢到說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祭司的判斷。正如一個人的麻風病明顯且無可置疑時,如果祭司因偏袒而宣告他潔淨,這並不能使他潔淨。因此,所有將事情交由祭司或眾祭司決定,並命令人順從其判斷的經文,都應理解為附帶此例外:他們的判斷不得明顯違背上帝所啟示的旨意,因為祭司也受上帝管轄並向祂負責。否則,如果祭司命令人褻瀆安息日,這將使他們免除遵守上帝命令將安息日守為聖的義務,這種說法是褻瀆且荒謬的。這一考量將為許多經文提供亮光。

利未記 27:15 **他要加添五分之一**,他這樣做會更好,因為祭司通常會給予適度的估價。

利未記 27:16 **他產業中的田地**,即他藉著繼承所得的田地,因為關於買來的地有特別的指示(利 27:22)。**他所獻的**,意即他所許願獻上的部分,因為許願獻上所有產業是不合法的,因為這樣他會使自己無法履行各種獻祭、施捨等義務,並成為弟兄的負擔。**照著撒種的數量**,即根據土地的數量和品質,這可從它能接受和產出的種子數量得知。**五十舍客勒銀子**,不是每年支付,直到禧年,如有些人所認為的,而是一次性支付,這最為可能。1. 因為這裡沒有提到任何年度支付,只提到一次性支付,我們不可在經文中添加內容。2. 因為最可能的是,土地和所有物品都受到優惠和適度的估價,這樣人們在適當的場合會更受鼓勵許這樣的願,而不是因過高的徵收而卻步。但如果這是年租,那將是過高的費用,遠超過土地通常的產量。因為一俄梅珥只是以法十分之一(出 16:36),因此不超過我們度量衡中的一品脫,這麼少量的種子不會延伸很遠,在某些土地上只能產出微不足道的收成,尤其是在大麥方面,大麥比小麥便宜,因此,除其他原因外,這裡似乎提到大麥而不是小麥。

利未記 27:17 **從禧年算起**,即禧年過後立即。**照你的估價**,即前面提到的,一賀梅珥大麥種子五十舍客勒。**就必照樣成立**,即那個價格必須支付,不得減少。

利未記 27:18 **禧年以後**,即禧年過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如下文所示。**直到禧年**;從五十舍客勒的全價中扣除的金額,將根據年數的多寡而增減。參利 25:15-17。

利未記 27:19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20 **若他不贖回那田地**,即當祭司為田地定價,並首先提供給他贖回時。**若他賣了**;**他**,是誰?一、許願的人;若他在許願後疏於履行他的願,並褻瀆地將同一塊地賣給另一個人;或者,若他賣了,即任由它被賣給另一個人,而不願藉著贖回它歸自己來阻止。二、更可能是祭司,或以他的名義行事的人,儘管未明言,但從前一句「**若他不贖回那田地**」中已充分理解,即從祭司那裡贖回,祭司現在是賣方;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並且」,因為這似乎是累積性的補充,若**他**,即祭司,在他拒絕後,將其出售,並已將田地賣給另一個人。此外,一旦田地被許願並宣告為聖,且祭司再次提供給他贖回,除了祭司之外,無人可以出售這塊地,這顯然是目前的情況。**就不得再贖回**,即他將永遠失去贖回的權利。

利未記 27:21 **到禧年出去的時候**,即從祭司賣給另一個人的手中出去的時候。**歸祭司**,作為他們的供養。這與「祭司在地上沒有產業」(民 18:20)的律法並不矛盾;因為那只是泛指祭司和整個利未支派,並指土地的首次分配,其中利未人不像其他支派那樣擁有獨立的土地份額;但這並不妨礙某些特定的土地可以被許願並獻給祭司,無論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了聖所的服事。

利未記 27:22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23 **照你的估價**,即你,祭司,所估算的價格或金額。所以這只是人稱的改變,這是常見的;或者,你,摩西,按照我的指示在這種情況下所定的價格。**直到禧年**,即從許願到禧年這段時間的價值;因為他對這塊地沒有更長時間的權利,如下一節所述。**他要照你的估價付給**,不加五分之一,這是他為他的產業地所要支付的(利 27:19),因為產業地比買來的地有更好、更持久的保有權,買來的地只屬於他直到禧年。**作為聖物**;作為代替所贖回的土地而獻給上帝的物。

利未記 27:24 **按原有的權利**,這是任何其他人無論藉著許願或任何其他方式都無法從他手中奪走的。

利未記 27: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26 **無人可以將它分別為聖**,即藉著許願;因為它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已經屬於耶和華的,因此將這樣的事物許願給上帝,是對耶和華權利的默示性貶低和篡奪,也是藉著假裝給予上帝我們無法從祂那裡扣留的東西來嘲弄上帝。**牛或羊**:在這兩種主要的牲畜之下,他涵蓋了所有其他可以獻給上帝的牲畜,其頭生的不可贖回,必須獻為祭物;而人的頭生子則必須贖回,因此可以許願獻上,如撒上 1:11 所示。

利未記 27:27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即若是不潔淨牲畜的頭生子,如利 27:26 所示,這不能許願,因為它是頭生子,也不能獻上,因為它不潔淨,因此這裡命令要贖回或賣掉。另有譯法:將其理解為所有不潔淨的牲畜,而非其頭生子,因為不潔淨牲畜的頭生子要用羊贖回(出 13:13),且不需加添此處所規定的五分之一;這對於首次贖回是正確的,但當它們被贖回後,可以再次獻給上帝,因此當主人第二次贖回時,他們支付更高的價格是合理的。如果這指的是所有不潔淨的牲畜,那麼這與利 27:11-13 之前提到的律法完全相同;這不太可能在幾節之後不必要地重複,彷彿是一條不同的律法。**就要賣掉**,其價銀歸給祭司,或存入耶和華的庫房。

利未記 27:28 **凡是永獻的**,即凡是絕對獻給上帝的,並對自己或他人施加咒詛,若他們不按所許之願處置,希伯來文原文詞暗示了這一點。**凡他所有的**,即在他權力或佔有之下的。**是至聖的,歸耶和華**,即只能由祭司觸摸或使用,不能由其他人,甚至不能由他們自己的家人觸摸或使用,因為這是至聖之物的狀態。

利未記 27:29 **人**,不是**藉著人**,如有些人試圖規避的;而是**人**,因為從這節和前幾節都清楚表明,這裡的「人」不是許願者,而是被獻上者。問:那麼,任何人或某些人這樣將另一個人獻給耶和華,並為履行此願而將他處死,是否合法?答:在某些情況下,這無疑是合法且是義務,當人被上帝的判決定為毀滅時,如拜偶像者(出 22:20;申 13:15)、迦南人(申 20:17)、亞瑪力人(申 25:19;撒上 15:3, 26)、便哈達(王上 20:42);或由人根據上帝的判決而定為毀滅時,如民 21:2, 3;31:17;或因任何嚴重罪行,如士 21:5;書 7:15。但這不應被普遍理解,如有些人所認為的,好像猶太人可以憑藉這段經文將自己的子女或僕人獻給耶和華,並因此有義務將他們處死,這或許是耶弗他的錯誤。因為這明確限制在**凡人所有的**,或**屬於他的**,即他有權力處置的。但猶太人對其子女或僕人的生命沒有權力,反而被那條偉大的誡命「不可殺人」直接禁止奪走他們的生命。既然「人若用棍子打僕婢,僕婢死在手下,主人必要受刑」(出 21:20),那麼故意和有目的地以任何此類許願為藉口奪走他們的生命,就不可能是合法的。但對於迦南人、亞瑪力人等,上帝,即所有人類生命無可置疑的主宰,賦予以色列人對他們人身和生命的權力,並命令將他們處死。這節經文可能特別指他們或像他們這樣的人。儘管這節和前一節的總體主題是相同的,但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區別:1. 利 27:28 的動詞是主動的,那裡的施事者明確指出是**人要將**;但利 27:29 是被動的,施事者未確定,**凡被獻的**,即被上帝,或順從上帝啟示旨意的人所獻的。2. 被獻的人或物只能被賣或贖回,並被稱為至聖的(利 27:28);但這裡是要被處死,這只適用於人,而且是那些已經或應該以剛才所表達的方式被獻上的人。

利未記 27:30 有不同種類的什一奉獻,但這似乎只指歸利未人等的普通年度什一奉獻,正如其措辭所暗示的,以及在贖回情況下加添五分之一的規定所表明的。

利未記 27:31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32 **從杖下經過**;一、指什一奉獻者的杖,因為猶太人在收取什一奉獻時,習慣讓所有牲畜通過某個門或狹窄通道,由專人標記第十隻,並為祭司保留。二、指牧羊人的杖,羊群和牛群從杖下經過,並藉此被管理和數點。參耶 33:13;結 20:37。

利未記 27:33 此節無浦爾注釋。

利未記 27:34 此節無浦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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