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上帝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
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裏去求問,
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裏。
7在那裏,耶和華-你們上帝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福,就都歡樂。
8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10但你們過了約旦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上帝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
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歡樂。
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裏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15「然而,在你各城裏都可以照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吃。
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吃,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歡樂。
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20「耶和華-你的上帝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裏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
21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裏吃。
22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
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
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29「耶和華-你上帝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 申命記 第十二章
申命記 12:1 申命記第十二章。他們奉命要毀滅一切偶像崇拜之地(申 12:1-3);並且必須在上帝所指定的地方,按照祂的旨意敬拜祂(申 12:4-15)。禁止吃血(申 12:16)。他們應當在哪裡以及如何吃什一奉獻(申 12:17-18)。不可離棄利未人(申 12:19)。他們可以在任何地方吃潔淨或不潔淨的肉(申 12:20-22);但不可吃血(申 12:23-25)。聖物要在耶和華的壇前吃(申 12:26-28)。他們被禁止探究異教的敬拜方式(申 12:29-30);也不可像異教徒那樣敬拜真神(申 12:31);而應當在敬拜中遵守律法(申 12:32)。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2 **一切地方**:聖殿、禮拜堂、祭壇、樹林,如其他經文所示(參 賽 57:5,7;結 6:13;何 4:13)。外邦人常用高山進行偶像崇拜;他們將各種樹木獻給假神,並在這些樹下敬拜。
申命記 12:3 **他們的柱像**:即他們偶像所立的柱子。**他們的名**:即所有關於他們的紀念物,以及因偶像而給地方起的名字。
申命記 12:4 意即:不可在多處、山上、樹林中等敬拜祂,此義從下文的對比中顯而易見。
申命記 12:5 **將祂的名立在那裡**:意即在那裡設立祂的敬拜,或祂將稱之為祂名的,如祂的殿或居所等,即約櫃、會幕或聖殿所在之處;起初是示羅(書 18:1),後來特別是耶路撒冷。
申命記 12:6 獻祭被智慧地限定在那個唯一且公開的地方,部分是為了保障真宗教,防止偶像崇拜和迷信的滲入;部分是為了表明他們的獻祭並非因其自身價值而被悅納,而是因上帝的恩典預旨,並因上帝的祭壇(藉此獻祭得以成聖),以及因基督(祭壇明顯預表基督)的緣故。**什一奉獻**:參 申 12:17。**舉祭**:即你們的初熟之物,指地裡的,如五穀、新酒、新油及其他果實,這從比較 申 18:4 和 申 26:2 顯而易見,這些經文命令將這些物帶到那裡;鑑於此處對所有此類事物有精確而詳細的列舉,且這些物不能歸入其他任何類別,故此處必然是指這些物,尤其因為另一種初熟之物,即牛群羊群的初生,在此處已明確提及。這些在此處被稱為**手所獻的舉祭**,因為獻祭者必須先將這些物拿在手中,在耶和華面前舉起(如其他經文所述),然後交給祭司,如 申 18:3-4 和 申 26:4 所示。**甘心獻的**:即你們自願的奉獻,這些並非我所規定應獻的,而僅是出於你們自己的選擇和自願的承諾:你們可以選擇任何你們樂意許願和獻上的祭物,但不可選擇獻祭的地點。**牛群羊群中頭生的**:一、指聖潔的頭生或初生,如 民 18 章所示,那裡命令將這些物帶到此處所指定的唯一地方,並獻在上帝的祭壇上(申 12:17)。有人質疑,那些物是給祭司的(民 18:18),但此處(申 12:7)卻說這些物要由百姓吃。然而,下一節並非如此說,而只是籠統地說**你們要在那裡吃**,即吃 申 12:6 所提獻祭中他們被允許吃的部分,但不可吃祭司專有的部分,因為這些他們不可吃,也不是所有在此處表達的物都可吃;因為顯然他們不可吃任何燔祭,也不可吃其他祭物中的某些部分,這些在此處都有提及。二、指第二次出生的,即百姓的**頭生**,或他們可以吃的初熟之物,他們要在耶和華面前吃這些,以承認祂賜予他們這些以及所有後續出生的恩惠。詳見 申 12:17。
申命記 12:7 **在那裡**:並非在至聖所,那裡只有祭司可以吃(民 18:10),而是更普遍地指在聖城中為此目的允許百姓進入的地方。**你們要吃**:即你們在 申 12:6 所提之物中的份。**你們手所辦的一切事**:或指你們為之付出辛勞和努力的事;或指你們所取得、使用或享受的事。其意義是:你們這樣行,就必蒙福,並能因你們一切的勞苦和享受而歡喜,否則這些對你們而言將是咒詛。我們在下文 申 12:18 和 申 15:10 也有相同的說法。
申命記 12:8 **在這裡**:此處地方不便,且他們居無定所,不斷遷徙,不允許在獻祭、節期和儀式上保持嚴格的秩序,因此上帝當時樂意寬容;但祂說,在那裡祂將不會如此。**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並非給予所有人普遍的自由,可以隨意敬拜誰和如何敬拜,而是在許多事情上,他們不穩定的狀況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如果他認為好,就可以這樣做。
申命記 12:9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10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11 **祂的名**:即祂的威嚴和榮耀,祂的敬拜和事奉,祂特別和恩典的同在,以及其標誌。**你們一切上好的許願**:希伯來文:**你們許願中上好的**。即你們所選或所揀選的許願必須是完美的,而多餘或有缺陷的祭物則在甘心獻的祭中被悅納,如 利 22:21-23 所示。
申命記 12:12 由此可見,雖然只有男子有義務在莊嚴的節期中出現在上帝面前(出 23:17),但婦女也被允許前來,她們也確實如此行。參 士 21:19,21;撒上 1:3,7,21-23。
申命記 12:13 **你所看見的各處**:即你所喜悅和認可的,你認為非常適合此類工作的地方,例如有人可能會判斷某些高地、樹林或花園。此處將一種最顯著的祭物類別代指所有其他祭物,這是常見的用法;因為所有祭物之前都已表達過,故無需再次重複。
申命記 12:14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15 **你可以在你一切的城門口**:即你的城市或住處,**隨心所欲地宰殺吃肉**,即作為你日常的食物。**你心所想望的**:無論是數量或品質,只要你遵守其他地方關於避免飲食過度或不潔的律法。**祂賜給你的**:根據你的身份和財產;藉此祂明顯譴責那些揮霍無度、奢華浪費他人錢財,過著自己良心知道遠超其能力的生活的人;這無疑是一種不敬虔、不義,卻又過於普遍的行為。**不潔淨的**:指被禁止吃聖物的(利 7:20)。**都可以吃**:即任何種類的動物,甚至那些獻給上帝作祭物的種類,這些對你而言如同**羚羊和鹿**一樣自由食用,羚羊和鹿不被接受為祭物(利 22:19),卻是潔淨的動物(申 14:5);因此,此處默示地排除了不潔淨的動物。
申命記 12:16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17 **你**:一、指**你,利未人**;更可能的是,二、指**你,以色列人**,他將你與利未人區分開來(申 12:18),因為以下細節適用於你們其中之一。**在你城門內**:即在你們的私人住處,此處與上帝敬拜之地相對(申 12:18)。**你五穀、新酒、新油的十分之一**。此處似乎存在一個巨大的難題,尚未被解經家充分注意或澄清。什一奉獻有幾種:1. 給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出自所有物(民 18:21,24;申 14:22;尼 10:31)。2. 利未人從其什一奉獻中給祭司的什一奉獻(民 18:21,24;申 14:29;尼 10:37)。3. 第三年的什一奉獻(申 14:28)。有些人還加上另一種什一奉獻,他們稱之為**第二個什一奉獻**,他們說這是利未人的什一奉獻被撥出後所取的。現在,這些什一奉獻中的每一種都有其難題。此處似乎不能理解為:1. **利未人的什一奉獻**;部分原因是因為將所有什一奉獻運到耶路撒冷,然後再運回各自住處使用,這似乎是巨大且完全多餘的麻煩;部分原因是因為那些物是**歸耶和華為聖的**(利 27:30),不可由百姓吃(利 27:31);而此處的物主要屬於百姓,利未人只是作為附屬者與他們一同吃,如 申 12:18 所述;部分原因是因為那些物**可以在各處吃**,如 民 18:31 明確指出。2. 也不是**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那是祭司的;除了祭司家中的人,利未人或其他人都不可吃。3. 也不是**第三年的什一奉獻**,因為那是要**在他們城門內吃**的(申 14:28,29),而此處的不是。因此,我謙卑地認為,此處是指 申 14:22 所說的**第二個什一奉獻**;而且這與第三年的什一奉獻是同一種,唯一的區別是,在第三年,他們要與利未人一同**在他們城門內吃**(申 14:28,29),但在前兩年,他們要與利未人一同在上帝敬拜的地方吃,如在此處和 申 14:23 所規定的。而且, 申 14:22 和 申 12:28 所說的是同一種什一奉獻,這似乎是極有可能的,因為它們都被稱為**他們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而且 申 12:28 明顯回溯到 申 12:22,而且否則每三年以色列人就要連續繳納三種不同的什一奉獻,這在聖經中從未提及,而且這似乎會使百姓的負擔和利未人的供應過於沉重。至於 申 26:12,13 所提出的質疑,將在其適當之處討論。而這種地方差異的原因,以及為何同一種什一奉獻連續兩年在耶路撒冷吃,第三年在他們自己的城門內吃,似乎是這樣:在前兩年,對利未人有更特別的考量,他們在耶路撒冷非常活躍,那時什一奉獻就在那裡吃;而在第三年,則考量到**寄居的、孤兒和寡婦**,他們被提及為第三年什一奉獻的共同分享者,他們前往耶路撒冷的機會和義務不如利未人那麼多或那麼強,因此他們通常在自己的城門內,什一奉獻就在那裡吃。至於之前對將第一個什一奉獻運到耶路撒冷的昂貴和無用之處的質疑,此處已作答,並規定當他們離耶路撒冷很遠時,可以將其兌換成錢,並在那裡使用(申 14:24-26),這既證實了對第一個什一奉獻的質疑(因為沒有為此作出此類規定),也回答了對此處的質疑(此處明確提出了這種補救措施)。至於有人可能為第一個或利未人的什一奉獻辯護,說那些什一奉獻被帶到耶路撒冷,而且聖殿中有儲藏室或房間用於接收什一奉獻(代下 31:5,6,11,12;尼 10:37,38;12:44),可以回答說,那些房間只有三十八間,除了兩間外,每間只有六肘寬、十二肘長,根本無法容納所有這些什一奉獻,而且似乎主要(如果不是唯一)是為祭司的什一奉獻而設,而且也不是為所有這些什一奉獻,而只是為那些在實際事奉中的祭司和利未人所需用的部分。**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正如剛才提到的什一奉獻不是利未人的,而是第二個什一奉獻,如前所述;所以這些頭生似乎也不是第一個頭生,那些是專屬於利未人的,除了利未人家庭中的人,任何百姓都不可吃,而是**第二個頭生**,這是主人可以處置的第一個,並且為了與第二個什一奉獻保持一致,他被要求將其分別出來用於此目的。
申命記 12:18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19 **你要謹慎**:免得世俗的心和自私使你奪去利未人應得的份,正如後來不敬虔的猶太人所做的那樣。參 瑪 3:8。
申命記 12:20 **耶和華你的上帝擴張你的境界**:這將使你現在所做的事變得不便和不可能,因為你營地的狹窄範圍現在可以方便地做,即將你所使用的所有牲畜帶到會幕,這似乎是他們所做的,以防止他們吃血。比較 利 17:3;撒上 14:34。
申命記 12:21 **離你太遠**: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有義務將祭物帶到敬拜之地,以便在那裡倒血等,他們可能會認為自己有義務,出於同樣的原因,將其他牲畜帶到那裡宰殺。因此,他們被解除所有此類義務,並被允許在家中宰殺,無論他們住得離那個地方近還是遠;此處只提及後者,因為這是疑慮的焦點,並且包含前者。**照我所吩咐你的**:以一種可以倒血的方式,如上文 申 12:16 和下文 申 12:24 所述。
申命記 12:22 **如同吃羚羊與鹿一般**:作為普通的或非聖潔的食物,儘管它們與獻給上帝的祭物屬於同一種類。**不潔淨的人與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因為這種肉沒有聖潔性,不潔淨的人不會因此被排除在外。
申命記 12:23 **血就是生命**:關於此點,參 創 9:4 的浦爾注釋。參 利 17:11 的浦爾注釋。動物的生命依賴於血。
申命記 12:24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25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26 **聖物**:指你已獻給上帝的,之前在 申 12:6,11,17 中提及的。
申命記 12:27 除了那些為榮耀上帝而焚燒的,以及按照祂的規定給祭司的。
申命記 12:28 此節無浦爾注釋。
申命記 12:29 **你進去得他們為業**:關於此短語,參 申 9:1;11:23。
申命記 12:30 **陷入網羅**:被引誘犯罪和毀滅。**他們被毀滅之後**:即當他們的人被毀滅後,藉著效法他們留下的榜樣。**你不可探問他們的神**:出於好奇想知道他們的神以及敬拜方式,免得你虛妄愚昧的心被其華麗或新奇所誘惑。
申命記 12:31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一、不可向祂獻上那種侮辱和傷害,即與祂一同敬拜別神。二、更可能的是,不可像他們敬拜他們的神那樣敬拜祂,即像他們獻兒女給他們的神那樣,將你的兒女獻給祂,如下文所述,或藉著他們自己的設計或迷信,如 申 12:32 所暗示的。
申命記 12:32 此節無浦爾注釋。