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色列人在米斯巴曾起誓說:「我們都不將女兒給便雅憫人為妻。」
2以色列人來到伯特利,坐在上帝面前直到晚上,放聲痛哭,
3說:「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啊,為何以色列中有這樣缺了一支派的事呢?」
4次日清早,百姓起來,在那裏築了一座壇,獻燔祭和平安祭。
5以色列人彼此問說:「以色列各支派中,誰沒有同會眾上到耶和華面前來呢?」先是以色列人起過大誓說,凡不上米斯巴到耶和華面前來的,必將他治死。
6以色列人為他們的弟兄便雅憫後悔,說:「如今以色列中絕了一個支派了。
7我們既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說,必不將我們的女兒給便雅憫人為妻,現在我們當怎樣辦理、使他們剩下的人有妻呢?」
8又彼此問說:「以色列支派中誰沒有上米斯巴到耶和華面前來呢?」他們就查出基列‧雅比沒有一人進營到會眾那裏;
9因為百姓被數的時候,沒有一個基列‧雅比人在那裏。
10會眾就打發一萬二千大勇士,吩咐他們說:「你們去用刀將基列‧雅比人連婦女帶孩子都擊殺了。
11所當行的就是這樣:要將一切男子和已嫁的女子盡行殺戮。」
12他們在基列‧雅比人中,遇見了四百個未嫁的處女,就帶到迦南地的示羅營裏。
13全會眾打發人到臨門磐的便雅憫人那裏,向他們說和睦的話。
14當時便雅憫人回來了,以色列人就把所存活基列‧雅比的女子給他們為妻,還是不夠。
15百姓為便雅憫人後悔,因為耶和華使以色列人缺了一個支派。
16會中的長老說:「便雅憫中的女子既然除滅了,我們當怎樣辦理、使那餘剩的人有妻呢?」
17又說:「便雅憫逃脫的人當有地業,免得以色列中塗抹了一個支派。
18只是我們不能將自己的女兒給他們為妻;因為以色列人曾起誓說,有將女兒給便雅憫人為妻的,必受咒詛。」
19他們又說:「在利波拿以南,伯特利以北,在示劍大路以東的示羅,年年有耶和華的節期」;
20就吩咐便雅憫人說:「你們去,在葡萄園中埋伏。
21若看見示羅的女子出來跳舞,就從葡萄園出來,在示羅的女子中各搶一個為妻,回便雅憫地去。
22他們的父親或是弟兄若來與我們爭競,我們就說:『求你們看我們的情面,施恩給這些人,因我們在爭戰的時候沒有給他們留下女子為妻。這也不是你們將女子給他們的;若是你們給的,就算有罪。』」
23於是便雅憫人照樣而行,按着他們的數目從跳舞的女子中搶去為妻,就回自己的地業去,又重修城邑居住。
24當時以色列人離開那裏,各歸本支派、本宗族、本地業去了。
25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
# 士師記 第21章
士師記 21:1
**百姓為便雅憫支派的荒涼而哀哭**(士21:1-7)。**基列雅比的居民因未參與此戰而被滅絕,只留下四百名處女,以色列人將她們賜給倖存的便雅憫人為妻**(士21:8-15)。**他們建議其餘的人在示羅的節期中擄掠跳舞的少女,按所需數目帶走**(士21:16-21)。**他們應當用何種回答來安撫少女的親屬**(士21:22)。**以色列人在這場戰爭開始時曾起誓,當時整個支派都支持基比亞人的爭端**(士21:13, 14)。**他們在此並非(如某些人所認為的)起誓要徹底滅絕該支派,這超出了他們的預期**(士21:3, 6),**而只是起誓不將女兒嫁給那些倖存的男子;他們公正地認為,這些人因其殘暴的惡行,與最惡劣的外邦人無異,而與外邦人通婚是被禁止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便雅憫支派仍有男女倖存,他們本可以彼此通婚。**
士師記 21:2
**百姓來到上帝的殿**:部分是為共同的損失哀悼,部分是向上帝求問如何彌補。
士師記 21:3
**你為何將他們交給這樣的邪惡,又將我們交給這樣的憤怒,以致整個支派幾乎滅絕?**由此可見,他們並未起誓要將他們全部根除,這從此誓言的不同內容和措辭中進一步顯明(士21:1),該誓言僅僅是拒絕將女兒嫁給他們;而關於其他未參與此事的支派,誓言是「必被處死」(士21:5)。他們在臨門磐石那裡饒恕了那六百人(士21:13, 14),清楚表明他們並未受任何誓言或許願的約束去滅絕他們。
士師記 21:4
**在那裡築了一座壇**:並非如某些人所說,是為勝利立碑,而是為獻祭,如接下來的經文所示。
**問:**既然那裡有常設的祭壇,而且他們似乎被限制在一個祭壇獻祭(申16:2),為何還需要築壇?
**答:**他們在那裡並非被限制在一個祭壇,而是被限制在一個敬拜場所,如經文所言;因此,當獻祭數量眾多時,該場所可以有多個祭壇,如列王紀上8:61的情況;此時可能也是如此,因為所有支派都聚集在一起,他們有許多祭物要獻,有些是為全體共同獻的,有些是每個支派獨有的。甚至,大衛在其他地方也曾築壇,或經指示,或經特許(士6:21, 26;撒上7:9, 17;11:15;16:2, 5)。
士師記 21:5
**起了一個大誓**:意即(i.e.)一個莊嚴的誓言,並對違犯者施加可怕的咒詛。**他必被處死**:因為拒絕執行對這些作惡者應得的報應,他們就被公正地推定為犯了同樣的罪,因此應受同樣的懲罰,就像那座不願將住在他們中間的拜偶像者交給審判的城市一樣。
士師記 21:6
**以色列人就後悔了**:並非為這場戰爭後悔,因為這場戰爭是公正、必要且良善的;而是為執行戰爭時的過度嚴厲,以及由此帶來的可怕後果而後悔。
士師記 21:7
(浦爾無注釋)
士師記 21:8
**基列的一座城,在瑪拿西支派中**:參撒母耳記上11:1, 3, 9等;撒母耳記上31:11等。
士師記 21:9
(浦爾無注釋)
士師記 21:10
**在如此公開和可恥的罪行中,為了更有效地威嚇此類違法者,並防止類似罪行,婦女常與男子一同受罰**,如申命記13:15;約書亞記7:24等。
士師記 21:11
**但不是處女**,如接下來的經文所示。**問:**他們是否因誓言和上帝關於「當滅之物」(這些人無疑屬於此類)的明確命令,即「必被處死」(利27:29),而有義務將這些處女也滅絕?這在申命記13章和約書亞記7章等案例中也曾特別吩咐並實行。
**答:**然而,保存一個支派免於徹底滅絕的自然和必要職責,似乎使此案變得困難和可疑,並使他們的意見和情感傾向於更寬容的一方。或許,他們在此事上所諮詢的上帝,給予了他們這樣的特許,儘管經文沒有明說;許多已做但未記錄的事情也是如此,就像這個誓言本身在適當的地方被省略了,若非這個特殊情況,它也不會被記錄下來。
士師記 21:12
**年輕的處女**:未婚但適婚的。可能還有其他更年輕的處女;但聖經沒有說明她們是被殺還是被饒恕,學者們對此也意見不一。但這些人無法滿足當前緊急的需求,因此他只提到了這四百名年齡較大的處女。
士師記 21:13
(浦爾無注釋)
士師記 21:14
**便雅憫**:便雅憫支派可憐的餘民。
士師記 21:15
**百姓為便雅憫人後悔**:因這次不幸的挫折而更加悲傷,因為他們原以為這裡會有足夠的妻子。**耶和華使以色列人破壞了一個支派**:便雅憫人是罪行的唯一始作俑者,但上帝是懲罰的主要執行者,以色列人只是他的執行者。
士師記 21:16
**為那些剩下的人**:為那兩百名尚未找到妻子的男子。
士師記 21:17
**雅各和摩西所應許、約書亞賜給便雅憫支派的產業,全部屬於該支派所剩的少數人,不能被其他支派佔有;因此,我們有義務為他們所有人尋找妻子,使他們能夠彌補這個缺口,並有能力佔有和管理他們所有的土地,使這個支派和他們的產業不致與其他支派混淆或被吞併。**希伯來文:**「產業(即屬於整個便雅憫支派的)屬於便雅憫的逃脫者。」**
士師記 21:18
**意即(i.e.)**:對這一代犯下這惡行的便雅憫人而言;但這個誓言並不延伸到他們的後代。有些人認為它還有另一個例外,即除非倖存的便雅憫人無法以其他方式獲得妻子。
士師記 21:19
**每年**:在三個莊嚴的節期中,他們會進行一些正當而神聖的娛樂活動;其中跳舞是其一(出15:20;撒上18:6;撒下6:14);很可能是住棚節,他們以超乎尋常的喜樂來慶祝(申16:13-15)。**在伯特利北邊**:希伯來文:**「在伯特利北邊」**。這並非指示羅,因為示羅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地方,用比它更不知名的地方來描述它,是多餘的;而是指節期,就節期中特別提及和關心的部分或活動,即少女們的跳舞而言,並非在示羅舉行,而是在附近一個更適合此目的的地方。
士師記 21:20
(浦爾無注釋)
士師記 21:21
**示羅的女子**:他可能不僅指那些在那裡出生或定居的居民(如許多人所認為的),而是指所有因這次機會來到那裡並暫時居住的人;因為雖然只有男子有義務上到三個莊嚴的節期,但顯然婦女有自由前往,而且最虔誠的婦女通常會去,其他人則因特殊原因或場合前往:參撒母耳記上1:7, 21, 22;2:1;路加福音2:22, 23, 41-43。而且,可以合理地推斷,特別是那些離公共敬拜場所不遠的婦女,她們會大量前來。此外,嚴格來說,示羅的女子不僅指住在該城鎮或城市的人,也指屬於該城市的鄉村地區的人,這些地區常被冠以其所屬城市的名稱。這裡可能特別提到她們,因為儘管其他人也可能來,但她們因靠近該地而有更大的義務前來。**葡萄園靠近她們跳舞的地方。你們各人搶一個妻子**:用武力或暴力將她們帶走;他們之所以能更好地做到這一點,是因為上帝的子民在他們的節期中不使用男女混合的舞蹈,而是婦女獨自跳舞,因此更容易遭受這種搶奪。
士師記 21:22
**寬待他們**:饒恕他們的過犯,如果不是為了他們,因為他們是出於必要才採取此舉;那麼也是為了我們,實際上也是為了你們自己;因為你們和我們都對他們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以如此狂怒追殺他們,以致整個支派面臨徹底滅絕的危險;因此,這是我們作為補償所能做的最少的事情。**在戰爭中**:
一、在與基列雅比的戰爭中,他們本應注意保留足夠的數目,他們本可以通過保留足夠數量的已婚婦女來做到這一點,這些婦女在原來的丈夫被殺後,可以嫁給那些便雅憫人;或者保留足夠數量的年輕處女,她們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嫁給他們,許多人認為她們被殺了。
二、在與便雅憫人的戰爭中,他們承認自己殘酷地以如此狂怒毀滅婦女,以致沒有為倖存的男子留下足夠的數目。參士師記20:48。**你們現在沒有將她們給他們,所以你們沒有罪。**
**問:**這是否真的解除了他們的誓言?
**答:**
一、這似乎可以為那些不知情的處女父母開脫,他們既沒有直接也沒有間接將女兒給他們,而是她們在不知情和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強行帶走。如果有人說這些父母可以而且應該從他們手中奪回女兒;可以回答說,他們在女兒被玷污之前無法做到,而且以色列的領袖也不會用他們的權力幫助他們奪回女兒。而且有一條原則是:許多不應做的事情,一旦做了,就不應再撤銷。至於那些知情的父母,他們很可能將女兒留在家中以避免此事。
二、這個誓言要麼是在一個支派完全滅絕的情況下作出的例外,要麼是一個輕率的誓言,去做他們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或者他們不能合法做的事情,即徹底從以色列中滅絕一個支派,因此他們在此事上帶著恐懼說話(士21:3, 6);如果是這樣,他們在起誓時犯了罪,所以他們沒有義務遵守它;因為一個公認的真理是,輕率和有罪的誓言寧可打破也不可遵守。
三、然而,他們在這件事上不能完全免於罪;因為起這樣的誓言是愚蠢的,所以他們擺脫自己陷阱的方式是欺詐性的,並且對父母造成傷害,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處置他們的孩子。
士師記 21:23
**照著他們的數目**:意即(i.e.)每人一個妻子,如士師記21:22所說。由此可見,他們對一夫多妻制並沒有非常有利的看法,因為他們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允許,儘管這似乎對彌補一個失去的支派最為必要。**回到他們的產業**:由於產業離該地很近,他們可以迅速回去,在父母能夠獲得補償之前。**修復城邑,住在其中**:並非立即,那是不可能的;而是逐漸地,隨著人數的增加而增加他們的建築。
士師記 21:24
(浦爾無注釋)
士師記 21:25
(浦爾無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